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引用加州法律和联邦法规中的其他特定条款来定义“公共机构”。实质上,它告诉我们查阅这些条款,以了解“公共机构”在本章中的确切含义。

Section § 56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机构,无论是教育机构还是非教育机构,都必须遵守《残疾人教育法》中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制定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此外,在每次为儿童制定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会议上,学校必须告知家长和儿童他们在联邦和州法律下的权利和程序性保护。

Section § 5650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就学校或公共机构违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例如《残疾人教育法》中的规定)提出投诉,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整个流程。投诉必须迅速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决定。您在提交投诉时,还必须将投诉副本发送给相关学校或机构。重要的是,投诉应针对过去一年内发生的事件。投诉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关于违规行为的声明、支持事实以及您的联系方式。如果涉及特定儿童,则需要提供有关该儿童和问题的额外详细信息。最后,局长将提供一份表格以协助投诉流程。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0.2(a)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0.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向部门提交的关于任何涉嫌违反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或实施条例(《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部分(自第3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投诉,应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151至300.153条(含)的规定,以迅速有效的方式进行调查。应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152条规定的60天时限,向投诉人发出书面决定。
(2)CA 教育 Code § 56500.2(a)(2) 提交投诉的一方应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153(d)条的规定,在向部门提交投诉的同时,将投诉副本转交为该儿童提供服务的当地教育机构或公共机构。
(b)CA 教育 Code § 56500.2(b)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153(c)条,根据(a)款提交的投诉应指控在部门收到投诉之日前不超过一年发生的违规行为。
(c)CA 教育 Code § 56500.2(c) 投诉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500.2(c)(1) 一份声明,说明当地教育机构或公共机构违反了本部分或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美国法典》第20卷(自第1400条起))的要求,或《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部分(自第300.1条起)的要求。
(2)CA 教育 Code § 56500.2(c)(2) 该声明所依据的事实。
(3)CA 教育 Code § 56500.2(c)(3) 投诉人的签名和联系信息。
(4)CA 教育 Code § 56500.2(c)(4) 如果指控涉及特定儿童的违规行为,则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6500.2(c)(4)(A) 该儿童的姓名和住址。
(B)CA 教育 Code § 56500.2(c)(4)(B) 该儿童就读的学校名称。
(C)CA 教育 Code § 56500.2(c)(4)(C) 对于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42 U.S.C. Sec. 11434a(2))第725条第(2)款所指的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应提供该儿童可用的联系信息,以及该儿童就读的学校名称。
(D)CA 教育 Code § 56500.2(c)(4)(D) 对该儿童问题性质的描述,包括与问题相关的事实。
(E)CA 教育 Code § 56500.2(c)(4)(E) 在提交投诉时,投诉方已知并可提供的范围内,问题的拟议解决方案。
(d)CA 教育 Code § 56500.2(d) 局长应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509条,制定一份示范表格,以协助家长和公共机构根据本条提交州级投诉。

Section § 56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涉及特殊教育争议的家长和学校在请求正式听证之前,尝试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调解应该是非正式和非对抗性的,专注于儿童的教育需求,且没有律师在场。然而,家长和学校可以有非律师代表,并且可以在调解之前或之后咨询律师。任何人都不必通过调解才能请求听证,但如果你想进行调解,你需要向州总监提交请求,并向另一方提供副本。

调解必须在请求提出后15天内开始,并在30天内完成,除非双方同意延长。州承担调解费用,并且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具有约束力且保密。如果调解失败,你仍然可以请求听证。此外,公共机构可以向家长提供会议,以更好地了解调解过程。

