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为残疾人提供高等教育机会的重要性,旨在提高他们在学院和大学的入学率和成功率。它承认残疾学生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并强调需要为他们提供资金充足的项目和服务。该立法概述了州资助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确保这些活动在不重复现有服务的前提下满足残疾学生的需求,关注学生的具体残疾,并促进融合和独立。它要求公立学院通过州预算申请充足资金来支付这些服务,同时保持其他资金来源。此外,学院必须展示其残疾服务的问责制并评估其有效性。

(a)CA 教育 Code § 673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残疾人平等接受公共高等教育对于他们充分融入加利福尼亚州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主流至关重要。立法机关认识到残疾学生在高等教育项目中长期代表性不足,需要采取公平措施来提高残疾学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公立学院和大学的入学率和留校率。
(b)CA 教育 Code § 67310(b) 立法机关认识到其有责任为在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并充分资助高等教育项目和服务。
(c)CA 教育 Code § 67310(c) 为履行这一责任,立法机关为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和预算控制机构在提供残疾学生高等教育项目和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CA 教育 Code § 67310(c)(1) 州资助的活动应符合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大学根据其法规、规章和指导方针为残疾学生提供的项目和服务的既定宗旨。
(2)CA 教育 Code § 67310(c)(2) 州资助的活动不得重复校园内或社区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的现有服务或教学。
(3)CA 教育 Code § 67310(c)(3) 州资助的活动应直接与所服务学生的经核实残疾的功能限制相关。
(4)CA 教育 Code § 67310(c)(4) 州资助的活动应直接与这些学生充分获取和参与教育过程相关。
(5)CA 教育 Code § 67310(c)(5) 州资助的活动应以残疾学生的独立性以及这些学生与其他学生的最大限度融合为目标。
(6)CA 教育 Code § 67310(c)(6) 州资助的活动应在尽可能融合的环境中提供,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州政策和资金要求以及高等教育部门的使命和政策,并应基于已确定的学生需求。
(d)CA 教育 Code § 6731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州预算程序,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应申请,并且州应提供资金,以支付根据 (c) 款所列原则,在其各自高等教育机构中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和教学的实际成本。
(e)CA 教育 Code § 67310(e) 所有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应继续利用其他可用资源支持残疾学生项目和服务,并尽可能保持其来自其他来源的现有资金水平。
(f)CA 教育 Code § 67310(f) 根据第 67312 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展示其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机构问责制和明确的项目有效性评估。

Section § 67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大学和学院如何为残疾学生项目和服务分配资金。它将资金分为三大类:固定成本、持续可变成本和一次性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涵盖了常规和持续的开支,例如适应性设备和特殊停车安排。持续可变成本则根据学生人数而变化,包括诊断评估、交通和口译服务等。一次性可变成本涉及购买或更换设备。每个类别都旨在确保残疾学生获得必要的支持,并且各机构有责任记录并证明其开支,以获得州政府的资金。

立法机构的愿望和意图是,对于每个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项目和服务的资金应基于以下三类成本:
(a)CA 教育 Code § 67311(a) 与服务和项目的持续管理和运营相关的固定成本。这些固定成本是校园项目基本的持续管理和运营成本,其发生频率每年相对一致,例如:
(1)CA 教育 Code § 67311(a)(1) 残疾学生所需的适应性教育设备、材料和用品的获取和安排。
(2)CA 教育 Code § 67311(a)(2) 与从学校到就业过渡相关的就业安置和发展服务。
(3)CA 教育 Code § 67311(a)(3) 与校园和社区机构的联络,包括代表残疾学生向这些机构提供转介和后续服务。
(4)CA 教育 Code § 67311(a)(4) 校内和校外注册协助,包括优先入学、助学金申请以及相关的大学服务。
(5)CA 教育 Code § 67311(a)(5) 特殊停车,包括校内停车注册、临时停车许可证安排,以及为没有州残疾人停车牌或车牌的学生提供申请协助。
(6)CA 教育 Code § 67311(a)(6) 补充性专业迎新,旨在使学生熟悉校园环境。
(7)CA 教育 Code § 67311(a)(7) 协调和管理专业服务和教学的活动。
(8)CA 教育 Code § 67311(a)(8) 评估残疾学生服务和项目规划、实施和有效性的活动。
这些服务的基本成本应由各自系统确定,并在提供资金的范围内,通过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和薪资范围变化进行的调整获得全额资助。
(b)CA 教育 Code § 67311(b) 持续可变成本,随学生人数或学生学分负荷的变化而波动。这些持续可变成本是服务成本,其发生频率根据学生需求而变化,例如以下各项:
(1)CA 教育 Code § 67311(b)(1) 诊断性评估,包括机构未另行提供的个人和团体评估,以确定功能、教育或就业水平,或证明特定残疾。
(2)CA 教育 Code § 67311(b)(2) 校内行动辅助,包括行动训练和定向,以及往返大学课程和相关教育活动的手动或自动交通辅助。
(3)CA 教育 Code § 67311(b)(3) 校外交通辅助,包括在无障碍公共交通不可用、不足或两者兼有的地区,运送残疾学生往返校园。
(4)CA 教育 Code § 67311(b)(4) 残疾相关咨询和建议,包括专门为残疾学生开发且不与所有学生可用的常规咨询和建议服务重复的专业学术、职业、个人和同伴咨询。
(5)CA 教育 Code § 67311(b)(5) 口译服务,包括为聋哑和听障学生提供手语和口语翻译。
(6)CA 教育 Code § 67311(b)(6) 阅读服务,用于协调和提供公平学术参与所需的信息获取,如果此获取无法通过其他合适方式提供。
(7)CA 教育 Code § 67311(b)(7) 协助设备和学习辅助装置维修的服务。
(8)CA 教育 Code § 67311(b)(8) 不重复现有大学课程但为满足特定残疾学生群体的独特教育需求所必需的特殊课程教学。
(9)CA 教育 Code § 67311(b)(9) 言语服务,由持证言语或语言病理学家为经核实的言语障碍学生提供。
(10)CA 教育 Code § 67311(b)(10) 考试便利化,包括为残疾学生调整考试和监考。
(11)CA 教育 Code § 67311(b)(11) 转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盲文和印刷材料。
(12)CA 教育 Code § 67311(b)(12) 机构未另行提供的专业辅导服务。
(13)CA 教育 Code § 67311(b)(13) 课堂和相关学术活动中用于书写、笔记和手动操作的笔记员服务。
州政府每年可按实际成本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包括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员工资和相关用品费用。每个机构应负责向相应的州机构记录其成本。
(c)CA 教育 Code § 67311(c) 与设备采购或更换相关的一次性可变成本。一次性可变成本是用于采购用品或维修设备的一次性支出,例如适应性教育材料和车辆。州政府应根据每个机构记录的实际成本为这些支出提供资金。

