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符合特殊教育服务条件的有特殊需求儿童免费获得这些服务。它根据联邦法律保障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FAPE)。然而,如果一名18至21岁的人在被监禁前未被认定为有特殊需求,或者没有个性化教育计划,他们则无权享受上述免费服务。

(a)CA 教育 Code § 56040(a) 每一位根据本部分有资格接受特殊教育教学及相关服务的有特殊需求个体,应免费获得该教学和该服务,无需其父母或(视情况而定)其本人支付任何费用。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1)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01节的规定,提供给有特殊需求的个体。
(b)CA 教育 Code § 56040(b) 年龄在18至21岁之间的个体,如果在其被监禁于成人惩教机构之前的教育安置中未被认定为有特殊需求个体,或未有根据本部分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则无权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a)(1)(B)(ii)节获得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

Section § 56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应尽可能与没有残疾的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它规定,只有当这些儿童的残疾过于严重,即使有额外支持也无法在普通教室中管理时,才应使用单独的班级或学校。

Section § 560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有特殊需求的儿童需要辅助技术来支持他们的学习,学校必须允许这些设备在家里或其他地方使用。学校提供技术的责任甚至在学生转学后仍然存在,确保学生在新的安排落实或两个月过去之前能够持续使用。特许学校也包含在此要求中。

(a)CA 教育 Code § 56040.3(a) 根据《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105节,如果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确定该儿童需要使用学校购买的辅助技术设备以获得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在儿童家中或其他场所使用这些设备。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0.3(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0.3(b)(1) 地方教育机构应负责为需要使用辅助技术设备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持续使用该设备或同类设备的权利,即使该个人因在另一个地方教育机构入学而不再在该地方教育机构注册。
(2)CA 教育 Code § 56040.3(b)(2)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第 (1) 款承担的责任应持续有效,直至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持续使用辅助技术设备或同类设备的替代安排得以落实,或直至该个人停止在该地方教育机构注册之日起两个月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
(c)CA 教育 Code § 56040.3(c) 就本节而言,除了本条中“地方教育机构”的定义外,“地方教育机构”还包括根据第26.8部分第2章(第47605节起)设立的特许学校。

Section § 56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要求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服用管制药物清单上的处方药,以此作为他们入学或接受教育评估和服务的条件。然而,它允许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与家长或监护人讨论他们对学生学业表现、课堂行为或可能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观察结果。

Section § 560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学校在为0-22岁的失聪、听障或聋盲学生规划教育项目时,会考虑他们的独特需求。学校必须评估学生的语言和沟通要求,确保提供适当的沟通机会,并与家长和专家合作。它强调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实现包容性和满足个人教育需求。法律规定,到2025年7月1日,所有相关教育机构都将获知这些要求。然而,本法案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这些学生根据《残疾人教育法案》(IDEA)享有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权利。

