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根据《残疾人教育法》向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公立特许学校)分配联邦资金。每年,州政府首先分配资金,以匹配这些机构在1999年获得的金额。之后,任何剩余资金的85%将根据每个机构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进行分配。另外15%则根据总监评估的、这些相同区域内贫困儿童的数量进行分配。

对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20 U.S.C. Sec. 1400 set seq.)的联邦资金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1条 (d) 款分配给本州时,地方应享的联邦资金应通过年度《预算案》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教育 Code § 56837(a) 本州应首先向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包括作为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公立特许学校)拨款,金额为该地方教育机构在1999财政年度根据第1411条本应获得的金额。
(b)CA 教育 Code § 56837(b) 在计算 (a) 款项下的拨款后,本州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教育 Code § 56837(b)(1) 将任何剩余资金的85%分配给 (a) 款所述的地方教育机构,分配依据是每个地方教育机构管辖区域内公立和私立小学及中学在校学生的相对数量。
(2)CA 教育 Code § 56837(b)(2) 将剩余资金的15%分配给 (a) 款所述的那些地方教育机构,分配依据是每个地方教育机构管辖区域内贫困儿童的相对数量,由总监确定。

Section § 56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分配用于3至5岁有特殊需求儿童的联邦资金。首先,州政府会向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公立特许学校)拨付他们在1997年本应获得的金额。然后,任何剩余的资金将进行分配:85%根据每个地方教育机构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15%根据经局长确定的生活贫困儿童人数进行分配。

在每个财政年度,对于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9节为3至5岁(含3岁和5岁)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收到的联邦资金,未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9节(d)款为州级活动预留的、可用于地方应享拨款的部分资金,应通过年度《预算法案》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教育 Code § 56838(a) 州应首先向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包括作为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公立特许学校)拨付该地方教育机构在1997联邦财政年度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9节本应获得的金额。
(b)CA 教育 Code § 56838(b) 在根据(a)款计算拨款后,州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教育 Code § 56838(b)(1) 将任何剩余资金的85%分配给(a)款所述的地方教育机构,分配依据是每个地方教育机构管辖区域内公立和私立小学及中学在校学生的相对人数。
(2)CA 教育 Code § 56838(b)(2) 将剩余资金的15%分配给地方教育机构,分配依据是经局长确定的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内生活贫困儿童的相对人数。

Section § 5683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就某些条款而言,督学必须使用最新的可用人口数据,包括关于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的统计数据,前提是这些数据获得美国教育部长的批准。

Section § 568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56837条和第56838条中概述的向地方组织分配联邦资金的规则,也适用于州机构。这些州机构在1997年联邦法律《残疾人教育法》更新之前,需要根据该法律的旧版本有资格获得联邦特殊教育资金。

第56837条和第56838条中关于地方应享权利的联邦资金分配,也应适用于曾有资格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4条(a)款(该条款在《公法105-17号》,即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颁布之前所规定的内容)获得联邦B部分资金的州机构。

Section § 56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教育机构(LEAs)应如何使用《残疾人教育法》的联邦资金用于特殊教育。这些资金必须用于支付特殊教育服务的额外费用,并且是补充而非取代现有的州和地方资金。地方教育机构通常不能从地方资金中减少特殊教育支出,使其低于上一年度的水平,除非出现特定情况,例如员工离职或入学人数减少。如果联邦拨款增加,额外资金有时可以转用于更广泛的教育项目,但如果机构未能达到教育标准,则会受到限制。资金还可以支持早期干预服务。

