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特殊教育区域提交资料,说明他们将如何为三至五岁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这些儿童必须由地方教育机构根据联邦法律要求和其批准的计划提供服务。如果这个年龄段的儿童被认定需要特殊教育,他们就有资格获得。提供这些服务的设施必须遵守安全规定,但可免于遵守某些健康安全章节。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指定年龄段内有特殊需求的儿童。

(a)CA 教育 Code § 56440(a) 每个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应向总监提交,作为地方计划的一部分,关于向年龄在三至五岁(含)之间、如第56026条所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特殊教育和服务的资料。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440(b)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440(b)(a)款中确定的所有年龄在三至五岁(含)之间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应由每个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内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服务,服务范围应符合联邦法律要求,并根据总监批准的地方计划和申请。
(c)CA 教育 Code § 56440(c) 经地方教育机构认定需要特殊教育和服务的年龄在三至五岁(含)之间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应有资格根据本部分获得特殊教育和服务。
(d)CA 教育 Code § 56440(d) 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为本章和第4.4章(自第56425条起)规定的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教育设施,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消防、健康、卫生和建筑安全标准,但不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编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或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的约束。
(e)CA 教育 Code § 56440(e) 本章适用于所有年龄在三至五岁(含)之间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Section § 564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认可针对三至五岁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早期教育项目所带来的益处。它强调了这些项目在减轻残疾影响、提高各种发展技能、预防额外残疾、减轻家庭和社会压力以及减少未来对特殊教育的依赖方面的潜力。这些成果最终可以为社会和教育系统节省资金。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针对三至五岁(含)有特殊需求人士的早期教育项目,如果在适合幼儿的典型环境中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并包括积极的家长参与,可能具有以下作用:
(a)CA 教育 Code § 56441(a) 显著减少任何致残状况的潜在影响。
(b)CA 教育 Code § 56441(b) 在身体发育、认知发育、语言和言语发育、社会心理发育以及自理能力发育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c)CA 教育 Code § 56441(c) 帮助预防继发性致残状况的发生。
(d)CA 教育 Code § 56441(d) 减轻家庭压力。
(e)CA 教育 Code § 56441(e) 减少社会依赖和机构化。
(f)CA 教育 Code § 56441(f) 减少儿童达到学龄后在特殊教育项目中进行特殊班级安置的需求。
(g)CA 教育 Code § 56441(g) 为社会和我们的学校节省大量成本。

Section § 56441.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为有特殊需求的学龄前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必须协调,以避免不同州和地方机构之间的重叠。目标是确保高效的服务交付。公共教育总监负责识别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服务重复。此外,当这些儿童准备过渡到幼儿园时,重点应放在培养他们成功适应未来学校环境的能力上。

(a)CA 教育 Code § 56441.1(a) 州和地方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学龄前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应与其他州和地方机构协调提供。提供类似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应协调并避免重复这些服务。公共教育总监应识别其他州和地方机构提供的类似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441.1(b) 随着学龄前儿童接近进入小学环境的年龄,儿童的准备工作应以幼儿园入学准备和未来的学业成功为导向。

Section § 564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三至五岁有特殊需求的幼儿的早期教育项目,必须提供根据他们及其家庭独特需求量身定制的服务。这些服务既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小组形式提供,并且应该在适合幼儿的典型环境中提供,例如家庭。此外,项目还必须包括家长积极参与的机会。

针对三至五岁(含)有特殊需求的个体提供的早期教育项目,应包括专门设计的服务,以满足学龄前儿童及其家庭的独特需求。为实现此目的,该项目的重点是幼儿及其家庭,并应包括个人服务和小组服务,这些服务应在各种适合幼儿年龄的典型环境中提供,包括家庭,并应包括积极的家长参与机会。

Section § 564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如何向学龄前儿童,特别是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它指出,服务可以是个人化的或小组形式的,包括观察儿童的发展、创建旨在促进发展的定制活动,以及与家庭和教育工作者协调。该法规强调了适合儿童医疗需求并根据其独特教育计划量身定制的活动。它还鼓励家长参与,帮助家长寻找额外的社区服务,并强调游戏、自尊和学前技能。小组服务的持续时间通常每天不超过四小时,除非由一个特别团队另行决定。

(a)CA 教育 Code § 56441.3(a) 可向学龄前儿童提供个人或小组早期教育服务,且应包括:
(1)CA 教育 Code § 56441.3(a)(1) 观察和监测儿童在其环境中的行为和发展。
(2)CA 教育 Code § 56441.3(a)(2) 提供适合学龄前儿童发展且根据儿童特殊需求专门设计的活动,以促进儿童发展。这些活动应符合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应在制定时确保不与其医疗需求冲突。
(3)CA 教育 Code § 56441.3(a)(3) 根据需要,与家庭成员、普通学龄前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互动和咨询,以演示根据第56441.4条在适当环境中实施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所必需的适合发展的活动,以及为促进儿童教育发展而加强其技能扩展所必需的活动。这些互动和咨询可包括家庭参与活动。
(4)CA 教育 Code § 56441.3(a)(4) 协助家长寻求和协调社区中可能由各种机构为其子女提供的其他服务。
(5)CA 教育 Code § 56441.3(a)(5) 为幼儿提供参与游戏和探索活动、培养自尊以及发展学前技能的机会。
(6)CA 教育 Code § 56441.3(a)(6) 提供各种适合发展的设备和专业材料。
(7)CA 教育 Code § 56441.3(a)(7) 提供《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13节所定义的相关服务,其中包括家长咨询和培训,以帮助家长了解其子女的特殊需求及其子女的发展,以该节在1987年5月1日时的规定为准。
(b)CA 教育 Code § 56441.3(b) 小组服务的持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四小时,除非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另有决定。

