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教育法典本部分的定义应予使用,除非具体情况另有要求。实质上,它为加州教育法特定领域中术语的理解方式设定了规则。

Section § 56020.5

Explanation

本节将“辅助技术设备”定义为任何帮助有特殊需求个体提高能力的物品或设备。它涵盖了市售产品,以及经过定制或修改的产品。这不包括手术医疗设备或其替换品。

“辅助技术设备”,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节第(1)款的规定,指任何物品、设备或产品系统,无论是无需修改即可商业购得的、经过修改的还是定制的,用于增强、维持或改善有特殊需求个体的功能能力。该术语不包括通过手术植入的医疗设备,或该设备的替换品。

Section § 56021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指州教育委员会。

“委员会”指州教育委员会。

Section § 5602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特殊教育服务中“同意”的含义。首先,它要求家长或监护人以他们理解的语言充分了解他们所同意的活动。他们还必须书面同意,并清楚描述活动内容以及任何相关的记录发布。最后,它指出同意是自愿的,并且可以随时撤销。但是,撤销同意并不能撤销在同意有效期间已采取的任何行动,并且学校在特殊教育服务开始后也无需更改已创建的记录。

依照《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9节的规定,“同意”指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6021.1(a) 家长或监护人已被充分告知与寻求同意的活动相关的所有信息,并以其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告知。
(b)CA 教育 Code § 56021.1(b) 家长或监护人理解并书面同意开展其寻求同意的活动;且该同意书描述了该活动,并列出了将要发布(如有)的记录以及接收方。
(c)CA 教育 Code § 56021.1(c) 家长或监护人理解,同意的授予是家长或监护人的自愿行为,并且可以随时撤销。如果家长或监护人撤销同意,该撤销不具有追溯力,不能否定在同意授予之后和撤销之前已发生的行为。如果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在首次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之后提交书面撤销同意,公共机构无需修改儿童的教育记录以删除任何关于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和服务的记录。

Section § 56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县级办公室”定义为县教育总监办公室。

Section § 56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日”定义为日历日,指日历上显示的任何一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日”指一个日历日。

Section § 56024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教育部。

“部门”指教育部。

Section § 56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区”一词特指“学区”。

“District” 指的是学区。

Section § 560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于教育目的,哪些人符合“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的资格。这些人是被认定为残疾儿童,其残疾需要常规学校课程之外的特殊教学和服务。他们属于特定的年龄组:三岁以下;三至五岁;五至十八岁;以及十九至二十一岁(如果他们在十九岁生日前已入学或符合资格)。

如果他们在1月至6月期间年满22岁,他们可以继续参加当前计划直到学年结束。那些在7月、8月或9月年满22岁的人不能开始新学年,但如果他们参加全年制学校计划,则可以完成当前学期。那些在10月、11月或12月年满22岁的人,除非他们将在当年完成计划,否则应在12月31日前退出计划。地方机构不能仅凭未达到的目标来延长计划的资格日期。

