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66301(a) 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社区大学学区管理委员会,以及这些机构任何校区的行政人员,均不得制定或执行一项规定,仅基于学生在这些机构校区之外进行时,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保护免受政府限制的言论或其他交流行为,而对学生施加纪律处分。
(b)CA 教育 Code § 66301(b) 在机构制定或执行了违反 (a) 款的规定时,在 (a) 款所规定的机构注册的学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法院裁定的适当禁令救济和宣告性救济。经动议,法院可以判给根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的胜诉原告律师费。
(c)CA 教育 Code § 66301(c) 本条不授权对学生言论或学生媒体进行事先限制。
(d)CA 教育 Code § 66301(d) 本条不禁止对骚扰、威胁或恐吓行为施加纪律处分,除非这些行为受宪法保护。
(e)CA 教育 Code § 66301(e) 本条不禁止机构制定旨在防止仇恨暴力(如1992年法规第1363章第4节 (a) 款所定义)以剥夺学生充分参与教育过程的方式针对学生的规章制度,如果这些规章制度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为普通公民设定的标准。
(f)CA 教育 Code § 66301(f) 雇员不得仅因保护根据本条授权行为的学生,或拒绝侵犯受本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保护的行为,而被解雇、停职、纪律处分、调任、调动或以其他方式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