(a)CA 教育 Code § 56040.6(a) 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在为0至22岁(含)学生实施包容性和通用学习设计举措时,地方教育机构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以满足失聪、听障或聋盲学生(如第56326.5条(a)款(2)项和第56345条(d)款所述)的全面语言获取需求:
(1)CA 教育 Code § 56040.6(a)(1) 第56000.5条(b)款中的立法调查结果和声明。
(2)CA 教育 Code § 56040.6(a)(2) 《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114(a)(2)(ii)条,该条要求每个公共机构确保,仅当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导致在普通班级中使用辅助工具和服务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教育时,才可设立特殊班级、单独教育或将残疾学生从普通教育环境中移除。
(3)CA 教育 Code § 56040.6(a)(3) 《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324(a)(2)(iv)条,以及第56341.1条(b)款(4)项,该条要求,对于失聪、听障或聋盲学生,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和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应考虑学生的语言和沟通需求、学生以其语言和沟通模式与同伴和专业人员直接沟通的机会、学术水平以及全面的需求,包括以学生语言和沟通模式进行直接教学的机会。
(4)CA 教育 Code § 56040.6(a)(4) 《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324(a)(2)(iii)条,该条要求,对于盲人或视障学生,应提供盲文教学和盲文使用,除非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在评估学生的阅读和写作技能、需求以及适当的阅读和写作媒介(包括评估学生未来对盲文教学或盲文使用的需求)后确定,盲文教学或盲文使用不适合该学生。
(5)CA 教育 Code § 56040.6(a)(5) 联邦指南,如《联邦公报》第57卷第49274页(1992年10月30日)所述,该指南指出,满足失聪、听障或聋盲学生的独特沟通和相关需求,是向学生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
(6)CA 教育 Code § 56040.6(a)(6) 联邦指南,如《联邦公报》第57卷第49274页(1992年10月30日)所述,该指南指出,关于为失聪、听障或聋盲学生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的安置决定,包括确定能够向学生提供适当服务的限制最少的环境,且必须在制定了全面完整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或个性化教育计划,以解决学生所有需求之后才能做出。
(7)CA 教育 Code § 56040.6(a)(7) 第56341.1条(c)款,该款要求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如果团队确定学生需要特定的设备或服务(包括干预、便利或其他计划修改)以获得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则应在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情况。
(8)CA 教育 Code § 56040.6(a)(8) 获取来自失聪、听障或聋盲个人以及服务于失聪和听障人士的非营利组织专家的利益相关者意见的重要性。
(9)CA 教育 Code § 56040.6(a)(9) 积极吸纳和尊重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意见和选择的重要性,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教育 Code § 56040.6(a)(9)(A) 考虑第56326.5条(a)款(2)项和第56345条(d)款中规定的学生语言发展。
(B)CA 教育 Code § 56040.6(a)(9)(B) 考虑学生的学业进展。
(C)CA 教育 Code § 56040.6(a)(9)(C) 考虑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子女独特需求的了解和理解,包括他们对子女语言和沟通偏好的见解。
(D)CA 教育 Code § 56040.6(a)(9)(D) 促进父母或监护人有意义地参与所有团队会议和决策过程,确保他们的选择在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或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审查中得到记录和考虑。
(b)CA 教育 Code § 56040.6(b) 当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或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为0至22岁(含)的聋哑、听力障碍或聋盲学生确定限制最少的环境时,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和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教育 Code § 56040.6(b)(1) 考虑学生的语言需求,如第56326.5条(a)款第(2)项和第56345条(d)款所述,包括学生的语言和沟通需求、与同伴和专业人员以学生的语言和沟通模式直接交流的机会、学业水平以及全面的需求,包括根据但不限于第56341.1条的要求以及第56000.5条中的调查结果和声明,以学生的语言和沟通模式进行直接教学的机会。
(2)CA 教育 Code § 56040.6(b)(2) 考虑审查可供学生选择的安置和服务,包括由学区、县教育局、区域项目、经州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以及加州聋人学校提供的安置和服务。
(c)CA 教育 Code § 56040.6(c) 部门应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前,将本节的要求传达给所有地方教育机构和特许学校,并就本节内容通知经州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加州聋人学校和加州盲人学校。
(d)CA 教育 Code § 56040.6(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残疾学生(包括聋哑、听力障碍、盲人、视力障碍或聋盲学生)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00 et seq.)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的权利,或根据第56032条定义的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制定,或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320至300.328条(含)以及第56345条确定的安置,或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8卷第35.160条确保有效沟通的辅助措施,或根据第56000.5、56360和56361条要求提供的连续的课程选择。
(e)CA 教育 Code § 56040.6(e) 就本节而言,“地方教育机构”是指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

Section § 56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哪个学区负责为18至22岁仍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提供这些服务。对于没有法定监护的学生,他们18岁之前居住的学区负责,除非他们的父母或一方父母搬到新区域。对于有监护人的学生,监护人居住的学区负责,除非监护人搬家或更换。

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搬迁,负责的学区会变为他们的新居住学区。

除符合第48204条(a)款规定的入学居住要求之外的学生外,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由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确定在学生年满18岁后仍需要特殊教育服务,则负责向18至22岁(含)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居住学区应按以下方式指定:
(a)CA 教育 Code § 56041(a) 对于未受监护的学生,在学生达到成年年龄之前有效的最后一个居住学区应成为并保持为负责的当地教育机构,只要且直到其父母或一方父母迁至新的居住学区。届时,新的居住学区应成为负责的当地教育机构。
(b)CA 教育 Code § 56041(b) 对于受监护的学生,监护人的居住学区应附着并保持为负责的当地教育机构,只要且直到监护人迁居或任命新的监护人。届时,新的居住学区应附着并成为负责的当地教育机构。

