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接受州政府提供或担保的奖学金、贷款、助学金、补助金或任何其他经济援助以获得资助的,在公立或私立大学、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就读的每位接受者,均应被视为已同意遵守该大学、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管理机构为其管理而颁布的规章制度。
任何接受此州经济援助的接受者,若在大学、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校园内,故意且明知地实施任何可能扰乱校园活动和平进行的行动,并因此行为被逮捕并被判犯有公共罪行,则可被认定为在不超过接下来的两个学年内不符合任何州经济援助的资格。
任何接受此州经济援助的接受者,若在听证后被认定为故意且明知地扰乱了校园的正常运作,但未被逮捕和定罪,则可被认定为在听证委员会可能决定的期限内不符合任何州经济援助的资格,该期限不超过接下来的两个学年。
任何因这些行为被高等教育机构停学的接受者,其不符合州经济援助资格的期限不得少于停学时间。
大学、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就本节而言,应审查每位接受者的记录,并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其设立的听证委员会,任何实施了可能扰乱校园活动和平进行的行动并因此行为被逮捕并被判犯有任何公共罪行,或被认定为故意且明知地扰乱了校园的正常运作,或因这些行为被高等教育机构停学的接受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