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有效代课教学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作为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特殊教育教师的代课教师:
(a)CA 教育 Code § 56061(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雇主在每个学年内,对于每位缺勤的特殊教育教师,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代课教师,期限超过累计20个教学日。
(b)CA 教育 Code § 56061(b) 经学区或县办公室申请,督学可以在(a)款授权的期限之外,批准延长20个教学日。
(c)CA 教育 Code § 56061(c) 仅在特殊情况下,方可批准超出(a)和(b)款规定的40个教学日的额外天数。此类额外天数应由督学书面批准。督学应向委员会报告所有根据本款批准的额外天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