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项目州学生贷款担保计划资产和负债价值最大化
Section § 69521
本节讨论了州政府承认处理学生贷款担保并非其核心职能。1996年,州政府设立了一个辅助机构,以协助学生资助委员会处理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立法机关的目标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优化这一安排以及委员会在贷款计划中的作用:一是将州的学生贷款权益出售给一家经批准的公司,二是与一家合格实体合作运营该计划。
Section § 69521.2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辅助机构”是为特定计划设立的,而“总监”指的是财政总监。本节解释了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包括斯塔福德和PLUS贷款。“联邦学生贷款准备金”和“学生贷款运营基金”是这些计划中涉及的特定基金。“运营协议”是学生援助委员会与辅助机构之间的一份合同。本节还提供了美国联邦角色、州学生贷款担保计划以及所涉资金和负债的定义。最后,“受让担保机构”和“受让担保计划运营方”是参与担保计划转让和运营的实体。
Section § 6952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将该州的学生贷款担保计划的资产和负债出售给最合适的买家。决定将基于价格、支付保障、以及该实体提供优质学生服务的能力等因素。买家还必须获得教育部部长的批准。
在出售过程中,财政部长会与财政部长协商,制定标准以确保获得最佳价值,并确保在联邦贷款计划下服务的持续性。一份资格预审通知会发送给潜在买家,其中包含有关出售的详细信息和要求。购买者将根据其回复进行评估,并列入合格名单。
Section § 69521.4
如果被认为在财务上更有利,财政部长在与司库合作下,可以安排一种替代方案,而不是出售州学生贷款担保计划的资产和负债。这种替代方案应能最大化州普通基金的价值,并有效维持学生贷款服务。如果相关,需要获得美国教育部长长的批准。重点还在于高质量的学生服务,例如金融素养培训,以及关于贷款产品的清晰沟通。部长可以采取必要的步骤,包括向特定机构发出《资格申请通知》,以确保它们符合特定标准,并最终决定谁有资格处理这些资产。该通知必须描述计划详情和遴选标准,并且副本需在七天内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Section § 69521.5
这项法律授权财政总监管理州的助学贷款担保计划。他们可以谈判、出售或转让该计划的资产,以确保其为州带来最大利益。这包括在获得美国教育部长批准的情况下,可能指定一个新的机构来处理这些贷款。此外,财政总监必须在进行任何重大资产交易前30天通知相关的政府委员会,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告知。该法律还要求学生援助委员会与财政总监密切合作,以保护并最大化该计划的价值。委员会所有与贷款计划相关的决定都需要获得总监的批准。
Section § 69521.6
Section § 69521.7
Section § 69521.8
这项法律解释了出售或最大化州学生贷款担保计划的资产和负债价值所获得的资金将如何处理。首先,这笔资金在扣除任何交易成本后,必须存入州的普通基金。其次,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特定条款,这笔资金不被视为“税收收益”,因此不受适用于税收收入的规则限制。
Section § 69521.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局局长在处理某些交易时,无需遵循一些常规的政府合同程序,即可聘请顾问和法律专家。实际上,这些聘用决定不受《政府法典》、《公共合同法典》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中通常适用于此类协议的特定条款的约束。这意味着局长在为这些特定的金融交易选择所需的顾问和法律服务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Section § 69521.10
本节概述了财政总监经与司库协商,根据其专业知识和资质遴选咨询公司或个人的流程。遴选标准考虑专业卓越性、经验、员工能力及其他相关因素。将发布《资格要求通知》以邀请申请,并根据遴选标准审查和排名申请回复。
可进行面试以进一步评估资质。总监和司库将与排名最高的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敲定合同。如果谈判失败,他们将按名单顺序向下推进,直至达成满意的协议。
Section § 69521.1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某些金融交易预计无法达到其预期目标时,财政部主任的职责。具体而言,如果计划的出售或交易无法实现其目的,主任必须书面通知一个立法委员会。之后,主任必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一个日期停止相关活动:通知委员会后的30天,或20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