Section § 564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各种适当场所。这些场所包括常规的学前教育项目、儿童发展中心、家庭日间照护所、儿童的日常环境(如家庭)、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共享项目的特殊场所、包含非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学前教育项目,以及适合儿童年龄和需求的公立学校环境。

这些服务的适当场所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教育 Code § 56441.4(a) 常规的公立或私立非宗教性学前教育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6441.4(b) 儿童发展中心或家庭日间照护所。
(c)CA 教育 Code § 56441.4(c) 儿童的常规环境,其中可能包括家庭。
(d)CA 教育 Code § 56441.4(d) 一个特殊场所,其中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项目彼此邻近,并有机会共享资源和课程。
(e)CA 教育 Code § 56441.4(e) 一个特殊教育学前教育项目,其中有非残疾儿童全程或部分时间参加。
(f)CA 教育 Code § 56441.4(f) 一个公立学校环境,提供由学区总监界定的适合年龄的环境、材料和服务。

Section § 564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团体环境中,三至五岁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所需的成人监督人数。它指出,由于这些儿童的特殊需求,他们需要比普通学龄前儿童更多的成人监督。具体而言,对于该年龄段的重度残疾儿童,每五名儿童至少需要一名成人。

Section § 564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必须由一个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协作提供,具体细节在另一节中说明。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与常规幼儿园教师和其他专家进行咨询、提供评估,并为儿童提供直接服务。

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应通过第 (56426.6) 节所述的专业人员跨学科团队方法提供。早期教育项目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包括与常规学前项目提供者进行咨询、与其他专家进行咨询、评估服务以及直接服务。

Section § 5644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语言和言语专家可以服务的有特殊需求的幼儿(三至五岁)人数上限为40名。此外,督学需要为处理这些儿童的专家个案量提供指导方针或提出法规建议,并且这项工作应在1988年1月1日前完成。

(a)CA 教育 Code § 56441.7(a) 专门为年龄在三至五岁(含)之间、有特殊需求者(如第56441.11条或第56026条所定义)提供服务的语言和言语专家的最大个案量不得超过40人。
(b)CA 教育 Code § 56441.7(b) 督学应不迟于1988年1月1日,向地方教育机构发布针对年龄在三至五岁(含)之间、有特殊需求者的个案量指导方针或拟议法规。

Section § 5644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向学龄前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的不同方式。这些方式包括由地方教育机构直接提供,通过与另一公共机构签订协议,或通过与公共机构、经认证的非公立学校或机构,或非宗教医院签订合同。每种选择都涉及合作或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

针对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服务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提供:
(a)CA 教育 Code § 56441.8(a) 由地方教育机构直接提供。
(b)CA 教育 Code § 56441.8(b) 通过地方教育机构与其他公共机构之间的机构间协议。
(c)CA 教育 Code § 56441.8(c) 根据第56369条,通过与另一公共机构签订合同。
(d)CA 教育 Code § 56441.8(d) 根据第56366条,通过与经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非公立、非宗教机构签订合同。
(e)CA 教育 Code § 56441.8(e) 根据第56361.5条,通过与非宗教医院签订合同。

Section § 56441.9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学区或县学校在某些机构能够比现有提供者更具成本效益地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时,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签订此类合同后,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无需单独批准每个学龄前儿童的安置。

Section § 5644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三至五岁学龄前儿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的资格。要获得资格,儿童必须患有特定的残疾,如自闭症、耳聋或需要量身定制教育服务的既定医疗残疾。儿童的需求必须足够显著,以至于在没有额外支持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常规教育环境得到满足。重要的是,主要由于语言障碍或社会经济因素导致困难的儿童不符合此标准。

如果常规测试不适用于儿童,则必须使用替代评估方法。局长负责提供培训和监督,以确保资格标准得到正确应用。此外,如果新的联邦法律要求为更年幼的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这些标准可能会被重新审议。