Section § 56041.5

Explanation
当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年满18岁时,除非他们已被法律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否则他们将获得与父母曾经享有的教育决策相关的相同权利。学校必须将有关教育程序的通知提供给学生和家长双方。然而,所有决策权将从家长转移给学生。学校有责任将这一变化告知双方。

Section § 56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代表有特殊需求儿童父母的律师或倡导者,在他们与某些专门的私立学校或机构存在个人或经济利益,或从中获得任何好处的情况下,推荐儿童入读这些学校或机构。

Section § 56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特殊教育项目的时间表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评估计划必须在转介后15天内制定,家长至少有15天时间来决定。整个评估过程应在家长同意后60天内完成。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并且必须为16岁及以上的学生包含中学后目标。重新评估应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如果学生转学区,新学区必须提供类似的教育计划,直到采纳新的计划。家长有权查阅并获取其子女的学校记录副本。关于违规行为的投诉必须在60天内进行调查,正当程序听证会有具体的提交和决定时间表。本节将于2025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6年1月1日前废止。

影响特殊教育项目的主要时间表如下:
(a)CA 教育 Code § 56043(a) 拟议的评估计划应在收到评估转介后15个日历日内制定,不计算学生常规学期或学段之间的日历日,或超过五个上学日的学校假期日,除非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延期,根据第56321条 (a) 款的规定。
(b)CA 教育 Code § 56043(b) 家长或监护人应至少有15个日历日,自收到拟议评估计划之日起,作出决定,根据第56321条 (c) 款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56043(c) 一旦儿童被转介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该儿童是否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并确定该儿童的教育需求,这些决定应作出,并且应在收到家长同意评估后60天内召开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根据第56302.1条 (a) 款的规定,除非该条 (b) 款另有规定,并根据第56344条的规定。
(d)CA 教育 Code § 56043(d) 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应定期审查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但每年至少一次,根据第56341.1条 (d) 款的规定。
(e)CA 教育 Code § 56043(e) 家长或监护人应被足够早地告知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以确保有机会参加,根据第56341.5条 (b) 款的规定。对于16岁或以下的特殊需求个体,如果适用,会议通知应表明会议目的之一将是考虑该特殊需求个体的中学后目标和过渡服务,并且本款所述的会议通知应表明邀请该特殊需求个体参加,根据第56341.5条 (e) 款的规定。
(f)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f)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f)(1) 因对学生进行评估而要求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在总计不超过60个日历日内制定,不计算学生常规学期、学段之间的日期,或超过五个上学日的学校假期日,自收到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评估之日起,除非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延期,根据第56344条的规定。
(2)CA 教育 Code § 56043(f)(2) 为学生制定初步个性化教育计划的会议应在确定儿童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后30天内举行,根据《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323(c)(1)条的规定,并依照第56344条的规定。
(g)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g)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g)(1) 不迟于学生16岁时生效的第一个个性化教育计划,或如果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为合适可更早,之后每年更新,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包括适当的可衡量中学后目标和为帮助学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过渡服务,根据第56345条 (a) 款 (8) 项的规定。
(2)CA 教育 Code § 56043(g)(2) 针对7至12年级(含)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包括学生完成学区规定课程并达到或超过毕业熟练度标准所需的任何替代方法和模式,根据第56345条 (b) 款 (1) 项的规定。
(3)CA 教育 Code § 56043(g)(3) 不迟于学生年满18岁前一年,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学生已被告知其在本部分项下的权利(如有),这些权利将在学生年满18岁时转移给学生,根据第56041.5条、第56345条 (g) 款以及《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520条的规定。
(h)CA 教育 Code § 56043(h) 从16岁或更早开始,之后每年,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应包含一份所需过渡服务的声明,根据第56345.1条以及《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4(d)(1)(A)(i)(VIII)条的规定。
(i)CA 教育 Code § 56043(i) 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在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之后尽快实施,根据《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323(c)(2)条的规定,并依照第56344条的规定。

Section § 56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特殊教育项目中的关键时间表和流程。在转介评估后,必须在15天内制定计划,家长有15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评估和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会议必须在家长同意后60天内进行,并且IEP必须每年审查。高中生的过渡服务应在16岁前开始。当学生在学区之间转学时,他们当前的IEP必须迅速延续或调整。家长有权查阅教育记录并收到所有会议通知。法律规定了调解和正当程序听证的时间表,投诉应在60天内调查。对上诉和决定沟通设定了严格的时间表,该法规将于2025年生效。

