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教育机构,如果曾在1980-81财政年度为有特殊需求的幼儿提供早期教育项目并获得特殊教育资助,那么为了继续获得州援助,它们必须在随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继续提供这些项目。如果一个机构将其项目转移给另一个机构,只要新机构提供这些项目,原机构就免除此要求。那些必须提供这些项目的机构也有资格获得额外的资助。这项法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作为根据本部分接受州援助的条件,在1980-81财政年度运营针对第56026条所定义的、三岁以下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早期教育项目,并为这些项目获得州或联邦特殊教育援助的地方教育机构,应在1981-82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继续运营早期教育项目。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在1980-81财政年度提供了这些项目,但在随后的年份将项目转移给另一个地方教育机构,则该地方教育机构在项目由其被转移到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的任何年份,应免于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提供项目的地方教育机构,应有资格根据第56432条获得资助。
本条应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项目的重要性,指出这些项目可以帮助减轻残疾的影响,并促进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发展。家长被认为是帮助孩子成长的关键参与者,这些项目通过教育服务和家庭活动让家长参与其中。该法律鼓励随着儿童年龄增长,服务从居家模式逐步过渡到居家和团体相结合的模式,以更好地满足儿童不断变化的需求。它还强调了州和地方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以最大限度地提供支持。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为被认定为有特殊需求(exceptional needs)的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项目,通过积极的家长参与提供教育服务,可以显著减少许多致残状况(disabling conditions)的潜在影响,并在儿童达到学龄时积极影响其后期发展。
根据第56427、56428和56432条规定获得资助的早期教育项目,应由一个跨学科团队(transdisciplinary team)提供一系列连续的项目选择,以满足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多重和多样化需求。认识到家长是婴幼儿的主要老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早期教育项目应包括家庭接受家访和参与根据第56426.1和56426.4条规定的家庭参与活动的机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随着婴幼儿年龄增长,项目重点将从居家服务(home-based services)转向居家服务和团体服务(group services)的结合。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州和地方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应得到协调和最大化。
本节将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针对三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计划应旨在满足其特定需求并支持家庭参与。这些计划旨在促进儿童发展,可包括家庭访视、小组活动和家庭参与。它们必须遵循相关条款的指导方针,并遵守联邦和州针对残疾儿童的要求。

早期教育计划应包括专门为满足从出生到三岁婴幼儿及其家庭的独特需求而设计的服务。早期教育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婴幼儿发展。为实现此目的,该计划应侧重于婴幼儿及其家庭,并应包括家庭访视、小组服务和家庭参与活动。根据第 56427、56428 和 56432 条规定获得资助的早期教育计划应将根据第 56426.1 条规定的居家服务以及根据第 56426.2 条规定的居家和小组服务作为项目选择,并应根据《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s. 1431 to 1445, incl.) 和《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政府法典第 14 篇(自第 95000 条起)提供。
本条将于 199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64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儿提供家庭早期教育服务的具体要求。这些服务必须包括:观察婴儿在日常环境中的发展情况,提供根据其需求量身定制的适龄活动,以及支持照护者促进婴儿的发展。服务还包括帮助父母应对孩子的需求,解决父母的担忧,并协调社区服务。这些服务通常每周进行一到两次,具体频率取决于家庭的需求。这项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教育 Code § 56426.1(a) 根据第56427、56428和56432条规定提供资金的家庭早期教育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教育 Code § 56426.1(a)(1) 观察婴儿在其自然环境中的行为和发展。
(2)CA 教育 Code § 56426.1(a)(2) 提供适合婴儿发展阶段的活动,并根据婴儿的特殊需求专门设计,以促进婴儿的发展。这些活动应符合婴儿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并确保不与其医疗需求相冲突。
(3)CA 教育 Code § 56426.1(a)(3) 向父母、兄弟姐妹以及父母指定的其他照护者示范和演示适合婴儿发展阶段的活动。
(4)CA 教育 Code § 56426.1(a)(4) 与家庭成员以及父母指定的其他照护者互动,以增强和巩固他们发展促进婴儿发展所需技能的能力。
(5)CA 教育 Code § 56426.1(a)(5) 讨论父母关于婴儿和家庭的担忧,并支持父母应对其婴儿的需求。
(6)CA 教育 Code § 56426.1(a)(6) 协助父母解决问题,寻求社区内的其他服务,并协调各机构提供的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426.1(b) 家庭服务的频率应为每周一到两次,具体取决于婴儿和家庭的需求。
(c)CA 教育 Code § 56426.1(c) 本节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针对有特殊发展需求的婴儿的早期教育服务,强调了家访和集体课程相结合的方式。这些服务根据每个婴儿的发展和医疗需求量身定制,侧重于促进社交和探索的个人及集体活动。

