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小威利·L·布朗社区服务奖学金计划,旨在鼓励高中生在社区做志愿服务,并解决社会和经济需求。该计划由学生资助委员会管理,适用于选择参与的公立高中,但不包括延续性或替代性学校。

学校必须告知学生这些奖学金的信息,申请时将使用一份简单的一页申请表。将进行定期审查,以确保奖学金获得者的正确选拔。

特此设立小威利·L·布朗社区服务奖学金计划,其宗旨是奖励学生志愿服务社区,解决严重的社会和经济社区需求,并提高青少年参与公共服务的意愿。该计划由学生资助委员会管理。根据该权限,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教育 Code § 69730(a) 向本州每个学区提供有关该计划的信息。本州任何公立高中,除任何延续性或替代性高中外,均可根据请求参与该计划。每所参与高中应向其学生充分告知本条授权的奖学金的可用性。
(b)CA 教育 Code § 69730(b) 制定一份长度不超过一页、要求不超过25个数据元素的示范奖学金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的副本提供给所有参与高中。参与高中可以使用示范表格或其自己的奖学金申请表。根据本条授予的奖学金资金应在不考虑本章另行规定的要求的情况下提供。
(c)CA 教育 Code § 69730(c) 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奖学金获得者的选拔符合本条规定。

Section § 69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每个参与该项目的高中每年至少向一名在该校就读的学生提供一份奖学金。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学校将获得额外的奖学金。每所学校必须设立一个奖学金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师、学校员工、家长和社区代表,负责选出在社区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获奖者。

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用的奖学金名额,委员会将考虑学生的经济需求、课外活动限制以及学生是否是家庭中第一位上大学的成员。奖学金期限为一年,但需保持学业进步和最低课程负担,无家可归的学生可获得例外情况的考虑。

每年6月15日前,学校需将获奖者名单通知学生资助委员会。资助金额与加州大学的学费相当,或至少1,500美元,用于支付学费和教材等教育费用。

(a)CA 教育 Code § 69731(a) 本条规定下,每年至少向每个参与该项目的高中提供一份奖学金,以奖励在该高中就读的学生。对于每所参与高中,每当其在校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时,每增加1,000名学生,每年将额外获得一份奖学金。
(b)CA 教育 Code § 69731(b) 每所参与高中应设立并维持一个社区服务奖学金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CA 教育 Code § 69731(b)(1) 一名受雇于该学校的全职教师。
(2)CA 教育 Code § 69731(b)(2) 一名学校雇员,该雇员是分类雇员或学生辅导员,并对高中学生的学业或个人发展做出过贡献。如果无人符合上述资格,学校校长应指定学校的任何其他雇员担任委员会成员。
(3)CA 教育 Code § 69731(b)(3) 一名在该高中就读但并非本条规定下奖学金申请人的学生的家长。
(4)CA 教育 Code § 69731(b)(4) 两名来自社区组织或机构的代表,如分节 (c) 所述。
(c)CA 教育 Code § 69731(c) 提供给参与高中的奖学金应由社区服务奖学金委员会,通过委员会成员多数投票决定,授予那些通过社区服务对社区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申请人。就本条而言,“社区服务”是指为任何符合《美国法典》第26卷第501条 (c) 款第 (3) 项所述描述的非营利组织,或为任何其他非营利、无党派、非宗教性的社区服务机构或组织所做的志愿工作,该工作旨在促进教育、环境质量、医疗保健、地方、州或联邦资助的公共援助、公共安全犯罪预防或控制、交通、娱乐、住房和社区改善、农村发展、保护、儿童保育、老年人生活质量、户外美化,或任何其他人类福祉和社区改善目的。如果社区服务奖学金委员会确定符合本分节规定奖学金资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条规定下该高中可获得的奖学金数量,委员会应采用以下附加标准来选择奖学金获得者:
(1)CA 教育 Code § 69731(c)(1)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支付大学教育费用的能力。
(2)CA 教育 Code § 69731(c)(2) 申请人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因其其他课外活动、暑期或兼职工作,或对家庭的责任而受限的程度。
(3)CA 教育 Code § 69731(c)(3) 申请人是否是其直系亲属中第一个就读高等教育机构的成员。
(d)CA 教育 Code § 69731(d) 每份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年,但受以下要求限制:如果受助人在任何学期未能同时保持至少六个学期学分或等同学分的课程负担,并且未能达到或超过该机构的满意学业进展标准,则不予支付该学期的奖学金资金。为此目的,无家可归,定义为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302(a))意义上的“无家可归者”,或定义为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第725条 (2) 款中定义的“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对于原本无法达到该机构“满意学业进展”要求的学生而言,是一种可由该机构考虑以改变或免除遵守这些进展要求的特殊情况。
(e)CA 教育 Code § 69731(e) 每年不迟于6月15日,每所参与高中的社区服务奖学金委员会应将委员会选定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通知学生资助委员会,或者,如果委员会认定没有学生申请人符合分节 (c) 规定的奖学金资格,则应告知此情况。不迟于当年8月15日,委员会应为根据本节授予的每份奖学金提供下一学年的资金,金额应等于加州大学在该学年收取的本科生费用,但任何此类拨款不得少于一千五百美元 ($1,500)。

Section § 69732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申请奖学金,您必须符合多项要求。首先,您需要在学业上表现良好。您还应该提供过社区志愿服务。此外,您必须在申请当年有资格从高中毕业,并计划在次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所学院或大学就读,修读至少六个学分。最后,您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