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立大学学生组织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学生团体组织”是指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校区设立的学生自主运营的团体。它还描述了“学生征收的体育费”,即由学生组织领导人提出的费用。如果多数学生投票者在选举中批准,这项费用可以被征收或增加,其目的是支持大学的校际体育项目。

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教育 Code § 66150(a) “学生团体组织”指根据第89300条成立或运作的实体,或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校区设立的学生团体组织。
(b)CA 教育 Code § 66150(b) “学生征收的体育费”指由学生团体组织的管理机构提议,并经由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校区、分校或地点举行的选举中投票的注册学生多数票批准而征收或增加的费用,旨在支持该机构的校际体育项目。

Section § 66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的学生缴纳的体育费只能用于经批准该费用的选举所批准的校际体育项目。如果这些费用未按预期充分使用,学生应在学年结束时获得任何未使用部分的退款。

(a)CA 教育 Code § 66152(a)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不得,且加州大学校董会被要求不得,将从注册学生处收取的、用于支持校际体育项目的任何学生缴纳的体育费,分配用于未经批准的用途或金额。
(b)CA 教育 Code § 66152(b) 在每个学年结束时,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且加州大学校董会被要求,向每位缴费学生退还该学年内已收取但未用于批准用途的任何部分学生缴纳的体育费的按比例分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