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缺勤
Section § 460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学区或县教育总监所管辖学校中学生总出勤天数的计算方式。具体来说,它等于学年内学校实际开课且达到最低规定天数的总天数,再减去学生缺勤的天数。
Section § 46010.1
从1986-87学年秋季开始,各学区理事会必须在每个学年告知7至12年级的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可以请假离校去获取保密医疗服务,无需家长同意。这项通知可以与学校发出的其他通知合并。
Section § 46010.2
这段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在特定财政年度如何计算学校出勤数据。对于1997-98财政年度,学校必须分别计算适用和不适用当时某项特定法律的出勤人数,这些数据用于与1996-97和1998-99年度的出勤人数进行比较。同样,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出勤数据也必须分别计算适用和不适用2007-08年度的Cal-SAFE计划的情况。这些数据随后用于与2006-07和2008-09年度的出勤人数进行比较。
Section § 46010.3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为了计算学校出勤率以确定州政府拨款,只要普通日间班的学生(包括机会班和县社区学校的学生)达到适用于他们的最低上课时间,就被算作全天出勤。如果学生全天缺课,则算作缺勤。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法规要求按精确时钟小时记录出勤的学生。
Section § 46012
如果你年满18岁或以上,你可以自行处理核实学校缺勤的文书工作和相关责任,就像父母为18岁以下学生所做的那样。
Section § 4601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区在学生出勤率增加时如何增加其收入。为了计算这一增长,必须确定从1979-80财政年度到当前财政年度的出勤率变化。如果增长达到特定门槛,学区的收入限额将按比例提高。
增加的收入随后根据现有资助计划进行分配:一半用于补充现有计划或启动新计划,而剩余部分则进入学区的一般基金。如果要求启动计划但一年内未启动,则这些资金将分配给一般基金,并且该年度的州政府拨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Section § 46013.7
Section § 46014
在加州,如果学生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可以被允许离开学校参加宗教活动。但这只有在当地学区董事会批准并为此类缺勤制定了指导方针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学生仍必须达到其所在年级的最低上课时间要求。重要的是,宗教缺勤每月不得超过四天。如果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这些缺勤将不计入学校的出勤记录。
根据立法机关的意图,这项规定对学区来说是可选择采纳的。
Section § 46015
加州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怀孕或已为人父母的学生享有便利,使其在照顾自身及子女健康的同时,能在学业上取得成功。怀孕和育儿学生有权享受八周的育儿假,如有医疗需要可延长。他们可以选择不休假,学校在此期间必须准许其缺勤,且不得要求完成任何学业任务。
返校后,学生可以恢复之前的课程或选择替代课程,并有机会补习错过的学业。如有需要,他们可以多读一年(第五年)以满足毕业要求。如果学生选择替代教育方案,学校必须提供同等的教育机会,且不得施加任何学业处罚。关于不遵守规定的投诉将通过统一投诉程序处理,当投诉或上诉被认定有效时,将提供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