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学区或县教育总监所管辖学校中学生总出勤天数的计算方式。具体来说,它等于学年内学校实际开课且达到最低规定天数的总天数,再减去学生缺勤的天数。

学生在学区所维护的学校和班级,或由县教育总监所维护的学校或班级,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总出勤天数,应为该财政年度内学校实际授课且不少于最低学日的天数,减去该学生的缺勤总和。

Section § 46010.1

Explanation

从1986-87学年秋季开始,各学区理事会必须在每个学年告知7至12年级的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可以请假离校去获取保密医疗服务,无需家长同意。这项通知可以与学校发出的其他通知合并。

自1986-87学年秋季开始,各学区理事会应在每个学年通知包括7至12年级的学生以及在该学区注册的所有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学校当局可以允许任何学生离校以获取保密医疗服务,无需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根据本节要求发出的通知,可以与根据本法典发出的任何其他通知一并发出。

Section § 46010.2

Explanation

这段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在特定财政年度如何计算学校出勤数据。对于1997-98财政年度,学校必须分别计算适用和不适用当时某项特定法律的出勤人数,这些数据用于与1996-97和1998-99年度的出勤人数进行比较。同样,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出勤数据也必须分别计算适用和不适用2007-08年度的Cal-SAFE计划的情况。这些数据随后用于与2006-07和2008-09年度的出勤人数进行比较。

(a)CA 教育 Code § 46010.2(a) 为确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 (b) 项的“入学人数变化”,并根据第41204条 (d) 项的要求,学区所维持的学校和班级中学生的总出勤天数,在1997-98财政年度,应分别确定,视同第46010条 (b) 项(按照其在1997-98财政年度的文本)适用和不适用两种情况。适用第46010条 (b) 项所产生的出勤天数数据,应用于计算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与1996-97财政年度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进行比较。未适用第46010条 (b) 项而确定的出勤天数数据,应用于计算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与1998-99财政年度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进行比较。
(b)CA 教育 Code § 46010.2(b) 为确定2008-09财政年度的“入学人数变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 (b) 项,并根据第41204条 (d) 项的要求,学区所维持的学校和班级中学生的总出勤天数,在2007-08财政年度,应分别确定,视同加州学龄家庭教育计划 (Cal-SAFE)(载于第29部分第9章第7.1条(自第54740条起),按照其在2008年1月1日的文本)适用和不适用两种情况。适用Cal-SAFE计划所产生的出勤天数数据,应用于计算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与2006-07财政年度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进行比较。未适用Cal-SAFE计划而确定的出勤天数数据,应用于计算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与2008-09财政年度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进行比较。

Section § 460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为了计算学校出勤率以确定州政府拨款,只要普通日间班的学生(包括机会班和县社区学校的学生)达到适用于他们的最低上课时间,就被算作全天出勤。如果学生全天缺课,则算作缺勤。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法规要求按精确时钟小时记录出勤的学生。

尽管有第46010条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计算出勤天数以根据本法典计算任何州拨款,注册在普通日间班(包括机会班和县社区学校开设的班级)的学生,只要达到适用于该学生的最低上课日要求,即被视为全天上课,除非他或她全天缺课。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法典或《加州法规》第5篇要求按时钟小时记录出勤的任何学生。

Section § 46011

Explanation
如果学生因生病或隔离而缺课,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必须核实该缺勤。具体如何操作由公共教育总监决定。

Section § 46012

Explanation

如果你年满18岁或以上,你可以自行处理核实学校缺勤的文书工作和相关责任,就像父母为18岁以下学生所做的那样。

就任何学校缺勤核实程序而言,年满18岁或以上的学生,对于其自身的学校缺勤,应承担所有责任并拥有所有权力,这些责任和权力,在未成年学生的情况下,本应由其父母、监护人或对该未成年学生负有照管或控制责任的其他人承担。

Section § 46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学区在学生出勤率增加时如何增加其收入。为了计算这一增长,必须确定从1979-80财政年度到当前财政年度的出勤率变化。如果增长达到特定门槛,学区的收入限额将按比例提高。

