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根据第3章(自第56205条起)要求纳入地方计划的规定外,每个根据第56195.1条(b)款提交地方计划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以及每个根据第56195.1条(c)款提交地方计划的县办公室,应制定书面协议,供参与计划的实体签署。这些协议无需提交给督学。这些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6195.7(a) 根据第4章(自第56300条起)建立的协调的识别、转介和安置系统。
(b)CA 教育 Code § 56195.7(b) 根据第5章(自第56500条起)建立的程序保障。
(c)CA 教育 Code § 56195.7(c) 向地方项目提供的区域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195.7(c)(1) 根据第56368条提供的项目专员服务。
(2)CA 教育 Code § 56195.7(c)(2) 人员发展,包括根据第3条(自第56240条起)对员工、家长和社区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培训。
(3)CA 教育 Code § 56195.7(c)(3) 根据第6章(自第56600条起)进行的评估。
(4)CA 教育 Code § 56195.7(c)(4) 数据收集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5)CA 教育 Code § 56195.7(c)(5) 课程开发。
(6)CA 教育 Code § 56195.7(c)(6) 规定对根据地方计划实施的项目和使用的程序进行持续审查,以及纠正任何已发现问题的机制。
(d)CA 教育 Code § 56195.7(d) 描述与获得资助服务有特殊需求人士的其他地方公共机构协调服务的过程。
(e)CA 教育 Code § 56195.7(e) 描述根据第2章第5.5条(自第56167条起)协调和向安置在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和其他住宿医疗机构的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服务的过程。
(f)CA 教育 Code § 56195.7(f) 描述根据第2章第5条(自第56155条起)协调和向安置在持牌儿童机构和寄养家庭的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服务的过程。
(g)CA 教育 Code § 56195.7(g) 描述根据第56150条协调和向安置在少年法庭学校或县社区学校的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服务的过程。
(h)CA 教育 Code § 56195.7(h) 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预算,该预算应由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维护并向公众开放,涵盖在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内提供项目或服务的实体。预算语言应以公众易于理解的形式呈现。对于每个提供项目或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或其他实体,预算至少应显示以下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195.7(h)(1) 按科目代码和分类列出的上一财政年度支出,以及按相同科目代码分类列出的本财政年度预算。
(2)CA 教育 Code § 56195.7(h)(2) 持证教学和支持人员的数量和类型,包括(如适用)他们被分配到的班级设置类型。
(3)CA 教育 Code § 56195.7(h)(3) 教学助理和其他合格分类人员的数量。
(4)CA 教育 Code § 56195.7(h)(4) 接受每种所提供服务的有特殊需求注册人士的数量。
(i)CA 教育 Code § 56195.7(i) 对于多学区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应描述决策过程,其中应包括描述用于在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内的地方教育机构之间分配州和联邦资金的地方方法。分配资金的地方方法应根据与第56001条(f)款一致并根据第56205条(b)款(3)项建立的决策过程批准。
(j)Copy CA 教育 Code § 56195.7(j)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195.7(j)(1)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3条,每个根据第56195.1条设立的单学区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应制定书面程序,用于对根据第56027条定义并根据第56195条管理的地方计划下实施的项目和根据第56205条使用的程序进行持续审查,并根据(c)款(6)项建立纠正任何已发现问题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