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所有社区学院学区制定关于学生行为的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这些学校还必须建立一种方式,让学生了解这些规定、处罚以及任何变更。

Section § 6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公立大学和学院的学生不会仅仅因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或交流而被惩罚。如果一项规定被用来限制受保护的言论,学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该法律禁止对学生言论进行事先限制,但允许对涉及骚扰、威胁或恐吓(如果不受保护)的言论采取纪律处分。学校可以制定针对校园仇恨暴力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符合宪法标准。

此外,根据这项法律,员工不得因保护学生权利或拒绝侵犯学生权利而受到惩罚。

(a)CA 教育 Code § 66301(a) 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社区大学学区管理委员会,以及这些机构任何校区的行政人员,均不得制定或执行一项规定,仅基于学生在这些机构校区之外进行时,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保护免受政府限制的言论或其他交流行为,而对学生施加纪律处分。
(b)CA 教育 Code § 66301(b) 在机构制定或执行了违反 (a) 款的规定时,在 (a) 款所规定的机构注册的学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法院裁定的适当禁令救济和宣告性救济。经动议,法院可以判给根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的胜诉原告律师费。
(c)CA 教育 Code § 66301(c) 本条不授权对学生言论或学生媒体进行事先限制。
(d)CA 教育 Code § 66301(d) 本条不禁止对骚扰、威胁或恐吓行为施加纪律处分,除非这些行为受宪法保护。
(e)CA 教育 Code § 66301(e) 本条不禁止机构制定旨在防止仇恨暴力(如1992年法规第1363章第4节 (a) 款所定义)以剥夺学生充分参与教育过程的方式针对学生的规章制度,如果这些规章制度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为普通公民设定的标准。
(f)CA 教育 Code § 66301(f) 雇员不得仅因保护根据本条授权行为的学生,或拒绝侵犯受本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保护的行为,而被解雇、停职、纪律处分、调任、调动或以其他方式报复。

Section § 66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区制定并公布关于骚扰、恐吓和欺凌的明确政策。这些政策必须纳入学生行为规范中。

法律还建议,这些规定应在每个校区的网站和其他印刷材料上公布。加州大学被鼓励(但非强制)遵守这些指导方针,除非其董事会决定正式采纳。

(a)CA 教育 Code § 66302(a)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各社区学院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并公布关于骚扰、恐吓和欺凌的政策,并应将这些政策纳入其各自公共高等教育领域内管理学生行为的规章制度中。
(b)CA 教育 Code § 6630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学生行为的规章制度应至少在每个公共高等教育校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作为各自公共高等教育系统内涵盖这些规章制度的任何印刷材料的一部分。
(c)CA 教育 Code § 66302(c) 请求加州大学遵守本条规定。本条仅在加州大学董事会通过适当决议使其适用时,方可适用于加州大学。

Section § 663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必须在学生的校园迎新活动中纳入关于网络欺凌的教育和预防信息。加州大学校董会也被鼓励在其所有校区这样做。

Section § 6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立大学的每个校区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校园警察与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的学生之间的沟通。此外,加州大学的校区也被鼓励这样做。此举旨在确保校园示威活动的和平进行,并保护学生的宪法权利。

为促进和平的校园示威活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要求加州州立大学的每个校区指定一名个人,作为校园执法机构与行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所保障权利的学生之间的联络员。加州大学校董会被要求在加州大学的每个校区指定一名个人,作为校园执法机构与行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州宪法第一条第2款所保障权利的学生之间的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