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具备适当证书的人才能担任特殊教育教学职位,这意味着未获得证书的人不能在这些职位上担任代课老师。

Section § 56061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代课教师资格证,可以代特殊教育老师的课,但有时间限制。通常情况下,每位特殊教育老师每年最多只能代课20天。不过,如果学区或县办公室提出申请,督学可以额外批准20天。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允许更多天数,但这需要督学书面批准。督学必须将所有此类批准报告给委员会。

持有有效代课教学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作为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特殊教育教师的代课教师:
(a)CA 教育 Code § 56061(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雇主在每个学年内,对于每位缺勤的特殊教育教师,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代课教师,期限超过累计20个教学日。
(b)CA 教育 Code § 56061(b) 经学区或县办公室申请,督学可以在(a)款授权的期限之外,批准延长20个教学日。
(c)CA 教育 Code § 56061(c) 仅在特殊情况下,方可批准超出(a)和(b)款规定的40个教学日的额外天数。此类额外天数应由督学书面批准。督学应向委员会报告所有根据本款批准的额外天数申请。

Section § 56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特殊教育课堂中招聘代课教师的优先顺序。首先,优先考虑拥有适当特殊教育证书的代课教师。如果没有此类教师,则次优选择是拥有任何其他特殊教育证书的代课教师。最后,如果没有特殊教育证书的代课教师可用,则可以选择拥有普通教师证书的代课教师。

雇主在特殊教育课堂中安排代课教师时,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
(a)CA 教育 Code § 56062(a) 具有适当特殊教育证书的代课教师。
(b)CA 教育 Code § 56062(b) 具有任何其他特殊教育证书的代课教师。
(c)CA 教育 Code § 56062(c) 具有普通教师证书的代课教师。

Section § 56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寻找并保存合格代课教师的名单。他们应该联系设有经批准的特殊教育项目的学院或大学,以获取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推荐。

雇主应负责寻找并维护具备适当资质的代课教师名单。雇主应联系设有经批准的特殊教育项目的高等教育机构,以获取具备适当资质的特殊教育人员的可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