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学校一般规定
Section § 47601
本节解释说,加州立法者希望允许教师、家长、学生和社区成员创办独立于常规学区系统运作的学校。其目标是提高所有学生的学习水平,特别是那些学业困难的学生;采用创新教学方法;为教师提供新的专业角色;为家庭提供更多教育选择;并要求这些学校对学生成绩负责。其意图还在于鼓励竞争,以改善所有公立学校。
Section § 47602
本节规定了加州特许学校的数量限制,从1998-99学年的250所开始,之后每年可新增100所。州教育委员会负责根据收到特许申请的时间为其分配编号,每个编号都与一个特定的学校地点相关联。共享教育项目的学校不单独计算,但不同的项目则被视为独立的学校。这些限制不能被豁免。截至2003年中,需要一份报告来建议是否扩大或减少特许学校的增长。
特许学校不能通过将私立学校转制而来,也不能为同时就读于收取学费的私立学校的学生收取公共资金。相关法规将执行此规定。
Section § 47603
Section § 47604
本条规定,加州的特许学校可以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法人运营。但自2019年7月1日起,它们不能由营利性实体运营。这类营利性公司被禁止管理特许学校的日常运营、财务或人事。特许学校不得通过分包合同来规避这些规定。允许特许学校以这种方式运营的特许授权机构,可以在非营利法人的董事会中派驻一名代表,但如果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则不对学校的债务负责。
Section § 4760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特许学校的管理规则。它将“特许学校管理实体”定义为运营特许学校的非营利组织,但不包括仅提供服务的实体。特许学校及其管理实体都必须遵守特定的透明度和治理法律,例如《拉尔夫·M·布朗法案》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案》。这些机构的会议地点有特定要求,例如必须在特定县界内举行,并提供电话会议选项。在某些情况下,理事机构的会议必须录音或录像,并发布到学校网站上。如果其他政府法典条款允许且会议地点符合规定,这些会议地点规则可以被超越。
Section § 47604.2
这项法律允许高中生请愿,要求在特许学校或管理多所特许学校的实体管理机构中获得代表席位。如果有足够多的学生签署请愿书,管理机构必须至少包含一名学生成员。这些学生代表享有优先表决权,这意味着他们的意见会被考虑,但不会影响最终的投票结果。学生可以参加大多数会议并加入小组委员会,与其他成员类似,但不能参加闭门会议。
他们可以获得选修课学分,并可能因其服务获得经济补偿。法律确保学生成员与常规成员享有同等席位,并且不对董事会的行为承担责任。此外,学生成员不能参与最终决策,并且需要投票才能从董事会中移除学生成员职位。对于管理特许学校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本法优先于与其冲突的公司章程,且不能被州委员会豁免。
Section § 47604.3
Section § 47604.4
这项法律允许县教育总监根据家长的书面投诉或其他相关信息,监督和调查特许学校的运营。县教育局不承担超出调查本身成本的任何责任。
此外,特许学校在开始运营前,必须告知县教育总监其所在地,包括所有运营校区。
Section § 47604.5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在出现严重问题时,对特许学校采取行动,包括撤销其特许状。这些问题包括:严重财务管理不善危及学校稳定、学校高级职员为个人利益滥用资金、严重偏离成功的教学实践危及学生教育,以及未能在关键领域改善学生成绩。此外,委员会不能豁免这些条件。
Section § 47604.32
本节概述了加州特许授权机构对其监督下的特许学校的职责。这些机构需要为每所学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每年至少访问每所学校一次,并确保学校遵守报告要求。这些机构还必须监督特许学校的财务状况,并向教育部门通报特许续期、撤销或停办的情况。这些职责的费用通过特定的监督管理费提供资金。
Section § 47604.33
本节概述了加州特许学校的报告要求。每年,特许学校必须向其特许授权机构和县教育总监提交多份报告。截至7月1日,他们需要提交一份初步预算以及一份地方控制和问责计划及其年度更新。截至12月15日,需提交一份中期财务报告,反映截至10月底的变化。截至3月15日,必须提交第二份中期财务报告,显示截至1月31日的财务变化。截至9月15日,他们需要提交一份涵盖上一年度的最终未经审计报告。
特许授权机构利用这些报告来监督特许学校的财政状况,而这项监督的费用由特定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