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教育 Code § 69432.7(a) “学年”指从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含)的期间。课程的开始日期应决定其所属的学年。
(b)CA 教育 Code § 69432.7(b) “入学费用”指生活费以及交通、用品、技术和书籍的费用。
(c)CA 教育 Code § 69432.7(c) “奖励年度”指在一个符合条件的机构就读的一个学年或等同学年。
(d)CA 教育 Code § 69432.7(d) “大学平均绩点”和“社区大学平均绩点”指根据所有已完成的大学课程计算的平均绩点,但不包括不可转学分以及在计算加州授予学士学位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入学资格时不计入的课程。
(e)CA 教育 Code § 69432.7(e) “委员会”指学生资助委员会。
(f)CA 教育 Code § 69432.7(f) “入学状态”指兼职或全职状态。
(1)CA 教育 Code § 69432.7(f)(1) 为符合加州助学金(Cal Grant)资格,“兼职”指6至11个学期学分(含)或等同学分。
(2)CA 教育 Code § 69432.7(f)(2) 为符合加州助学金(Cal Grant)资格,“全职”指12个或更多学期学分或等同学分。
(g)CA 教育 Code § 69432.7(g) 申请人的“预期家庭贡献”应根据联邦方法确定,该方法依据第69506条(a)款(由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高等教育法第四章(20 U.S.C. Sec. 1070 et seq.)确立)以及委员会通过的适用规章制度。
(h)CA 教育 Code § 69432.7(h) “高中平均绩点”指以4.0分制计算的平均绩点,使用所有学术课程,包括二年级、二年级后的暑假、三年级和三年级后的暑假,但不包括体育、预备役军官训练团(ROTC)和补习课程,并根据委员会的规定计算。但是,对于在高中毕业后申请的学生,“高中平均绩点”包括四年级课程。
(i)CA 教育 Code § 69432.7(i) “不少于一个学年的教学项目”指导致授予至少需要24个学期学分或等同学分的副学士或学士学位或证书的学习项目,或导致符合从社区大学转入学士学位项目的资格。
(j)CA 教育 Code § 69432.7(j) “不少于两个学年的教学项目”指导致授予至少需要48个学期学分或等同学分的副学士或学士学位,或导致符合从社区大学转入学士学位项目的资格。
(k)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k)
(1)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k)(1) “最高家庭收入和资产水平”指加州助学金(Cal Grant)项目参与者(包括新申请人和续期受助人)适用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水平,由委员会在2001-02学年法规中定义和采纳,并应根据以下收入和资产上限金额设定:
加州助学金项目收入上限
加州助学金A、
C和T
加州助学金B
有受抚养人的受抚养学生和独立学生*
家庭人数
六人或以上
$74,100
独立
_____
_____
$23,600
$23,600
**适用于有配偶以外受抚养人的独立学生。
(2)CA 教育 Code § 69432.7(2) 委员会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B条第8节(e)款第(1)项所指的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每年调整家庭最高收入和资产水平。适用于续领人的家庭最高收入和资产水平应为调整后的家庭最高收入和资产水平或续领人首次获得加州助学金时的家庭最高收入和资产水平中的较高者。对于在2011-12学年之前的学年首次获得加州助学金的受助人,家庭最高收入和资产水平应为调整后的家庭最高收入和资产水平或2010-11学年的家庭最高收入和资产水平中的较高者。根据联邦法律为学生援助设立的简化需求测试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续领人,应视为符合本节规定的资产水平测试。在发放任何加州助学金之前,合格机构有义务根据其与委员会签订的机构参与协议的条款,解决该机构所拥有的与该个人相关的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冲突。
(l)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
(1)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1) “合格机构”是指符合第(2)至(4)项(含)规定,且属于下列任何一种的机构:
(A)CA 教育 Code § 69432.7(l)(1)(A) 参与佩尔助学金计划并至少参与以下两项联邦学生援助计划的加利福尼亚州私立或独立高等教育机构:
(i)CA 教育 Code § 69432.7(l)(1)(A)(i) 联邦勤工助学计划。
(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1)(A)(ii) 联邦斯塔福德贷款计划。
(i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1)(A)(iii) 联邦补充教育机会助学金计划。
(B)CA 教育 Code § 69432.7(l)(1)(B) 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并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非营利机构,该机构向委员会证明,其运营预算的10%(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示)用于机构资助的学生助学金形式的财政援助,向委员会证明其具备管理这些资金的行政能力,获得西部学校和学院协会认证,并符合委员会与财政部协商后通过法规制定的任何其他州要求标准。经委员会认定有资格参与2000-01学年加州助学金计划的区域性认证机构,只要保持其现有认证状态,就应保留其资格。
(C)CA 教育 Code § 69432.7(l)(1)(C) 加利福尼亚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
(2)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2)
(A)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2)(A) 机构应提供信息,说明如何获取其本科毕业生(其就业需要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执照考试)在最近可用年份的加利福尼亚州执照考试通过率,如果该数据可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执照或监管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以电子方式获取。就本款而言,“提供”可仅包括在提供招生信息的互联网网站上、在为拥有多个校区的高等教育系统提供集中招生信息的互联网网站上,或在分发给未来学生的入学申请或其他项目信息上,放置一个标明为获取近期项目毕业生通过率数据的访问点的互联网网站地址。
(B)CA 教育 Code § 69432.7(l)(2)(A)(B) 机构应负责向委员会证明其符合(A)项的要求。