影响特殊教育项目的主要时间表如下:
(a)CA 教育 Code § 56043(a) 评估转介后,应在15个日历日内制定拟议评估计划,不计算学生常规学期或学期之间的日历日,或超过五个上学日的学校假期日,自收到转介之日起计算,除非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延期,根据第56321条 (a) 款的规定。
(b)CA 教育 Code § 56043(b) 家长或监护人应自收到拟议评估计划之日起至少有15个日历日作出决定,根据第56321条 (c) 款的规定。
(c)CA 教育 Code § 56043(c) 一旦儿童被转介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该儿童是否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并确定其教育需求,这些确定应在收到家长同意评估后60天内作出,并应召开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根据第56302.1条 (a) 款的规定,但该条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第56344条的规定。
(d)CA 教育 Code § 56043(d) 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应定期审查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但每年至少一次,根据第56341.1条 (d) 款的规定。
(e)CA 教育 Code § 56043(e) 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早收到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会议通知,以确保有机会参加,根据第56341.5条 (b) 款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4(d)(1)(A)(i)(VIII)条的规定,如果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为适当,对于开始高中学习且不迟于学生16岁或更小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体,会议通知应表明会议目的之一是考虑该有特殊需求的个体的大学后目标和过渡服务,并且本款所述的会议通知应表明邀请该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参加,根据第56341.5条 (e) 款的规定。
(f)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f)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f)(1) 因学生评估而要求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在总计不超过60个日历日内制定,不计算学生常规学期、学期之间或超过五个上学日的学校假期日,自收到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评估之日起计算,除非家长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延期,根据第56344条的规定。
(2)CA 教育 Code § 56043(f)(2) 为学生制定初步个性化教育计划的会议应在确定儿童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后30天内举行,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323(c)(1)条的规定,并依照第56344条的规定。
(g)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g)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3(g)(1) 根据《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4(d)(1)(A)(i)(VIII)条的规定,如果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为适当,自学生开始高中学习时起,或不迟于学生16岁或更小时生效的第一个个性化教育计划,并此后每年更新,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包括适当的可衡量大学后目标和过渡服务,以帮助学生实现这些目标,根据第56345条 (a) 款第 (8) 项的规定。如果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确定学生将受益于将适当的可衡量大学后目标和过渡服务的纳入推迟到16岁,而不是在学生开始高中学习时,则鼓励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适当说明推迟的理由。
(2)CA 教育 Code § 56043(g)(2) 7至12年级(含)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包括学生完成学区规定课程并达到或超过毕业熟练度标准所需的任何替代方法和模式,根据第56345条 (b) 款第 (1) 项的规定。
(3)CA 教育 Code § 56043(g)(3) 不迟于学生年满18岁前一年,个性化教育计划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学生已被告知其在本部分项下的权利(如有),这些权利将在学生年满18岁时转移给学生,根据第56041.5条、第56345条 (g) 款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520条的规定。
(3)CA 教育 Code § 56043(g)(3) 如果儿童有个性化教育计划,并在同一学年内从州外教育机构转学到州内学区,地方教育机构应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为该学生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包括与先前批准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描述的服务相当的服务,直至地方教育机构按照第56325条(a)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评估。
(4)CA 教育 Code § 56043(g)(4) 为促进第(1)至(3)项所述有特殊需求学生的过渡,学生入学的新学校应采取合理措施,根据第56325条(b)款的规定,及时获取学生的指定记录。
(n)CA 教育 Code § 56043(n) 家长或监护人有权查阅孩子的所有学校记录,并在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及在任何关于家长或监护人孩子个性化教育计划的会议或根据第5章(自第56500条起)进行的任何听证会或解决会议之前,收到完整的副本,此举应符合第56504条和第27部分第6.5章(自第49060条起)的规定。
(o)CA 教育 Code § 56043(o) 在收到有特殊需求学生已入学的当地教育机构的请求后,原教育机构应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3024条(a)款的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的特殊教育记录或其副本发送给新的地方教育机构。
(p)CA 教育 Code § 56043(p) 该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56043(p)(1) 在向州教育机构提交投诉后,有60个日历日的时间限制来调查投诉。
(2)CA 教育 Code § 56043(p)(2) 给予投诉人机会提交关于投诉中指控的额外信息。
(3)CA 教育 Code § 56043(p)(3) 审查所有相关信息,并独立裁定是否存在违反本部分或联邦《残疾人教育法》B部分(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00条及后续条款)要求的行为。
(4)CA 教育 Code § 56043(p)(4) 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152(a)(5)条的规定发布书面决定。
(q)CA 教育 Code § 56043(q) 预听证调解会议应在总监收到调解请求后的15个日历日内安排,并应在调解请求提出后的30个日历日内完成,除非预听证调解会议的双方同意延长完成调解的时间,此举应根据第56500.3条的规定。
(r)CA 教育 Code § 56043(r) 任何源自第56501条(a)款的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应在请求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构成请求基础的事实之日起两年内提交,但如果家长被阻止请求正当程序听证,则此时间线不适用于该家长,此举应根据第56505条(l)款的规定。
(s)CA 教育 Code § 56043(s) 总监应确保在收到书面正当程序听证请求后的45个日历日内,听证会立即开始并完成,包括在听证过程中任何时候请求的任何调解,并根据第56502条(f)款的规定作出最终行政决定。
(t)CA 教育 Code § 56043(t) 如果正当程序听证的任何一方打算由律师代理参加正当程序听证,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通知另一方该意图,此举应根据第56507条(a)款的规定。
(u)CA 教育 Code § 56043(u) 正当程序听证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被听证会的其他方告知他们认为听证会要决定的问题以及他们对这些问题的拟议解决方案,此举应根据第56505条(e)款第(6)项的规定。
(v)CA 教育 Code § 56043(v) 正当程序听证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听证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从听证会的其他方收到所有文件的副本,包括截至该日期已完成和未完成的所有评估,以及所有证人及其证词大致范围的清单,这些是各方打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此举应根据第56505条(e)款第(7)项的规定。
(w)CA 教育 Code § 56043(w) 对正当程序听证决定的上诉应在收到听证决定后90个日历日内提出,此举应根据第56505条(k)款的规定。
(x)CA 教育 Code § 56043(x) 向部门提交的投诉应指控违反了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或本部分的某项规定,且该违反行为发生于部门收到投诉之日前不超过一年,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56500.2条和第300.153(c)条的规定。
(y)CA 教育 Code § 56043(y) 本条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045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督学在地方教育机构严重不遵守与特殊教育相关的重要规定时,通知这些机构。这包括不遵守联邦法律、忽视纠正措施,或未能执行正当程序听证会的决定,如果这损害了学生的教育。通知会说明哪些服务被忽视了。收到通知后,该机构的理事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

