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和康复部应签订一项机构间协议,以确保州每年获得根据经修订的《1973年康复法案》可用的所有联邦资金,并确保提供在申请、分配和使用根据经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案》、经修订的《1973年康复法案》以及经修订的《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P.L. 94-142) 可用资金方面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这些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职业与职业教育项目、转衔服务和就业能力项目职业与职业教育项目
Section § 56453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和康复部合作并签订一份协议。目标是确保加州获得来自特定教育和康复法案(例如《康复法案》和《职业教育法案》)的所有联邦资金。他们需要协调每年如何申请、分配和使用这些资金。
局长 康复部 机构间协议
Section § 56454
本节旨在帮助加州的地方教育机构获取联邦资金,以支持有特殊需求个体的职业和职业教育项目。局长的职责是向这些机构提供技术帮助,建立获取资金的流程,并在必要时申请联邦法规豁免。这一切都是为了让学校更容易、更灵活地获得所需资金。
为了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最大程度的灵活性,以确保和利用所有可用的联邦资金,从而使这些实体能够更有效、更高效地满足有特殊需求个体的职业和职业教育需求,并向这些机构提供最大程度的联邦资金以用于提供该教育,局长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教育 Code § 56454(a) 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b)CA 教育 Code § 56454(b) 为这些实体获取可用的联邦资金制定程序。
(c)CA 教育 Code § 56454(c) 申请必要的联邦法规和规章豁免,包括但不限于那些管理联邦职业和职业教育项目的法规和规章。
联邦资金获取 职业项目 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