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获得免费、适合其需求的教育,并在最有利于他们的环境中学习。它的目标是为他们提供教育支持和技能,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参与社区。

该法律还侧重于通过尊重其语言和文化的方式,为这些孩子的父母和家庭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源,包括培训和支持,从而增强他们的能力。它鼓励父母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以及更广泛的学校和系统改革。

此外,它还旨在加强和协调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的现有支持服务。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颁布本章并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的要求,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教育 Code § 56400(a) 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根据其需求和能力以及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在尽可能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
(b)CA 教育 Code § 56400(b) 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获得必要的教育支持和服务,以完成学业,并掌握有意义地参与社区所需的技能。
(c)CA 教育 Code § 56400(c) 以语言和文化上肯定的方式,向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父母和家庭提供获取准确信息、专业培训和社区内同伴支持的途径。
(d)CA 教育 Code § 56400(d) 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父母和家庭充分参与其子女的教育、学校改革和全面的系统变革工作。
(e)CA 教育 Code § 56400(e) 在现有地方和区域服务提供系统的基础上,改进、扩展并向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父母和家庭可用的现有资源网络提供协调的技术援助。

Section § 56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教育部拨款设立残疾家庭赋能中心。这些中心旨在支持残疾儿童的家庭。每年2月15日前(如果资金允许)会发放拨款。到2022年3月1日,应向尚无此类中心的地区拨款设立新中心。优先考虑那些帮助家庭从幼儿残疾服务过渡到学龄期服务的申请者。每年需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说明中心设立的进展。部门在设计拨款申请时,必须听取残疾社区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此外,还提供了25,000美元用于聘请承包商协助提案流程。

(a)CA 教育 Code § 56402(a) 部门应拨款设立残疾家庭赋能中心。在运营的第一年,部门应不迟于2002年2月15日拨款。在随后的几年中,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部门应不迟于当年的2月15日拨款,除非(b)款的(1)项另有规定。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402(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402(b)(1) 部门应不迟于2022年3月1日拨款,以在根据“早期启动家庭资源中心”设立的州内41个尚无残疾家庭赋能中心的区域设立新的残疾家庭赋能中心。
(2)CA 教育 Code § 56402(b)(2) 根据本款进行拨款时,局长应优先考虑能够确保家庭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的C部分服务过渡到B部分服务的支持连续性的申请人,无论是由于申请人运营着为三岁以下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支持的项目,还是申请人与运营此类项目的组织紧密合作,并应考虑申请人执行第56408节中规定的活动的能力。
(c)CA 教育 Code § 56402(c) 一旦资金到位,并且每年,直到所有中心都设立完成,部门应向立法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报告,记录根据本节设立新中心的进展情况。
(d)CA 教育 Code § 56402(d) 部门应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包括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成员、残疾成年人、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以及为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社区机构代表,以制定拨款申请。
(e)CA 教育 Code § 56402(e) 二万五千美元($25,000)应从为本章目的拨款的资金中提供给部门,用于聘请外部承包商制定提案请求、分发提案、组建评审团评估提案,并支付与此过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Section § 56404

Explanation

在加州,要获得设立残疾家庭赋能中心的资金,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慈善机构,且主要由残疾儿童的家庭成员或残疾成年人运营。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应是残疾儿童的父母或家庭成员,并且他们应了解当地的残疾服务和教育资源。该组织还需要证明其能够按照相关政府机构制定的特定家庭支持指南提供服务。

为获得根据本章设立残疾家庭赋能中心的资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组织要求:
(a)CA 教育 Code § 56404(a) 须为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节(c)款第(3)项规定,依据《国内税收法典》组建的非营利慈善组织。
(b)CA 教育 Code § 56404(b) 主要由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以及残疾成年人组成。
(c)CA 教育 Code § 56404(c) 各中心董事会成员中,多数须为具有地方或区域残疾系统和教育资源经验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其他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服务残疾成年人的社区机构代表以及其他社区机构。
(d)CA 教育 Code § 56404(d) 须证明有能力依照由“早期启动家庭资源中心”根据《政府法典》第95004节制定并由州发展服务部管理的家庭支持指南,以及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82节和第1483节设立的“家长培训信息中心”提供服务。