(a)CA 教育 Code § 56500.3(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鼓励特殊教育争议的各方在提交正当程序听证请求之前,通过调解寻求解决。立法机构的意图还在于,这些自愿的听证前请求调解会议应是一个非正式过程,在非对抗性氛围中进行,以解决与儿童的识别、评估或教育安置,或向儿童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相关的问题,以使双方满意。因此,律师或其他用于提供法律倡导服务的独立承包商不得出席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听证前请求调解会议。
(b)CA 教育 Code § 56500.3(b) 本部分不排除家长或公共机构在调解会议中由非律师代表陪同和提供建议,以及在调解会议之前或之后咨询律师。就本节而言,“律师”指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或其他用于提供法律倡导服务的独立承包商,但不包括同时也是律师的学生家长。
(c)CA 教育 Code § 56500.3(c) 请求或参与调解会议并非请求正当程序听证的先决条件。
(d)CA 教育 Code § 56500.3(d) 所有调解会议请求应提交给总监。通过向总监提交书面请求来启动调解会议的一方,应在向总监提交请求的同时,向调解的另一方提供请求副本。调解会议应由熟悉以非对抗方式调和分歧过程的人员主持,并根据第56504.5节与部门签订合同。调解员应熟悉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e)CA 教育 Code § 56500.3(e) 听证前调解会议应在总监收到调解请求后15天内安排。调解会议应在收到调解请求后30天内完成,除非听证前调解会议的双方同意延长完成调解的时间。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506(b)(4)节,并为鼓励使用调解,州应承担调解过程的费用,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506(b)(2)节中描述的任何会议。调解费用应包含在第56504.5节所述的合同中。
(f)CA 教育 Code § 56500.3(f) 根据《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5(e)(2)(F)节,如果通过调解过程达成解决正当程序问题的决议,双方应签署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阐明解决方案并做到以下几点:
(1)CA 教育 Code § 56500.3(f)(1) 声明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讨论均应保密,不得在任何后续的正当程序听证或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
(2)CA 教育 Code § 56500.3(f)(2) 由家长和有权约束该机构的公共机构代表签署。
(3)CA 教育 Code § 56500.3(f)(3) 可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或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强制执行。
(g)CA 教育 Code § 56500.3(g) 如果调解会议未能令所有各方满意地解决问题,请求调解会议的一方可以选择根据第56505节申请州级听证。调解员可以协助各方明确应包含在听证请求中的任何未解决问题。
(h)CA 教育 Code § 56500.3(h) 根据本节举行的任何调解会议应及时安排,并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506(b)(5)节,在对争议双方合理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i)CA 教育 Code § 56500.3(i) 调解会议应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进行。
(j)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0.3(j)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0.3(j)(1) 尽管本章规定了任何程序,公共机构和家长,如果启动调解会议的一方选择如此,可以在调解会议之前非正式会面,以令双方满意地解决任何问题。
(2)CA 教育 Code § 56500.3(j)(2)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506(b)(2)节,公共机构可以制定程序,向选择不使用调解过程的家长和学校提供一个在家长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与无利害关系方会面的机会,具体如下:

Section § 565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在对孩子的特殊教育计划做出任何改变之前,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此通知必须提前提供,并详细说明任何提议或拒绝的行动及其原因。它还必须解释所使用的每种评估方法,并确保家长了解他们的权利。通知应指导家长理解法律,提供考虑过的替代方案,并提及影响决定的任何重要因素。

(a)CA 教育 Code § 56500.4(a)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b)(3)和(4)以及(c)(1)条,并依照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503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向有特殊需求个体的父母或监护人,或在首次评估转介时向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并在公共机构提议启动或更改,或拒绝启动或更改儿童的识别、评估或教育安置,或向儿童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之前,给予合理的时间。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304和300.503条规定,公共机构应提供机构提议进行的任何评估程序的说明。
(b)CA 教育 Code § 56500.4(b) 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503(b)条规定,(a)款所要求的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500.4(b)(1) 公共机构提议或拒绝的行动的说明。
(2)CA 教育 Code § 56500.4(b)(2) 公共机构提议或拒绝采取该行动的原因解释。
(3)CA 教育 Code § 56500.4(b)(3) 公共机构作为提议或拒绝行动依据的每项评估程序、评估、记录或报告的说明。
(4)CA 教育 Code § 56500.4(b)(4) 一份声明,说明有特殊需求个体的父母受本部分程序保障措施的保护,如果此通知不是首次评估转介,则说明获取程序保障措施说明副本的方式。
(5)CA 教育 Code § 56500.4(b)(5) 父母可联系以获取理解本部分规定协助的来源。
(6)CA 教育 Code § 56500.4(b)(6) 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考虑过的其他选项以及拒绝这些选项的原因的说明。
(7)CA 教育 Code § 56500.4(b)(7) 与机构提议或拒绝相关的其他因素的说明。

Section § 56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有特殊需求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他们的孩子将以普通文凭从高中毕业,必须提前收到书面通知。这很重要,因为以普通文凭毕业被视为孩子教育安置的变更。

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102(a)(3)(iii)节的规定,有特殊需求个体的父母或监护人应依照第56500.4节的规定,获得合理的书面事先通知,告知其子女将以普通高中毕业文凭从高中毕业,因为以普通文凭从高中毕业构成安置变更。

Section § 565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父母将子女送入私立学校时,任何正当程序或投诉程序都必须遵循《联邦法规法典》第 34 篇中概述的特定联邦指导方针。

由其父母根据第 56170 条至第 56174.5 条(含)的规定送入私立学校的儿童的正当程序和州投诉程序,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 34 篇第 300.140 节的规定。