(3)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3)
(A)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 委员会应每年11月1日前认证该机构最新的官方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和毕业率,该数据应为美国教育部最新报告的数据。就本节而言,毕业率是指全日制、首次攻读学位或证书的本科生中,在完成学位要求预期时间150%或更短时间内毕业的学生所占的百分比,该数据应为美国教育部以任何形式(包括初步数据记录)最新公开报告的数据。
(B)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B) 就2011-12学年而言,一个原本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果其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由美国教育部报告)等于或高于24.6%,则不具备在该机构获得首次和续期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资格。
(C)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C) 就2012-13学年及此后的每个学年而言,一个原本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果其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经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日及此后每年认证)等于或高于15.5%,则不具备在该机构获得首次和续期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资格。
(D)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D)
(i)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D)(i) 根据本款规定,原本符合条件但变得不具备获得首次和续期加州助学金(Cal Grant)资格的机构,如果其满足分段 (B)、(C) 或 (F) 中规定的要求(视情况而定),应重新获得该学年的资格。
(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D)(i)(ii) 如果美国教育部更正或修订了某机构的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或毕业率,该机构最初未能满足分段 (B)、(C) 或 (F) 中规定的要求(视情况而定),且更正或修订后,该机构的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或毕业率满足了这些要求,则该机构应立即重新获得该学年的资格,该学年原本应适用更正或修订后的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或毕业率。
(E)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E) 对于美国教育部尚未报告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或毕业率的原本符合条件的机构,应暂时具备参与加州助学金(Cal Grant)计划的资格,直到美国教育部报告了该机构的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或毕业率。
(F)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F) 就2012-13学年及此后的每个学年而言,一个原本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果其毕业率(经委员会根据分段 (A) 认证)等于或低于30%,则不具备在该机构获得首次和续期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资格,除非分段 (H) 另有规定。
(G)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机构:其本科生借贷联邦学生贷款的比例为40%或更低,该信息应使用向美国教育部报告的、在委员会根据分段 (A) 认证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或毕业率的学年之前的两个学年的信息。
(H)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H) 尽管有分段 (F) 的规定,一个原本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果其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低于15.5%,且对于在完成学位要求预期时间150%或更短时间内毕业的学生,其毕业率高于20%(经委员会根据分段 (A) 认证),则将具备在该机构获得首次和续期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资格,直至2016-17学年。
(I)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I) 尽管有分段 (D) 的规定,就2024-25学年而言,委员会应使用2020年认证的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根据本款规定认证原本符合条件的机构。
(J)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J) 尽管有分段 (D) 的规定,就2025-26和2026-27学年而言,委员会应使用2020年认证的三年期学生贷款违约率,根据本款规定认证原本符合条件的机构。
(K)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K) 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K)(i) 通知正在寻求就读或正在就读根据分段 (C) 或 (F) 不具备获得首次和续期加州助学金(Cal Grant)资格的机构的首次加州助学金(Cal Grant)获得者,该机构在该学生获得首次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学年不具备获得首次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资格。
(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K)(ii) 通知就读于根据分段 (C) 或 (F) 不符合该机构初始和续期加州助学金资格的院校的续期加州助学金获得者,如果学生在该院校不符合资格的学年就读于该不符合资格的院校,其加州助学金将酌情减少20%或取消。
(i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K)(iii) 向寻求就读或正在就读于根据分段 (C) 或 (F) 不符合该机构初始和续期加州助学金资格的院校的初始和续期加州助学金获得者,提供一份完整的加州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名单,学生在这些机构将有资格获得未减少的加州助学金。
(iv)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K)(iv)
