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66450(a) 除非根据第66452条(a)款制定的政策授权,任何企业、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在校学生,均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准备、促使准备、提供、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分发或出版授课教师在教室或同等教学场所进行的学术演示的任何同期录制。此禁令适用于任何介质的录制,包括但不限于手写或打字的课堂笔记。
(b)CA 教育 Code § 66450(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干涉残疾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c)CA 教育 Code § 66450(c) 在本条中:
(1)CA 教育 Code § 66450(c)(1) “学术演示”指授课教师作为经授权的教学课程的一部分进行的任何讲座、演讲、表演、展览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或美学演示,且未固定在有形表达介质中。
(2)CA 教育 Code § 66450(c)(2) “商业目的”指以获取经济或财务利益为目标的任何目的。
(3)CA 教育 Code § 66450(c)(3) “授课教师”指任何受雇教授课程并授权课程成功完成学分的教师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