Section § 56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家长、监护人以及某些学生在涉及特殊教育的正当程序听证中的权利。如果对于没有可识别监护人的学生,未能指定合适的替代家长,这些听证会仍然可以进行。如果存在启动或更改儿童教育计划的问题、评估争议或对现有教育项目存在分歧,就可以启动这些听证会。此外,在这些听证会期间还有多项权利,例如调解权、查阅学生记录权,以及由知识渊博的人员主持的公平的州级听证权。家长还可以让学生出席听证会,并选择将听证会公开。

(a)CA 教育 Code § 56501(a) 本章规定的正当程序听证程序适用于:根据第56028条定义的家长或监护人;已获得解放的学生;以及法院监护或抚养的学生,或无法确定或找到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学生(当听证官认定地方教育机构未能按照《政府法典》第7579.5条的要求指定替代家长,或地方教育机构指定的替代家长不符合《政府法典》第7579.5条 (f) 款规定的标准时);以及参与学生任何决策的公共机构。学生提出听证请求后指定替代家长,不应成为驳回听证请求的理由。家长或监护人以及相关公共机构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启动本章规定的正当程序听证程序:
(1)CA 教育 Code § 56501(a)(1) 有提议启动或改变儿童的身份认定、评估或教育安置,或向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
(2)CA 教育 Code § 56501(a)(2) 拒绝启动或改变儿童的身份认定、评估或教育安置,或拒绝向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
(3)CA 教育 Code § 56501(a)(3) 家长或监护人拒绝同意对儿童进行评估。
(4)CA 教育 Code § 56501(a)(4) 家长或监护人与地方教育机构之间就为儿童提供适当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分歧,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148条中规定的财政责任问题。
(b)CA 教育 Code § 56501(b) 本章规定的正当程序听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教育 Code § 56501(b)(1) 根据第56500.3条举行调解会议的权利。
(2)CA 教育 Code § 56501(b)(2) 在听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请求调解会议的权利。调解程序不得用于剥夺或延迟家长或监护人获得正当程序听证的权利,也不得用于剥夺本部分或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尽管有第56500.3条 (a) 款的规定,律师和辩护人被允许参加在提交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后安排的调解会议。
(3)CA 教育 Code § 56501(b)(3) 根据第56504条查阅学生记录的权利。本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废除第27部分第6.5章(自第49060条起)规定的权利。
(4)CA 教育 Code § 56501(b)(4) 根据第56505条,在州一级由与部门签订合同的、熟悉特殊教育和行政听证法律的人员主持的公平公正的行政听证的权利。
(c)CA 教育 Code § 56501(c) 除了 (b) 款规定的权利外,家长或监护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CA 教育 Code § 56501(c)(1) 有权让作为州听证主题的学生出席听证会。
(2)CA 教育 Code § 56501(c)(2) 有权向公众公开州听证会。

Section § 56501.5

Explanation

在举行与特殊教育问题相关的正当程序听证之前,学校必须首先与家长以及熟悉孩子情况的人员召开一次解决会议。这次会议必须在家长提出听证请求后的15天内举行。会议中应包括一名有权做出决定的学校代表,但只有在家长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学校的律师才能参加。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在不进行听证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跳过会议或选择调解。如果问题在30天内未能解决,听证会可以继续进行。具体的时间线可能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行动而开始。

