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聋人学校行政
Section § 59000
本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两所专门为聋人学生服务的州立学校:一所在北加州,一所在南加州。除非另有说明,这两所学校统称为加利福尼亚聋人学校。
Section § 59001.2
这项法律强调了专门满足失聪和重听学生需求的教育机会的重要性。它指出,与这些学生合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以理解和解决失聪的独特方面。此外,它强调教育工作者需要精通学生的主要语言模式,并呼吁家长参与项目决策。
该法律还强调了为满足这些学生独特的职业和教育需求而定制项目的必要性,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发展一门主要语言。
Section § 59001.4
加州聋人学校必须确保每位学生获得适合其需求的教育,并在书面计划中明确规定其目标和特殊服务。评估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并使用多种工具,采用学生的沟通模式。应提供心理和健康服务,并持续评估项目质量。应聘用合格员工,包括聋人,所有人员都必须准备好以适当的沟通模式(包括美国手语)进行教学。家长和学生应能获得美国手语培训和信息,以便在家中有效沟通。
Section § 59002
加州聋人学校由州教育局管理。公共教育总监对这些学校负有多项职责。
首先,他们必须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评估和个性化教育建议。
其次,他们需要为聋人学生维持一个全面的小学教育项目。
最后,总监必须确保这些学校作为区域性中学教育中心,为聋人学生提供完整的学术课程、职业培训机会和课外活动。
Section § 59002.5
公共教育总监可以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通过加州聋人学校来提升聋人个体的教育水平。这包括将学校用作教师发展的示范、创建专门的材料和方法、为家庭提供咨询和关于耳聋的公共教育、测试实验性教育项目,以及鼓励聋人终身学习的机会。
Section § 59003
加州教育部负责管理加州聋人学校。它为这些学校制定规则,招聘并可因正当理由解雇校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他们的薪资待遇。
Section § 59004
Section § 59006
Section § 59007
Section § 59008
加州人力资源部负责考虑加州聋人学校的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的薪资是否与附近学区的薪资具有竞争力。
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被定义为持有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并根据聘用他们的州机构要求所需的必要证书的个人。
Section § 5900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教育部要求加州聋人学校的雇员、志愿者和承包商进行基于指纹的犯罪背景调查。该部门会将这些指纹图像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将返回州和全国的犯罪历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