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项目三至五岁(含)有特殊教育需求人士的特殊教育项目
Section § 56440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特殊教育区域提交资料,说明他们将如何为三至五岁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这些儿童必须由地方教育机构根据联邦法律要求和其批准的计划提供服务。如果这个年龄段的儿童被认定需要特殊教育,他们就有资格获得。提供这些服务的设施必须遵守安全规定,但可免于遵守某些健康安全章节。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指定年龄段内有特殊需求的儿童。
Section § 56441
本法律认可针对三至五岁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早期教育项目所带来的益处。它强调了这些项目在减轻残疾影响、提高各种发展技能、预防额外残疾、减轻家庭和社会压力以及减少未来对特殊教育的依赖方面的潜力。这些成果最终可以为社会和教育系统节省资金。
Section § 56441.1
本节强调,为有特殊需求的学龄前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必须协调,以避免不同州和地方机构之间的重叠。目标是确保高效的服务交付。公共教育总监负责识别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服务重复。此外,当这些儿童准备过渡到幼儿园时,重点应放在培养他们成功适应未来学校环境的能力上。
Section § 56441.2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三至五岁有特殊需求的幼儿的早期教育项目,必须提供根据他们及其家庭独特需求量身定制的服务。这些服务既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小组形式提供,并且应该在适合幼儿的典型环境中提供,例如家庭。此外,项目还必须包括家长积极参与的机会。
Section § 56441.3
本法律概述了如何向学龄前儿童,特别是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它指出,服务可以是个人化的或小组形式的,包括观察儿童的发展、创建旨在促进发展的定制活动,以及与家庭和教育工作者协调。该法规强调了适合儿童医疗需求并根据其独特教育计划量身定制的活动。它还鼓励家长参与,帮助家长寻找额外的社区服务,并强调游戏、自尊和学前技能。小组服务的持续时间通常每天不超过四小时,除非由一个特别团队另行决定。
Section § 56441.4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各种适当场所。这些场所包括常规的学前教育项目、儿童发展中心、家庭日间照护所、儿童的日常环境(如家庭)、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共享项目的特殊场所、包含非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学前教育项目,以及适合儿童年龄和需求的公立学校环境。
Section § 56441.5
Section § 56441.6
这项法律规定,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必须由一个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协作提供,具体细节在另一节中说明。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与常规幼儿园教师和其他专家进行咨询、提供评估,并为儿童提供直接服务。
Section § 56441.7
本节规定,语言和言语专家可以服务的有特殊需求的幼儿(三至五岁)人数上限为40名。此外,督学需要为处理这些儿童的专家个案量提供指导方针或提出法规建议,并且这项工作应在1988年1月1日前完成。
Section § 56441.8
本法律解释了向学龄前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的不同方式。这些方式包括由地方教育机构直接提供,通过与另一公共机构签订协议,或通过与公共机构、经认证的非公立学校或机构,或非宗教医院签订合同。每种选择都涉及合作或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56441.9
Section § 56441.11
本法律规定了三至五岁学龄前儿童获得特殊教育服务的资格。要获得资格,儿童必须患有特定的残疾,如自闭症、耳聋或需要量身定制教育服务的既定医疗残疾。儿童的需求必须足够显著,以至于在没有额外支持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常规教育环境得到满足。重要的是,主要由于语言障碍或社会经济因素导致困难的儿童不符合此标准。
如果常规测试不适用于儿童,则必须使用替代评估方法。局长负责提供培训和监督,以确保资格标准得到正确应用。此外,如果新的联邦法律要求为更年幼的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这些标准可能会被重新审议。
Section § 56441.13
这项法律要求教育局长为有特殊需求的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项目提供培训和支持。他们需要制定方法,在将儿童转介到特殊服务之前,调整常规项目,为项目提供者设定指导方针,并为这些项目设计课程和内容。此外,他们必须为在这些项目中工作的人员制定标准,并制定一项计划,以解决那些需要特殊教育服务、来自不同文化背景或英语水平有限的儿童的独特需求。
Section § 56441.14
这项法律规定,有特殊需求的幼儿,特别是三至五岁的儿童,其交通需求必须在地方交通政策中予以解决。这是特殊教育服务更广泛要求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