如果家长不参加解决会议,这将延迟整个过程,并且如果家长没有回应,学校可以请求听证官驳回听证请求。如果学校未能在15天内举行会议,家长可以请求帮助以启动听证。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必须签署,并且在签署后三天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a)CA 教育 Code § 5650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章规定的获得公正正当程序听证机会之前,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f)(1)(B)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10节的规定,与家长以及对正当程序听证请求中确定的事实有具体了解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的相关成员召开一次解决会议。家长和地方教育机构应确定参加会议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的相关成员。
(1)CA 教育 Code § 56501.5(a)(1) 会议应在收到家长正当程序听证请求通知后的15天内召开。
(2)CA 教育 Code § 56501.5(a)(2) 会议应包括一名代表地方教育机构并拥有决策权的人员。
(3)CA 教育 Code § 56501.5(a)(3) 会议不应包括地方教育机构的律师,除非家长有律师陪同。
(4)CA 教育 Code § 56501.5(a)(4) 会议的目的是让孩子的家长讨论正当程序听证事项以及构成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基础的事实,以便地方教育机构有机会解决作为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基础的争议。
(b)CA 教育 Code § 56501.5(b) 如果家长和地方教育机构书面同意放弃会议,或同意使用本章规定的调解程序,则无需举行(a)款所述的解决会议。
(c)CA 教育 Code § 56501.5(c)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在收到正当程序听证请求通知后的30天内未能令家长满意地解决正当程序听证事项,则可以举行正当程序听证。除(d)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56505节(f)款(3)项发布最终决定的时间线从该30天期限届满时开始。
(d)CA 教育 Code § 56501.5(d) 第56505节(f)款(3)项中引用的正当程序听证的45天时间线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前提是地方教育机构也根据第56504.5节向提供正当程序听证的机构或承包商发出这些事件的通知:
(1)CA 教育 Code § 56501.5(d)(1) 双方书面同意放弃解决会议。
(2)CA 教育 Code § 56501.5(d)(2) 在调解或解决会议开始后但在30天解决期结束前,双方书面同意无法达成协议。
(3)CA 教育 Code § 56501.5(d)(3) 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将30天解决期结束前开始的调解延长至30天解决期之后,但随后家长或地方教育机构退出调解程序。
(e)CA 教育 Code § 56501.5(e) 除双方共同同意放弃解决程序或使用调解的情况外,尽管有(c)款的规定,提出正当程序听证请求的家长未能参加解决会议将延迟解决程序和正当程序听证的时间线,直至会议举行。
(1)CA 教育 Code § 56501.5(e)(1)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在做出合理努力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322(d)节的程序进行记录(例如,详细的电话拨打或尝试记录及其结果、发送给家长的信函副本及收到的回复、以及详细的家访或家长工作地点访问记录)后,仍无法促使家长参加解决会议,则地方教育机构可在30天期限结束后,请求听证官驳回家长的正当程序听证请求。
(2)CA 教育 Code § 56501.5(e)(2)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未能在收到家长正当程序听证请求通知后的15天内举行(a)款规定的解决会议,或未能参加解决会议,家长可以请求听证官介入以启动正当程序听证时间线。
(f)CA 教育 Code § 56501.5(f) 如果在(a)款所述的会议上就解决正当程序听证事项达成决议,双方应签署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CA 教育 Code § 56501.5(f)(1) 由家长和有权约束该机构的地方教育机构代表共同签署。
(2)CA 教育 Code § 56501.5(f)(2) 可以在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或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强制执行。

Section § 56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为儿童教育问题提交正当程序听证申请的流程。申请必须提交给总监,提交方还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一份副本。申请应包含关于儿童和问题的具体细节。收到申请的当事人可在15天内质疑申请的充分性。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此前未就该问题通知家长,则在回复时必须提供详细解释。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听证官许可,允许修改申请。听证会应在45天内结束,除非获得延期。鼓励在正式听证会前进行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式解决会议。总监将通知所有当事人其程序权利,并提供可协助正当程序听证会的组织名单。

(a)CA 教育 Code § 56502(a) 所有正当程序听证会的申请应依照《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508(a)和(b)节的规定提交给总监。
(b)CA 教育 Code § 56502(b) 总监应制定一份示范表格,以协助家长和监护人依照《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509节的规定提交正当程序申请。
(c)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2(c)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2(c)(1) 当事人,或代表当事人的律师,通过向总监提交书面申请启动正当程序听证会时,应在向总监提交申请的同时向听证会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份申请副本。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通知应保密。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b)(7)(A)节的规定,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6502(c)(1)(A) 孩子的姓名、孩子的住址,或对于无家可归的儿童可用的联系信息,以及孩子就读的学校名称。
(B)CA 教育 Code § 56502(c)(1)(B) 对于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434a(2))第725节第(2)款含义内的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应提供孩子的可用联系信息和孩子就读的学校名称。
(C)CA 教育 Code § 56502(c)(1)(C) 描述孩子问题的性质,该问题与拟议的启动或变更相关,包括与问题相关的事实。
(D)CA 教育 Code § 56502(c)(1)(D) 在当时当事人已知且可用的范围内,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2)CA 教育 Code § 56502(c)(2) 当事人,或代表当事人的律师,除非提交了符合本分节所列要求的申请,否则不得进行正当程序听证会。
(d)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2(d)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2(d)(1) 《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b)(7)(A)节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通知应被视为充分,除非收到通知的当事人书面通知正当程序听证官和另一方当事人,表明收到通知的当事人认为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通知不符合通知要求。提供听证官通知的当事人应在收到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通知后15天内提供该通知。在收到通知后五天内,听证官应根据通知表面作出决定,判断该通知是否符合《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b)(7)(A)节的要求,并应立即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该决定。
(2)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2(d)(2)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2(d)(2)(A) 对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通知的回复应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c)(2)(B)节的规定,在收到申请通知后10天内作出。
(B)CA 教育 Code § 56502(d)(2)(A)(B) 依照《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508(e)(1)节的规定,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未曾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56500.4节和第300.503节就家长正当程序听证申请中包含的事项向家长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则地方教育机构给家长的回复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教育 Code § 56502(d)(2)(A)(B)(i) 解释该机构为何提议或拒绝采取正当程序听证申请中提出的行动。
(ii)CA 教育 Code § 56502(d)(2)(A)(B)(ii) 描述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考虑过的其他方案以及这些方案被拒绝的原因。
(iii)CA 教育 Code § 56502(d)(2)(A)(B)(iii) 描述该机构用作提议或拒绝行动依据的每项评估程序、评估、记录或报告。
(iv)CA 教育 Code § 56502(d)(2)(A)(B)(iv) 描述与该机构提议或拒绝的行动相关的其他因素。
(C)CA 教育 Code § 56502(d)(2)(A)(C)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B)项作出的回复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地方教育机构在适当情况下主张家长的正当程序申请不充分。
(D)CA 教育 Code § 56502(d)(2)(A)(D) 除(B)项另有规定外,收到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通知的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依照《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508(f)节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一份明确回应正当程序听证申请通知中提出的问题的回复。