(a)CA 教育 Code § 56441.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b)款中的特殊教育资格标准应适用于三至五岁学龄前儿童。
(b)CA 教育 Code § 56441.11(b) 三至五岁学龄前儿童,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则具备需要幼儿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资格:
(1)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 被认定患有以下残疾状况之一,如《联邦法规典》第34篇第300.8节所定义,或患有(d)款所定义的既定医疗残疾:
(A)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A) 自闭症。
(B)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B) 聋盲。
(C)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C) 耳聋。
(D)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D) 听力障碍。
(E)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E) 智力障碍。
(F)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F) 多重残疾。
(G)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G) 骨科障碍。
(H)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H) 其他健康障碍。
(I)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I) 情绪障碍。
(J)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J) 特定学习障碍。
(K)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K) 语音、流畅性、语言和发音方面的一种或多种言语或语言障碍。
(L)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L) 创伤性脑损伤。
(M)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M) 视力障碍。
(N)CA 教育 Code § 56441.11(b)(1)(N) 既定医疗残疾。
(2)CA 教育 Code § 56441.11(b)(2) 需要专门设计的教学或服务,如第56441.2节和第56441.3节所定义。
(3)CA 教育 Code § 56441.11(b)(3) 其需求无法通过修改家庭或学校(或两者)的常规环境来满足,且在没有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确定的持续监督或支持的情况下无法满足。
(4)CA 教育 Code § 56441.11(b)(4) 符合《加州法规典》第5篇第3030节中规定的资格标准。
(c)CA 教育 Code § 56441.11(c) 如果儿童不符合其他资格标准,且其教育需求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则不具备特殊教育和服务的资格:
(1)CA 教育 Code § 56441.11(c)(1) 不熟悉英语。
(2)CA 教育 Code § 56441.11(c)(2) 暂时性身体残疾。
(3)CA 教育 Code § 56441.11(c)(3) 社会适应不良。
(4)CA 教育 Code § 56441.11(c)(4) 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
(d)CA 教育 Code § 56441.11(d) 就本节而言,“既定医疗残疾”指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认定其极有可能需要特殊教育和服务的致残性医疗状况或先天性综合征。
(e)CA 教育 Code § 56441.11(e) 当标准化测试被认为对三至五岁的儿童无效时,应使用评估计划中规定的替代方法,包括量表、工具、观察和访谈。
(f)CA 教育 Code § 56441.11(f) 为了实施(b)款中的资格标准,局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56441.11(f)(1) 提供关于符合发展阶段的实践、替代评估和安置选择的培训。
(2)CA 教育 Code § 56441.11(f)(2) 提供基于研究的审查,以制定针对幼儿的符合发展阶段的申请标准。
(3)CA 教育 Code § 56441.11(f)(3) 提供项目监督,以确保资格标准的适当使用。
(g)CA 教育 Code § 56441.11(g) 如果颁布立法强制要求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向残疾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局长应重新考虑三至五岁学龄前儿童的资格标准,并向立法机关建议适当的修改。

Section § 564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教育局长为有特殊需求的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项目提供培训和支持。他们需要制定方法,在将儿童转介到特殊服务之前,调整常规项目,为项目提供者设定指导方针,并为这些项目设计课程和内容。此外,他们必须为在这些项目中工作的人员制定标准,并制定一项计划,以解决那些需要特殊教育服务、来自不同文化背景或英语水平有限的儿童的独特需求。

局长应为有特殊需求的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项目实施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并应制定:
(a)CA 教育 Code § 56441.13(a) 在转介前对常规项目进行修改的方法和模式。
(b)CA 教育 Code § 56441.13(b) 项目提供者的指南。
(c)CA 教育 Code § 56441.13(c) 项目的课程和内容。
(d)CA 教育 Code § 56441.13(d) 项目提供者的人员标准。
(e)CA 教育 Code § 56441.13(e) 一项计划,以满足需要特殊教育服务、英语水平有限以及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学龄前儿童的独特需求。

Section § 5644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特殊需求的幼儿,特别是三至五岁的儿童,其交通需求必须在地方交通政策中予以解决。这是特殊教育服务更广泛要求的一部分。

满足年龄在三至五岁(含)有特殊需求个体特殊教育交通需求的标准和方案,应当纳入根据第56195.8条(b)款第(5)项要求制定的地方交通政策中。

Section § 564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局长确保学前教育项目以及针对三至五岁有特殊需求儿童的项目在全州和地方区域得到良好协调。

Section § 564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教育部修订其与联邦机构的协议,以允许地方学校与“启智计划”项目合作,为三至五岁的幼儿提供特殊教育。它还明确指出,为此目的提供给“启智计划”的任何额外资金必须是额外支持,不应取代“启智计划”已获得的现有资金。

Section § 56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有特殊需求的幼儿从学前班过渡到幼儿园或一年级。在他们升学前,必须重新评估他们是否仍需要特殊教育服务。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他们取得的进步不会因为过快地取消支持而丧失。 过渡过程包括一个计划,用于监测他们持续的成功,并确定他们是否需要强度较低的特殊教育。在特殊教育即将结束时,会记录他们当前的学习能力和偏好的学习方式。这些信息会分享给他们新的普通教育老师,以确保顺利过渡。

Section § 564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特殊教育资金不得用于普通学前教育服务,也不得用于与特殊教育无关或本章未允许的任何教学服务。

Section § 564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非教育性公共机构仍需帮助支付三至五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费用。法律还规定,这些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提供这项教育支持,就削减医疗及其他援助,或改变根据《社会保障法》特定条款提供的福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