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项目研究生教育贷款承贷计划
Section § 69618
Section § 69618.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学生参与贷款承担项目的标准和流程,这些学生旨在成为州内学院或大学的全职教职员工。参与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符合条件的非公民,居住在加州,并符合学业和经济需求等标准。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有条件的贷款承担凭证,一旦他们履行了教学承诺,该凭证就会生效。他们必须在加州学院或大学全职任教至少三年,或者通过在多个机构兼职教学达到同等的全职教学时间。学生必须已完成或正在攻读学士或研究生课程,并证明有经济需求和学术能力。该项目涵盖经批准的教育贷款,且每位参与者只能获得一份贷款承担凭证。
Section § 69618.2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何时开始偿还一个人的学生贷款。要符合资格,此人必须在参与学校完成了研究生学位。他们还应该在加州的一所或多所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担任了一年的全职教师。最后,申请人必须满足与贷款计划相关的所有其他要求。
Section § 69618.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符合条件的教学参与者承担学生贷款的条款。如果项目参与者在符合条件的加州学院完成一个学年的全职教学,学生援助委员会将承担其最高2,000美元的贷款。完成两个连续学年后,委员会将额外承担2,000美元,使总额达到最高4,000美元。完成三个连续学年后,将再承担2,000美元,使贷款减免总额达到6,000美元。初始教学年度必须在收到贷款授权书后的十年内开始。
Section § 6961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教学项目参与者未能连续三年完成教学服务,他们必须偿还该项目所涵盖的任何学生贷款。但是,如果该参与者因严重疾病、怀孕或其他自然原因无法完成其中一年的教学,他们可以获得一年的贷款偿还延期。
Section § 69618.5
本节阐述了委员会如何处理来自高校的提名,这些提名是针对需要经济援助且有大量学生贷款的学生。选拔依据多项标准,包括学生的本科成绩、他们希望深造领域的才能,以及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整体准备情况。委员会还希望通过此选拔过程解决关键的人力资源需求。此外,委员会可以灵活制定更多符合此援助计划目标的标准。
Section § 69618.6
本节指出,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本特定条款,并必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说明财务支付令的有效期限,并包括财务预测。委员会在制定这些规则时,还应征求大学和学院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