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61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强调了加州对新的学院和大学教职人员的需求,原因在于许多现有教授即将退休以及学生入学人数的增加。它承认,不断上涨的教育成本以及财政援助从奖学金转向贷款的趋势,使得贷款偿还在学生考虑攻读研究生教育时变得非常重要。其目的是通过“研究生教育贷款承担计划”鼓励学生完成研究生学业并成为教职人员。在此背景下,“委员会”一词指的是学生援助委员会。

Section § 6961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学生参与贷款承担项目的标准和流程,这些学生旨在成为州内学院或大学的全职教职员工。参与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符合条件的非公民,居住在加州,并符合学业和经济需求等标准。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有条件的贷款承担凭证,一旦他们履行了教学承诺,该凭证就会生效。他们必须在加州学院或大学全职任教至少三年,或者通过在多个机构兼职教学达到同等的全职教学时间。学生必须已完成或正在攻读学士或研究生课程,并证明有经济需求和学术能力。该项目涵盖经批准的教育贷款,且每位参与者只能获得一份贷款承担凭证。

(a)CA 教育 Code § 69618.1(a) 项目参与者在被选中参加项目之前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标准,并应在支付期间酌情继续符合这些标准:
(1)CA 教育 Code § 69618.1(a)(1) 参与者应为美国公民或符合条件的非公民。
(2)CA 教育 Code § 69618.1(a)(2) 参与者应为在符合条件的学校或学院就读的加州居民。
(3)CA 教育 Code § 69618.1(a)(3) 参与者应取得令人满意的学业进展。
(4)CA 教育 Code § 69618.1(a)(4) 参与者应已遵守美国兵役登记要求。
(5)CA 教育 Code § 69618.1(a)(5) 参与者不应拖欠任何州或联邦教育补助金的退款,或有逾期或违约的学生贷款。
(b)CA 教育 Code § 69618.1(b) 任何在高等教育机构注册并参与本条所规定的贷款承担项目的人员,在受雇成为加州学院或大学的全职教职员工,或在两所或更多加州学院或大学兼职受雇并达到全职服务等同条件后,可根据第69618.2节赎回,从而有资格获得有条件贷款承担凭证。
(c)Copy CA 教育 Code § 69618.1(c)
(1)Copy CA 教育 Code § 69618.1(c)(1) 委员会应根据第1.5条(自第69503节起)的规定,向表现出学术能力和经济需求的申请人颁发凭证。
(2)CA 教育 Code § 69618.1(c)(2) 申请人应已完成学士学位课程,或正在攻读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位课程。
(3)CA 教育 Code § 69618.1(c)(3) 申请人应目前已注册或被录取参加一个项目,在该项目中,他或她将在每个学期至少以半日制方式注册,具体由符合条件的机构定义。申请人应同意保持令人满意的学业进展。
(4)CA 教育 Code § 69618.1(c)(4) 申请人应被其高等教育机构评定为具有杰出能力,评定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教育 Code § 69618.1(c)(4)(A) 平均绩点。
(B)CA 教育 Code § 69618.1(c)(4)(B) 考试成绩。
(C)CA 教育 Code § 69618.1(c)(4)(C) 教师评估。
(D)CA 教育 Code § 69618.1(c)(4)(D) 面试。
(E)CA 教育 Code § 69618.1(c)(4)(E) 其他推荐。
(5)CA 教育 Code § 69618.1(c)(5) 为支付获得研究生学位的费用,申请人应已获得或被批准获得以下一个或多个指定贷款项目下的贷款:
(A)CA 教育 Code § 69618.1(c)(5)(A) 联邦家庭教育贷款项目(20 U.S.C. Sec. 1071 et seq.)。
(B)CA 教育 Code § 69618.1(c)(5)(B) 委员会批准的任何贷款项目。
(6)CA 教育 Code § 69618.1(c)(6) 申请人应同意在获得研究生学位后,在一个或多个经认可的加州学院或大学全职任教至少连续三年。
(7)CA 教育 Code § 69618.1(c)(7) 兼职任教的申请人可以参与该项目,但在其任教时间达到一个全职学年等同时间之前,不符合贷款偿还资格。
(d)CA 教育 Code § 69618.1(d) 根据本节参与项目的人员不得获得超过一份凭证。

Section § 696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何时开始偿还一个人的学生贷款。要符合资格,此人必须在参与学校完成了研究生学位。他们还应该在加州的一所或多所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担任了一年的全职教师。最后,申请人必须满足与贷款计划相关的所有其他要求。

委员会应在核实申请人已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赎回申请人的凭证并开始按照第69618.3条的规定承担贷款支付:
(a)CA 教育 Code § 69618.2(a) 申请人已从经认可的、参与机构获得研究生学位。
(b)CA 教育 Code § 69618.2(b) 申请人已在一所或多所经区域认可的加州学院或大学提供相当于一个学年或等同时间的全职教学服务。
(c)CA 教育 Code § 69618.2(c) 申请人已符合凭证的要求以及本条的所有其他条件。

