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纳霍高等教育法加州州立大学
Section § 66601
本法律条款阐明,凡以前的法律提及“加州州立学院系统理事会”或“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时,它们指的是同一个团体,即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同样,当法律提及“州立学院系统首席执行官”时,它指的是加州州立大学校长。
Section § 66602
本节概述了管理加州州立大学(CSU)董事会的组成和任命规定。董事会包括五名当然成员、一名校友代表、16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两名学生成员和一名教职员工成员。学生成员必须是大二或以上年级,由州长从提供的名单中选出,任期两年,在任期内学费可获豁免。其中一名学生成员在偶数年开始任期,另一名在奇数年开始任期。教职员工成员也任期两年,不能加入处理劳资谈判的小组委员会。
董事会成员应是关心CSU发展的热心普通公民,并应反映加州的多样性,包括不同种族、性别、残疾人和退伍军人。他们需要提出自己的独立观点,而不是仅仅代表特定群体。
Section § 66602.5
Section § 66602.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内某些高级官员(如校长或校区校长)的薪酬方案决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作出。这包括公开薪酬方案的详细内容和作出这些选择的理由。公众必须有机会在这些会议上就这些决定发表意见。此外,任何关于高管薪酬政策的讨论或决定也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薪酬可以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以及其他款项,但与解雇或诉讼和解相关的除外。
Section § 66604
如果州教育委员会受托人的任期结束,或者他们提前离职,就会产生一个空缺。除非他们通过抽签确定的任期已经结束,否则州长负责任命新的人选来填补该任期的剩余时间。
Section § 666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董事会双方都同意,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可以以顾问身份列席加州大学董事会会议,而加州大学校长也可以以顾问身份列席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会议。
Section § 66606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自1961年7月1日起,已从州教育委员会手中接管了州立学院的管理和控制职责。他们现在对校园建设和开发以及大学相关设施的管理拥有完全的权力。
这包括接受和使用土地或资金等捐赠用于购买土地的能力,前提是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不得承诺使用州政府资金。他们还可以签订协议,如果未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特定日期前建立一所新的州立大学),协议可能会自动失效。
Section § 66606.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影响州机构的新立法若要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CSU),必须与CSU的独特使命相符。此外,1997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任何普遍性州法律,除非明确规定,否则不会自动适用于CSU。
Section § 66607
加州州立大学在选择其理事会成员和日常运营方面,都必须不受政治或宗教影响。此外,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原因被拒绝进入大学的任何部门。
Section § 66609
本法律概述了1961年7月1日州雇员的工作岗位被转移到加州州立大学(CSU)系统时的情况。在此日期之前在州立学院部门工作的雇员被调动到CSU。
非学术人员保留了他们的职位、福利和权利。从那时起,CSU根据某些州法律进行新的非学术人员招聘。
对于学术和行政人员,CSU确保他们保留同等的福利。行政人员可能会根据其技能被重新分配到新职位,但如果他们认为该职位不合适,可以提出上诉。CSU有权设定薪资,旨在与其他机构保持竞争力。
非学术职位的薪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但CSU不能超出其预算。如果本法律与州劳资谈判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除非它们需要额外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666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立大学(CSU)遵守一项在 2010 年 7 月 1 日时已生效的特定联邦法规。它赋予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权力,可以制定规则来支持遵守这项法规。
Section § 66611
加州州立大学(CSU)可以要求雇员、求职者、志愿者和承包商进行基于指纹的犯罪记录背景调查。
CSU会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以获取州和全国的犯罪历史报告。这一流程符合《刑法典》的特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