Section § 56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残疾家庭赋权中心的补助金发放流程。加州教育部负责发布补助金提案并根据两个关键标准发放这些补助金:一个最低资金基础和一个与区域学校入学人数挂钩的分配机制。最初,每个中心获得至少15万美元的资金,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到24.6万美元。教育部旨在优先考虑在学生符合免费或减价餐资格的地区设立新中心。

这些补助金的申请者必须证明他们了解未受充分服务、有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家庭的需求,能够有效参与社区,并具备提供相关培训和信息的专业知识。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对所有家庭开放,并适应文化和语言偏好。此外,服务应与现有支持组织合作,以促进家庭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

(a)CA 教育 Code § 56406(a) 部门应根据本章发布提案请求、选择受助者并授予补助金。部门授予残疾家庭赋权中心的补助金应基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公式:
(1)CA 教育 Code § 56406(a)(1) 为每个中心设立十五万美元($150,000)的最低基本费率,以根据本章提供基本服务,并服务3至18岁(含)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在18岁生日前曾有个人化教育计划的19至22岁(含)的青少年及其家长和家庭。
(2)CA 教育 Code § 56406(a)(2) 设立一个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学校入学人数确定的分配机制。
(b)CA 教育 Code § 56406(b) 自2021年7月1日起,部门授予残疾家庭赋权中心的补助金应基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公式:
(1)CA 教育 Code § 56406(b)(1) 为每个中心设立二十四万六千美元($246,000)的最低基本费率,以根据本章提供基本服务,并服务3至18岁(含)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在18岁生日前曾有个人化教育计划的19至22岁(含)的青少年及其家长和家庭。
(2)CA 教育 Code § 56406(b)(2) 设立一个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学校入学人数确定的分配机制。
(c)CA 教育 Code § 56406(c) 部门应积极考虑那些提议设立新的残疾家庭赋权中心以服务学生集中度高、符合免费或减价餐资格的区域的申请者。
(d)CA 教育 Code § 56406(d) 每位补助金申请者应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56406(d)(1) 将有效满足所服务区域内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未受充分服务家长和家庭的需求。
(2)CA 教育 Code § 56406(d)(2) 能够定期开展有效的社区参与以评估家庭需求。
(3)CA 教育 Code § 56406(d)(3) 在向家长和家庭提供有效培训和信息以满足其已识别需求方面的专业知识。
(4)CA 教育 Code § 56406(d)(4) 服务将以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方式提供:
(A)CA 教育 Code § 56406(d)(4)(A) 所有家庭都能获得服务,无论文化、语言、地理、社会经济或其他类似障碍。
(B)CA 教育 Code § 56406(d)(4)(B) 服务根据家庭的语言和文化偏好及需求提供。
(C)CA 教育 Code § 56406(d)(4)(C) 服务与区域内现有的家庭支持组织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早期启动家庭资源中心”或其他为三岁以下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支持的组织。
(D)CA 教育 Code § 56406(d)(4)(D) 促进家长和专业人士与地方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以及其他社区机构的积极合作。

Section § 5640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残疾家庭赋能中心在获得资金后所承担的责任。这些中心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家长及家庭提供服务,必须提供培训和信息,与社区组织合作,并帮助家长理解和倡导其子女的需求。它们应支持家长获取服务、了解教育项目,并与教育专业人员有效沟通。中心还需提交年度数据报告,并可应要求参加会议。此外,这些中心持续获得资金的资格将根据其设立日期和履行这些职责的能力,每五年或更频繁地进行评估。

