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教育机构积极寻找并识别所有从出生到21岁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包括那些未上公立学校的儿童,只要他们居住在学区内,或属于特殊教育区域或县教育局的管辖范围。

地方教育机构应积极并系统地寻找所有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士,从出生到21岁(含),包括未在公立学校项目注册的儿童,这些儿童居住在学区内,或属于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或县教育局的管辖范围。

Section § 56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州内所有残疾儿童,无论他们是无家可归者、州监护对象还是就读私立学校,都能被识别并评估其特殊教育需求。这包括高度流动的儿童和流动儿童,确保他们获得与公立学校学生相同的关注。

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合作,连接有关流动残疾儿童的信息。识别这些儿童的过程应与公立学校一样健全,并且其费用不得计入私立学校的资助义务。

每个特殊教育规划区都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用于识别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包括每年多次通知家长他们的权利。收集到的数据受联邦法规的保密保护。

(a)CA 教育 Code § 56301(a) 居住在本州的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无家可归的残疾儿童或州监护的残疾儿童,以及就读私立(包括宗教)小学和中学的残疾儿童,无论其残疾的严重程度如何,且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者,均应被识别、找到并评估,并应制定和实施一种实用方法,以确定哪些残疾儿童目前正在接受所需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3)和(10)(A)(ii)节的规定。儿童无需按其残疾类型进行分类,只要每个具有《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3)节所列残疾,并因该残疾而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符合第56026节定义的有特殊需求个体身份的儿童。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301(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01(b)(1) 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11(c)节的规定,本节要求也适用于高度流动的有特殊需求个体,包括流动儿童,以及根据第56026节被怀疑为有特殊需求个体且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即使他们正在逐级升学。
(2)CA 教育 Code § 56301(b)(2) 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213节的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应配合联邦教育部长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6398节所做的努力,以确保与流动残疾儿童相关的记录得以连接,旨在与其他州之间电子交换有关这些儿童的健康和教育信息。
(c)Copy CA 教育 Code § 56301(c)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01(c)(1) 儿童发现程序应确保由家长安排就读私立学校的残疾儿童公平参与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并准确统计这些儿童的数量。地方教育机构或(如适用)教育部门开展的儿童发现活动,应与为公立学校学生开展的活动类似。
(2)CA 教育 Code § 56301(c)(2) 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10)(A)(ii)(IV)节的规定,在私立(包括宗教)小学和中学开展儿童发现活动的费用,不得被考虑在确定地方教育机构是否已履行其根据为就读私立(包括宗教)小学和中学的儿童提供的按比例拨款规定下的义务时。
(3)CA 教育 Code § 56301(c)(3) 第(1)款所述的儿童发现程序应在与地方教育机构内其他就读公立学校的学生相当的时间段内完成。
(d)Copy CA 教育 Code § 56301(d)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01(d)(1) 每个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应根据第56205节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供其组成地方机构用于持续的儿童发现系统,该系统应处理识别、筛查、转介、评估、规划、实施、审查和三年期评估之间的关系。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所有家长其在本章下的权利,以及启动评估转介以识别有特殊需求个体的程序。
(2)CA 教育 Code § 56301(d)(2) 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d)(1)(A)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04(a)节的规定,家长每年只应获得一份其权利和程序保障的副本,但在以下情况下,也应向家长提供一份副本:
(A)CA 教育 Code § 56301(d)(2)(A) 初次转介或家长要求评估时。
(B)CA 教育 Code § 56301(d)(2)(B) 在学年内收到根据第56500.2节提出的第一份州投诉时。
(C)CA 教育 Code § 56301(d)(2)(C) 在学年内收到根据第56502节提出的第一次正当程序听证请求时。
(D)CA 教育 Code § 56301(d)(2)(D) 当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30(h)节的规定,因违反学生行为准则而决定进行构成有特殊需求个体安置变更的移除时。
(E)CA 教育 Code § 56301(d)(2)(E) 应家长要求时。
(3)CA 教育 Code § 56301(d)(3) 地方教育机构可在其互联网网站(如果存在)上放置一份最新的程序保障通知副本,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d)(1)(B)节的规定。
(4)CA 教育 Code § 56301(d)(4) 程序保障通知的内容应包含《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d)(2)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04(c)节所列的要求。

Section § 56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制定流程,以识别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并为他们制定教育支持计划。学校必须采用结构化的方法,收集来自教师、家长、专业人士和其他人的转介。这些程序应与学校帮助那些无法通过常规课堂调整来满足需求的学生策略协同工作。

Section § 563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儿童被转介进行评估以确定他们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时,评估工作和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会议必须在获得家长同意后60天内进行。

如果儿童在评估过程开始后但在完成前转学,则此时间线不适用,前提是新学校正在迅速完成评估工作,并且家长和新学校就完成日期达成一致。此外,如果家长始终未能让儿童接受评估,则此时间线也不适用。

(a)CA 教育 Code § 56302.1(a) 一旦儿童被转介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该儿童是否为第56026条所定义的有特殊需求个体,并确定该儿童的教育需求,则这些确定应作出,并且应召开一次个性化教育计划会议,所有这些都应在收到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60天内完成,依照《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4条(a)款第(1)项(C)分项的规定。
(b)CA 教育 Code § 56302.1(b)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60天期限不适用于地方教育机构:
(1)CA 教育 Code § 56302.1(b)(1) 儿童在相关期限开始之后,但在其原地方教育机构尚未确定该儿童是否为有特殊需求个体之前,在由该地方教育机构服务的学校入学。本款的豁免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后续地方教育机构正在取得足够进展以确保迅速完成评估,并且家长和后续地方教育机构同意评估应完成的具体日期。
(2)CA 教育 Code § 56302.1(b)(2) 儿童的家长屡次未能或拒绝让儿童接受评估。

