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居住在加州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3至21岁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获得与居住在社区的同类人群相同的教育机会。它强调教育应尽可能以包容的方式在这些机构附近提供。此外,它力求保障这些个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即使对于不符合《残疾人教育法》等联邦项目资格的人,法律也规定他们的教育不应被削减。最后,该法律鼓励合作,以增加这些机构教育服务的联邦资金。

(a)CA 教育 Code § 56850(a)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宗旨是,承认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年龄在3至21岁之间、如第56026条所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根据《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和《1973年康复法》(29 U.S.C. Sec. 701 et seq.),有权享有与居住在我们社区的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所享有的教育项目相同的机会。
(b)CA 教育 Code § 5685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服务应在最大程度上适当地、并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在各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附近的社区提供。
(c)CA 教育 Code § 56850(c)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确保所有个人,无论其实际居住地如何,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过程机会和全面的教育服务。
(d)CA 教育 Code § 56850(d)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为不符合《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强制服务资格的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居民指定的教育服务,不应因本章的颁布而以任何方式减少或限制。
(e)CA 教育 Code § 56850(e)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任何为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提供教育服务的合作协议,应力求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财政参与资助这些服务。

Section § 56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居住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并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资格的个人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IEP)的流程。它要求,来自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所在学区的地方教育机构(LEA)代表,必须是制定IEP的跨学科团队的一员。

如果当地学区未能提供代表,则由县教育局补缺。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必须向地方教育机构支付提供该代表的费用。一旦有特殊需求的个人参加社区项目,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审查和修订IEP,这包括让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代表以及该个人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参与。负责IEP的机构有责任确保所有法律保护和通知到位。

(a)CA 教育 Code § 56851(a) 在为居住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符合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服务资格的个人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时,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应在其跨学科团队中纳入来自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所在学区的地方教育机构代表,以及该个人的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教师,具体取决于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是否正在与地方教育机构合作,为居住在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内的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特殊教育项目及相关服务。但是,如果本节要求提供来自学区或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代表的学区或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未能这样做,则由县教育局提供代表。
(b)CA 教育 Code § 56851(b) 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应向地方教育机构报销提供该代表的费用,包括薪资。该代表应有资格提供或监督提供专门设计的教学,以满足有特殊需求人士的独特需求。
(c)CA 教育 Code § 56851(c) 一旦有特殊需求人士参加社区项目,提供特殊教育的地方教育机构应负责审查和修订个性化教育方案,并有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代表以及第56863条 (b) 款所定义的教育权利持有人的参与。负责个性化教育方案的公共机构应负责所有个人保护,包括通知和正当程序。

Section § 56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在为居住在这些医院的有特殊需求的人制定和提供教育项目时,必须遵守联邦法律,例如《残疾人教育法》和《1973年康复法》。每个人的教育和相关服务都必须符合其个性化教育计划。

Section § 568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教育局审查学生接受教育服务的安置是否合适。这项审查是该部门现有项目评估的一部分,重点关注每个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以及用于决定安置的标准。

Section § 5685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对不符合《残疾人教育法》资格的个人所设教育项目的权力保持不变。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将继续提供必要的照护和服务,例如发展服务、健康服务、精神科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健康相关服务包括由医生、护士和治疗师等各类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如果个人在社区项目中需要这些服务,则这些服务仍由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负责。

Section § 568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学校总监以及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的主任,制定机构间的书面协议,以实现法律的目标。这些协议有助于协调州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

此外,在设有州立医院的县,当地县学校总监必须与县教育委员会和州立医院行政主管合作,出于同样的目的制定并更新地方协议。这些地方协议应每年审查和调整,并且经双方同意可随时更改。

(a)CA 教育 Code § 56854(a) 州总监以及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的主任,应当制定书面机构间协议,以实现本章的宗旨。
(b)CA 教育 Code § 56854(b) 对于设有州立医院的每个县,县学校总监经县教育委员会和州立医院行政主管批准,应当制定一份地方书面协议,以实现本章的宗旨。这些协议应当每年审查和更新,并且经协议双方同意,可随时修改。

Section § 56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教育总监确保州立医院能够与社区中的机构签订合同,为有特殊需求的人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这些服务是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个人提供的,前提是他们的教育计划表明他们应该在医院以外的地方接受部分或全部教育。县教育委员会还必须批准由县教育总监管理的任何相关计划。

对于设有州立医院的每个县,县教育总监应确保社区中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州立医院可为此签订合同。此类合同应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任何符合条件的有特殊需求者提供服务,其个性化教育计划规定该个人的教育服务应最适当地全部或部分在医院场地以外的计划中提供。县教育委员会应批准县教育总监根据本章运营的任何计划。

Section § 56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个人安排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如果该个人的教育计划明确指出这些服务应在医院外进行,他们可以与县学校总监、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重要的是,只有在没有合适的公共教育选择时,才能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签订合同。

为了向居住在州立医院的个人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应与县学校总监、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该个人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指明应在州立医院场地以外的计划中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州立医院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之间的合同仅在没有适当的公共教育计划可用时方可签订。

Section § 56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与地方教育机构或私立学校达成协议,在州立医院院区内提供特殊教育。但是,如果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明确规定在医院院区内接受教育,这些协议就不能使用原定用于州立医院学生社区特殊教育项目的资金。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与地方公共教育机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在州立医院院区内为那些其个性化教育计划未表明此类教育和服务应在州立医院院区以外的计划中提供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这些合同不得涉及根据本章规定为州立医院学生提供的社区特殊教育计划所拨付的资金。

Section § 568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表明他们应该在社区学校就读,他们必须从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转到社区学校。这些学校应该位于医院或中心场地之外。

