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目的
Section § 56000
本法律规定,所有有特殊需求的人都有权获得适合其独特需求的免费公共教育。特殊教育对于确保残疾学生能在适当的环境中与非残疾学生互动至关重要。
它提供多种项目选择,例如在学校、家中甚至医院上课,以便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支持。目标是在《特殊教育总计划》下改进和统一加州的特殊教育,同时维护联邦法律,如《残疾人教育法》(IDEA)。
该法律强调不剥夺《残疾人教育法》所赋予的任何权利,并旨在使加州的教育项目达到或超越这些法律实施之前的水平。
Section § 56000.5
这项法律强调了低发残疾学生,特别是听障或聋哑学生的独特教育需求。不到1%的学生患有这些残疾,因此需要专业的服务和资源。法律强调,必须认识并适应这些学生的沟通模式,无论是手语还是口头和听觉方法。它强调教育项目应尊重和发展这些沟通技能,并确保教师和工作人员在这些领域得到适当培训。
该法律还强调了让家长和聋哑人士参与教育过程的重要性,提供榜样,并确保学生能够参与所有学校活动。它旨在创建一个学习环境,让聋哑和听障学生能够与具有相似语言技能的同伴互动,并考虑适当的项目、人员和资源的更广泛参与。最终目标是为这些学生创造一个包容和支持性的教育环境,尊重他们的独特需求和职业目标。
Section § 56001
这项法律阐述了加州特殊教育项目的目标。它确保每位有特殊需求的人士都能获得适合其需求的教育,直至他们完成学业或达到特定标准。三至五岁的儿童,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三岁以下的儿童,均可获得特殊教育。项目必须有书面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并应征求社区意见。特殊教育旨在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学校环境,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标签化。评估必须是非歧视性的、文化敏感的,并应使用多种工具,必要时使用个人的母语。法律要求与其他机构协调并提供心理服务。此外,还强调了持续的项目评估和合格人员的聘用,以及努力雇用残疾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