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国会法案的惠益时,本州人民同意遵守其所有条款并履行其所有要求。
多纳霍高等教育法联邦高等教育资助
Section § 67002
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被指定为加州主要的教育机构,负责执行某些联邦教育法律,特别是1972年和1976年修订的那些法律。这包括以下几个职责:
(a) 担任1965年高等教育法的州委员会;
(b) 担任同一法案的州行政机构,除非联邦法律与此指定冲突;
(c) 在财政部的监督下,管理并向美国教育专员提交州教育计划及其修正案。
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被指定为州教育机构,负责执行1972年教育修正案(公法92-318)、1976年教育修正案(公法94-482)以及此后对其进行修订或补充的后续立法的宗旨和规定,具体如下:
(a)CA 教育 Code § 67002(a) 委员会被指定为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公法89-329)第X篇第1202节(经1972年教育修正案(公法92-318)修订)规定设立的州委员会;
(b)CA 教育 Code § 67002(b) 委员会被指定为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公法89-329)第X篇第1055节(经1972年教育修正案(公法92-318)修订)规定设立的州行政机构,除非联邦政府认定此指定与联邦法律或法规冲突;
(c)CA 教育 Code § 67002(c) 委员会被指定为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公法89-329)第1篇第105节、第III篇第122节、第VI篇第603节和第VII篇第704节(经1972年教育修正案(公法92-318)修订)规定设立的州行政机构。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特此被授予权力,负责编制并向美国教育专员提交该国会法案所要求的任何州计划,编制并提交此类州计划的修正案,并根据该国会法案及其项下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管理此类州计划或其修正案。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编制的任何此类州计划或其修正案,应在政府法典第13326节要求的范围内,经财政部批准。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特此被授予一切必要的权力和权限,以与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合作,管理该国会法案及其项下通过的规章制度。
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 1972年教育修正案 1976年教育修正案
Section § 67003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例如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社区学院和加州海事学院——权力来管理来自某些联邦法案的资金和利益。他们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获取这些利益,满足任何联邦要求,并与联邦政府和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合作。如有必要,他们还可以提供担保或满足条件,以确保获得学术设施的贷款或拨款。
加州州立大学受托人代表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校董会代表加州大学、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代表社区学院,以及加州海事学院理事会代表加州海事学院,被授予一切权力与权限,以执行所有必要行为,接收第67000节所述国会法案提供的利益并支出其资金,并被授予一切必要权力与权限,与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合作,并与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合作,以接收国会法案提供的利益并支出其资金,依照该法案或其项下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或依照国会法案通过的任何州计划或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凡为确保国会法案在学术设施贷款或拨款方面的全部利益所必需时,受托人、校董会或理事会可提供任何所需担保,并可遵守联邦政府施加的任何条件。
加州州立大学 加州大学 加州社区学院
Section § 67003.5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高等院校通过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络员来支持无家可归和寄养青年,帮助这些学生获得助学金和福利。这名指定人员将了解关于当前和前寄养及无家可归青年助学金的联邦法律,并指导他们完成助学金申请流程。学校必须告知学生可获得的经济援助,并解释他们作为独立学生的身份,这可能会影响助学金资格。加利福尼亚大学被鼓励采纳类似政策。另一条款中关于寄养和无家可归青年的定义适用于本条款。
(a)CA 教育 Code § 67003.5(a) 第69432.7条所定义的“合格机构”的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教育 Code § 67003.5(a)(1) 指定一名在该机构助学金办公室或其他适当办公室或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担任无家可归和寄养学生联络员。该无家可归和寄养学生联络员应负责理解联邦《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当前和前寄养青年、无家可归青年以及前无家可归青年(包括无人陪伴的无家可归青年)助学金资格的规定,并负责识别适用于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类别的在校学生的可用和适当服务。该联络员应协助这些学生申请并获得联邦和州的助学金以及可用服务。
(2)CA 教育 Code § 67003.5(a)(2) 告知该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未来学生关于可供无家可归青年、前无家可归青年以及当前和前寄养青年使用的学生助学金和其他援助,包括根据联邦《高等教育法》第1087vv条(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条的规定)他们作为独立学生的资格。
(b)CA 教育 Code § 67003.5(b) 兹请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采纳在可行范围内与(a)款规定等同的政策。
(c)CA 教育 Code § 67003.5(c) 第66025.9条(b)款中关于寄养青年、前寄养青年、无家可归青年和前无家可归青年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条。
高等教育机构 助学金资格 无家可归和寄养学生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