(a)CA 教育 Code § 56045(a) 督学应在确定以下任何情况后30天内,向每个地方教育机构的理事会发送通知:
(1)CA 教育 Code § 56045(a)(1) 地方教育机构严重不遵守本部分的一项或多项重要规定、实施条例、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的规定或实施条例。
(2)CA 教育 Code § 56045(a)(2) 地方教育机构未能实质性遵守部门因重点监督检查结果或投诉调查而发布的纠正措施指令。
(3)CA 教育 Code § 56045(a)(3) 地方教育机构未能执行正当程序听证官的决定,原因是不遵守本部分、实施条例、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 的规定或实施条例,且该不遵守行为导致剥夺或阻碍向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
(b)CA 教育 Code § 56045(b) 该通知应说明法律要求提供但地方教育机构未遵守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c)CA 教育 Code § 56045(c) 收到根据 (a) 款发送的通知后,理事会应在定期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处理不遵守问题。

Section § 56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教育机构的雇员不得利用其权力威胁或恐吓他人(如教师或助理),以阻止他们帮助残疾学生的家长为其子女获得服务。如果有人认为这项规定被违反,他们可以通过州的统一投诉程序提出投诉,这将允许州政府直接干预,而无需其他条件。这项法律不改变您通过其他程序提出申诉的权利,并确保公立学校官员仍可合法地指导或纪律处分雇员。

该法规还明确指出,提供服务包括帮助家长理解和获取联邦和州法律要求的特殊教育服务。利用权力提供利益或威胁对人事行动进行惩罚被视为滥用职权,除非这是出于善意为学生服务而进行的倡导。最后,帮助家长不应干扰雇员的日常工作职责。

