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学生服务国家资助服务
Section § 67310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为残疾人提供高等教育机会的重要性,旨在提高他们在学院和大学的入学率和成功率。它承认残疾学生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并强调需要为他们提供资金充足的项目和服务。该立法概述了州资助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确保这些活动在不重复现有服务的前提下满足残疾学生的需求,关注学生的具体残疾,并促进融合和独立。它要求公立学院通过州预算申请充足资金来支付这些服务,同时保持其他资金来源。此外,学院必须展示其残疾服务的问责制并评估其有效性。
Section § 673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大学和学院如何为残疾学生项目和服务分配资金。它将资金分为三大类:固定成本、持续可变成本和一次性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涵盖了常规和持续的开支,例如适应性设备和特殊停车安排。持续可变成本则根据学生人数而变化,包括诊断评估、交通和口译服务等。一次性可变成本涉及购买或更换设备。每个类别都旨在确保残疾学生获得必要的支持,并且各机构有责任记录并证明其开支,以获得州政府的资金。
Section § 6731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必须采取具体行动,并要求加州大学校董会就残疾学生项目采取具体行动。他们必须与财政部合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采纳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建立一个评估这些项目的系统。评估内容包括至少每五年收集一次项目成本、成果和无障碍数据。
此外,董事会和校董会还需在员工入职培训中提供有关残疾人无障碍的信息。社区学院校长也有类似的要求。
从1990年开始,理事会必须每两年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说明其支持残疾学生的努力,包括入学率、留校率和毕业率等方面。
Section § 6731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必须设立培训项目,并要求加州大学和独立高等教育机构也这样做,以培训员工关于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的知识。这项培训必须在新员工入职时进行。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必须在2026年前建立一个类似的培训项目,社区学院必须在2026-27学年开始前将其纳入员工培训。该项目涵盖的主题包括高校员工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的义务、程序性责任以及不遵守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此外,它还包括使课程和教室无障碍的指南、解决反残疾污名化问题,以及为面临歧视的人提供资源信息。培训还涵盖如何改善残疾学生获得支持服务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