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教育 Code § 56100(a) 采纳为有效执行本部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b)CA 教育 Code § 56100(b) 采纳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计划的标准和程序。
(c)CA 教育 Code § 56100(c) 采纳规模和范围标准,以根据第56195.1条(a)款确定由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提交的地方计划的效力。
(d)CA 教育 Code § 56100(d) 应请求,对地方教育机构就部门作出的影响其根据本部分提供服务的决定(根据第5章(自第56500条起)作出的决定除外)提出的上诉提供审查。
(e)CA 教育 Code § 56100(e) 根据第6章(自第56600条起),审查并批准本部分提供的特殊教育项目的项目评估计划。该计划可获批长达三年。
(f)CA 教育 Code § 56100(f) 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建议采纳根据本部分实施的特殊教育项目的专业人员认证标准。
(g)CA 教育 Code § 56100(g) 采纳规章,以提供将学生识别为有特殊需求个体的具体程序标准和指南。
(h)CA 教育 Code § 56100(h) 采纳有特殊需求个体的合理学生进步和成就指南。该指南应旨在帮助教师和家长或监护人评估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以及特殊教育服务的适当性。
(i)CA 教育 Code § 56100(i) 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采纳针对所有有特殊需求个体的个性化教育计划的规章,包括由其他州或地方机构管理的计划。
(j)CA 教育 Code § 56100(j) 采纳与特殊教育领域家长正当程序权利相关的统一规章制度。
(k)CA 教育 Code § 56100(k) 采纳关于材料和设备(包括设施)所有权和转让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与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的项目转让、重组或结构调整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