Section § 56302.5

Explanation

在这项加州法律中,“评估”一词与联邦法律《残疾人教育法》(IDEA)中的“评价”含义相同。具体来说,它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4节的规定,在特殊教育中如何评估儿童的需求。

本章中使用的“评估”一词,应具有与《残疾人教育法》中“评价”一词相同的含义,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4节的规定。

Section § 56303

Explanation

在学生被转介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之前,学校必须首先探索并利用常规教育项目中可用的适当资源。

学生应仅在常规教育项目的资源已被考虑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被利用之后,才会被转介接受特殊教育指导和服务。

Section § 5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参与关于其子女教育需求的会议。这些会议可以讨论识别、评估和安置决定。家长和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同意使用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等技术来参加这些会议。

Section § 56305

Explanation

截至2019年7月1日,加州教育部被要求制定一本手册,旨在帮助学校识别和支持既是英语学习者又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本指南旨在确保这些学生的准确分类,并提供学业支持策略,确保决策涉及教育工作者和家长之间的协作。

该手册应涵盖各种主题,例如避免学生分类错误、理解第二语言习得与残疾的区别、转介前策略、使用评估以及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它还应涉及文化因素、家庭参与以及与英语学习者和特殊教育学生相关的法律权利。该指南需要易于使用,采用流程图和清单等工具,并可在网上获取。手册的制定和分发取决于可用的资金和联邦资源。

(a)CA 教育 Code § 56305(a) 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教育部应制定一本手册,为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指导,内容包括:将英语学习者识别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将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归类为英语学习者,支持既是英语学习者又有特殊需求的学生,以及确定何时应将此类双重身份的学生从英语学习者分类中移除或从特殊教育中退出。
(b)CA 教育 Code § 56305(b) 该手册的目标应是为地方教育机构、特许学校和州立特殊学校提供自愿使用的指导,内容涉及这些学生的识别、评估、支持和重新分类的循证和有前景的实践,并促进普通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学校行政人员、辅助专业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和家长之间采取协作方法,以确定这些学生最合适的学业安置和服务。
(c)CA 教育 Code § 56305(c) 在制定手册时,教育部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A 教育 Code § 56305(c)(1) 审查地方教育机构、特殊教育行政人员、其他组织、其他州和联邦政府就此主题制作的手册及其他资源。
(2)CA 教育 Code § 56305(c)(2) 建立并咨询一个由专家和从业人员组成的利益相关者小组。这些人员应具备特殊教育、英语学习者教育或两者兼有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d)CA 教育 Code § 56305(d) 该手册应包括以下所有主题:
(1)CA 教育 Code § 56305(d)(1) 关于准确识别被怀疑有特殊需求的英语学习者以及准确将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归类为英语学习者的指导,包括关于避免对这些学生过度识别和识别不足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以及在不同的残疾类别和不同的年级段中进行识别的指导。
(2)CA 教育 Code § 56305(d)(2) 关于第二语言习得和进展的信息,包括关于区分语言习得和残疾的指导。
(3)CA 教育 Code § 56305(d)(3) 专门解决英语学习者需求的转介前策略、早期干预和早期介入策略的示例,包括针对学前班和小学低年级正在学习基础语言和读写技能的学生的早期干预示例。
(4)CA 教育 Code § 56305(d)(4) 关于转介流程的指导。
(5)CA 教育 Code § 56305(d)(5) 关于评估使用的指导,包括使用多种衡量标准以及针对语言和残疾的评估便利措施,包括母语评估便利措施。
(6)CA 教育 Code § 56305(d)(6) 关于在学生识别中考虑外部因素(例如视力、听力和健康)的指导。
(7)CA 教育 Code § 56305(d)(7) 关于为英语学习者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的指导,包括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的组成。
(8)CA 教育 Code § 56305(d)(8) 关于如何支持有特殊需求的英语学习者的语言和内容学习需求的指导,包括如何按照第56040.1节所述,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进行,以及以一种能够接触核心课程的方式进行。
(9)CA 教育 Code § 56305(d)(9) 关于在双语项目中安置或继续安置以及关于提供母语服务和教学的指导。
(10)CA 教育 Code § 56305(d)(10) 关于有特殊需求的英语学习者的特殊教育退出和英语学习者重新分类流程的指导。
(11)CA 教育 Code § 56305(d)(11) 关于文化和文化适应作用的信息,只要其与为特殊教育服务识别英语学习者的过程相关。
(12)CA 教育 Code § 56305(d)(12) 关于与家庭合作的指导,包括关于在特殊教育程序中满足非英语母语家长、监护人和教育权利持有者需求的指导。
(13)CA 教育 Code § 56305(d)(13) 地方教育机构用于持续评估和系统审查的任何计划或流程的示例,以及关于在地方教育机构内部的特殊教育和英语学习者项目之间共享信息以跟踪有效性的指导,在州和联邦法律关于学生信息隐私允许的范围内。
(14)CA 教育 Code § 56305(d)(14) 与英语学习者和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权利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和指导。
(e)CA 教育 Code § 56305(e) 手册中的所有指导应与州和联邦关于英语学习者和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指导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