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均适用:
(a)CA 教育 Code § 67329.2(a) “拨款”指根据本章规定,从2022年加州学生住房循环贷款基金法案的初始拨款中,分配给每个指定机构用于提供贷款的部分。
(b)CA 教育 Code § 67329.2(b) “机构”指,对于学院申请人而言,是根据《加州学校财务机构法案》(第一编第一部第10章(第17170节起)第18章)设立并授权的加州学校财务机构。对于大学申请人而言,“机构”指根据《加州教育设施机构法案》(第十编第一部第59章(第94100节起)第2章)设立并授权的加州教育设施机构。本章中“机构”的含义取决于申请人所属的学院或大学系统。
(c)CA 教育 Code § 67329.2(c) “校区”指社区学院学区,或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的一个校区。
(d)CA 教育 Code § 67329.2(d) “学院申请人”指社区学院学区,或代表社区学院学区的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
(e)CA 教育 Code § 67329.2(e) “教职员工住房项目”指由一个或多个校区的教职员工居住,并由参与的学院或大学或参与的非营利实体拥有的一处或多处住房设施。
(f)CA 教育 Code § 67329.2(f) “基金”指本章设立的加州学生住房循环贷款基金。
(g)CA 教育 Code § 67329.2(g) “参与的非营利实体”指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节(c)款第(3)项含义的实体。
(h)CA 教育 Code § 67329.2(h) “项目”指学生住房项目或教职员工住房项目。
(i)CA 教育 Code § 67329.2(i) “学生住房项目”指由一个或多个校区的学生居住,并由参与的学院或大学或参与的非营利实体拥有的一处或多处住房设施。这些设施被认定为教育设施,其中也可包括餐饮、学术和学生支持服务空间,以及其他必要和常见的附属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j)CA 教育 Code § 67329.2(j) “大学申请人”指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的一个校区,代表一个或多个加州大学校区的加州大学校长办公室,或代表一个或多个加州州立大学校区的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