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项目行为干预
Section § 56520
本节强调加州致力于为所有儿童提供安全、适宜的学习环境,包括那些有特殊需求和影响学习的行为挑战的儿童。
重点在于提供积极的行为干预,并避免使用有害或造成痛苦的方法。它旨在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进行适当的评估和干预,确保儿童的身体自由、尊严和限制最少的环境。
此外,还强调了各机构间干预计划的一致性,以及需要教师培训项目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
Section § 56521
本法律涵盖就读于公立学校或特定私立学校的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它要求公立学校总监监督本法律的实施情况。
Section § 56521.1
这项法律指导学校如何处理针对有特殊需求学生的紧急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只能在存在真实且即时的严重身体伤害威胁,并且没有限制性更小的替代方案时使用。它们绝不能取代计划好的行为干预措施。
某些行为不允许作为紧急干预措施,例如将学生锁在房间里(除非法律允许),使用固定所有肢体的工具,俯卧束缚(让学生面朝下被按住),或使用过度的武力。
如果使用了紧急干预措施,必须在一个上学日内通知家长、监护人及相关照护提供者。必须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记录事件详情和任何伤害。所有报告都将由负责的管理员审阅。
如果学生没有行为干预计划,必须在两天内召开会议,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行为评估或制定临时计划。对于已有计划的学生,干预措施可能会导致对其现有计划的审查或修改。
Section § 56521.2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为有特殊需求学生提供服务的学校和机构不得使用有害或虐待性的干预措施。具体而言,他们不能造成身体疼痛,例如使用电击,或在学生面部附近使用令人不快的物质。剥夺睡眠、食物或使用卫生间等基本需求是被禁止的,对学生进行言语虐待或造成情绪创伤也是如此。使用完全固定学生的装置、俯卧束缚以及将学生锁在隔离室(除非法律允许)是不被允许的。此外,也不得让学生无人监督或剥夺他们的任何感官。
对于行为影响自身或他人学习的儿童,教育团队必须考虑并使用积极的策略来管理这些行为。
Section § 5652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对特殊教育学生使用行为干预措施的法规变更。它废除了过时的规定,并确保加州的教育法规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IDEA)保持一致。地方教育机构必须遵守这些指导方针,并可能受到教育总监的监督以确保合规。如果他们不遵守,将面临失去资金或其他处罚的风险。自2010-11财政年度起,任何与这些法规相关的、被视为州强制性任务的必要活动,必须首先从州的特殊教育预算中拨款。此外,该法律要求财政部更新成本并删除过时的活动。
Section § 5652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获得委员会认证行为分析师资格的人士可以为有特殊需求的人士进行行为评估并提供行为干预服务。然而,它也明确指出,学区和县办公室等教育机构没有义务必须聘请委员会认证行为分析师来提供这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