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56845(a) 教育总监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可以全部或部分扣留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分配给地方教育机构的州资金或联邦资金:
(1)CA 教育 Code § 56845(a)(1) 地方教育机构未能实质性遵守管辖向有特殊需求个人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州法律、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导致未能实质性遵守部门因监督发现或投诉调查而发出的纠正措施命令。
(2)CA 教育 Code § 56845(a)(2) 地方教育机构未能执行正当程序听证官的决定,该决定基于不遵守本部分规定、实施条例、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的规定或实施条例,且该不遵守行为导致剥夺或阻碍向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
(b)CA 教育 Code § 56845(b) 当教育总监认定地方教育机构在遵守管辖向有特殊需求个人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州法律、联邦法律或法规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时,教育总监可以拨付从该地方教育机构扣留的州或联邦资金。
(c)CA 教育 Code § 5684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拨付州资金以抵消任何旨在用于有特殊需求个人(如第 56026 节所定义)的联邦资金,且不得因地方教育机构不遵守州或联邦法律而从其扣留该资金。
(d)CA 教育 Code § 56845(d) 就本节而言,为了与一个或多个地方教育机构签订合同,以服务根据本部分规定未获得服务的有特殊需求个人,部门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从第 10100 节开始)的规定,以及《军事和退伍军人法》第 4 编第 6 章第 6 条(从第 999 节开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