增加的收入随后根据现有资助计划进行分配:一半用于补充现有计划或启动新计划,而剩余部分则进入学区的一般基金。如果要求启动计划但一年内未启动,则这些资金将分配给一般基金,并且该年度的州政府拨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a)CA 教育 Code § 46013(a) 如果第46013.7条已适用的学区所辖任何学校的实际学生出勤率有所增加,则该学区的收入限额增加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教育 Code § 46013(a)(1) 公共教育总监应规定实际学生出勤率的计算方式。
(2)CA 教育 Code § 46013(a)(2) 将1979-80财政年度的实际学生出勤率除以1979-80财政年度的总入学人数。
(3)CA 教育 Code § 46013(a)(3) 将当前财政年度的实际学生出勤率除以当前财政年度的总入学人数。
(4)CA 教育 Code § 46013(a)(4) 从根据第(3)款计算的商中减去根据第(2)款计算的商。
(5)CA 教育 Code § 46013(a)(5) 将根据第(4)款计算的差额除以0.02。
(6)CA 教育 Code § 46013(a)(6) 如果根据第(5)款计算的商等于或大于一,则将该商除以100。
(7)CA 教育 Code § 46013(a)(7) 如果根据第(5)款计算的商小于一,则该学区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8)CA 教育 Code § 46013(a)(8) 将根据第(6)款计算的商乘以当前财政年度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率的收入限额,并将该乘积乘以产生实际学生出勤率增加的学校的总入学人数。这是收入限额应增加的金额。
(b)CA 教育 Code § 46013(b) 根据(a)款计算的收入限额增加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教育 Code § 46013(b)(1) 如果学校根据第25部分第3.1章(自第44670条起)或第28部分第6章(自第52000条起)获得资金,则增加额的一半应加入此类资金;增加额的另一半应加入学区的一般基金。
(2)CA 教育 Code § 46013(b)(2) 如果学校未根据第25部分第3.1章(自第44670条起)或第28部分第6章(自第52000条起)获得资金,则增加额的一半应用于在该学校根据第28部分第6章(自第52000条起)启动一项计划;增加额的另一半应加入学区的一般基金。如果一年内未根据第28部分第6章(自第52000条起)启动计划,则这些资金应存入学区的一般基金,并且从州学校基金A部分拨付给该学区用于当时当前财政年度的资金应按相同金额减少。

Section § 460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28个学区内的30所特定学校在1985-86学年至1993-94学年期间,继续使用先前规定中的某些出勤程序,而无需遵守要求额外报告的新法律。此外,在1982-83财政年度之后,这些学区不能根据旧程序获得额外资金。

Section § 4601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学生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可以被允许离开学校参加宗教活动。但这只有在当地学区董事会批准并为此类缺勤制定了指导方针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学生仍必须达到其所在年级的最低上课时间要求。重要的是,宗教缺勤每月不得超过四天。如果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这些缺勤将不计入学校的出勤记录。

根据立法机关的意图,这项规定对学区来说是可选择采纳的。

学生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下,可以免于上学,以便参加宗教活动或在其各自的礼拜场所或宗教团体、教会或教派指定的其他适合的校外场所接受道德和宗教教育,这应是本法典其他地方要求的礼仪和道德教育的补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此类缺勤不应在计算平均每日出勤率时被视为缺勤:
(a)CA 教育 Code § 46014(a) 出勤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应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允许学生因参加此类活动或接受此类教育而缺课。
(b)CA 教育 Code § 46014(b) 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学生参加此类活动或接受此类教育的出勤情况及其报告。
(c)CA 教育 Code § 46014(c) 每位获准免于上学的学生,对于小学生,应至少达到其所在年级的最低上学日;对于中学生,应按照州教育委员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d)CA 教育 Code § 46014(d) 任何学生每月因上述目的免于上学的天数不得超过四天。
特此声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仅具许可性。

Section § 46015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怀孕或已为人父母的学生享有便利,使其在照顾自身及子女健康的同时,能在学业上取得成功。怀孕和育儿学生有权享受八周的育儿假,如有医疗需要可延长。他们可以选择不休假,学校在此期间必须准许其缺勤,且不得要求完成任何学业任务。