治疗师和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也是服务的一部分,在需要时提供专业意见。服务还包括提供合适的设备,并通过教育和支持小组促进家庭参与。请注意,在中心提供的服务不应包括儿童看护。

集体课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周最多三天,每名成人最多照看四名婴儿;家访频率为每月一到八次,具体取决于儿童和家庭的需求。鼓励家长参与,但并非强制要求。

(a)CA 教育 Code § 56426.2(a) 根据第56427、56428和56432条规定资助的早期教育服务,应通过家访和与其他婴儿的集体环境提供,无论父母是否在场。家庭和集体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教育 Code § 56426.2(a)(1) 第56426.1条(a)款中确定的所有服务。
(2)CA 教育 Code § 56426.2(a)(2) 适合发展且根据婴儿的特殊需求专门设计,以促进婴儿发展的集体和个人活动。这些活动应根据婴儿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制定,并确保不与其医疗需求冲突。
(3)CA 教育 Code § 56426.2(a)(3) 婴儿进行社交以及参与游戏和探索活动的机会。
(4)CA 教育 Code § 56426.2(a)(4) 由治疗师、心理学家和其他专家酌情提供的跨学科服务。
(5)CA 教育 Code § 56426.2(a)(5) 获得各种适合发展的设备和专业材料。
(6)CA 教育 Code § 56426.2(a)(6) 家庭参与活动的机会,包括家长教育和家长支持小组。
(b)CA 教育 Code § 56426.2(b) 根据本章在中心提供的服务不应包括儿童看护或临时照护。
(c)CA 教育 Code § 56426.2(c) 集体服务的频率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周最多三天(含三天),并应根据婴儿和家庭的需求确定。
(d)CA 教育 Code § 56426.2(d) 结合集体服务提供的家访频率应为每月一到八次,具体取决于婴儿和家庭的需求。
(e)CA 教育 Code § 56426.2(e) 集体服务应以不超过四名婴儿对一名成人的比例提供。
(f)CA 教育 Code § 56426.2(f) 鼓励家长参与集体服务。
(g)CA 教育 Code § 56426.2(g) 本条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婴幼儿及其家庭除了早期教育之外,还能获得额外的服务,这些服务被称为“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包括言语治疗或物理治疗等,可以根据对孩子和家庭最有利的方式,在家中或中心提供。

除了居家或居家与团体早期教育服务之外,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3节(该节在1986年4月1日的规定)的定义,相关服务应向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相关服务可根据婴幼儿和家庭的需求在居家或中心提供。

Section § 564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由特定条款资助的家庭参与活动,旨在帮助家庭应对抚养婴儿的实际和情感问题。这些活动包括促进婴儿发展的教育项目、帮助家长理解和满足婴儿独特需求的教育和培训、分享经验的支持小组,以及制作适合婴儿发展阶段的玩具。家庭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这些活动,且参与完全自愿。这项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教育 Code § 56426.4(a) 根据第56427、56428和56432条规定资助的家庭参与活动,应支持家庭成员应对抚养其婴儿的实际和情感问题及需求。这些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426.4(a)(1) 提供信息或演示技术以协助家庭促进其婴儿发展的教育项目。
(2)CA 教育 Code § 56426.4(a)(2) 协助家庭理解、规划和满足其婴儿独特需求的家长教育和培训。
(3)CA 教育 Code § 56426.4(a)(3) 分享相似经验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的家长支持小组。
(4)CA 教育 Code § 56426.4(a)(4) 制作适合其婴儿特殊需求和发展的玩具及其他材料的指导。
(b)CA 教育 Code § 56426.4(b) 家庭参与活动的频率应至少每月一次。
(c)CA 教育 Code § 56426.4(c) 家庭参与家庭参与活动应是自愿的。
(d)CA 教育 Code § 56426.4(d) 本节应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6.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团队认为家庭式和小组式早期教育服务都对孩子有益,但家长选择不接受家庭式服务,那么他们仍然必须向孩子提供小组服务。此外,即使家长不想参加家庭活动,如果教育计划认为可以,孩子和家庭仍然可以获得家庭式和小组式服务。

