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项目程序保障
Section § 56500
Section § 56500.1
Section § 56500.2
如果您想就学校或公共机构违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例如《残疾人教育法》中的规定)提出投诉,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整个流程。投诉必须迅速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决定。您在提交投诉时,还必须将投诉副本发送给相关学校或机构。重要的是,投诉应针对过去一年内发生的事件。投诉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关于违规行为的声明、支持事实以及您的联系方式。如果涉及特定儿童,则需要提供有关该儿童和问题的额外详细信息。最后,局长将提供一份表格以协助投诉流程。
Section § 56500.3
这项法律鼓励涉及特殊教育争议的家长和学校在请求正式听证之前,尝试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调解应该是非正式和非对抗性的,专注于儿童的教育需求,且没有律师在场。然而,家长和学校可以有非律师代表,并且可以在调解之前或之后咨询律师。任何人都不必通过调解才能请求听证,但如果你想进行调解,你需要向州总监提交请求,并向另一方提供副本。
调解必须在请求提出后15天内开始,并在30天内完成,除非双方同意延长。州承担调解费用,并且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具有约束力且保密。如果调解失败,你仍然可以请求听证。此外,公共机构可以向家长提供会议,以更好地了解调解过程。
Section § 56500.4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在对孩子的特殊教育计划做出任何改变之前,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此通知必须提前提供,并详细说明任何提议或拒绝的行动及其原因。它还必须解释所使用的每种评估方法,并确保家长了解他们的权利。通知应指导家长理解法律,提供考虑过的替代方案,并提及影响决定的任何重要因素。
Section § 56500.5
这项法律要求,有特殊需求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他们的孩子将以普通文凭从高中毕业,必须提前收到书面通知。这很重要,因为以普通文凭毕业被视为孩子教育安置的变更。
Section § 56500.6
本法律规定,当父母将子女送入私立学校时,任何正当程序或投诉程序都必须遵循《联邦法规法典》第 34 篇中概述的特定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565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家长、监护人以及某些学生在涉及特殊教育的正当程序听证中的权利。如果对于没有可识别监护人的学生,未能指定合适的替代家长,这些听证会仍然可以进行。如果存在启动或更改儿童教育计划的问题、评估争议或对现有教育项目存在分歧,就可以启动这些听证会。此外,在这些听证会期间还有多项权利,例如调解权、查阅学生记录权,以及由知识渊博的人员主持的公平的州级听证权。家长还可以让学生出席听证会,并选择将听证会公开。
Section § 56501.5
在举行与特殊教育问题相关的正当程序听证之前,学校必须首先与家长以及熟悉孩子情况的人员召开一次解决会议。这次会议必须在家长提出听证请求后的15天内举行。会议中应包括一名有权做出决定的学校代表,但只有在家长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学校的律师才能参加。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在不进行听证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跳过会议或选择调解。如果问题在30天内未能解决,听证会可以继续进行。具体的时间线可能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行动而开始。
如果家长不参加解决会议,这将延迟整个过程,并且如果家长没有回应,学校可以请求听证官驳回听证请求。如果学校未能在15天内举行会议,家长可以请求帮助以启动听证。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必须签署,并且在签署后三天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56502
本法律解释了为儿童教育问题提交正当程序听证申请的流程。申请必须提交给总监,提交方还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一份副本。申请应包含关于儿童和问题的具体细节。收到申请的当事人可在15天内质疑申请的充分性。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此前未就该问题通知家长,则在回复时必须提供详细解释。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听证官许可,允许修改申请。听证会应在45天内结束,除非获得延期。鼓励在正式听证会前进行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式解决会议。总监将通知所有当事人其程序权利,并提供可协助正当程序听证会的组织名单。
Section § 56504
家长有权查阅其子女的学校记录,并在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获取副本。这适用于在关于特殊教育计划的会议或听证会之前提出的任何请求。如果需要,学校必须解释记录,并且如果记录涉及多名学生,则只能分享与特定子女相关的信息。家长可以要求获取学校保存的记录类型和位置清单。学校可以收取副本费用,但如果费用对家长来说过高,则副本必须免费提供。
Section § 56504.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部与另一个州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负责处理调解会议和正当程序听证会。这些流程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的法规。局长将制定规则,规定调解员和听证官的资格、翻译服务、利益冲突预防、案件管理和监督。一个委员会将就这些流程提供建议,并且会有一本手册来描述具体程序。
数据收集至关重要——每个机构或承包商都必须收集并报告关于投诉、调解和听证会的详细统计数据,包括结果和状态。报告必须每季度提交,决定需上传到州的数据库,同时还要提供这些流程的成本分析。
Section § 56505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特殊教育正当程序听证会所涉及的程序和权利。听证会必须由受过培训且知识渊博的官员主持,并公平进行。这些听证会应在对家长和学生而言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法律确保学生在听证程序期间保留其当前的教育安置,除非另有协议。
家长和相关方享有多种权利,例如获得律师的建议、提交证据以及获取听证会记录。听证官的裁决基于学生是否获得了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单独的程序违规不会使裁决无效,除非它们导致了重大问题,例如剥夺了教育福利。
该法规规定,裁决具有约束力,但可以在法院提起上诉。它还详细说明了提交听证请求的时限,但如果学校隐瞒信息或虚报问题解决方案,则存在例外情况。听证官的信息和资格必须公开维护。
Section § 56505.1
本法规概述了听证官在教育相关听证会期间可以做的事情。听证官可以提问证人,要求专家讨论相互冲突的意见,并在与案件相关时视察现场。如果所有当事方同意,他们还可以传唤证人,并在需要时命令进行评估,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听证官可以限制未经事先披露的证据,如果涉及其他公共机构,还可以传唤医疗专家作证。最后,他们有权根据听证会的复杂性和当事方的需求设定听证时长限制。
Section § 56505.2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就将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安置在私立、非宗教学校,或从类似机构获得服务存在争议,听证官不能裁定支持未经特定要求正式认证的学校或机构。在任何相关听证会期间,听证官必须考虑与这些安置和服务相关的具体法律。
Section § 56506
这项法律确保学生及其家长在处理特殊教育事务时拥有特定的权利。家长必须收到一份书面通知,告知其权利,该通知应易于理解,并尽可能使用其母语。他们还可以启动为其子女获得特殊教育服务的程序。
家长有权在需要时获得独立教育评估,并参与其子女的教育规划。在进行任何评估或将子女安置到特殊教育项目之前,学区必须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某些情况除外。如果学校提供此选项,家长还可以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接收通知。
Section § 56507
如果你打算在正当程序听证会上由律师代理,你需要提前10天通知对方。忘记通知可能会成为延期听证的充分理由。
听证会结束后,胜诉的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可以获得律师费报销,前提是双方同意,或者法官根据特定的美国法律作出裁决。
法院还可以判决败诉家长的律师支付费用,如果案件是轻率的,或者他们的行为不当,例如无故造成延误或增加费用。
公共机构不能使用某些联邦特殊教育资金来支付这些听证会或上诉中的法律费用,但可以将其用于与政策相关的法律工作。听证决定必须清楚地表明各方在所涉问题上的胜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