(a)CA 教育 Code § 56841(a) 通过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B部分获得并经年度预算案拨款的联邦资金,应仅用于以下目的:
(1)CA 教育 Code § 56841(a)(1) 用于向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超额费用。
(2)CA 教育 Code § 56841(a)(2) 用于补充州、地方和其他联邦资金,而非取代这些资金。
(b)CA 教育 Code § 56841(b) 除 (c) 和 (d) 小节另有规定外,资金不得用于将地方教育机构从地方资金中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的教育支出水平,降低至低于前一财政年度的支出水平。
(c)CA 教育 Code § 56841(c) 尽管有 (b) 小节的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减少地方资金的支出水平,如果该减少是由于以下原因:
(1)CA 教育 Code § 56841(c)(1) 特殊教育人员自愿离职(通过退休或其他方式)或因正当理由离职。
(2)CA 教育 Code § 56841(c)(2) 有特殊需求人士入学人数减少。
(3)CA 教育 Code § 56841(c)(3)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本部分规定,终止向一个或多个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特殊教育项目的义务,该项目经总监确定为一项费用极高的项目,因为以下任何一项适用:
(A)CA 教育 Code § 56841(c)(3)(A) 该儿童已离开地方教育机构的管辖范围。
(B)CA 教育 Code § 56841(c)(3)(B) 该儿童已达到地方教育机构为其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的义务终止的年龄。
(C)CA 教育 Code § 56841(c)(3)(C) 该儿童不再需要特殊教育项目。
(4)CA 教育 Code § 56841(c)(4) 终止长期采购的高昂支出,例如设备购置或设施建设。
(d)CA 教育 Code § 56841(d) 尽管有 (a) 小节第 (2) 款和 (b) 小节的规定,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11(f) 条获得的拨款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获得的金额,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减少《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13(a)(2)(A)(iii) 条另行要求的支出水平,减少额不得超过超额部分的 50%。如果地方教育机构行使本小节下的权力,地方教育机构应使用与本小节下减少的支出等额的地方资金,以开展根据联邦《1965 年中小学教育法》(20 U.S.C. Sec. 6301 et seq.) 授权的活动。
(e)CA 教育 Code § 56841(e) 尽管有 (d) 小节的规定,如果总监认定地方教育机构无法建立和维持符合《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13(a) 条要求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项目,或者如果总监已根据《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16 条对地方教育机构采取行动,总监应禁止地方教育机构在该财政年度减少 (d) 小节下的支出水平。
(f)CA 教育 Code § 56841(f)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13(f) 条为早期干预服务支出的资金金额,应计入地方教育机构根据 (d) 小节可减少的最高支出金额。
(g)CA 教育 Code § 56841(g) 尽管有《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13(a)(2)(A) 条或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的任何其他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在任何财政年度使用联邦特殊教育资金,根据联邦《1965 年中小学教育法》(20 U.S.C. Sec. 6301 et seq.) 第 1114 条开展全校范围项目,但在此类项目中使用的金额不得超过参与全校范围项目的有特殊需求人士数量,乘以地方教育机构根据本条在该财政年度收到的金额,再除以该地方教育机构管辖范围内有特殊需求人士的数量。
(h)Copy CA 教育 Code § 56841(h)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841(h)(1) 尽管有 (a) 至 (g) 小节(含)的规定,地方教育机构也可以将联邦特殊教育资金用于《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13(a) 条中规定的其他目的。

Section § 5684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教育法律规定,学区或地方教育机构只能将特定联邦资金的最多15%用于开发项目,以帮助那些需要额外学业或行为支持但未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这项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幼儿园至三年级的学生。他们可以将这笔联邦资金与其他资金(可能来自不同来源)结合使用。

该法律还要求,所有创建的项目都必须遵循联邦干预服务指南,并与其他教育法律保持一致。然而,它不授予任何新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权利。

(a)CA 教育 Code § 56842(a) 地方教育机构在任何财政年度内,用于开发和实施协调的早期干预服务(其中可包括机构间融资结构),以帮助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的学生,特别是幼儿园和1至3年级(含)的学生,这些学生尚未被认定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但需要额外的学业和行为支持才能在普通教育环境中取得成功,所使用的资金不得超过该机构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20 U.S.C. Sec. 1400 et seq.)获得的金额的15%,减去地方教育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3节(a)款第(2)项(C)分项(如有)减少的任何金额,并可与其他资金(其中可包括教育资金以外的资金)结合使用。
(b)CA 教育 Code § 56842(b) 本节规定的协调的早期干预服务的实施,包括活动、报告以及与联邦《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20 U.S.C. Sec. 6301 et seq.)的协调,应由地方教育机构按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3节(f)款的规定执行。
(c)CA 教育 Code § 56842(c) 本节不限制或创设在本部分下获得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的权利。

Section § 56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不得使用《残疾人教育法》的联邦资金来替代或覆盖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州级资助义务。简单来说,联邦政府用于特殊教育的资金不应被用于履行州政府对学校的财政责任,例如与学生人数或通货膨胀调整相关的资助。

为遵守《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节(a)款中关于禁止替代联邦资金的第(17)段以及关于维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州财政支持的第(18)段,州不得使用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0节及后续条款)B部分支付给它的资金,以履行其对地方教育机构的州强制性资助义务,包括基于学生出勤率或入学人数,或基于通货膨胀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