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经费联邦资金分配
Section § 56837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根据《残疾人教育法》向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公立特许学校)分配联邦资金。每年,州政府首先分配资金,以匹配这些机构在1999年获得的金额。之后,任何剩余资金的85%将根据每个机构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入学人数进行分配。另外15%则根据总监评估的、这些相同区域内贫困儿童的数量进行分配。
Section § 568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分配用于3至5岁有特殊需求儿童的联邦资金。首先,州政府会向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公立特许学校)拨付他们在1997年本应获得的金额。然后,任何剩余的资金将进行分配:85%根据每个地方教育机构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15%根据经局长确定的生活贫困儿童人数进行分配。
Section § 56840
本节规定,第56837条和第56838条中概述的向地方组织分配联邦资金的规则,也适用于州机构。这些州机构在1997年联邦法律《残疾人教育法》更新之前,需要根据该法律的旧版本有资格获得联邦特殊教育资金。
Section § 56841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教育机构(LEAs)应如何使用《残疾人教育法》的联邦资金用于特殊教育。这些资金必须用于支付特殊教育服务的额外费用,并且是补充而非取代现有的州和地方资金。地方教育机构通常不能从地方资金中减少特殊教育支出,使其低于上一年度的水平,除非出现特定情况,例如员工离职或入学人数减少。如果联邦拨款增加,额外资金有时可以转用于更广泛的教育项目,但如果机构未能达到教育标准,则会受到限制。资金还可以支持早期干预服务。
Section § 56842
这项加州教育法律规定,学区或地方教育机构只能将特定联邦资金的最多15%用于开发项目,以帮助那些需要额外学业或行为支持但未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这项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幼儿园至三年级的学生。他们可以将这笔联邦资金与其他资金(可能来自不同来源)结合使用。
该法律还要求,所有创建的项目都必须遵循联邦干预服务指南,并与其他教育法律保持一致。然而,它不授予任何新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权利。
Section § 56844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不得使用《残疾人教育法》的联邦资金来替代或覆盖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州级资助义务。简单来说,联邦政府用于特殊教育的资金不应被用于履行州政府对学校的财政责任,例如与学生人数或通货膨胀调整相关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