(I)Copy CA 教育 Code § 69432.7(l)(3)(A)(K)(iv)(I) 建立针对原本符合资格但未能分别满足分段 (C) 和 (F) 中三年同期违约率和毕业率要求的院校的申诉程序。
(II) 委员会仅在委员会已确定该院校的同期学生人数为20人或更少且该同期学生不代表该院校的整体表现的情况下,方可批准某一学年的申诉。
(4)CA 教育 Code § 69432.7(l)(4) 截至2024-25学年开始时,院校应制定并实施定义“学业满意度”的政策,其方式应与《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中公布的联邦标准保持一致。院校还应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教育 Code § 69432.7(l)(4)(A) 将平均绩点和完成进度的标准设定为《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668.34(a)节所确定的最低联邦标准。
(B)CA 教育 Code § 69432.7(l)(4)(B) 在新生入学指导期间向学生提供有关院校“学业满意度”标准和助学金申诉流程的信息,并在院校的互联网网站和助学金发放通知书中包含关于这些标准和申诉流程的易懂语言。院校应要求其教职员工在课程大纲中包含关于这些标准和申诉流程的易懂语言。
(C)CA 教育 Code § 69432.7(l)(4)(C) 在每个入学学期结束后,当学生未达到“学业满意度”标准时,通知学生,无论“学业满意度”正式评估的频率如何。本分段不排除院校每年进行正式评估。
(D)CA 教育 Code § 69432.7(l)(4)(D) 根据累积衡量标准评估学生是否满足分段 (A) 中规定的平均绩点和完成进度标准。院校不得要求学生满足每个单独学期的最低平均绩点和完成进度标准。本段不排除院校要求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668.34(b)节定义的处于“助学金试用期”的学生遵守其学业计划的条款,以维持助学金资格。
(E)CA 教育 Code § 69432.7(l)(4)(E) 如果院校提供补习课程,则将补习课程排除在最长时限计算之外。
(F)CA 教育 Code § 69432.7(l)(4)(F) 允许遵守其学业计划条款和条件的学生,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668.34(b)节的定义,继续处于“助学金试用期”,包括在学生遵守其学业计划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学期继续获得助学金。
(G)CA 教育 Code § 69432.7(l)(4)(G) 对于转学生的“学业满意度”认定,在计算《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668.34(b)节定义的最长时限时,仅包括来自其他院校且计入学生当前学习项目的学分。
(H)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 接受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的助学金申诉,针对因被认定未达到其所就读院校定义的“学业满意度”而无资格获得助学金的任何学生,但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i)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i) 丧失经济援助资格的学生可在丧失经济援助资格后的任何后续学期内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机构不得限制学生在整个入学期间可提交的上诉总次数。机构可限制每学期的上诉次数,但每次被驳回的上诉均应根据条款 (vi) 接受第二次审查程序。机构不得设定早于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的上诉提交截止日期。
(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ii) 曾因不符合经济援助资格而退学的学生,可在重新入学时对经济援助的丧失提出上诉,且上诉的审议时间应允许学生(如果学生符合经济援助恢复的条件)在重新入学的第一个学期获得恢复资格。
(i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iii) 机构应向不符合经济援助资格的学生提供关于经济援助上诉程序的书面通知,包括学生提交上诉的程序、关于条款 (vi) 中所述的被驳回上诉的第二次审查程序的信息,以及学生如何请求第二次审查。
(iv)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iv) 在审查学生的上诉时,机构可考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特殊情况,并应考虑广泛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I)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iv)(I) 亲属或其他重要人物的死亡。
(II) 学生或亲属或其他重要人物的受伤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行为健康状况。
(III) 怀孕或生育子女。
(IV) 无家可归。
(V)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iv)(V) 失去托儿服务。
(VI) 失业或就业变动。
(VII) 失去个人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权。
(VIII) 成为严重犯罪的受害者,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虐待,即使该犯罪未被举报或未导致刑事起诉或民事责任。
(IX) 自然灾害。
(X)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iv)(X) 专业变更。
(v)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v) 机构应在收到完整上诉后45天内审查学生的上诉并通知学生上诉决定。在学生上诉待决期间,机构不得因未支付学费和杂费而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vi)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vi) 如果学生提出请求,机构应为被驳回的上诉提供第二次审查程序。第二次审查应由未参与第一次审查的审查员进行。
(v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vii) 如果学生无法合理获得构成上诉依据的特殊情况的第三方书面文件,并且学生签署一份声明证明所提出的特殊情况作为上诉理由的真实性,则机构应免除任何此类要求。
(viii)CA 教育 Code § 69432.7(l)(4)(H)(viii) 本分段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机构为学生重新入学之前的学期提供追溯性经济援助。
(m)CA 教育 Code § 69432.7(m) “学业进展满意度”是指《联邦法规》第34篇中公布的适用联邦标准所要求的那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