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项目总则
Section § 69503
本法规定,加州认识到在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经济援助时,考虑家庭收入的重要性。它指出,当那些可以依靠父母支持的学生声称独立时,这会不公平地将资金从真正有需要的学生那里转移走。该法还承认,在不同项目和机构中,经济独立的定义存在不一致。通过制定一个清晰、普遍的定义,该法旨在确保州资助的经济援助能够更公平地分配给那些真正需要它的人。
Section § 69503.6
Section § 69504
Section § 69504.5
这项法律允许遭受人口贩运、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犯罪侵害并获得特殊移民身份的学生,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州政府的经济援助和奖学金。这些学生享有与难民相同的教育福利。该法律还建议加利福尼亚大学制定与此规定相符的政策。
Section § 695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助学金规定允许,为纠正二战期间日裔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日裔居民被拘禁所支付的赔偿金,在确定申请人的财务需求时,不应计入收入。
同样,加拿大政府向二战期间在加拿大被拘禁的日裔人士支付的赔偿金,也应从财务需求计算中排除。
Section § 69505.5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加州社区学院或加州州立大学的任何校区都不能强制学生开设特定账户才能获得助学金。虽然加州大学系统不严格受此约束,但被要求遵循相同的指导方针。
所有这些校区都必须向学生提供选择,将助学金直接存入他们选择的账户。校区必须确保助学金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到账。加州大学系统也收到了支持直接存款选项的类似建议。
Section § 69505.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教育机构(包括社区学院、州立大学和私立学校)制定示范合同,用于通过借记卡或预付卡发放经济援助。这些合同应在听取学生协会和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在线公开。合同需要考虑学生的利益和联邦经济援助规定。
制定这些合同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确保学生可以免手续费提款、评估与卡片相关的费用,以及保护学生信息。此外,还涉及投诉跟踪、争议解决以及卡片上的校园品牌等问题。学校必须确保金融机构遵守联邦法规,并避免向学生收集不必要的信息。
Section § 69506
本节规定,加州在确定申请州财政援助的学生的两件事时,采用联邦指导方针。首先,联邦公式用于计算学生家庭预计需要承担多少经济费用。其次,联邦定义用于评估学生是被视为受抚养人还是独立人。
Section § 6950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学生获得州资助的经济援助(如加州助学金)的资格。它规定,联邦方法用于计算家庭对教育费用的预期贡献。从2024-25学年开始,如果《加州助学金改革法案》获得资金,该方法还将用于确定学生的整体援助资格。此外,联邦规定将界定学生在经济援助方面是属于受抚养人还是独立人。
Section § 69506.3
Section § 6950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学生援助委员会制定州级法规,这些法规在某些方面可能与联邦规定不同,尤其是在确定学生家庭应为其教育贡献多少资金时,以及在州资助的财政援助中,学生是被归类为受抚养人还是独立人。目标是使联邦和州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确保父母公平地做出贡献,考虑学生的独特财务状况,并简化申请流程。
这些法规必须公开制定,并附有对成本以及对学生援助资格和奖励影响的分析。在任何法规变更后的次年7月1日之前,委员会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这些变更的影响。
Section § 69507
如果学生不符合申请助学金的特定条件,并且他们的父母拒绝提供财务信息,那么该学生就无法获得助学金。不过,学生仍有可能根据自己和配偶(如果有的话)的经济状况,申请到贷款或与工作相关的经济援助,前提是这些援助是可获得的。
Section § 6950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生拖欠了学生贷款,或者没有按规定偿还联邦或州的助学金,他们通常不能从学生资助委员会获得新的助学金或奖学金。
但是,如果学生已经制定了计划并正在安排偿还所欠款项,他们就可以重新获得新资助的资格。
Section § 69508
本节要求学生资助委员会在有关学生经济独立性的联邦法规发生变化时,告知加州立法机关州法律需要进行的任何更新。其目标是确保州法律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
Section § 69508.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学生,包括符合特定居住要求的学生,只要联邦法律允许,就可以申请所有州级的学生经济援助项目。学生援助委员会必须为这些通常无需支付非居民学费的学生制定申请经济援助的程序。其目的是确保州经济援助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平等开放,无论他们是否支付非居民学费。
Section § 69509
如果学校涉及州经济援助计划的法律诉讼,委员会主任可以扣留经济援助资金。这些资金会存入一个单独的州账户,以避免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害。主任可以发放学生生活所需的资金。
如果资金被扣留,主任必须通知学校和学生。法律问题解决后,主任会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资金,并确保优先考虑学生的利益。主任可以永久扣留学校的资金,必要时将其退还给州政府。
这项规定适用于影响学校获得某些贷款计划资格的行动,具体内容在加州法规的特定章节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6950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针对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启动与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相关的法律行动,委员会主任必须在五天内书面通知私立高等和职业教育委员会。
“诉讼”和“紧急诉讼”指的是根据加州特定法规,限制或取消学校贷款计划资格的行动。
如果项目审查发现学校违反了认证标准或特定的教育法典条款,主任也必须通知该委员会。
主任可以制定审查这些学校的标准。
这项法律于199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9509.6
从2018-19学年开始,加州的大学和学院(不包括社区学院),如果掌握了学生的贷款信息,必须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向每位学生借款人发送一封信函。这封信应估算学生贷款的总本金、总还款额以及每月还款额,并以10年期联邦还款计划为参考。这些估算仅供参考,可能不包括所有贷款。信中还应提供助学金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如果学校无法提供估算,他们必须告知学生如何通过联邦学生援助网站查询自己的贷款信息。学校不对其估算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