(a)CA 教育 Code § 6984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69840(a)(1) “校长办公室”系指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办公室。
(2)CA 教育 Code § 69840(a)(2) “基金”系指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7053.87节设立的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
(3)CA 教育 Code § 69840(a)(3) “HBCUs”系指由国家教育统计中心列为“历史性黑人学院和大学”的学院和大学。
(4)CA 教育 Code § 69840(a)(4) “参与学生”系指已完成转学副学士学位途径、就读于合作HBCU并根据本节规定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学生。
(5)CA 教育 Code § 69840(a)(5) “合作HBCUs”系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HBCUs:
(A)CA 教育 Code § 69840(a)(5)(A) 已向校长办公室提交转学副学士学位谅解备忘录。
(B)CA 教育 Code § 69840(a)(5)(B) 符合第69432.7节(l)款(3)项的(C)和(F)分项规定。
(C)CA 教育 Code § 69840(a)(5)(C) 获得美国教育部认可机构的区域认证。
(6)CA 教育 Code § 69840(a)(6) “高等教育费用”系指参与学生在合作HBCUs的任何就读费用。
(b)CA 教育 Code § 69840(b) 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7053.87节分配给委员会的款项,应可用于根据本节规定向参与学生发放奖励。
(c)Copy CA 教育 Code § 69840(c)
(1)Copy CA 教育 Code § 69840(c)(1) 自2024-25奖励年度起,委员会可将分配给委员会的款项直接发放给合作HBCUs,用于支付其参与学生的高等教育费用。
(2)CA 教育 Code § 69840(c)(2) 参与学生根据本节规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具体金额由委员会根据分配给委员会的款项可用情况和学生的经济需求确定。
(3)CA 教育 Code § 69840(c)(3) 在根据本节规定发放奖励时,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具有最大未满足经济需求的学生(定义见第69432.9节(b)款),且其家庭收入和资产水平不超过第69432.7节规定的加州助学金B类奖励申请人的最高限额。
(4)CA 教育 Code § 69840(c)(4) 根据本节规定发放的奖励仅在基金有可用款项的情况下支付。委员会应告知本节奖励的每位获得者,该奖励为一次性补助金。
(5)CA 教育 Code § 69840(c)(5) 参与学生应提交一份意向声明表,声明该学生将就读于合作HBCU,并在从合作HBCU毕业后返回加州。
(d)CA 教育 Code § 69840(d) 委员会可在其认定有足够资金的任何财政年度进行款项发放。如果委员会认为这符合项目的最佳利益,委员会可将分配给委员会的款项结转至未来财政年度发放。
(e)CA 教育 Code § 69840(e) 如果在根据(c)款规定发放奖励后,基金中仍有款项,则这些款项应保留在基金中,以供未来财政年度分配。
(f)CA 教育 Code § 69840(f) 委员会可为实施和管理本节规定而制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