Section § 5642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教育机构应如何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这些服务必须由一个跨学科团队提供,该团队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和家长组成,他们协同合作,支持婴幼儿及其家庭。该团队协助协调并为多个家庭提供服务,并相互提供咨询。必要时,必须提供视力或听力障碍方面的专家,理想情况下,他们是相关案例的主要服务提供者。

该团队可包括来自幼儿特殊教育、言语治疗、护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合格人员,以及家长支持人员。经授权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婴幼儿发展经验,或完成一项培训计划,以确保他们了解正常和特殊发展需求。

(a)CA 教育 Code § 56426.6(a) 早期教育服务应由地方教育机构通过一个跨学科团队提供,该团队由来自不同学科、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家长组成,他们应分享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服务,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服务。每位团队成员应负责为一个或多个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和协调早期教育服务,并应担任其他团队成员的顾问,以及为项目中的其他婴幼儿提供适当的相关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426.6(b) 地方教育机构应向根据《加州法规》第五篇第3030节 (b) 款第 (2)、(5) 或 (13) 项确定的婴幼儿提供服务的早期教育项目,配备具有视力或听力障碍方面专业知识的持证人员,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人员应是这些项目下的主要服务提供者。
(c)CA 教育 Code § 56426.6(c) 跨学科团队可包括但不限于来自以下学科的合格人员:
(1)CA 教育 Code § 56426.6(c)(1) 幼儿特殊教育。
(2)CA 教育 Code § 56426.6(c)(2) 言语和语言治疗。
(3)CA 教育 Code § 56426.6(c)(3) 护理,技能水平不低于注册护士。
(4)CA 教育 Code § 56426.6(c)(4) 社会工作、心理学或心理健康。
(5)CA 教育 Code § 56426.6(c)(5) 职业治疗。
(6)CA 教育 Code § 56426.6(c)(6) 物理治疗。
(7)CA 教育 Code § 56426.6(c)(7) 听力学。
(8)CA 教育 Code § 56426.6(c)(8) 家长互助支持。
(d)CA 教育 Code § 56426.6(d) 经地方教育机构授权为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人员,应在正常和非典型婴幼儿发展方面具有适当经验,并了解有特殊需求婴幼儿家庭的独特需求;如果缺乏该经验和理解,则应为此目的接受全面的培训计划,该计划应作为早期教育服务地方计划人员发展组成部分的一部分进行制定和实施。

Section § 564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医学诊断支持,婴儿能够获得所需的职业疗法和物理疗法。这种疗法必须包含在儿童的个体化家庭服务计划中。这些服务的框架在《政府法典》中有所规定,重点是针对有特定医疗需求的婴儿提供早期干预和支持。

当有医学诊断证明并包含在个体化家庭服务计划中时,应向婴儿提供医疗必需的职业疗法和物理疗法,具体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26.5章(第757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

Section § 564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婴儿的早期教育和相关服务必须根据儿童及其家庭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制,这些需求由制定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的团队确定。该计划应详细说明每项服务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并且家长必须对任何服务给予书面同意。 此外,在制定IFSP时,必须与婴儿的医生进行协商,以确保服务与儿童的医疗需求相符。

Section § 5642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参与幼儿特殊教育的儿童能够顺利过渡到学前教育。在他们满三岁之前,每个孩子都必须有一份根据其需求量身定制的教育计划。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参与这些过渡的规划,并确保教育计划在孩子三岁时准备就绪并开始实施。如果孩子的第三个生日发生在学年期间,只要他们仍然符合资格并有需求,就可以继续接受幼儿服务直到六月。孩子的教育计划团队将在6月30日之前开会审查并更新计划。如果生日在夏季,团队将确定学前特殊教育服务的开始日期。