如果学生的教育挑战主要由于英语水平有限、教学不足、暂时性残疾、社会问题或环境因素等原因,则不被视为“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士:
(a)CA 教育 Code § 56026(a) 经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定为残疾儿童,该短语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3)(A)节。
(b)CA 教育 Code § 56026(b) 其残疾,如(a)款所述,需要通过常规学校课程的修改无法提供的教学和服务,以确保该人士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9)节获得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
(c)CA 教育 Code § 56026(c) 属于以下年龄类别之一:
(1)CA 教育 Code § 56026(c)(1) 三岁以下,并经地方教育机构认定需要理事会界定的强化特殊教育和服务。
(2)CA 教育 Code § 56026(c)(2) 三至五岁(含)之间,并经地方教育机构根据第56441.11节认定。
(3)CA 教育 Code § 56026(c)(3) 五至十八岁(含)之间。
(4)CA 教育 Code § 56026(c)(4) 十九至二十一岁(含)之间;在其十九岁生日前已参加或有资格参加本部分或其他特殊教育计划;且尚未完成其规定的学业课程,或未达到熟练程度标准,或未获得常规高中毕业文凭。
(A)CA 教育 Code § 56026(c)(4)(A) 任何在当年一月至六月(含)期间年满二十二岁的人士,在参加本部分规定的计划期间,可在当前财政年度的剩余时间内继续参加该计划,包括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3043节和《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106节设立的针对特殊需求人士的任何延长学年计划。
(B)CA 教育 Code § 56026(c)(4)(B) 任何原本有资格参加本部分规定的计划的人士,如果在该新财政年度的七月、八月或九月年满二十二岁,则不得开始参加该计划的新财政年度。但是,如果某人正在参加全年制学校计划,并且正在完成其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学期延伸至新财政年度,则该人可以完成该学期。
(C)CA 教育 Code § 56026(c)(4)(C) 任何在当年十月、十一月或十二月期间年满二十二岁的人士,在参加本法案规定的计划期间,应在当前财政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其计划,除非该人士将在当前财政年度结束时完成其个性化教育计划。
(D)CA 教育 Code § 56026(c)(4)(D) 任何地方教育机构均不得制定延长这些资格日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仅以个人未达到其目标或目的为由,要求或允许学生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在这些资格日期之后继续上学。
(d)CA 教育 Code § 56026(d) 符合理事会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资格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章第2.5条(自第56333节起)通过的法规。
(e)CA 教育 Code § 56026(e) 除非属于(a)至(d)款(含)所指的残疾人士,否则,其教育需求主要由于英语水平有限;阅读或数学教学不足;暂时性身体残疾;社会适应不良;或环境、文化或经济因素造成的学生,不属于特殊需求人士。

Section § 560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获得“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并从高中毕业,他们就不再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服务。“普通高中毕业文凭”是授予那些满足所有地方和州毕业要求的学生的。它不包括证书或像GED这样的替代性文凭,这些文凭并未完全符合加州的学术标准。

(a)CA 教育 Code § 56026.1(a)  依照《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102(a)(3)(i)条的规定,获得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并从高中毕业的有特殊需求的人士,不再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026.1(b) 就本条和第56026条而言,“普通高中毕业文凭”指授予满足所有地方和州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的文凭。
(c)CA 教育 Code § 56026.1(c) 在本条中,并依照《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102(a)(3)(iv)条的规定,“普通高中毕业文凭”不包括未完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学术标准的替代学位,例如证书或普通教育发展证书(GED)。

Section § 560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语言模式”定义为听障和聋哑儿童进行沟通的不同方式。这可以是通过手语、口语,或者两者结合并伴随视觉符号或提示。

“语言模式”是指听障和聋哑儿童使用的沟通方式,可包括使用手语发送或接收信息,或使用口语,无论是否伴有视觉符号或提示。

Section § 56026.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地方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区、县教育局、属于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的非营利特许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本身。

Section § 560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低发生率残疾”定义为一种严重状况,影响加州幼儿园至12年级学生总数的不到1%。这些残疾包括主要的听力问题、视力问题和严重的骨科疾病,可以是单独出现,也可以是组合出现。然而,它排除了法律另一条款中描述的某些类型的视力障碍。

“低发生率残疾”是指一种严重的致残状况,其预期发生率低于全州幼儿园至12年级总入学人数的百分之一。就本定义而言,严重的致残状况包括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严重骨科障碍,或其任何组合。就本定义而言,视力障碍不包括第56338条中规定的视力功能障碍。

Section § 56027

Explanation

“地方计划”是一种教育计划,它必须符合《加州教育法典》中的特定章节规定。这个计划可以由一个学区、多个学区,或者由学区和县教育局联合制定。

“地方计划”指符合第 2.5 章(第 56195 条及后续条款)和第 3 章(第 56205 条及后续条款)要求,并由单一学区、两个或多个学区,或一个或多个学区与一个或多个县教育局共同提交的计划。

Section § 5602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时,谁被视为“家长”。这包括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如果法院限制了亲生父母的决策权,则包括寄养父母;监护人;代行父母职责的个人(如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亲属);以及法院指定的代孕父母。