(a)CA 教育 Code § 56408(a) 作为获得资金的条件,每个根据本章获得援助并为3至18岁(含)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在18岁生日前曾有个人化教育计划的19至22岁(含)青少年家长及家庭提供服务的残疾家庭赋能中心,应当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教育 Code § 56408(a)(1) 提供培训和信息,以满足中心服务区域内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家长及家庭的培训和信息需求,特别是那些服务不足的家庭和个人。
(2)CA 教育 Code § 56408(a)(2) 与社区组织合作,包括根据第2章第7条(自第56190节起)设立的社区咨询委员会,根据第52063节和第52069节设立的服务区域内一个或多个地方教育机构的家长咨询委员会,以及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州和地方机构。
(3)CA 教育 Code § 56408(a)(3) 培训和支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家长及家庭,使其能够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教育 Code § 56408(a)(3)(A) 更好地理解其子女残疾的性质及其子女的教育和发展需求,包括在限制最少的教育环境中融合的益处。
(B)CA 教育 Code § 56408(a)(3)(B) 参与旨在解决机会不平等问题的活动,并改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成果。
(C)CA 教育 Code § 56408(a)(3)(C) 以促进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家长与专业人员之间积极关系的模式,倡导子女的需求。
(4)CA 教育 Code § 56408(a)(4) 支持家长如何获取语言无障碍支持,包括口译和书面材料的翻译,这是地方教育机构必须提供的语言无障碍支持之外的额外支持。
(5)CA 教育 Code § 56408(a)(5) 支持家长了解如何转介服务,例如学生和家庭需求支持、喘息服务、身心健康服务,以及根据家庭情况所需的其他必要服务。
(6)CA 教育 Code § 56408(a)(6) 协助家长通过其他项目获取支持,例如寄养青年服务协调项目以及由州发展服务部和康复部管理的项目。
(7)CA 教育 Code § 56408(a)(7) 支持家长与负责提供特殊教育、早期干预和相关服务的人员进行有效沟通。
(8)CA 教育 Code § 56408(a)(8) 在决策过程和个人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中,为家长和家庭提供资源。
(9)CA 教育 Code § 56408(a)(9) 向家长提供关于协助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的各种选择、项目、服务和资源的适当信息。
(10)CA 教育 Code § 56408(a)(10) 在资源允许且应家长要求的情况下,参加个人化教育计划制定会议,该会议包括家长以及负责评估学生特殊教育和早期干预服务资格的人员。
(11)CA 教育 Code § 56408(a)(11) 每年提交数据,按照部门根据第56411节(b)款制定的数据模板,不迟于总监选定的日期。总监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选定此日期。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408(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408(b)(1) 在首次向残疾家庭赋能中心授予拨款后,部门应至少按以下方式评估该中心持续获得资金的资格:
(A)CA 教育 Code § 56408(b)(1)(A) 对于在2020-21财政年度或之后设立的残疾家庭赋能中心,部门应在该中心设立后每五年评估其资格。
(B)CA 教育 Code § 56408(b)(1)(B) 对于在2020-21财政年度之前设立的残疾家庭赋能中心,部门应在2023-24财政年度评估其资格,此后每五年评估一次。
(2)CA 教育 Code § 56408(b)(2) 根据本款进行的评估,应基于残疾家庭赋能中心证明其符合(a)款要求的能力。

Section § 56410

Explanation

加州将设立一个名为“家庭赋能与残障委员会”的机构,主要由残障家庭赋能中心的负责人组成。该委员会还可能包括早期启动家庭资源中心和联邦家长中心的代表。委员会每年将获得24.6万美元,用于协调这些中心在全州的培训和信息,确保家长能够获得支持。

该委员会将建立一个系统,为各中心提供持续的支持和改进。每年将进行一次独立评估,以检查各中心服务的有效性,策略将侧重于更好的管理和更高的客户满意度。此外,委员会将帮助各中心扩大其区域服务能力,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并与州政府合作建立更广泛的支持系统。

