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立法机关旨在定期评估特殊教育项目。这是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符合联邦法律《残疾人教育法》(IDEA) 的目标。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对本部分授权的特殊教育项目提供持续的综合评估,并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0条 (d) 款,支持《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的宗旨。

Section § 566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局长监测和评估学生及教育项目的表现,特别是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以符合联邦要求。重点在于改善教育和功能性成果,并确保遵守特定的项目要求,尤其是在《残疾人教育法》(IDEA)之下。局长必须使用量化和质化数据来衡量和报告关键绩效指标,这些指标涉及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州监督职责以及特殊教育中的种族/族裔代表性。此外,必须向美国教育部提交年度绩效报告。

(a)CA 教育 Code § 56600.6(a) 局长应确保在州和地方层面监测学生和项目绩效结果,通过根据关键绩效指标评估学生表现,以遵守《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15)节的规定。如有必要,可收集其他数据以支持本州参与《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74(a)节所述的国家研究和评估。
(b)CA 教育 Code § 56600.6(b) 局长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6节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F分部(自第300.600节起),监测、提供技术援助并执行本部分以及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00节及后续条款),并每年向美国教育部报告绩效。
(c)CA 教育 Code § 56600.6(c)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600(b)节,本州的监测活动应主要侧重于以下方面:
(1)CA 教育 Code § 56600.6(c)(1) 改善所有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成果和功能性结果。
(2)CA 教育 Code § 56600.6(c)(2) 确保公共机构符合本部分以及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00节及后续条款)下的项目要求,特别强调那些与改善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成果最密切相关的要求。
(d)CA 教育 Code § 56600.6(d) 作为州监测和执法的一部分,局长应使用量化指标和质化指标,以充分衡量美国教育部长设定的指标中的绩效,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600(d)节中规定的以下优先领域:
(1)CA 教育 Code § 56600.6(d)(1) 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
(2)CA 教育 Code § 56600.6(d)(2) 州行使一般监督权,包括儿童发现、有效监测、使用解决会议、调解,以及《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37(a)(9)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43节中定义的过渡服务系统。
(3)CA 教育 Code § 56600.6(d)(3) 种族和族裔群体在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中的不均衡代表性,如果这种代表性是不当识别的结果。
(e)CA 教育 Code § 56600.6(e) 作为州绩效计划的一部分,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601节的要求,局长应根据需要收集有效和可靠的信息,以每年向美国教育部长报告。

Section § 56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各特殊教育区域每年向总监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统计、项目和财务详情,以协助评估加州的特殊教育。

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将被分配身份识别号码,以帮助追踪其项目的有效性,同时不泄露个人信息,除非特定的联邦法律允许。

(a)CA 教育 Code § 56601(a) 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应至少每年向总监提交信息,其形式和方式由总监规定并经与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协商制定,以便总监履行根据第56602条规定的评估职责。此信息应包括总监可能要求的其他统计数据、项目信息和财政信息。总监应使用此信息回答立法机关以及其他州和联邦机构提出的关于全州范围内的项目、政策和财政问题。
(b)CA 教育 Code § 56601(b) 为协助州评估特殊教育项目的有效性,包括过渡和工作经验项目,总监应从2017-18财政年度开始,并在两年内分阶段实施,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分配学生身份识别号码,用于评估特殊教育项目和相关服务。总监不得向任何个人、机构、机关或组织披露个人可识别的、学生个人记录,除非获得《美国法典》第20篇第1232g条和《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部分的授权。

Section § 566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负责特殊教育项目的地区每年必须向总监报告。他们需要提供关于有多少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参加常规学校和学区考试,以及有多少学生参加不同类型考试的信息。

Section § 56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督学每两年向董事会、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特殊教育项目的运行情况。此举旨在确保这些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566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总监组织评估的设计方式,以便学校和学区不必重复工作或收集不必要的数据。它还建议州教育局在数据收集时尽可能地使用抽样方法,以简化流程。

Section § 56605

Explanation
督学负责组织讲习班和研讨会,以帮助地方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理解和评估其所在区域的特殊教育项目。

Section § 56606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对特殊教育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和审计,以确保它们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这些审查可以邀请了解特殊教育的外部专家参与。每个特殊教育计划在其批准期间内必须至少接受一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