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42238.02条(由第42238.03条实施)之目的,赞助地方教育机构依据《税收和税法典》第0.5部分第3.5章(自第75条起)和第6章(自第95条起)收到的财产税收入,应扣减依据第47635条分配给一所或多所特许学校的代替财产税的资金数额。
资金影响资助地方教育机构的计算
Section § 47662
本节解释说,当地方教育机构赞助一所特许学校时,他们通常收到的财产税资金将会减少,减少的金额是转而拨给特许学校的资金。这种调整确保特许学校获得其应得的资金份额。
财产税收入 地方教育机构 赞助机构
Section § 47663
本法律阐述了特许学校学生的资助方式,这些学生可能居住在一种学区(基本资助学区)服务范围内,但就读由另一种学区(非基本资助学区)赞助的特许学校。简而言之,它解释了学区总监如何根据平均每日出勤率以及其他条款中概述的资助公式,向特许学校分配资金。如果一个学区因向特许学校转让财产税而失去基本资助地位,它可以根据特定公式获得一部分资金。该法规还对可转让的资金金额设定了限制,确保其不超过与财产税转让和基本拨款州援助相关的特定金额。此外,在特定情况下,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否则学区总监不会根据学生来源学区的类型分配资金。基本资助学区被定义为在其他地方描述的某些条件下不接受州资金的学区。
(a)Copy CA 教育 Code § 47663(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7663(a)(1) 对于由基本资助学区赞助的特许学校学生,如果该学生居住在非基本资助学区内,且原本有资格就读该学区,则局长应向赞助学区拨款,拨款金额应等于根据第42238.02条(d)款计算的地方控制拨款公式基本拨款的70%,按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率计算,该金额原本应拨给学生居住地且原本有资格就读的学区。
(2)CA 教育 Code § 47663(a)(2) 尽管有(1)款规定,但在局长确定学生居住地且原本有资格就读的学区是根据第42238.02条获得资助之前,局长应根据本条规定,按平均每日出勤率拨款,拨款金额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款计算的金额,或学生居住地且原本有资格就读的学区在指定财政年度的应享权利总额的70%(根据第42238.03条(a)款的(1)至(4)项(含)以及(b)款的(3)项计算),该总额除以该财政年度的平均每日出勤率,然后乘以根据第42238.02条(d)款计算的地方控制拨款公式基本拨款资金与根据第42238.02条计算的该财政年度地方控制拨款公式金额之比。
(3)CA 教育 Code § 47663(a)(3) 如果学生居住地且原本有资格就读的学区的应享权利(根据第42238.03条(a)款的(1)至(4)项(含)以及(b)款的(3)项计算)在某一财政年度包含根据第3部第24章第7节第4条(自第42280条起)计算的资金,则(2)款不适用,且该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记入的平均每日出勤率的州资金拨款应根据(1)款计算。
(b)CA 教育 Code § 47663(b) 因根据第47635条向一所或多所特许学校转让财产税而失去基本资助地位的学区,对于居住在非特许学校赞助学区内,且原本有资格就读该学区的学生,应有资格获得(a)款提供的按比例分配的资金,且比例分配系数按以下各项之比计算:
(1)CA 教育 Code § 47663(b)(1) 学区收到的财产税金额超出其每单位平均每日出勤率的总基本拨款(根据第42238.02条计算,并由第42238.03条实施),在根据第47635条进行任何转让之前,但为居住在该学区内且原本有资格就读该学区学校的学生进行的代财产税转让除外。
(2)CA 教育 Code § 47663(b)(2) 根据第47635条转让给其赞助的一所或多所特许学校的代财产税总额,但为居住在该学区内且原本有资格就读该学区学校的学生进行的代财产税转让除外。
(c)CA 教育 Code § 47663(c) 根据本条提供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为不住在该学区内的特许学校学生转让的代财产税金额,减去根据第42238.02条提供并由第42238.03条实施的、归属于不住在该学区内的特许学校学生的州基本拨款援助的相应金额。
(d)CA 教育 Code § 47663(d) 局长不应为非基本资助学区特许学校的学生出勤拨款,如果该学生居住在基本资助学区内,且原本有资格在该学区就读,除非该学生符合第47635条(b)款的(5)项和(c)款规定的例外情况。
(e)CA 教育 Code § 47663(e) 就本条而言,“基本资助学区”是指在适用本款的任何财政年度,未从州获得第42238.02条(o)款所述的州资金拨款的学区。
特许学校资助 基本资助学区 地方控制拨款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