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10

Explanation

加州纪念奖学金计划是一项专门为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中遇难的加州居民的子女及其他受抚养人设立的经济援助项目。该计划由Scholarshare投资委员会管理,并通过加州纪念奖学金基金获得资金,该基金接受加州车主的自愿捐款。这些奖学金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支付大学或高等教育费用。

(a)CA 教育 Code § 70010(a) 特此设立加州纪念奖学金计划。该计划应由根据第69984节设立的Scholarshare投资委员会管理。该计划应由根据《车辆法典》第5066节设立的加州纪念奖学金基金提供资金。
(b)CA 教育 Code § 70010(b) 该计划的目的是为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中因受伤而遇难的加州居民的幸存受抚养人提供奖学金。这些奖学金应用于支付计划参与者在高等教育机构产生的费用。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法案提供的奖学金由加州车主提供的自愿捐款资助。

Section § 70010.1

Explanation

加州教育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与加州纪念奖学金计划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Scholarshare投资委员会。“加州居民”是指无需支付非居民学费的人。“受抚养人”是指因其与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中遇难的加州居民的关系而被认定的人。

“基金”是加州纪念奖学金基金。“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符合特定联邦税法标准的学院或大学。“参与者”是9/11袭击受害者的幸存受抚养人,他们参与了奖学金计划。“计划”是指奖学金计划本身,而“奖学金”则是为参与者设立的财务账户。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教育 Code § 70010.1(a) “委员会”指根据第69984条设立的Scholarshare投资委员会。
(b)CA 教育 Code § 70010.1(b) “加州居民”指根据第41部分第1章(自第68000条起)规定无需支付非居民学费的人。
(c)CA 教育 Code § 70010.1(c) “受抚养人”指因其与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中因受伤身亡的加州居民的关系,而被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人。
(d)CA 教育 Code § 70010.1(d) “基金”指根据《车辆法典》第5066条设立的加州纪念奖学金基金。
(e)CA 教育 Code § 70010.1(e) “高等教育机构”与“合格教育机构”具有相同含义,后者定义见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e)款第(5)项,经1997年《纳税人减免法案》(公法105-34)第211条修订。
(f)CA 教育 Code § 70010.1(f) “参与者”指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中因受伤身亡的加州居民的幸存受抚养人,其已根据第70011条签署协议,或已由他人代其签署协议。
(g)CA 教育 Code § 70010.1(g) “计划”指根据第70010条设立的加州纪念奖学金计划。
(h)CA 教育 Code § 70010.1(h) “奖学金”指委员会利用存入基金的款项为参与者设立的账户。

Section § 70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如何识别并通知符合奖学金项目资格的人员。委员会通过媒体宣传、通知以及与联邦机构沟通来更新其潜在候选人名单。他们必须在2015年7月1日前书面通知这些个人或其监护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其资格,并提供如何申请的详细信息。Scholarshare投资委员会随后将仅为经核实符合资格的人员管理奖学金。参与者,或其监护人(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决定是否加入该项目,并应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参与手续。

(a)CA 教育 Code § 70010.5(a) 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识别并以文件确认所有符合该项目奖学金资格的人员。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采用各种方法识别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法:
(1)CA 教育 Code § 70010.5(a)(1) 媒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解释该项目的详细信息、谁符合该项目奖学金的资格以及如何注册接收有关该项目的进一步通知。
(2)CA 教育 Code § 70010.5(a)(2) 书面通知此前已被确定符合该项目奖学金资格的人员,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他们已知的家庭成员。通知应解释该项目已重新启动,并且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正在寻求有关其他可能符合该项目资格人员的信息,并应提供如何注册接收有关该项目的进一步通知的说明。
(3)CA 教育 Code § 70010.5(a)(3) 与联邦9月11日受害者赔偿基金的特别专员沟通,以确定是否已识别出其他加州居民受害者。
(b)CA 教育 Code § 70010.5(b) 在为该项目创建新的符合资格人员名单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通知这些人员,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他们符合该项目奖学金的资格。
(1)CA 教育 Code § 70010.5(b)(1)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2)CA 教育 Code § 70010.5(b)(2) 通知应提供该项目的详细信息以及如何申请该项目奖学金。
(3)CA 教育 Code § 70010.5(b)(3) 所有相关人员应不迟于2015年7月1日收到该通知。
(c)CA 教育 Code § 70010.5(c) Scholarshare投资委员会应仅为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确定符合资格的个人提供本条规定的奖学金服务。
(d)CA 教育 Code § 70010.5(d) 符合资格的人员,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及时告知Scholarshare投资委员会他们是否决定参与该项目。符合资格的人员,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若要成为该项目的参与者,应不迟于2016年7月1日根据第70011节签署协议。

