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作为全州高等教育规划和协调机构以及立法机关和州长的顾问,具有以下职能和职责:
(a)CA 教育 Code § 66903(a) 委员会应要求公立高等教育各部门的管理委员会在与各部门协商后,以委员会确定的形式制定并向委员会提交机构和全系统长期计划。
(b)CA 教育 Code § 66903(b) 委员会应制定一份高等教育州计划,该计划应整合公立各部门的规划工作与其他相关计划。委员会应寻求通过与各部门协商解决部门计划之间的冲突或不一致。如果这些协商不成功,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报告未解决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在制定该计划时,委员会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1)CA 教育 Code § 66903(b)(1) 新设施的需求和选址。
(2)CA 教育 Code § 66903(b)(2) 适合每个机构或系统的计划范围和种类。
(3)CA 教育 Code § 66903(b)(3) 高等教育机构和系统的预算优先事项。
(4)CA 教育 Code § 66903(b)(4) 各类和各级学生收费对学生以及对高等教育计划和机构的影响。
(5)CA 教育 Code § 66903(b)(5) 州资助的学生经济援助的适当水平。
(6)CA 教育 Code § 66903(b)(6) 学生进入高等教育的入学和录取。
(7)CA 教育 Code § 66903(b)(7) 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计划和资源。
(8)CA 教育 Code § 66903(b)(8) 本部门区分公立高等教育系统职能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66903(c) 委员会应酌情定期更新该计划。
(d)CA 教育 Code § 66903(d) 委员会应根据行政和立法部门的要求,参与行政和立法预算流程的适当阶段,并应就部门计划预算请求是否与州计划兼容向行政和立法部门提供建议。委员会无意举行独立的预算听证会。
(e)CA 教育 Code § 66903(e) 委员会应就公立高等教育新机构和新校区的需求和选址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供建议。
(f)CA 教育 Code § 66903(f) 委员会应审查公立各部门提出的新计划提案、指导这些计划的优先事项以及与附近公立、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协调程度,并应就这些提案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出建议。
(g)CA 教育 Code § 66903(g) 经与公立各部门协商,委员会应制定选定教育计划的部门审查时间表,评估各部门的计划批准、审查和撤销流程,并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h)CA 教育 Code § 66903(h) 委员会应通过预测和识别社会和教育需求,并鼓励适应变化,对高等教育各部门和机构起到激励作用。
(i)CA 教育 Code § 66903(i) 委员会应与适当的州机构合作,定期收集或开展,或同时收集和开展对预计人力资源供需的研究,并将这些研究结果传播给高等教育机构和公众,以改善学生做出选择所依据的信息基础。
(j)CA 教育 Code § 66903(j) 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并就成人和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计划的需求和可用性提出建议。
(k)CA 教育 Code § 66903(k) 委员会应制定用于评估高等教育所有方面有效性的标准。
(l)CA 教育 Code § 66903(l) 委员会应每年维护和更新一份由公立和独立高等教育机构运营的所有用于教育、研究和社区服务的校外计划和设施的清单。
(m)Copy CA 教育 Code § 66903(m)
(1)Copy CA 教育 Code § 66903(m)(1) 委员会应作为高等教育信息的交流中心,并作为立法机关、州长和其他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它应开发和维护一个综合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具备以下所有功能:
(A)CA 教育 Code § 66903(m)(1)(A) 确保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B)CA 教育 Code § 66903(m)(1)(B) 基于委员会现有的学生数据库,通过使用唯一的学生识别码,支持对个别学生在州高等教育机构学习过程中的纵向研究。
(C)CA 教育 Code § 66903(m)(1)(C) 酌情与加州学校信息系统以及由公立高等教育各部门开发和维护的学生信息系统兼容。
(D)CA 教育 Code § 66903(m)(1)(D) 酌情向高等教育领域提供互联网数据访问。
(E)CA 教育 Code § 66903(m)(1)(E) 向各教育部门提供委员会为数据库目的而提供的数据访问,以最有效率和效果的方式支持全州、各部门和各校区的教育研究信息需求。
(2)CA 教育 Code § 66903(m)(2) 委员会在执行第 (1) 款时,应当遵守1974年联邦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案 (20 U.S.C. Sec. 1232g) 中关于披露学生个人身份信息的规定。
(3)CA 教育 Code § 66903(m)(3) 委员会不得将从高等教育机构收到的任何学生个人身份信息用于任何监管目的,除非该机构已授权委员会代表其提供该信息。
(4)CA 教育 Code § 66903(m)(4) 委员会在对数据库中包含的学生信息进行任何重大更改之前,应提前30天通知立法机关相关立法政策和预算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长和州长。
(n)CA 教育 Code § 66903(n) 它应与公共部门、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协商,制定州政府支持新旧项目的标准。
(o)CA 教育 Code § 66903(o) 它应遵守1972年联邦教育修正案 (P.L. 92-318) 中如第67000节所规定的适用条款。
(p)CA 教育 Code § 66903(p) 它应考虑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项目之间的关系,并应积极与公共和私立教育的代表进行协商。
(q)CA 教育 Code § 66903(q) 它应审查所有关于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和部门入学资格池变更的提案,并向立法机关、州长和高等教育机构提出建议。在执行本款时,委员会应定期对预计符合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入学资格的加州公立高中毕业生比例进行研究。在立法机关2001-02常会期间对本款所作的修改,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措施中为这些规定提供资金的财政年度内实施。
(r)CA 教育 Code § 66903(r) 它应定期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独立机构的财务状况、招生和申请人数、可用的学生名额数量,以及利用这些名额与提供额外公共名额的各自成本。报告应包括关于对独立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州政策和项目的建议。
(s)CA 教育 Code § 66903(s) 应立法机关或州长的要求,它应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关于所有符合其作为全州高等教育规划和协调机构职责的请求事项的报告。应立法机关个别议员或行政部门人员的要求,委员会应在有足够资源的情况下,提交关于任何事项的信息或报告。它还可不时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关于公共、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各部门职能、政策和项目方面任何必要或可取变更的建议。
(t)CA 教育 Code § 66903(t) 经与公共部门协商,它应考虑开发可供多个公共高等教育部门使用的设施,通常称为“联合使用设施”。它应向立法机关建议不同部门利用债券资金建设这些跨部门联合使用设施的标准和流程。
(u)CA 教育 Code § 66903(u) 它可承担其他与其作为全州高等教育规划和协调机构的角色相符的职能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