返校后,学生可以恢复之前的课程或选择替代课程,并有机会补习错过的学业。如有需要,他们可以多读一年(第五年)以满足毕业要求。如果学生选择替代教育方案,学校必须提供同等的教育机会,且不得施加任何学业处罚。关于不遵守规定的投诉将通过统一投诉程序处理,当投诉或上诉被认定有效时,将提供补救措施。

(a)CA 教育 Code § 4601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怀孕和育儿学生有权获得便利,使其在保护自身及其子女健康的同时,有机会在学业上取得成功。立法机关特此将以下便利确立为怀孕和育儿学生的权利:
(1)CA 教育 Code § 46015(a)(1) 怀孕或育儿学生有权享受八周的育儿假,如果存在医疗必要,学生可在婴儿出生前休假,并在分娩发生学年(包括任何强制性暑期教学)分娩后休假,以保护分娩或预期分娩学生及婴儿的健康,并允许怀孕或育儿学生照护婴儿并与婴儿建立亲子关系。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学生年满18周岁或以上,或学生未满18周岁,则由对学生拥有教育决策权的人,应将学生行使此项权利的意图告知学校。未能告知学校不应剥夺本款或本分项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2)CA 教育 Code § 46015(a)(2) 怀孕或育儿学生不希望休本款 (1) 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育儿假,不应被强制要求休假。
(3)CA 教育 Code § 46015(a)(3) 如果学生的医生认为有医疗必要,怀孕或育儿学生有权根据本款 (1) 获得超过八周的育儿假。
(4)CA 教育 Code § 46015(a)(4) 当学生根据本款 (1) 休育儿假时,考勤主管应确保学生在能够返回常规学校课程或替代教育课程之前,其常规学校课程的缺勤应被准许。
(5)CA 教育 Code § 46015(a)(5) 根据本款 (1) 休育儿假期间,地方教育机构不得要求怀孕或育儿学生完成学业任务或其他学校要求。
(6)CA 教育 Code § 46015(a)(6) 怀孕或育儿学生可以返回其在根据本款 (1) 休育儿假之前所就读的学校和课程。
(7)CA 教育 Code § 46015(a)(7) 根据本款 (1) 休育儿假后返校时,怀孕或育儿学生有权获得补习其休假期间所缺课程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补课计划和重新注册课程。
(8)CA 教育 Code § 46015(a)(8)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怀孕或育儿学生在必要时,可以继续在其之前就读的学校注册第五年的学业,以便学生能够完成州和任何地方的毕业要求,除非地方教育机构认定学生能够合理地在高中第四学年结束前及时完成地方教育机构的毕业要求。
(9)CA 教育 Code § 46015(a)(9) 选择不返回其在根据本款 (1) 休育儿假之前所就读学校的学生,有权获得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的替代教育选择。
(10)CA 教育 Code § 46015(a)(10) 根据第 221.51 条 (d) 分项的规定,参与替代教育项目的怀孕或育儿学生,应获得与其参与常规教育项目时同等的教育项目、活动和课程。
(11)CA 教育 Code § 46015(a)(11) 学生不应因使用本分项规定的便利而遭受学业处罚。
(b)Copy CA 教育 Code § 4601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6015(b)(1) 关于不遵守本节要求的投诉,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5.1章(自第4600条起)规定的统一投诉程序向地方教育机构提出。
(2)CA 教育 Code § 46015(b)(2) 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5.1章(自第4600条起)的规定,回应根据本款 (1) 提出的投诉。
(3)CA 教育 Code § 46015(b)(3) 对地方教育机构的决定不满意的投诉人,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5.1章(自第4600条起)向该部门提出上诉,并应在该部门收到上诉后60天内收到关于上诉的书面决定。
(4)CA 教育 Code § 46015(b)(4)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认定投诉有理,或该部门认定上诉有理,地方教育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学生提供补救措施。
(c)CA 教育 Code § 46015(c) 为本节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6015(c)(1) “地方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由学区或县教育局运营的学校、特许学校、加州聋人学校或加州盲人学校。
(2)CA 教育 Code § 46015(c)(2) “怀孕或育儿学生”指怀孕或预期分娩的学生,或尚未分娩但自认为婴儿父母的育儿学生。
(3)CA 教育 Code § 46015(c)(3) “学生”指在地方教育机构注册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