Section § 67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必须采取具体行动,并要求加州大学校董会就残疾学生项目采取具体行动。他们必须与财政部合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采纳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建立一个评估这些项目的系统。评估内容包括至少每五年收集一次项目成本、成果和无障碍数据。

此外,董事会和校董会还需在员工入职培训中提供有关残疾人无障碍的信息。社区学院校长也有类似的要求。

从1990年开始,理事会必须每两年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说明其支持残疾学生的努力,包括入学率、留校率和毕业率等方面。

(a)CA 教育 Code § 67312(a)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且加州大学校董会被要求,为其各自的系统,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67312(a)(1) 与财政部合作,制定根据本章授权的资金分配公式或程序。
(2)CA 教育 Code § 67312(a)(2) 采纳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运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3)CA 教育 Code § 67312(a)(3) 经与学生和教职员工协商,制定并实施一个系统,至少每五年对每个校区为残疾学生提供的州资助项目和服务进行评估。这些系统至少应提供项目成本和预算细目、成果数据、教职员工和学生对项目有效性的看法,以及项目实施和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 (29 U.S.C. Sec. 794) 物理无障碍要求的数据收集。
(b)Copy CA 教育 Code § 67312(b)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12(b)(1)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且加州大学校董会被要求,为其各自的系统,作为既定大学人员入职和培训的一部分,提供根据第67312.5节关于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性的信息。
(2)CA 教育 Code § 67312(b)(2) 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和社区学院学区应合作,作为既定大学人员入职和培训的一部分,提供根据第67312.5节关于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性的信息。
(c)CA 教育 Code § 67312(c) 自1990年1月起,此后每两年,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应向州长和立法机构的教育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描述其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努力。这些两年期报告还应包括对残疾学生的入学率、留校率、转学率和毕业率进行逐校审查,包括这些项目的分类资助情况。

Section § 673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必须设立培训项目,并要求加州大学和独立高等教育机构也这样做,以培训员工关于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的知识。这项培训必须在新员工入职时进行。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必须在2026年前建立一个类似的培训项目,社区学院必须在2026-27学年开始前将其纳入员工培训。该项目涵盖的主题包括高校员工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的义务、程序性责任以及不遵守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此外,它还包括使课程和教室无障碍的指南、解决反残疾污名化问题,以及为面临歧视的人提供资源信息。培训还涵盖如何改善残疾学生获得支持服务的途径。

(a)CA 教育 Code § 67312.5(a)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加州大学校董会和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理事会则被要求,各自为其校区设立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培训计划。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培训计划应纳入现有的高校人员培训中,并在高校人员入职时提供。
(b)Copy CA 教育 Code § 67312.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12.5(b)(1)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应为加州社区学院校区设立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培训计划。在2026-27学年开始或之前,社区学院学区应将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培训计划纳入现有的高校人员培训中,并在高校人员入职时提供该培训。
(2)CA 教育 Code § 67312.5(b)(2)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应制定(c)款第(1)、(2)和(3)项所述的培训内容。各社区学院学区应制定(c)款第(4)和(5)项所述的培训内容。
(c)CA 教育 Code § 67312.5(c) 根据(a)款或(b)款设立的残疾人无障碍和合规培训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67312.5(c)(1) 高校人员为残疾学生提供有效便利的法律和程序责任,该责任的实施和管理,以及未能履行该责任所导致的校园、刑事和民事后果。
(2)CA 教育 Code § 67312.5(c)(2) 关于在校园课程和教室的通用设计中构建和执行无障碍设施和实践的指导。
(3)CA 教育 Code § 67312.5(c)(3) 关于反残疾和健全主义污名与偏见的常见事实和误区,包括如何减轻和报告反残疾和健全主义歧视与骚扰事件的指导。
(4)CA 教育 Code § 67312.5(c)(4) 为经历反残疾或健全主义歧视或骚扰的个人提供的学术、校园和当地社区资源的可用性及联系信息。
(5)CA 教育 Code § 67312.5(c)(5) 关于如何增加对校园学术便利中心、残疾学生项目教职员工联络员、学术便利指导、残疾人无障碍中心残疾人无障碍联络团队成员、指定校园部门大使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校园人员的接触,以向残疾学生提供额外支持的培训。

Section § 67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学生不会被迫参加特定的残疾项目或服务,如果他们选择不使用州资助的残疾服务,他们也不能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