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高等教育公平法案”,并可引用该名称。
高等教育公平法案标题和宗旨声明
Section § 66251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州的学院和大学中,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论其残疾、性别、背景,或仇恨犯罪法律所涵盖的任何特征。它的目的是阻止这些机构中的歧视行为,并在发生歧视时提供解决方案。
平等权利 教育机会 禁止歧视
Section § 6625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每位学生都能在教育中充分参与,免受基于残疾、性别、种族、宗教、移民身份或其他受保护特征的歧视或骚扰。大专院校有义务积极打击歧视,并支持学生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
该法律强调了解决和预防歧视、教育学生了解其权利以及促进宽容的日益增长的必要性。教育机构应采取切实措施应对偏见和有害事件,为受影响的学生提供支持性措施,并营造更具包容性的环境。
这项努力与多项民权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更广泛的保护,并允许结合补救措施,以支持和加强学生获得安全、无偏见的教育机会。
(a)CA 教育 Code § 66252(a) 所有学生都有权充分参与教育过程,免受歧视和骚扰。现有法律根据第66270条规定,任何人在任何由接受或受益于州财政援助,或招收接受州学生财政援助的学生的任何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计划或活动中,不得因残疾、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国籍、种族或族裔、宗教、性取向,或《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或《刑法典》第422.6条(a)款所规定的仇恨犯罪禁令中包含的任何其他特征(包括移民身份)而遭受歧视。
(b)CA 教育 Code § 66252(b) 加利福尼亚州的高等教育机构有积极义务打击基于残疾、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国籍或民族身份、种族或族裔、宗教、性取向,或《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或《刑法典》第422.6条(a)款所规定的仇恨犯罪禁令中包含的任何其他特征(包括移民身份)的歧视,并有责任提供平等教育机会。
(c)CA 教育 Code § 66252(c) 基于实际或感知特征或身份针对个人的骚扰可能造成敌意环境,并危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美国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教育机会。
(d)CA 教育 Code § 66252(d) 迫切需要预防和应对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机构中日益增加的基于残疾、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国籍或民族身份、种族或族裔、宗教、性取向,或《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或《刑法典》第422.6条(a)款所规定的仇恨犯罪禁令中包含的任何其他特征(包括移民身份)的歧视行为。
(e)CA 教育 Code § 66252(e) 迫切需要教育和告知学生其权利(由联邦和州宪法所保障),以提高学生对其自身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认识和理解,旨在促进高等教育机构和社会中的宽容和敏感性,作为应对歧视可能导致的骚扰和暴力的手段。
(f)CA 教育 Code § 66252(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每个高等教育机构应开展教育活动以应对校园内的歧视事件,并在宪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损害学生获得平等教育机会的校园敌意环境。
(g)CA 教育 Code § 66252(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每个高等教育机构应采取支持性措施,帮助遭遇骚扰或歧视事件的学生(无论骚扰或歧视事件发生在哪里),以确保学生获得平等教育机会。
(h)CA 教育 Code § 66252(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每个高等教育机构应将解决所有形式的偏见作为其解决校园歧视的积极义务的一部分。
(i)CA 教育 Code § 66252(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应解释为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节第9.5条(始于第11135条)、联邦《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42 U.S.C. Sec. 2000d, et seq.)、《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20 U.S.C. Sec. 1681, et seq.)、联邦《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29 U.S.C. Sec. 794)、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00 et seq.)、联邦《平等教育机会法案》(20 U.S.C. Sec. 1701, et seq.)、《昂鲁民权法案》(《民法典》第51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2.8部分(始于第12900条))保持一致,除非本章可能提供更多保护或施加额外义务;并且本章提供的补救措施不应是唯一的补救措施,但可以与上述法规可能提供的补救措施相结合。
学生权利 歧视预防 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