如果存在争议,通常假定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是家长,除非他们不具备做出教育决定的法律权力。然而,法院命令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教育目的的家长。该术语不包括州、政治分支机构或签订合同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私立教育机构。

(a)CA 教育 Code § 56028(a) “家长”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教育 Code § 56028(a)(1) 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
(2)CA 教育 Code § 56028(a)(2) 寄养父母,如果亲生父母或养父母代表孩子做出教育决定的权力已根据 Title 3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的 Section 300.30(b)(1) or (2) 被法院命令明确限制。
(3)CA 教育 Code § 56028(a)(3) 被普遍授权作为孩子家长行事,或被授权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的监护人,包括根据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的 Sections 361 and 726 为孩子指定的负责任的成年人。
(4)CA 教育 Code § 56028(a)(4) 代替亲生父母或养父母行事的个人,包括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祖父母、继父母或其他亲属,或对孩子福利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
(5)CA 教育 Code § 56028(a)(5) 根据 Government Code 的 Section 7579.5 or 7579.6,并依照 Title 3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的 Section 300.519 和 Title 20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的 Section 1439(a)(5) 指定的代孕父母。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028(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028(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当亲生父母或养父母试图根据本部分作为家长行事,且根据 (a) 款有多方符合作为家长的资格时,除非亲生父母或养父母不具备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的法律授权,否则应推定其为本条所指的家长。
(2)CA 教育 Code § 56028(b)(2) 如果司法判决或命令明确指定 (a) 款第 (1) 至 (4) 项(含)中的特定个人或多人作为孩子的“家长”或代表孩子做出教育决定,则该个人或多人应被认定为本部分、Article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8200) of Chapter 2 of Part 27 of Division 4 of Title 2、Chapter 26.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570) of Division 7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以及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的 Sections 361 and 726 所指的“家长”。
(c)CA 教育 Code § 56028(c) “家长”不包括州或政府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
(d)CA 教育 Code § 56028(d) “家长”不包括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合同,为孩子提供特殊教育或指定教学和服务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

Section § 56028.3

Explanation
本节将“俯卧束缚”定义为一种行为控制方式,即学生在任何时候都被按住脸朝下。它还包括一种称为“俯卧控制”的特定方法。

Section § 56028.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时,何为“公共机构”。它包括学区、县教育局、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某些非营利性公立特许学校,以及在州政府授权下运作的其他公共机构。重要的是,这些机构必须与联邦法规中规定的机构保持一致。

“公共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未被另行纳入地方教育机构且不属于地方教育机构内的学校的非营利性公立特许学校,或在州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管辖下向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就本部分而言,“公共机构”指《联邦法规典》第34篇第300.33节中列出的所有公共机构。

Section § 56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评估转介”,即识别有特殊需求的人。它指的是由父母、监护人、教师、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寄养父母提出的任何书面请求,其中寄养父母的请求受联邦法律的一些限制。

“评估转介”指由以下任何一方提出的、旨在识别有特殊需求的个人的任何书面评估请求:
(a)CA 教育 Code § 56029(a) 该个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b)CA 教育 Code § 56029(b) 该个人的教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
(c)CA 教育 Code § 56029(c) 该个人的寄养父母,但须符合联邦法律所载的限制。

Section § 56030

Explanation
“负责的地方机构”一词指的是在地方计划中确定的学区或县教育局。该机构负责的任务包括处理区域服务资金、提供行政支持,并协调计划的执行。

Section § 56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重度残疾"学生定义为那些有显著特殊需求并需要强化教学的学生。这包括患有自闭症、失明、耳聋、主要肢体残疾、严重情绪问题、重度智力残疾的学生,以及那些在1980年之前可能有资格参加特殊发展项目的学生。

“重度残疾”指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士,他们需要在为患有以下严重残疾的学生提供服务的项目中接受强化教学和培训:自闭症、失明、耳聋、严重肢体残疾、严重情绪障碍、重度智力残疾,以及根据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第6章》(第5680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有资格入读残疾学生发展中心的人士。