(a)CA 教育 Code § 56426.9(a)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37(a)(8)条,地方教育机构应确保根据本章参与幼儿特殊教育服务的每个儿童,以及将根据第4.45章(自第56440条起)参与学前教育项目的儿童,顺利有效地过渡到这些学前教育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6426.9(b)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01(b)和300.323(b)条,地方教育机构应在(a)款所述儿童满三岁之前,确保已为该儿童制定并正在实施一份个性化教育计划或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符合为三岁及以上儿童提供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
(c)CA 教育 Code § 56426.9(c)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37(a)(8)条,地方教育机构应参与由指定牵头机构安排的过渡规划会议。
(d)CA 教育 Code § 56426.9(d) 任何在本章下参与幼儿特殊教育服务期间满三岁的儿童,如果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定该学龄前儿童符合第56441.11条的资格,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并认定幼儿特殊教育服务仍然适当,则可以继续服务至当前项目年度的6月30日。不迟于当年6月30日,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应召开会议,审查该学龄前儿童的进展并相应修订个性化教育计划。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应由负责提供学前特殊教育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主持。幼儿特殊教育项目的代表应被邀请参加该会议。如果儿童的第三个生日发生在夏季,儿童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01(b)条,确定个性化教育计划下的服务开始日期。

Section § 564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早期教育服务水平的限制仅与资金分配有关,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在符合儿童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的情况下超越这些限制。但这不会改变该机构获得州政府资助的权利。该法律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第56426.1条和第56426.2条规定的最高服务水平仅适用于根据第56427条、第56428条和第56432条进行的早期教育项目资金分配目的,并且地方教育机构可以依照婴儿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超出这些水平,但不得因此导致本部分项下州政府资助的应享权利水平发生变化。
本条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至少有2,324,000美元的联邦资金(根据《残疾人教育法》拨付给加州)被专门用于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教育项目。这一做法将持续到州教育局和立法机关一致认为不再需要这些资金为止。那些根据其他特定条款无法获得资金的项目,仍可能符合获得这笔资金的资格。这项法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a)CA 教育 Code § 56427(a) 在任何财政年度,拨付给州教育局的联邦酌情资金中,根据《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不少于二百三十四万四千美元 ($2,324,000) 应支出用于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儿及其家庭提供的早期教育项目,直到该局确定且立法机关同意这些资金不再需要用于该目的为止。
(b)CA 教育 Code § 56427(b) 根据第56425条或第56432条不符合获得资金资格的项目,可以根据 (a) 款获得资金。
(c)CA 教育 Code § 56427(c) 本条将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特殊教育项目中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能够持续获得支持。它规定,前几年用于支持这些服务的资源必须继续可用,如果某个地方区域失去了获得这些资源的资格,这些资源必须重新分配给另一个符合资格的区域。

对于1998-99财政年度,法律要求调整资助费率以反映历史通货膨胀率。它概述了根据过去的拨款确定资助的特定计算方法,并使用财产税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调整这些金额。调整还考虑了学生出勤率的变化以及州长预算修订中的任何更新。

(a)CA 教育 Code § 56428(a) 对于1985-8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任何在前一财政年度用于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的教学人员服务单位,应继续用于该目的。如果一个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在前一财政年度运营并可获得资助的全部或部分教学人员服务单位变得不符合资格,公共教育总监应将这些单位分配给另一个地方计划区域,用于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428(b) 在1998-99财政年度,用于计算本章项下州政府资助的教学人员服务单位费率应进行调整,以反映本章项下为每个早期教育服务提供者资助的实际历史通货膨胀调整金额。为进行此项调整,总监应进行以下计算:
(1)CA 教育 Code § 56428(b)(1) 将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在1997-98财政年度从财产税和州政府援助中获得的、在扣除赤字后用于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早期教育的资金金额,除以该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在1997-98财政年度有权为该项目获得的金额。
(2)CA 教育 Code § 56428(b)(2) 将第 (1) 款中确定的金额乘以1997-98财政年度用于计算有特殊需求个体早期教育州政府资助的教学人员服务单位费率,该费率是在应用1998-99财政年度通货膨胀调整之前的费率。
(c)CA 教育 Code § 56428(c) 对于1998-99财政年度,部门应将1998年《预算案》第2.00节第6110-161-0001项的附表 (a) 中的一笔金额转入附表 (b),该金额等于经财政部批准后由部门确定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在1997-98财政年度从财产税中获得的用于有特殊需求个体早期教育项目的资金金额,乘以根据第42238.1节计算的1998-99财政年度通货膨胀系数,并根据1998-99财政年度州长预算五月修订版对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平均每日出勤率的估计增长进行调整。

