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的不同地区设立了三个诊断中心:北加州、中加州和南加州。

设有三个诊断中心,分别称为并指定为北加州诊断中心、中加州诊断中心和南加州诊断中心。

Section § 59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诊断中心是加州公立学校系统的一部分,但它们不从州学校基金获得资金。这些中心向学区、县教育局和特殊教育区域提供学生评估、咨询、技术援助和培训等服务。

Section § 59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教育总监负责监督这些中心。

Section § 59203

Explanation

公立学校总监负责监督诊断中心。他们必须制定这些中心的运作规则,任命主任和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有权免除任何官员、教师或雇员的职务。

公立学校总监应就诊断中心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教育 Code § 59203(a) 制定中心的管理规章。
(b)CA 教育 Code § 59203(b) 任命中心主任以及其他官员和雇员。
(c)CA 教育 Code § 59203(c) 因故免除任何官员、教师或雇员的职务。

Section § 59204.5

Explanation

公立学校总监可以通过诊断中心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帮助残疾儿童。他们可以通过开展针对残疾儿童特定需求的项目,并与大学和地方教育机构合作,为教育工作者提供培训项目来做到这一点。

公立学校总监可以结合诊断中心,并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进行以下工作:
(a)CA 教育 Code § 59204.5(a) 开展旨在满足公立学校总监选定的残疾儿童类别的需求的各项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9204.5(b) 作为示范项目,通过在职教育、实习和专业观摩,与高等教育机构和地方教育机构合作,促进教育人员的发展。

Section § 59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人力资源部考虑使南加州、中加州和北加州诊断中心的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的薪资与周边学区同等资质的教育工作者的薪资具有竞争力。实际上,它旨在确保这些专业人员与附近地区的同行相比,获得公平且有竞争力的薪酬。

“教师”、“教学专家”和“行政人员”一词包括那些持有由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并经雇佣他们的州机构要求的适当资格证书的人员。

(a)CA 教育 Code § 59205(a) 人力资源部应考虑使南加州诊断中心、中加州诊断中心和北加州诊断中心的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的薪资,与周边学区雇用的同等资质的学校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的薪资具有竞争力。
(b)CA 教育 Code § 59205(b) 就本节而言,“教师”、“教学专家”和“行政人员”指那些持有由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经雇佣州机构确定的、适当的教学、服务或教学与行政资格证书的个人。

Section § 59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要求在诊断中心工作的雇员、潜在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基于指纹的犯罪背景调查。该部门会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进行州和全国范围的调查。司法部随后会提供一份包含调查结果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