Section § 56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即使已请求举行正式听证会或听证会已开始,相关方仍可选择通过调解或任何其他非正式、非对抗性方式解决其争议。

Section § 56504

Explanation

家长有权查阅其子女的学校记录,并在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获取副本。这适用于在关于特殊教育计划的会议或听证会之前提出的任何请求。如果需要,学校必须解释记录,并且如果记录涉及多名学生,则只能分享与特定子女相关的信息。家长可以要求获取学校保存的记录类型和位置清单。学校可以收取副本费用,但如果费用对家长来说过高,则副本必须免费提供。

家长应有权和机会查阅其子女的所有学校记录,并根据本节和第49065节的规定,在家长口头或书面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获取副本。公共机构应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遵守查阅学校记录的请求,在任何关于个性化教育计划的会议之前,或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121、300.301、300.304或300.507节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之前,或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510节举行的和解会议之前,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口头或书面请求提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家长有权要求公共机构对记录的合理解释和说明作出回应。如果学校记录包含多名学生的信息,这些学生的家长有权仅查阅和审查与其子女相关的信息,或被告知该特定信息。公共机构应在家长提出请求时向家长提供该机构收集、保存或使用的学校记录的类型和位置清单。公共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复制记录的实际成本,但如果此费用实际阻止了家长行使其获取副本的权利,则应免费复制该副本或这些副本。

Section § 56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部与另一个州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负责处理调解会议和正当程序听证会。这些流程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的法规。局长将制定规则,规定调解员和听证官的资格、翻译服务、利益冲突预防、案件管理和监督。一个委员会将就这些流程提供建议,并且会有一本手册来描述具体程序。

数据收集至关重要——每个机构或承包商都必须收集并报告关于投诉、调解和听证会的详细统计数据,包括结果和状态。报告必须每季度提交,决定需上传到州的数据库,同时还要提供这些流程的成本分析。

(a)CA 教育 Code § 56504.5(a) 部门应与另一个州机构签订机构间协议,或与非营利组织或实体签订合同,以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506和300.511节的规定,举行调解会议和正当程序听证会。
(b)CA 教育 Code § 56504.5(b) 该机构或承包商应以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授权的方式提供听证会和调解服务。
(c)CA 教育 Code § 56504.5(c) 局长应制定法规,为根据 (a) 款签订的机构间协议或合同的所有以下组成部分建立标准:
(1)CA 教育 Code § 56504.5(c)(1) 调解员和听证官的培训和资格。
(2)CA 教育 Code § 56504.5(c)(2) 翻译人员和翻译文件的可用性。
(3)CA 教育 Code § 56504.5(c)(3) 预防调解员和听证官的利益冲突。
(4)CA 教育 Code § 56504.5(c)(4) 调解员和听证官的监督。
(5)CA 教育 Code § 56504.5(c)(5) 案件的监控、追踪和管理。
(6)CA 教育 Code § 56504.5(c)(6) 开展调解和正当程序听证会的流程。
(7)CA 教育 Code § 56504.5(c)(7) 与调解和正当程序听证会当事方的沟通。
(8)CA 教育 Code § 56504.5(c)(8) 设立一个委员会,就开展调解和正当程序听证会向该机构或承包商提供建议。
(9)CA 教育 Code § 56504.5(c)(9) 描述调解和正当程序听证会程序的手册内容。
(d)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4.5(d)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4.5(d)(1) 机构或承包商应以标准化格式收集和提供数据,以便部门管理和报告州内所有调解和正当程序活动。机构或承包商应提出具体数据和信息如何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每季度收集并传输给部门的方式。报告应包含数据,以便州获得信息以遵守联邦和州关于监督地方项目的法规。机构或承包商应确定需要收集、分析和格式化的适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案件量、案件状态以及调解和正当程序听证会的结果。
(2)CA 教育 Code § 56504.5(d)(2) 机构或承包商应每季度向部门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6504.5(d)(2)(A) 正式投诉:(i) 投诉数量;(ii) 有调查结果的投诉数量;(iii) 无调查结果的投诉数量;(iv) 未调查、已撤回或无管辖权的投诉数量;(v)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处理的投诉数量;以及 (vi) 待处理的投诉数量。
(B)CA 教育 Code § 56504.5(d)(2)(B) 调解:(i) 与听证请求无关的调解数量;(ii) 与听证请求相关的调解数量;(iii) 与听证请求无关的调解协议数量;(iv) 与听证请求相关的调解协议数量;以及 (v) 待处理的调解数量。
(C)CA 教育 Code § 56504.5(d)(2)(C) 正当程序听证会:(i) 听证请求数量;(ii) 已举行听证会数量;(iii) 在时限和延期到期后发布的决定数量;(iv) 待处理听证会数量;以及 (v) 加急听证会数量。
(3)CA 教育 Code § 56504.5(d)(3) 机构或承包商应向部门提交听证决定报告的纸质副本,并应每季度管理和上传所有经过编辑的报告至部门的听证决定数据库。机构或承包商应能够向部门提供听证会和调解的总成本和个别成本。

