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教育 Code § 56055(a)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55(a)(1) 除 (b)、(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寄养父母可以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30节,行使父母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自第1400节起)以及《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部分(自第300.1节起)享有的与其寄养子女教育相关的权利。寄养父母可以在寄养亲子关系存续期间代表寄养子女处理与识别、评估、教学规划和发展、教育安置、必要时审查和修订个性化教育计划以及与为子女提供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相关的所有其他事宜。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此代表权应包括对个性化教育计划提供书面同意,包括根据本章提供的非紧急医疗服务、心理健康治疗服务以及职业或物理治疗服务。寄养父母可以签署任何与个性化教育计划目的相关的同意书。
(2)CA 教育 Code § 56055(a)(2) 根据本节行使与寄养子女相关权利的寄养父母,可以与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协商,以确保健康、心理健康或其他服务的连续性。
(b)CA 教育 Code § 56055(b) 被法院命令排除在代表学生做出教育决定之外的寄养父母,不享有 (a) 款规定的与该学生相关的权利。
(c)CA 教育 Code § 56055(c) 本节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少年法庭已限制父母或监护人代表子女做出教育决定的权利,且子女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1节 (g) 款第 (3) 项、第366.22节、第366.26节或第727.3节 (b) 款第 (5) 或 (6) 项被安置在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
(d)CA 教育 Code § 56055(d) 就本节而言,寄养父母包括经批准的亲属、经批准的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2.7节)、持有执照或经认证的寄养父母、资源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节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节),或被法院指定为特定安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