(a)CA 教育 Code § 56046(a) 地方教育机构的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或试图使用其官方权力或影响力,以恐吓、威胁、胁迫或试图恐吓、威胁或胁迫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指定教学和服务的提供者、辅助专业人员、教学助理、行为助理、健康助理、地方教育机构的其他教育工作者或工作人员、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合同的私人个人或实体,或该雇员的下属,目的在于在任何时候干预该人的行动,以协助有特殊需求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获得该学生所需的服务或便利。
(b)CA 教育 Code § 56046(b) 如果(a)款所述人员认为地方教育机构的雇员或代理人因使用或试图使用官方权力或影响力而违反(a)款,该人员可以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中规定的统一投诉程序提出投诉。如果某人根据本款提出投诉,州政府应直接干预,且《加州法规》第5篇第4650节中的干预条件不适用。
(c)CA 教育 Code § 56046(c) 本节不限制或改变(a)款所述人员根据理事会采纳的申诉程序或集体谈判的申诉程序提出投诉的任何权利。
(d)CA 教育 Code § 56046(d) 本节不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教育 Code § 56046(d)(1) 限制或改变公立学校官员指导或纪律处分雇员或承包商的权利或职责。
(2)CA 教育 Code § 56046(d)(2) 阻止地方教育机构执行有关利益冲突、不相容活动或学生记录保密性的法律或法规。
(e)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6(e)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46(e)(1) 就本节而言,“服务或便利”包括有助于家长或监护人为其子女获得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联邦《1973年康复法》第504节(29 U.S.C. Sec. 794)和联邦《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42 U.S.C. Sec. 12101 et seq.)以及有关有特殊需求个人的州法律所保障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或其他服务或便利的信息。
(2)CA 教育 Code § 56046(e)(2) 就本节而言,“使用官方权力或影响力”包括承诺给予或给予任何利益、影响或威胁影响任何报复,或采取、指示他人采取、推荐、处理或批准任何人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命、晋升、调动、分配、绩效评估、停职或其他纪律处分。“使用官方权力或影响力”不包括公立学校机构雇员向任何人(包括其他机构雇员或承包商)就根据第(1)款提及的法律应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如有)进行善意倡导。
(f)CA 教育 Code § 56046(f) 本节不削弱公立学校雇员根据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法律或根据雇佣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享有的权利、特权或补救措施。
(g)CA 教育 Code § 56046(g) 学校雇员或承包商向有特殊需求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旨在为该学生获得服务或便利的帮助,不得干扰该学校雇员或承包商在地方教育机构的日常职责。

Section § 56048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局长会审查并核实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提供的、影响拨款决定的数据和计算。这种审查只针对拨款的初始年度和紧随其后的一个财政年度。如果需要对拨款进行任何调整,必须在被调整财政年度之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报告。局长只有在审查确认原始数据和计算正确无误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调整。

局长应审查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提交的、支持本部分所述所有拨款计算的信息和计算结果。审查仅限于拨款的初始年度和第一个后续财政年度提交的数据。对任何年度拨款的调整,应由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在被调整财政年度之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提交给局长。如果局长的审查确定其正确无误,局长应仅考虑和调整在符合条件的财政年度内最初确立的信息和计算因素。

Section § 56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所有学生,包括残疾学生,首先都应被视为普通教育学生。学校在规划预算和项目时,需要考虑到所有学生,并确保顾及残疾学生的需求。只要有可能,残疾学生就应被纳入普通教育环境,除非他们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EP)另有规定。法律还强调了数据透明度的重要性,以及利用数据持续改进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方式,重点是为他们创造限制最少的环境。

Section § 56049.1

Explanation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加州教育部必须在线发布关于残疾学生如何融入普通教育环境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将在加州学校仪表板上提供。数据必须按种族、族裔和地方教育机构进行细分。

(a)CA 教育 Code § 56049.1(a)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与联邦关于残疾学生最少限制环境的衡量标准相关的数据,并应将其作为一项资源纳入根据第52064.5条(f)款设立的加州学校仪表板。
(b)CA 教育 Code § 56049.1(b) 该数据应按种族或族裔以及地方教育机构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