Section § 696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符合条件的教学参与者承担学生贷款的条款。如果项目参与者在符合条件的加州学院完成一个学年的全职教学,学生援助委员会将承担其最高2,000美元的贷款。完成两个连续学年后,委员会将额外承担2,000美元,使总额达到最高4,000美元。完成三个连续学年后,将再承担2,000美元,使贷款减免总额达到6,000美元。初始教学年度必须在收到贷款授权书后的十年内开始。

本条授予的贷款承担条款如下,但须遵守每份授权书的具体条款:
(a)CA 教育 Code § 69618.3(a) 在项目参与者完成一个学年或相当于全职教学的工作后,在一家或多家经区域认证的符合条件的加州学院或大学,学生援助委员会应承担参与者在一项或多项指定贷款计划下的未偿债务,最高达两千美元 ($2,000)。符合条件的初始教学年度应在收到委员会的初始有条件授权书后10年内开始。
(b)CA 教育 Code § 69618.3(b) 在项目参与者完成两个连续学年或相当于全职教学的工作后,在一家或多家经区域认证的加州学院或大学,委员会应额外承担参与者在一项或多项指定贷款计划下的未偿债务,最高达两千美元 ($2,000),使贷款承担总额最高达四千美元 ($4,000)。
(c)CA 教育 Code § 69618.3(c) 在项目参与者完成三个连续学年或相当于全职教学的工作后,在一家或多家经区域认证的加州学院或大学,委员会应额外承担参与者在一项或多项指定贷款计划下的未偿债务,最高达两千美元 ($2,000),使贷款承担总额最高达六千美元 ($6,000)。

Section § 696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教学项目参与者未能连续三年完成教学服务,他们必须偿还该项目所涵盖的任何学生贷款。但是,如果该参与者因严重疾病、怀孕或其他自然原因无法完成其中一年的教学,他们可以获得一年的贷款偿还延期。

(a)CA 教育 Code § 69618.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项目参与者未能根据本条的规定完成至少连续三个学年的教学,且根据第69618.1条(c)款第(6)项的协议条款,该参与者应承担在委员会根据第69618.3条承担最后一个符合条件的教学学年的贷款责任后剩余的所有学生贷款义务的全部责任。
(b)CA 教育 Code § 69618.4(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项目参与者因严重疾病、怀孕或其他自然原因而无法完成连续三年教学服务中的一年,该参与者应获得贷款全部责任恢复的延期,期限不超过一个学年。

Section § 69618.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委员会如何处理来自高校的提名,这些提名是针对需要经济援助且有大量学生贷款的学生。选拔依据多项标准,包括学生的本科成绩、他们希望深造领域的才能,以及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整体准备情况。委员会还希望通过此选拔过程解决关键的人力资源需求。此外,委员会可以灵活制定更多符合此援助计划目标的标准。

(a)CA 教育 Code § 69618.5(a) 委员会应接受根据第69618.1条由经认可的学院和大学提出的提名。
(b)CA 教育 Code § 69618.5(b) 委员会应根据第1.5条(自第69503条起)从被认定为经济困难且有未偿学生贷款的提名中进行选择,选择标准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教育 Code § 69618.5(b)(1) 学生打算完成研究生学业的学科领域的本科阶段成绩。
(2)CA 教育 Code § 69618.5(b)(2) 本科课程的成绩。
(3)CA 教育 Code § 69618.5(b)(3) 在学科领域进行研究生学业的才能。
(4)CA 教育 Code § 69618.5(b)(4) 研究生学习的总体才能。
(5)CA 教育 Code § 69618.5(b)(5) 关键的人力资源需求。
(c)CA 教育 Code § 69618.5(c) 委员会可以制定符合本条目宗旨的额外标准,用于评选获奖者。

Section § 69618.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本特定条款,并必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说明财务支付令的有效期限,并包括财务预测。委员会在制定这些规则时,还应征求大学和学院代表的意见。

委员会应管理本条,并应为此目的制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支付令有效期限的规定,以及为资助目的制定预测。在制定这些规章制度时,委员会应征求高等教育机构代表的意见。

Section § 696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与参与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合作。他们必须共同为加入本法律中提到的计划创建一个简化的申请流程。

Section § 696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8-99财政年度开始,一个委员会每年可以为参与特定计划的符合条件的人批准最多500笔学生贷款承担(一种债务减免),但前提是年度预算中为此目的拨付了资金。然而,在2003-04财政年度,不得发放任何贷款承担。

自1998-99财政年度开始,委员会应为根据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计划参与者签发最多500笔学生贷款承担授权书。授权书的签发应以每年预算案为每个财政年度提供的资金为前提。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03-04财政年度不得签发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贷款的任何授权书。

Section § 69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8-99财政年度开始,政府打算每年从委员会的预算中拨款,用于管理一项学生贷款承担计划。本质上,他们希望确保每年都有足够的资金预留,以支付委员会承担的学生贷款义务。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从1998-99财政年度开始,管理此学生贷款承担计划所需的资金应纳入委员会的年度预算中,金额应足以履行委员会承担的学生贷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