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56020.5
本节将“辅助技术设备”定义为任何帮助有特殊需求个体提高能力的物品或设备。它涵盖了市售产品,以及经过定制或修改的产品。这不包括手术医疗设备或其替换品。
Section § 56021.1
本节解释了在特殊教育服务中“同意”的含义。首先,它要求家长或监护人以他们理解的语言充分了解他们所同意的活动。他们还必须书面同意,并清楚描述活动内容以及任何相关的记录发布。最后,它指出同意是自愿的,并且可以随时撤销。但是,撤销同意并不能撤销在同意有效期间已采取的任何行动,并且学校在特殊教育服务开始后也无需更改已创建的记录。
Section § 56026
本节定义了出于教育目的,哪些人符合“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的资格。这些人是被认定为残疾儿童,其残疾需要常规学校课程之外的特殊教学和服务。他们属于特定的年龄组:三岁以下;三至五岁;五至十八岁;以及十九至二十一岁(如果他们在十九岁生日前已入学或符合资格)。
如果他们在1月至6月期间年满22岁,他们可以继续参加当前计划直到学年结束。那些在7月、8月或9月年满22岁的人不能开始新学年,但如果他们参加全年制学校计划,则可以完成当前学期。那些在10月、11月或12月年满22岁的人,除非他们将在当年完成计划,否则应在12月31日前退出计划。地方机构不能仅凭未达到的目标来延长计划的资格日期。
如果学生的教育挑战主要由于英语水平有限、教学不足、暂时性残疾、社会问题或环境因素等原因,则不被视为“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Section § 56026.1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获得“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并从高中毕业,他们就不再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服务。“普通高中毕业文凭”是授予那些满足所有地方和州毕业要求的学生的。它不包括证书或像GED这样的替代性文凭,这些文凭并未完全符合加州的学术标准。
Section § 56026.2
本法律将“语言模式”定义为听障和聋哑儿童进行沟通的不同方式。这可以是通过手语、口语,或者两者结合并伴随视觉符号或提示。
Section § 56026.5
本法律将“低发生率残疾”定义为一种严重状况,影响加州幼儿园至12年级学生总数的不到1%。这些残疾包括主要的听力问题、视力问题和严重的骨科疾病,可以是单独出现,也可以是组合出现。然而,它排除了法律另一条款中描述的某些类型的视力障碍。
Section § 56027
“地方计划”是一种教育计划,它必须符合《加州教育法典》中的特定章节规定。这个计划可以由一个学区、多个学区,或者由学区和县教育局联合制定。
Section § 56028
本节定义了在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时,谁被视为“家长”。这包括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如果法院限制了亲生父母的决策权,则包括寄养父母;监护人;代行父母职责的个人(如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亲属);以及法院指定的代孕父母。
如果存在争议,通常假定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是家长,除非他们不具备做出教育决定的法律权力。然而,法院命令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教育目的的家长。该术语不包括州、政治分支机构或签订合同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私立教育机构。
Section § 56028.5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时,何为“公共机构”。它包括学区、县教育局、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某些非营利性公立特许学校,以及在州政府授权下运作的其他公共机构。重要的是,这些机构必须与联邦法规中规定的机构保持一致。
Section § 56029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评估转介”,即识别有特殊需求的人。它指的是由父母、监护人、教师、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寄养父母提出的任何书面请求,其中寄养父母的请求受联邦法律的一些限制。
Section § 56030
Section § 56030.5
这项法律将"重度残疾"学生定义为那些有显著特殊需求并需要强化教学的学生。这包括患有自闭症、失明、耳聋、主要肢体残疾、严重情绪问题、重度智力残疾的学生,以及那些在1980年之前可能有资格参加特殊发展项目的学生。
Section § 56031
本节将“特殊教育”定义为专门设计的教学,免费提供给家长,旨在满足有特殊需求个体的独特需求。这种教育可以在教室、家中或医院等各种场所进行,并包括体育教育。
此外,它还涵盖了言语-语言病理学、出行训练和职业教育等特定服务,前提是这些服务符合某些标准。帮助个体从特殊教育中受益的过渡服务也可以包括在内。
最后,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应根据其教学需求进行分组,以实现更有效的教学。
Section § 56032
本法律解释,“个性化教育计划”(IEP)是为有特殊需求者制定的详细书面计划。该计划根据具体的联邦法规,在会议中制定、审查和更新。如果该计划是针对三岁以下儿童的,它也被称为“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这些计划旨在支持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Section § 56033.5
本节解释了“补充性辅助和支持服务”是指为帮助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在适当时与非残疾同伴一起学习而提供的工具、协助和支持。这些服务在普通课程、其他教育环境以及课外活动中提供。其目标是尽可能地将有特殊需求的学生融入到他们的同伴中。
Section § 56034
本法律将“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定义为一种私立学校,专门根据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招收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并经教育部门认证。这些学校不是公共机构或公共服务提供者,例如州或地方机构,也不与公立大学或学院有联系。它们必须遵守由学监和委员会制定的一些标准。
Section § 56035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非公立、非宗教机构”。它指的是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必要服务,帮助他们在学校取得成功的私营组织或个人。这些服务必须符合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认证。这类机构不是公共实体,也不隶属于公共服务机构,例如州政府机构、公立大学或医院。此外,该机构还必须遵守由总监和董事会设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