Section § 565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特殊教育正当程序听证会所涉及的程序和权利。听证会必须由受过培训且知识渊博的官员主持,并公平进行。这些听证会应在对家长和学生而言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法律确保学生在听证程序期间保留其当前的教育安置,除非另有协议。

家长和相关方享有多种权利,例如获得律师的建议、提交证据以及获取听证会记录。听证官的裁决基于学生是否获得了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单独的程序违规不会使裁决无效,除非它们导致了重大问题,例如剥夺了教育福利。

该法规规定,裁决具有约束力,但可以在法院提起上诉。它还详细说明了提交听证请求的时限,但如果学校隐瞒信息或虚报问题解决方案,则存在例外情况。听证官的信息和资格必须公开维护。

(a)CA 教育 Code § 56505(a) 州级听证会应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定进行。
(b)CA 教育 Code § 56505(b) 听证会应在对家长和学生而言合理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c)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5(c)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5(c)(1) 听证会应由至少具备以下知识和理解能力的人员主持:本部分的规定及相关的州法规和实施条例、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与该法案相关的联邦法规,以及联邦和州法院对本部分和联邦法律的法律解释,并且该人员已根据本款规定圆满完成培训。总监应制定听证官的培训标准、听证官的专业化程度,以及用于确保听证会公平和裁决准确的质量控制机制。
(2)CA 教育 Code § 56505(c)(2) 听证官应具备根据适当的标准法律实践进行听证会的知识和能力。
(3)CA 教育 Code § 56505(c)(3) 听证官应具备根据适当的标准法律实践作出和撰写裁决的知识和能力。
(4)CA 教育 Code § 56505(c)(4) 正当程序听证会不得由《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f)(3)(A)(i)节所列的个人主持。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11(c)(2)节,有资格主持听证会的人员并非仅因其受机构支付报酬担任听证官而成为该机构的雇员。听证官应鼓励听证会各方考虑调解作为听证会的替代方案。
(d)CA 教育 Code § 56505(d)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18(a)节,在听证程序(包括实际的州级听证会)或关于正当程序听证会的司法程序待决期间,除非公共机构和家长另有约定,否则学生应保留其现有安置,但《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33节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首次进入公立学校的学生,经其家长同意,应被安置在公立学校项目中,直至所有程序完成。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18(d)节的规定,如果正当程序听证会中听证官的裁决或行政上诉中州审查官员的裁决同意学生家长关于改变安置是适当的意见,则该安置应被视为州或地方教育机构与家长之间的协议。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518(c)节,如果正当程序听证请求涉及一名儿童的初始服务申请,该儿童正在从第4.4章(自第56425节起)下的早期教育项目过渡到第4.45章(自第56440节起)下为三至五岁(含)有特殊需求个体提供服务的特殊教育项目,并且因已满三岁而不再符合早期教育服务资格,则地方教育机构无需提供该儿童此前一直在接受的早期教育服务。如果该儿童被认定符合三岁及以上儿童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资格,并且家长同意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300(b)节首次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则地方教育机构应提供家长与地方教育机构之间没有争议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e)CA 教育 Code § 56505(e) 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的当事方应享有以下符合州和联邦法规的权利:
(1)CA 教育 Code § 56505(e)(1) 有权由律师以及具有特殊需求个体问题相关专业知识或培训的个人陪同和提供建议。
(2)CA 教育 Code § 56505(e)(2) 有权提交证据、书面论证和口头论证。
(3)CA 教育 Code § 56505(e)(3) 有权对证人进行质证、盘问并强制其出庭。
(4)CA 教育 Code § 56505(e)(4) 有权获得听证会的书面或(经家长选择)电子版逐字记录。
(j)CA 教育 Code § 56505(j) 根据本节进行的听证会中,听证官不得仅凭非实质性程序错误作出裁决,除非听证官认定该非实质性程序错误导致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或妨碍了学生家长参与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的过程。
(k)CA 教育 Code § 56505(k) 本章不排除在本节听证会中因调查结果和裁决而受损害的一方,行使向有管辖权的州法院上诉的权利。受损害方还可以根据《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516节的规定,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论争议金额大小。上诉应在收到听证裁决后90天内提出。在根据第5章(自第56500节起)进行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待决期间,听证会所涉儿童应保留其目前的教育安置,除非公共机构和儿童家长另有约定。根据本小节提起的诉讼应遵守《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516(c)节的规定。
(l)CA 教育 Code § 56505(l) 根据第56501节(a)小节提出的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应在请求方知晓或有理由知晓请求依据的事实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根据《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5(f)(3)(D)节的规定,本小节规定的时限不适用于因以下任一情况而无法请求正当程序听证的家长:
(1)CA 教育 Code § 56505(l)(1) 地方教育机构明确虚假陈述已解决构成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基础的问题。
(2)CA 教育 Code § 56505(l)(2) 地方教育机构未向家长提供本部分要求提供给家长的信息。
(m)CA 教育 Code § 56505(m) 根据《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511(c)节的规定,每个公共机构应根据第56504.5节保存一份担任正当程序听证官的人员名单,该名单应包含每位人员的资格说明。听证官名单应由与部门签订合同负责进行正当程序听证的组织或实体提供给公共机构。
(n)CA 教育 Code § 56505(n)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申请正当程序听证的一方,如果其在2006年10月9日之前(根据当时(l)小节的规定)在三年诉讼时效规定内提交了请求,则不受(l)小节中两年诉讼时效期限的约束。

