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56070(a)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14)(A)、(B)和(D)条以及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156(a)、(b)和(d)条,指定教学和服务人员、相关服务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的资格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070(a)(1) 符合适用于这些人员提供特殊教育或指定教学和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专业领域的州批准或州认可的认证、执照、注册或其他类似要求。
(2)CA 教育 Code § 56070(a)(2) 确保在其专业领域提供服务的人员符合本分节的要求,且其认证或执照要求未被基于紧急、临时或暂定情况而豁免。
(3)CA 教育 Code § 56070(a)(3) 允许根据州法律、法规或书面政策经过适当培训和监督的辅助专业人员和助理,在满足本部分要求的情况下,用于协助根据本部分向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特殊教育、指定教学和服务以及相关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070(b) 地方教育机构应采取可衡量的措施,招聘、雇用、培训和留住高素质人员,以根据本部分向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特殊教育、指定教学和服务以及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