Section § 56429

Explanation
在加州,地方机构若要获得早期教育服务资金,必须首先获得总监对其计划的批准。该批准有效期为一至四年。计划应详细说明该地区现有的早期教育服务,并包含一项根据《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协调这些服务的策略。此要求于 199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6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幼儿提供早期教育服务。这些服务可以直接由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公共机构的协议或合同提供,或者通过经认证的非公立机构(如学校和医院)提供。当现有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具有成本效益时,鼓励利用他们,并且个别儿童的安置不需要特别的董事会批准。这些服务的资金来源遵循《教育法》中的特定条款。

(a)CA 教育 Code § 56430(a) 早期教育服务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供:
(1)CA 教育 Code § 56430(a)(1) 由地方教育机构直接提供。
(2)CA 教育 Code § 56430(a)(2) 通过地方教育机构与另一个公共机构之间的机构间协议。
(3)CA 教育 Code § 56430(a)(3) 根据第 56369 节,通过与另一个公共机构签订合同。
(4)CA 教育 Code § 56430(a)(4) 根据第 56366 节,通过与经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非公立、非宗教机构签订合同。
(5)CA 教育 Code § 56430(a)(5) 根据第 56361.5 节,通过与非宗教医院签订合同。
(b)CA 教育 Code § 56430(b) 当早期教育服务目前由其他机构提供,并且被认为是提供服务的成本效益高的方式时,强烈鼓励与 (a) 款中确定的机构签订早期教育服务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安置的个别婴儿无需地区理事会或县办公室的特别批准。
(c)CA 教育 Code § 56430(c) 根据本章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应根据第 56427 节、第 56428 节和第 56432 节获得资助。
(d)CA 教育 Code § 56430(d) 本节应于 1998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6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总监制定指导方针,说明地方教育机构如何与私立非营利性学前班或儿童发展中心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专门用于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这些指导方针还将规定这些私立机构必须符合的最低标准才能获得资格。

Section § 564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教育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了获得州政府资助,特殊教育区域必须满足特定的师生比例,例如特殊班级和中心或指定服务为12名学生,资源专家项目为24名学生。任何超出先前资助水平的资金增加都需要总监根据入学人数或班级规模的变化进行批准。

特殊班级的婴幼儿项目额外获得两名助教的资助,资源专家项目则获得一名助教的支持。如果某些标准妨碍提供适当的教育或造成困难,总监可以豁免这些标准,并优先考虑人口稀疏地区或偏远学校。