Section § 56505.1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听证官在教育相关听证会期间可以做的事情。听证官可以提问证人,要求专家讨论相互冲突的意见,并在与案件相关时视察现场。如果所有当事方同意,他们还可以传唤证人,并在需要时命令进行评估,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听证官可以限制未经事先披露的证据,如果涉及其他公共机构,还可以传唤医疗专家作证。最后,他们有权根据听证会的复杂性和当事方的需求设定听证时长限制。

听证官在听证期间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教育 Code § 56505.1(a) 在任何一方当事人提问之前,对证人进行记录在案的提问。
(b)CA 教育 Code § 56505.1(b) 经听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要求意见相左的专家在记录在案的情况下相互讨论一个或多个问题。
(c)CA 教育 Code § 56505.1(c) 当拟议安置地点或多个地点的物理属性存在争议时,视察该地点或多个地点。
(d)CA 教育 Code § 56505.1(d) 如果听证所有当事人同意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身份确定后至少五天且在证人作证之前听证会继续进行,则传唤证人到听证会作证。
(e)CA 教育 Code § 56505.1(e) 命令为听证目的对学生进行公正评估,包括独立教育评估,并暂停听证直至评估完成。根据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502节(d)款的规定,本分项下命令进行的任何评估费用应由公共财政承担,并包含在部门与进行听证的组织或实体之间的合同中。
(f)CA 教育 Code § 56505.1(f) 禁止引入未在听证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听证官披露的任何文件或任何证人的证词,并禁止在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引入未在听证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当事人披露的任何文件或任何证人的证词,根据第56505节(e)分项(7)款的规定。
(g)CA 教育 Code § 56505.1(g) 在涉及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决定中,听证官可以传唤有资格在学生医疗残疾领域提供证据的独立医疗专家作为证人。根据本分项传唤作证的任何证人的费用应包含在部门与进行听证的组织或实体之间的合同中。
(h)CA 教育 Code § 56505.1(h) 在考虑以下所有因素后,设定合理的听证时长限制:
(1)CA 教育 Code § 56505.1(h)(1) 待审议的问题。
(2)CA 教育 Code § 56505.1(h)(2) 待证明事实的复杂性。
(3)CA 教育 Code § 56505.1(h)(3) 当事人及其代表(如有)陈述各自案件的能力。
(4)CA 教育 Code § 56505.1(h)(4) 当事人对其各自案件所需时间的估计。

Section § 565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就将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安置在私立、非宗教学校,或从类似机构获得服务存在争议,听证官不能裁定支持未经特定要求正式认证的学校或机构。在任何相关听证会期间,听证官必须考虑与这些安置和服务相关的具体法律。

(a)CA 教育 Code § 56505.2(a) 听证官不得作出导致将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导致由非公立、非宗教机构为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体提供服务的裁决,如果该学校或机构尚未根据第56366.1条规定获得认证。
(b)CA 教育 Code § 56505.2(b) 听证官在涉及将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由非公立、非宗教机构为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体提供服务问题的正当程序听证会期间,应当考虑第56365条、第56366条和第56366.1条。