Section § 700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纪念车牌销售所得款项的处理方式。这些钱首先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然后分配到各个个人账户中,每个账户最多五千美元 ($5,000),供计划参与者使用。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反恐基金。委员会可以投资这些资金,任何收益都将归入各账户。基金中最多5%的资金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但是,未经州预算程序批准,不得动用基金或账户中的任何资金。

(a)Copy CA 教育 Code § 70010.7(a)
(1)Copy CA 教育 Code § 70010.7(a)(1) 机动车辆管理局应依照《车辆法典》第5066条(c)款第(2)项的规定,将加州纪念车牌的销售所得款项存入该基金。根据第70011条签订协议后,委员会应在该基金内设立一个账户,用于符合该计划资格的人员。
(2)CA 教育 Code § 70010.7(a)(2) 基金的分配应于2005年7月1日开始。2005年7月1日之后,基金中的资金总额应始终在当时存在的账户之间平均分配,直到委员会已从基金中向每个账户转入五千美元 ($5,000)。当委员会已向每个账户转入五千美元 ($5,000) 后,基金中所有剩余收入应存入由《车辆法典》第5066条(c)款第(1)项设立的反恐基金,并按照该项规定进行分配。
(b)CA 教育 Code § 70010.7(b) 基金中的资金,包括账户中的资金,可由委员会进行投资和再投资,或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与私人资金管理人签订合同,进行全部或部分投资。所得利息应归入各账户。
(c)CA 教育 Code § 70010.7(c) 委员会应在基金内设立一个行政管理账户,存入该账户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金总额的5%。行政管理账户中的资金,经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拨款后,可用于委员会管理该计划的行政费用。
(d)CA 教育 Code § 70010.7(d) 基金中的资金不得被占用,且不得从基金中的任何账户进行分配,除非且直到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作出授权该占用或分配的拨款。

Section § 700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与参与者或其代表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必须说明,参与者账户中在他们年满30岁之后,或不迟于2026年7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仍剩余的任何资金,将转入反恐基金。这些协议也可能涵盖相关条款中提到的其他事项。

Section § 70011.3

Explanation
本节意味着本条不授权或强制任何人被录取进入某一特定大学或学术课程。

Section § 70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根据本特定条款提供的任何助学金,旨在增加而非取代学生从其他州来源获得的任何助学金。在计算学生获得其他州助学金的资格时,不应考虑根据本条款提供的金额。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授予的任何资金应增加而非取代来自其他州来源的学生助学金。所有关于其他州来源学生助学金资格的计算,均不应考虑根据本条授予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70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有关该计划运作的具体细节。他们需要报告当年签订的协议数量和日期、每位参与者的年龄、基金分配的详细信息以及投资收益率。

Section § 700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为了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福祉有必要时,快速制定紧急规章。这些紧急规定可以绕过一些常规程序,因为它们具有紧迫性。但是,它们是临时性的,有效期只有一年,除非委员会遵循完整的标准规章制定程序,使其成为永久性规定。

(a)CA 教育 Code § 70011.9(a) 委员会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为本条的目的制定紧急规章。就《行政程序法》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规章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的规定。
(b)CA 教育 Code § 70011.9(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的规定,依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章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除非委员会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规章制定规定,如《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