应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家庭赋能与残障委员会,由各残障家庭赋能中心的执行主任组成。家庭赋能与残障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亦可包括由州发展服务部资助的早期启动家庭资源中心以及由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 (20 U.S.C. Sec. 1400 et seq.) 资助的家长中心的执行主任或代表。该部门应与在开发全州范围技术援助残障网络方面经验丰富的外部实体签订合同,以促进委员会的工作。应从为残障家庭赋能中心作出的年度拨款中提供二十四万六千美元 ($246,000) 的基本金额,以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家庭赋能与残障委员会应至少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教育 Code § 56410(a) 为残障家庭赋能中心提供培训和信息传播、内容及材料的集中协调,以确保全州家长公平获得培训和信息。
(b)CA 教育 Code § 56410(b) 根据与残障家庭赋能中心主任共同制定的计划,建立技术援助系统和活动,以支持残障家庭赋能中心的持续改进。
(c)CA 教育 Code § 56410(c) 确保外部实体在开发全州范围技术援助残障网络方面提供援助,并对残障家庭赋能中心提供的服务有效性进行年度独立评估,该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第56411条 (b) 款所列数据点的评估。目标应是改进中心管理、家长对所获服务的满意度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
(d)CA 教育 Code § 56410(d) 协助每个中心建设其服务地理区域的能力。
(e)CA 教育 Code § 56410(e) 开展媒体宣传和其他公共教育工作,以促进残障家庭赋能中心的目标。
(f)CA 教育 Code § 56410(f) 支持并与该部门共同参与与根据第52059.5条设立的全州支持系统内的改进活动相符的活动。

Section § 564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为残疾家庭赋能中心建立或更新一个数据追踪和收集系统。该系统应与现有特殊教育数据库协调,避免重复。其目标是评估这些中心的有效性。

此外,部门还需要制定一个数据收集模板,其中包含具体内容,例如家长培训的次数、参加教育计划会议的情况、所服务的残疾类别、人口统计详情以及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分歧。它还要求以标准化方式衡量家长满意度。残疾家庭赋能中心将获得数据报告方面的指导,并听取家庭赋能和残疾委员会的意见。

(a)CA 教育 Code § 56411(a) 部门应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制定或更新一个统一协调的追踪和数据收集系统,并建立或更新基于结果的评估程序和流程,供残疾家庭赋能中心使用,以证明这些中心符合第56408条要求的能力。该追踪和数据收集系统不得与现有特殊教育数据系统重复,并应与之对接。
(b)CA 教育 Code § 56411(b) 部门应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制定一个数据收集模板,供残疾家庭赋能中心使用,该模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411(b)(1) 中心提供的家长和家庭培训次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个性化教育计划和限制最少的教育环境的培训。
(2)CA 教育 Code § 56411(b)(2) 中心人员参加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会议次数。
(3)CA 教育 Code § 56411(b)(3) 中心服务的儿童和青年残疾类别。
(4)CA 教育 Code § 56411(b)(4) 中心服务的家长和学生的族裔人口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残疾情况、学生免费或减价餐资格、英语学习者分类以及家长的主要语言。
(5)CA 教育 Code § 56411(b)(5) 家长与学校或学区之间分歧的性质,以及在中心协助下解决这些分歧的方式。
(6)CA 教育 Code § 56411(b)(6) 以标准化格式在各中心收集的家长对中心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衡量,以便进行可比较的调查结果。
(c)CA 教育 Code § 56411(c) 部门应就如何为本条目的定义和报告数据向残疾家庭赋能中心提供指导。
(d)CA 教育 Code § 56411(d) 部门应与家庭赋能和残疾委员会协商数据收集模板的制定。

Section § 5641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至少四家残疾家庭赋能中心运作满两年后,加州教育部必须聘请一个外部机构来评估这些中心的工作效果。这项评估取决于该财政年度《预算案》中规定的资金是否到位。评估将考察各种因素,例如接受培训的家长人数、中心处理的案件数量、可能避免的诉讼数量以及中心的整体有效性。

Section § 56414

Explanation
加州州教育局只有在州预算案中明确为此目的拨付资金时,才会执行本章所列的任务。

Section § 56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到2023年6月30日,该部门必须确保残疾儿童的父母了解残疾家庭赋能中心。他们需要在其程序保障通知中包含这些信息,解释这些中心的作用,并提供一个包含联系方式的网站。

此外,这些信息应以该部门提供翻译通知的所有语言版本提供,并在其网站上提供一个样本通知。

在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教育 Code § 56415(a) 通过在其程序保障通知中包含有关中心目的的信息以及列出中心联系信息的互联网网站网址,告知残疾儿童的父母可获得残疾家庭赋能中心的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415(b) 将(a)款所述信息纳入该部门程序保障通知的所有翻译版本,以及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维护的程序保障通知样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