该法律还确保未经特定资助,州教学单位总数不会增加,并且豁免必须正确使用。该法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a)CA 教育 Code § 56432(a) 自1998-99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起,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应有资格获得州政府资助,用于为三岁以下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服务而运营并可获得资助的教学人员服务单位,条件是这些学生的学生人数除以教学人员服务单位数量不低于以下标准:
(1)CA 教育 Code § 56432(a)(1) 对于特殊班级和中心——12,基于不重复的学生人数。
(2)CA 教育 Code § 56432(a)(2) 对于资源专家项目——24,基于不重复的学生人数。
(3)CA 教育 Code § 56432(a)(3) 对于指定教学和服务——12,基于不重复的学生人数;或39,基于重复的学生人数。
(b)CA 教育 Code § 56432(b) 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只有在总监授权下,方可获得州政府资助,用于为三岁以下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服务而超出上一财政年度第二次主要拨款时运营并可获得资助的教学人员服务单位数量。
(c)CA 教育 Code § 56432(c) 总监应根据本节规定,包括教学人员服务单位的重新分配,基于但不限于以下标准,授权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的资助:
(1)CA 教育 Code § 56432(c)(1) 参加特殊教育项目的三岁以下学生总人数的变化。
(2)CA 教育 Code § 56432(c)(2) 针对每种教学环境,每个教学人员服务单位的高低平均个案量。
(d)CA 教育 Code § 56432(d) 根据本项目获得资助的特殊班级和中心的婴幼儿项目应由两名助教支持,除非总监另有要求。
(e)CA 教育 Code § 56432(e) 根据本项目获得资助的资源专家项目中的婴幼儿服务应由一名助教支持。
(f)CA 教育 Code § 56432(f) 根据本分节分配单位时,总监应仅分配最经济适用的单位。
(g)CA 教育 Code § 56432(g) 尽管有第56211节和第56212节的规定,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可以申请,且总监可以批准豁免本节中规定的任何标准和准则,如果遵守规定会妨碍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或造成不当困难。在批准豁免时,总监应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CA 教育 Code § 56432(g)(1) 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提出的豁免申请,期限不超过三年,旨在专门维持或提高必要的特殊教育服务水平,以满足居住在人口稀疏地区或就读于申请中指定的偏远学校的有特殊需求人士的特殊教育服务要求。
(A)CA 教育 Code § 56432(g)(1)(A) 人口稀疏地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区:
(i)CA 教育 Code § 56432(g)(1)(A)(i) 一个学区或相邻学区的组合,其总入学人数(包括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少于600名学生,且其中一个或多个学校设施是偏远学校。
(ii)CA 教育 Code § 56432(g)(1)(A)(ii) 一个学区或相邻学区的组合,其学生总密度比率(包括幼儿园和1至12年级)低于每平方英里15名学生,且其中一个或多个学校设施是偏远学校。
(B)CA 教育 Code § 56432(g)(1)(B) 偏远学校是指入学人数(包括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少于600名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
(i)CA 教育 Code § 56432(g)(1)(B)(i) 该学校距离最近的学校(包括相邻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内的学校,且入学人数(包括幼儿园和1至12年级)超过600名学生)的平均驾驶时间,经由常用且交通便利的道路,超过45分钟。
(ii)CA 教育 Code § 56432(g)(1)(B)(ii) 该学校因恶劣天气导致道路长时间无法通行,而与最近的学校(包括相邻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内的学校,且入学人数(包括幼儿园和1至12年级)超过600名学生)隔绝。
(iii)CA 教育 Code § 56432(g)(1)(B)(iii) 该学校的规模和位置使得,当其入学人数与平均驾驶时间不超过30分钟(经由常用且交通便利的道路,包括相邻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内的学校)内的两所最大学校的入学人数合并时,合并入学人数(包括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少于600名学生。
(iv)CA 教育 Code § 56432(g)(1)(B)(iv) 该学校是第56030.5条所定义的严重残疾人士,或第56026.5条所定义的低发病率残疾人士的正常就读学校,否则这些人士将被要求通过常用且交通便利的道路,平均单程驾驶时间超过75分钟,才能到达最近的适当项目。
(2)CA 教育 Code § 56432(g)(2) 持牌儿童机构、寄养家庭、住宿医疗机构或类似机构的所在地,这些机构服务三岁以下儿童,且位于地方计划的边界内,如果地方计划中3%或以上的不重复学生人数居住在这些机构中。
(h)CA 教育 Code § 56432(h) 督学根据本条授权单位时,不得增加全州教学人员服务单位的总数以用于州拨款目的,除非年度预算案或其他立法中作出专门用于增加教学人员服务单位数量的拨款。如果作出该增长拨款,督学根据本条授权的单位应受限于以下限制:这些单位只能由该增长拨款资助,不得为这些单位拨付其他资金。
(i)CA 教育 Code § 56432(i) 督学应监督根据(h)款授予豁免而保留或授权的教学人员服务单位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这些教学人员服务单位的使用方式与豁免请求的依据完全一致。
(j)CA 教育 Code § 56432(j) 本条应于1998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