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部分提供教学和教育服务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10)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8节所定义的相同“高素质”要求,以及《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14)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56节所述的人员资格。
一般规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Section § 56058
加州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高素质”标准。这包括遵循美国立法和法规中概述的标准,以确保他们受过充分培训并有能力提供有效的教育服务。
特殊教育教师 高素质要求 联邦标准
Section § 56059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州或地方教育机构的雇员不“具备高资质”,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或学生群体不能因此起诉该机构。然而,本法律确实允许家长根据联邦法规的规定,就员工资质问题向教育部门提出正式投诉。
(a)CA 教育 Code § 56059(a) 本部分不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或学生群体因州或地方教育机构雇员未能具备高资质而产生诉讼权。
(b)CA 教育 Code § 56059(b) 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156(e)节,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家长根据第56500.2节以及《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151至300.153节(含)向部门提出关于员工资质的投诉。
特殊需求学生 州教育机构 地方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