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有特殊需求的人都有权获得适合其独特需求的免费公共教育。特殊教育对于确保残疾学生能在适当的环境中与非残疾学生互动至关重要。

它提供多种项目选择,例如在学校、家中甚至医院上课,以便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支持。目标是在《特殊教育总计划》下改进和统一加州的特殊教育,同时维护联邦法律,如《残疾人教育法》(IDEA)。

该法律强调不剥夺《残疾人教育法》所赋予的任何权利,并旨在使加州的教育项目达到或超越这些法律实施之前的水平。

(a)CA 教育 Code § 560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所有有特殊需求的人都有权参与免费的、适当的公共教育,并且需要为这些人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服务,以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教育机会的权利,从而满足他们独特的需求。
(b)CA 教育 Code § 56000(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特殊教育是整个公共教育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以促进残疾儿童或青少年与非残疾儿童或青少年之间最大程度互动的方式提供教育,其方式应适合双方的需求。
(c)CA 教育 Code § 56000(c)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特殊教育提供全面的项目选择,包括在教室、家庭、医院和机构以及其他环境中进行的教学,以及体育教育,以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满足教育和服务需求。
(d)CA 教育 Code § 5600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特殊教育总计划》的灵活项目设计,统一和改进加州的特殊教育项目。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确保所有有特殊需求的人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获得其适当项目和服务的权利,这些项目和服务旨在满足他们独特的需求。
(e)CA 教育 Code § 56000(e)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本部分不废除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赋予有特殊需求者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任何权利。立法机关的意图也是,本部分不设定高于国会根据《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设定的特殊需求者教育标准。
(f)CA 教育 Code § 56000(f)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特殊教育总计划》为有特殊需求者提供教育机会,该机会应等于或优于在本部分项目实施之前所提供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以前在残疾学生发展中心接受服务的个人所获得的机会。
(g)CA 教育 Code § 56000(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学区和县级办公室应按照本部分规定实施《特殊教育总计划》中阐述的特殊教育项目重组。

Section § 56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低发残疾学生,特别是听障或聋哑学生的独特教育需求。不到1%的学生患有这些残疾,因此需要专业的服务和资源。法律强调,必须认识并适应这些学生的沟通模式,无论是手语还是口头和听觉方法。它强调教育项目应尊重和发展这些沟通技能,并确保教师和工作人员在这些领域得到适当培训。

该法律还强调了让家长和聋哑人士参与教育过程的重要性,提供榜样,并确保学生能够参与所有学校活动。它旨在创建一个学习环境,让聋哑和听障学生能够与具有相似语言技能的同伴互动,并考虑适当的项目、人员和资源的更广泛参与。最终目标是为这些学生创造一个包容和支持性的教育环境,尊重他们的独特需求和职业目标。

(a)CA 教育 Code § 56000.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1)CA 教育 Code § 56000.5(a)(1) 低发残疾学生作为一个群体,在全州幼儿园至12年级的总入学人数中占比不到1%。
(2)CA 教育 Code § 56000.5(a)(2) 低发残疾学生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服务、设备和材料。
(b)CA 教育 Code § 56000.5(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
(1)CA 教育 Code § 56000.5(b)(1) 耳聋涉及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与他人沟通的能力。许多听障和聋哑儿童使用适当的沟通模式,即手语,这可能是他们的主要语言,而另一些则通过口头和听觉方式表达和接收语言,无论是否有视觉信号或提示。还有一些,通常是年幼的听障和聋哑儿童,缺乏任何重要的语言技能。为了听障和聋哑儿童的福祉和成长,教育项目必须认识到耳聋的独特性,并确保所有听障和聋哑儿童都拥有适当、持续且完全无障碍的教育机会。
(2)CA 教育 Code § 56000.5(b)(2) 听障和聋哑儿童,像所有儿童一样,必须接受一种教育,在这种教育中,他们独特的沟通模式受到尊重、利用并发展到适当的熟练程度。
(3)CA 教育 Code § 56000.5(b)(3) 听障和聋哑儿童必须接受一种教育,在这种教育中,特殊教育教师、心理学家、言语治疗师、评估员、行政人员和其他特殊教育人员理解耳聋的独特性,并经过专门培训以与听障和聋哑学生合作。听障和聋哑儿童必须接受一种教育,在这种教育中,他们的特殊教育教师精通这些儿童的主要语言模式。
(4)CA 教育 Code § 56000.5(b)(4) 听障和聋哑儿童,像所有儿童一样,必须接受一种教育,在这种教育中,有足够数量的语言模式同伴,他们可以与这些同伴直接沟通,并且这些同伴的年龄和能力水平相同或大致相同。
(5)CA 教育 Code § 56000.5(b)(5) 听障和聋哑儿童必须接受一种教育,在这种教育中,他们的父母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听障和聋哑人士参与确定项目的范围、内容和目的。
(6)CA 教育 Code § 56000.5(b)(6) 听障和聋哑儿童将受益于一种教育,在这种教育中,他们能够接触到听障和聋哑榜样。
(7)CA 教育 Code § 56000.5(b)(7) 听障和聋哑儿童,像所有儿童一样,必须拥有能够直接和适当参与教育过程所有组成部分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课间休息、午餐以及课外社交和体育活动。
(8)CA 教育 Code § 56000.5(b)(8) 听障和聋哑儿童,像所有儿童一样,必须拥有能够满足其独特职业需求的项目,包括适当的研究、课程、计划、人员和外展服务。
(9)CA 教育 Code § 56000.5(b)(9) 每个听障和聋哑儿童都应确定其限制最少的教育环境,并考虑到这些立法发现和声明。
(10)CA 教育 Code § 56000.5(b)(10) 鉴于其独特的沟通需求,听障和聋哑儿童将受益于为低发残疾儿童开发和实施区域项目。

