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最高达4.5亿美元的债券(不包括后续再融资的债券),以资助本章中列出的特定目的。这些债券一旦售出,就成为州的法律义务,这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承诺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州政府承诺以其全部信用和信誉来确保这些款项的支付。此外,财政部长负责根据拨款所规定的财务需求,在不同时间出售债券。

Section § 6734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允许发行的任何债券都必须遵守《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规定的规则。这包括债券的制作、出售和赎回方式。该法的规则适用于这些债券,就像它们在这里逐字写明一样。当这些债券用于项目时,负责处理资金的州机构将承担项目“委员会”的角色,除非另一条规则(第67347.7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673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只能用于资助州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明确批准的金额。负责的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或希望发行这些债券以实现特定目标,如果是,则确定应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他们可以分阶段发行和出售债券,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Section § 673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在征收常规州收入的同时,必须额外征收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相关官员都有责任确保征收这笔额外款项。

每年除州普通收入外,应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一笔用于每年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都有责任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Section § 673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使用州财政总库普通基金中的资金,用于与本章下发行的债券相关的两个主要目的。首先,它每年拨出资金,用于偿还这些债券到期时的本金和任何利息。其次,它分配所需金额,用于履行另一条款(特别是第67347.5条)的要求,且不受正常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673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财政总监可以通过行政命令,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金额上限为已获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总额。这笔钱随后会被存入一个特定基金。一旦债券售出,所借的资金连同利息,必须使用债券销售所得的款项偿还给普通基金。

为执行本章规定,财政总监可经行政命令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但不得超过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发行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连同按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资金所支付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从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中返还至普通基金。

Section § 673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通过债券溢价和利息获得的资金都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这笔钱专门用于在需要时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州政府的债券利息成本。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源自已售债券溢价和应计利息的款项,应保留在该基金中,并可用于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Section § 673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教育领导者从一个州投资账户申请贷款,以资助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这些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已获授权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可以申请这些贷款的具体领导者包括加州大学校长、某特定条款中提及的院长、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加州海事学院院长以及加州社区学院校长。他们每个人都可以独立提出这些申请。

(a)CA 教育 Code § 67347.7(a) 董事会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的规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请求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获得贷款,并可以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得和偿还该贷款。该贷款应存入基金,用于执行本章的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为本章目的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
(b)CA 教育 Code § 67347.7(b) 为根据本条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贷款之目的,“董事会”指:加州大学校长、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院长、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加州海事学院院长以及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各自独立行事。

Section § 6734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对已发行和出售的债券进行再融资或交换。当选民批准这些债券的发行和出售时,他们也批准了未来发行和出售或交换任何用于偿还原始债券或任何先前已进行再融资的债券。

Section § 673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财政部长权力,以管理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从而根据联邦法律保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如果这些债券旨在免除联邦所得税,财政部长可以设立专门账户进行投资相关活动,并处理任何联邦要求,以避免罚款并保持债券的税收优势。

尽管本章或《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4章(自第16720条起)所规定的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有任何规定,如果财政部长根据本章出售债券,且该债券的利息旨在为联邦税收目的而免于计入总收入,则财政部长应被授权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且财政部长应被授权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支付的任何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采取联邦法律要求或期望的与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