学生应该在普通的社区学校学习,而不是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内的学校,并且特定的合同规定适用于这些社区项目。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只有在获得州公共教育总监以及发展服务部主任或州立医院主任(具体取决于个人所接受的服务类型)的批准后才允许。

(a)CA 教育 Code § 56857.5(a) 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场地内提供学校课程的社区学校机构,应开始有序转移所有其个性化教育计划表明社区学校课程是适当的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学生,到位于社区的学校。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857.5(b)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857.5(b)(a)款所涵盖的所有学生应在社区学校(而非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场地内)接受服务,且本章的合同规定仅适用于社区学校课程中的学生(而非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场地内)。
(c)CA 教育 Code § 56857.5(c) 对(a)款和(b)款的豁免,仅在获得州公共教育总监以及以下任一部门主任批准后方可授予:州发展服务部主任(对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1部(自第4400条起)接受发展性残疾服务的个人),或州立医院主任(对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部(自第4000条起)接受精神健康服务的个人)。

Section § 568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社区学校教育来自医院或发展中心学生的资金拨付流程。每月,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会根据预计费用向县学区总监支付款项。财政年度结束时会计算实际年度费用,如果实际费用超出预付款项,未来的支付款项将进行调整。资金会按比例分配给参与的学区。

(a)CA 教育 Code § 56858(a) 每月第一天,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视情况而定),在县学区总监提交发票后,应向县学区总监支付预计用于支付在社区学校项目中接受教育的医院或发展中心学生的费用。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858(b)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858(b)(a)款所述金额应根据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与州教育部商定的程序确定。
(c)CA 教育 Code § 56858(c) 财政年度结束后,县学区总监应根据(b)款中经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以及州教育部批准的程序,计算在社区学校接受教育的医院学生的实际费用。
(d)CA 教育 Code § 56858(d) 如果计算出的这些学生的实际教育费用高于县学区总监根据(a)款在财政年度收到的总金额,则随后几年的拨款应相应调整。
(e)CA 教育 Code § 56858(e) 县学区总监应按比例向参与的学区分配资金。

Section § 568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教育系统内某些合同的审批流程。合同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由州财政部或州总务部批准。两个部门各有10个工作日来审查合同。这些合同必须在5月15日之前提交给相关部门(即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审批。在合同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处理付款,也不得开始提供教育服务。

(a)CA 教育 Code § 56858.5(a) 本章规定的合同,除非在收到合同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州财政部或州总务部否决,否则生效。每个部门应有10个工作日来审议合同。
(b)CA 教育 Code § 56858.5(b) 合同应酌情在5月15日之前提交给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审批。
(c)CA 教育 Code § 56858.5(c) 在合同批准之前,不得处理付款,且在合同批准之前,不得在社区学校项目中提供教育服务。

Section § 568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合同中包含由州立医院人员提供的服务以及实物服务。实物服务占合同成本的10%,但任何额外的实物服务都需要双方同意。如果对额外服务存在分歧,不应因此延迟合同。此外,如果州立医院增加或撤销实物服务中的州立医院员工,必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县学校总监。

(a)CA 教育 Code § 56858.7(a)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在根据本章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包含实物服务或指派州立医院人员。
(b)CA 教育 Code § 56858.7(b) 合同成本的百分之十应归因于实物服务。超过合同成本百分之十的实物服务应由合同双方共同商定。任何关于超过百分之十的实物服务的异议均不得作为延迟批准合同的理由。
(c)CA 教育 Code § 56858.7(c) 州立医院应就实物州立医院分类人员的启用或撤离,提前60天向县学校总监发出书面通知。

Section § 56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工作的教师,如果教授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必须持有特殊教育证书。如果他们没有这个证书,就应该被重新分配去教那些不属于特殊教育法律范畴的学生。

所有受雇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教育服务的持证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雇员,均应持有适当的加州特殊教育证书。未持有适当加州特殊教育证书的持证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雇员,应被重新分配,为居住在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且不符合《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规定服务资格的人士提供教育服务。

Section § 56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医院负责提供专门运输。

专门运输应由州立医院负责。

Section § 56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州立医院的教育及相关服务人员不会因为新项目而被解雇,或被削减薪资或福利。

州政府部门还必须每年审查新项目对医院职位的影响程度,并将审查结果报告给财政部。

本章无意取代已受雇于由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管理的州立医院的教育及相关服务人员,或减少其薪资或其他员工福利。
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应每年完成一次审查,评估本法案的实施将如何因住院者参与社区教育项目所花费的时间而减少州立医院的职位需求,并应将其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给财政部审批。

Section § 56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告知负责学生教育权利的人,学生可以选择考虑在医院或中心以外的教育项目。“教育权利持有人”可以是父母、监护人、替代父母,或任何负责学生教育利益的成年人。

此外,法律规定,主管持有的任何患者信息和记录必须保密,并符合特定的隐私法案。

(a)CA 教育 Code § 56863(a) 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作为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1973年联邦《康复法》(29 U.S.C. Sec. 701 et seq.)以及本部分和实施条例向教育权利持有人告知其权利的一部分,应当告知教育权利持有人,学生有权考虑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场地以外的教育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6863(b) 就本节而言,“教育权利持有人”指父母、法定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担任儿童父母职责的人、未受财产管理限制的成年学生、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34篇第300.519节任命的替代父母,或任何其他负责保护学生在教育或发展服务(包括任何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人。
(c)CA 教育 Code § 56863(c) 由主管持有的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患者的资料和记录,应当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328节和1974年联邦《隐私法》(公法 93-579)予以保密。

Section § 56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教育资金时,居住在州立医院的有特殊需求的人不应被计算在内。

Section § 56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原本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也可以用于改造社区学校的教室。这特别惠及那些需要社区学校环境作为其定制教育计划一部分的州立医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