Section § 5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述了加州特殊教育项目的目标。它确保每位有特殊需求的人士都能获得适合其需求的教育,直至他们完成学业或达到特定标准。三至五岁的儿童,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三岁以下的儿童,均可获得特殊教育。项目必须有书面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并应征求社区意见。特殊教育旨在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学校环境,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标签化。评估必须是非歧视性的、文化敏感的,并应使用多种工具,必要时使用个人的母语。法律要求与其他机构协调并提供心理服务。此外,还强调了持续的项目评估和合格人员的聘用,以及努力雇用残疾人士。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特殊教育项目应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6001(a) 确保每位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在公共资助的项目中获得适合其需求的教育,直至其完成规定的学业课程或达到规定的熟练程度标准。
(b)CA 教育 Code § 56001(b) 所有三至五岁需要特殊教育和服务的儿童均应获得早期教育机会。
(c)CA 教育 Code § 56001(c) 根据第 4.4 章(自第 56425 条起)、本部分的适当条款以及《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政府法典第 14 篇(自第 95000 条起)),应向三岁以下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机会。
(d)CA 教育 Code § 56001(d) 任何三岁以下、可能符合特殊教育条件的儿童,应获得根据《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政府法典第 14 篇(自第 95000 条起))以及《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39 条和实施条例所提供的保护。
(e)CA 教育 Code § 56001(e) 每位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应在书面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明确其教育目标、目的以及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f)CA 教育 Code § 56001(f) 教育项目应根据经批准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提供,该计划应按照本部分规定阐明项目的各项要素。该特殊教育计划应在社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以及由其所代表的群体选出的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适当代表的共同参与下制定,以确保有效的参与和沟通。
(g)CA 教育 Code § 56001(g) 应向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特殊辅助项目,以促进其与普通学生群体最大程度的互动,互动方式应同时适合双方的需求,并考虑到听障或聋哑儿童对足够数量的同龄和同语言模式伙伴的需求,以及对精通其主要语言模式的特殊教育教师的需求。
(h)CA 教育 Code § 56001(h) 当不再需要特殊教育服务时,学生应转出特殊教育项目。
(i)CA 教育 Code § 56001(i) 在为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时,应避免不必要的标签使用。
(j)CA 教育 Code § 56001(j) 针对有特殊需求人士的评估和安置程序及材料应经过选择和管理,以避免种族、文化或性别歧视。任何单一评估工具均不得作为决定学生安置的唯一标准。评估和安置的程序及材料应采用该人士的沟通模式。对于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如第 52163 条 (m) 款和《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01 条 (18) 款所定义),所使用的程序和材料应采用该人士的母语(如《美国法典》第 20 篇第 1401 条 (20) 款所定义)。所有评估材料和程序均应根据第 56320 条进行选择和管理。
(k)CA 教育 Code § 56001(k) 教育项目应与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协调,包括学前班、儿童发展项目、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以及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的大专和成人项目。
(l)CA 教育 Code § 56001(l) 应向每个学校提供有特殊需求人士的心理和健康服务。
(m)CA 教育 Code § 56001(m) 地方教育机构应对这些特殊教育项目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以确保提供最高质量的教育。
(n)CA 教育 Code § 56001(n) 应根据资格认证要求聘用适当的合格人员,以履行地方计划的职责,并积极努力聘用合格的残疾人士。
(o)CA 教育 Code § 56001(o) 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人员应充分准备,为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教育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