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1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加州监督特殊教育的职责。委员会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行政管理顺畅,审查地方教育计划,并为这些计划设定规模和范围标准。他们还审查地方机构提出的上诉,并批准特殊教育的项目评估。其他职责包括建议教师认证标准,制定识别有特殊需求学生的指南,并确保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合理进展。委员会还确保在制定IEP时遵守联邦法律,规定家长的正当程序权利,并管理特殊教育项目重组中材料和设备的处置。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教育 Code § 56100(a) 采纳为有效执行本部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b)CA 教育 Code § 56100(b) 采纳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计划的标准和程序。
(c)CA 教育 Code § 56100(c) 采纳规模和范围标准,以根据第56195.1条(a)款确定由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提交的地方计划的效力。
(d)CA 教育 Code § 56100(d) 应请求,对地方教育机构就部门作出的影响其根据本部分提供服务的决定(根据第5章(自第56500条起)作出的决定除外)提出的上诉提供审查。
(e)CA 教育 Code § 56100(e) 根据第6章(自第56600条起),审查并批准本部分提供的特殊教育项目的项目评估计划。该计划可获批长达三年。
(f)CA 教育 Code § 56100(f) 向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建议采纳根据本部分实施的特殊教育项目的专业人员认证标准。
(g)CA 教育 Code § 56100(g) 采纳规章,以提供将学生识别为有特殊需求个体的具体程序标准和指南。
(h)CA 教育 Code § 56100(h) 采纳有特殊需求个体的合理学生进步和成就指南。该指南应旨在帮助教师和家长或监护人评估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以及特殊教育服务的适当性。
(i)CA 教育 Code § 56100(i) 根据联邦法律的要求,采纳针对所有有特殊需求个体的个性化教育计划的规章,包括由其他州或地方机构管理的计划。
(j)CA 教育 Code § 56100(j) 采纳与特殊教育领域家长正当程序权利相关的统一规章制度。
(k)CA 教育 Code § 56100(k) 采纳关于材料和设备(包括设施)所有权和转让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与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的项目转让、重组或结构调整相关。

Section § 56101

Explanation

加州教育法典的这一部分允许公共机构在以下情况下申请豁免某些规定:如果豁免对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至关重要,并且不干涉保护残疾学生的联邦法律。重要的是,该豁免不能损害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或其他重要联邦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如果拒绝豁免会阻碍学生IEP的正确实施,或与联邦关于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当教育的要求相冲突,则可以批准该豁免。

(a)CA 教育 Code § 56101(a) 根据第56028.5条定义的公共机构,如果豁免对于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内容和实施是必要或有益的,并且不废除联邦残疾人教育法 (20 U.S.C. Sec. 1400 et seq.) 赋予有特殊需求人士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任何权利,也不影响地方教育机构遵守联邦残疾人教育法 (20 U.S.C. Sec. 1400 et seq.)、1973年联邦康复法第504条 (29 U.S.C. Sec. 794) 以及与之相关的联邦法规,则可请求理事会批准豁免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该规定通过的法规。
(b)CA 教育 Code § 56101(b) 当事实表明不批准根据 (a) 款提出的请求会阻碍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实施,或阻碍地方教育机构遵守联邦关于为残疾儿童或青少年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的规定时,理事会可全部或部分批准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