Section § 56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学生及其家长在处理特殊教育事务时拥有特定的权利。家长必须收到一份书面通知,告知其权利,该通知应易于理解,并尽可能使用其母语。他们还可以启动为其子女获得特殊教育服务的程序。

家长有权在需要时获得独立教育评估,并参与其子女的教育规划。在进行任何评估或将子女安置到特殊教育项目之前,学区必须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某些情况除外。如果学校提供此选项,家长还可以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接收通知。

除了第56501条(b)款中列举的正当程序听证权利之外,以下正当程序权利适用于学生和家长:
(a)CA 教育 Code § 56506(a) 向家长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权利,该通知应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语言,并以家长的母语(如《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29条所定义)或家长使用的其他沟通方式提供,除非这样做明显不可行。权利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第56341条规定的内容。
(b)CA 教育 Code § 56506(b) 启动将儿童转介至特殊教育服务的权利,根据第56303条。
(c)CA 教育 Code § 56506(c) 获得独立教育评估的权利,根据第56329条(b)款或(c)款。
(d)CA 教育 Code § 56506(d) 参与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的权利,并被告知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可获得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以及所有可用的替代项目,包括公共和非公共项目。
(e)CA 教育 Code § 56506(e) 在对学生进行任何评估之前,应根据第56321条获得家长书面同意,除非公共机构在与评估相关的正当程序听证中胜诉。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300(c)(2)条,在对学生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征求同意且学生的家长未能回应,则无需获得知情家长同意。
(f)CA 教育 Code § 56506(f) 在学生被安置到特殊教育项目之前,应根据第56346条获得家长书面同意。
(g)CA 教育 Code § 56506(g) 有特殊需求个体的家长可以选择通过电子邮件通信接收本章要求的通知,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提供该选项,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5(n)条。

Section § 56507

Explanation

如果你打算在正当程序听证会上由律师代理,你需要提前10天通知对方。忘记通知可能会成为延期听证的充分理由。

听证会结束后,胜诉的家长、监护人或学生可以获得律师费报销,前提是双方同意,或者法官根据特定的美国法律作出裁决。

法院还可以判决败诉家长的律师支付费用,如果案件是轻率的,或者他们的行为不当,例如无故造成延误或增加费用。

公共机构不能使用某些联邦特殊教育资金来支付这些听证会或上诉中的法律费用,但可以将其用于与政策相关的法律工作。听证决定必须清楚地表明各方在所涉问题上的胜诉情况。

(a)CA 教育 Code § 56507(a) 如果正当程序听证会的任何一方打算在州听证会中由律师代理,则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将该意图通知另一方。未能提供该通知应构成延期听证的充分理由。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7(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07(b)(1) 向胜诉的家长、监护人或学生(视情况而定)裁定合理的律师费,只能在行政听证程序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5(i)(3)条作出。
(2)CA 教育 Code § 56507(b)(2) 根据《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5(i)(3)条,法院可酌情在以下情况下,将合理的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判给胜诉的州教育机构或地方教育机构:
(A)CA 教育 Code § 56507(b)(2)(A) 针对提出轻率的、不合理的或没有根据的正当程序听证请求或随后的诉讼事由的家长律师,或针对在诉讼明显变得轻率的、不合理的或没有根据之后仍继续诉讼的家长律师。
(B)CA 教育 Code § 56507(b)(2)(B) 针对家长律师,或针对家长本人,如果家长的正当程序听证请求或随后的诉讼事由是出于任何不当目的而提出的,例如骚扰、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无故增加诉讼费用。
(c)CA 教育 Code § 56507(c) 公共机构不得使用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00条及后续条款)分配的联邦资金,或其他联邦特殊教育资金,用于机构自身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倡导费用,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律师或律师雇员、法律辅助人员或其他有偿倡导者,这些费用与正当程序听证会或将听证决定上诉至法院相关。资金不得用于根据(b)款作为判决一部分获得律师费的胜诉家长。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公共机构将这些资金用于与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00条及后续条款)制定政策和计划或履行职责以及这些计划的行政管理相关的律师服务。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56505条(a)款受合同聘用进行行政听证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d)CA 教育 Code § 56507(d) 听证决定应表明各方在所听证和决定的每个问题上胜诉的程度,包括涉及被列为听证会当事方的其他公共机构的问题。

Section § 56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开发培训材料和举办讲习班,旨在帮助家长、公共机构及其他方面友好地解决争议,共同目标是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

Section § 56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家长在有不同问题时,可以提交多个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即使其中一个请求已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