Section § 56031

Explanation

本节将“特殊教育”定义为专门设计的教学,免费提供给家长,旨在满足有特殊需求个体的独特需求。这种教育可以在教室、家中或医院等各种场所进行,并包括体育教育。

此外,它还涵盖了言语-语言病理学、出行训练和职业教育等特定服务,前提是这些服务符合某些标准。帮助个体从特殊教育中受益的过渡服务也可以包括在内。

最后,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应根据其教学需求进行分组,以实现更有效的教学。

(a)CA 教育 Code § 56031(a) 依照《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29)节的规定,“特殊教育”是指不向家长收取费用,为满足有特殊需求个体的独特需求而专门设计的教学,包括在教室、家中、医院和机构以及其他场所进行的教学,以及体育教学。
(b)CA 教育 Code § 56031(b) 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39节的规定,如果服务符合(a)款的要求,特殊教育包括以下各项:
(1)CA 教育 Code § 56031(b)(1) 依照第56363节的规定,言语-语言病理学服务,或任何其他指定教学和服务或相关服务,如果根据州标准,该服务被视为特殊教育而非指定教学和服务或相关服务。
(2)CA 教育 Code § 56031(b)(2) 出行训练。
(3)CA 教育 Code § 56031(b)(3) 职业教育。
(c)CA 教育 Code § 56031(c) 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43(b)节的规定,为有特殊需求个体提供的过渡服务可以是特殊教育(如果作为专门设计的教学提供),或相关服务(如果需要帮助有特殊需求的个体从特殊教育中受益)。
(d)CA 教育 Code § 56031(d) 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应根据其教学需求进行分组,以实现教学目的。

Section § 56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个性化教育计划”(IEP)是为有特殊需求者制定的详细书面计划。该计划根据具体的联邦法规,在会议中制定、审查和更新。如果该计划是针对三岁以下儿童的,它也被称为“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这些计划旨在支持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个性化教育计划”是指在第56345条和第56345.1条中描述的、针对有特殊需求人士的书面文件,该文件根据《联邦法规》第34卷第300.320条至第300.328条(含)以及本部分的规定,在会议中制定、审查和修订。如果个性化教育计划涉及年龄小于三岁的有特殊需求人士,它也指《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36条中描述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

Section § 56033

Explanation

在加州教育法律中,“总监”一词特指公共教育总监。

“总监”指公共教育总监。

Section § 5603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补充性辅助和支持服务”是指为帮助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在适当时与非残疾同伴一起学习而提供的工具、协助和支持。这些服务在普通课程、其他教育环境以及课外活动中提供。其目标是尽可能地将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融入到他们的同伴中。

“补充性辅助和支持服务”,如《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01(33)条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42条所规定,是指在普通教育课程或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环境以及课外和非学术环境中提供的辅助、服务和其他支持,以使有特殊需求的个人能够根据《美国法典》第20卷第1412(a)(5)条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00.114至300.116条(含首尾)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与非残疾儿童一起接受教育。

Section § 56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定义为一种私立学校,专门根据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招收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并经教育部门认证。这些学校不是公共机构或公共服务提供者,例如州或地方机构,也不与公立大学或学院有联系。它们必须遵守由学监和委员会制定的一些标准。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是指根据个性化教育计划招收有特殊需求学生的私立、非宗教学校,并经部门认证。它不包括作为公共机构运作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州或地方机构、州或地方机构的附属机构(包括由州或地方机构设立或运营的私立非营利公司),或公立大学或学院。非公立、非宗教学校还应符合由学监和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56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非公立、非宗教机构”。它指的是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必要服务,帮助他们在学校取得成功的私营组织或个人。这些服务必须符合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认证。这类机构不是公共实体,也不隶属于公共服务机构,例如州政府机构、公立大学或医院。此外,该机构还必须遵守由总监和董事会设定的标准。

“非公立、非宗教机构”是指经部门认证的、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个人提供必要相关服务,使其能够根据个性化教育计划从学生的教育项目中受益的私立、非宗教性质的机构或个人。它不包括作为公共机构运作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州或地方机构、州或地方机构的附属机构(包括由州或地方机构设立或运营的私立非营利公司)、公立大学或学院,或公立医院。该非公立、非宗教机构还应符合由总监和董事会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