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如何保护有特殊需求学生的个人信息隐私的。它遵循联邦法规,确保姓名、地址或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受到保护。通常,在分享这些信息之前,家长必须给予许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当信息已存在于教育记录中,且法律允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分享时。对于过渡服务或学生在学区外就读私立学校等情况,适用特殊规定。

(a)CA 教育 Code § 56515(a) 除了第27部分第6.5章(自第49060条起)的规定外,关于有特殊需求个体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保密性,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8)条和第1417(c)条以及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部分(自第300.1条起)进行管理和保护,包括第300.611条至第300.626条(含),涵盖家长通知、查阅权、查阅记录、多名儿童的记录、信息类型和位置列表、费用、应家长要求修改记录、听证机会、听证结果、听证程序、同意、信息销毁、儿童隐私权和执行,以及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3(i)条和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229条,涉及纪律信息。
(b)CA 教育 Code § 56515(b) 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32条,本部分所使用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教育 Code § 56515(b)(1) 儿童、儿童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
(2)CA 教育 Code § 56515(b)(2) 儿童的地址。
(3)CA 教育 Code § 56515(b)(3) 个人识别码,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的社会安全号码、学生号码、个人特征列表,或任何其他能够以合理确定性识别儿童的信息。
(c)Copy CA 教育 Code § 56515(c)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515(c)(1) 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622条,在向各方披露个人身份信息之前,应获得家长同意,除非是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622(b)(1)条向参与机构的官员披露,或者信息包含在教育记录中,且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部分(自第99.1条起)的规定,无需家长同意即可披露。除第 (2) 和 (3) 款规定外,在为满足本部分或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部分(自第300.1条起)的要求而向参与机构的官员发布个人身份信息之前,无需家长同意。
(2)CA 教育 Code § 56515(c)(2) 在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321(b)(3)条向提供或支付过渡服务的参与机构官员发布个人身份信息之前,应获得家长同意,或已满18周岁的合格儿童的同意。
(3)CA 教育 Code § 56515(c)(3) 如果儿童已入学或将要入学一所不在家长居住地地方教育机构内的私立学校,则在私立学校所在地的地方教育机构官员与家长居住地的地方教育机构官员之间发布任何关于儿童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前,应获得家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