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雇佣工作许可证
Section § 49110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为未成年人签发工作许可证以及所需条件。它强调,学校中负责签发工作许可证的人员需要了解童工法律,并指导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学区总监、特许学校首席执行官和校长等各类官员都可以签发这些许可证。关于选择可以签发许可证的人员有具体规定,甚至有一项限制是工作许可证签发人不能为自己的子女签发。在签发许可证之前,必须有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请求。如果指定人员不在岗,经授权的替代人员可以介入。最后,许可证上的工作时间与学校的课程表保持一致,而不是标准的州限制。
Section § 49110.1
本条规定允许学区总监授权私立学校的校长或负责人向在该学校就读的学生签发工作许可证。如果学生居住在任何学区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县教育总监可以做出类似的授权。负责的学区总监必须定期检查被指定签发人是否遵守了所有签发工作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49110.5
每年包含4月28日的那一周被指定为加州公立高中的“职场准备周”。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信息,涵盖的主题包括雇员错误分类、童工法、工资保护、劳动者安全、工伤赔偿、失业福利、带薪休假政策、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防止雇主报复。
此外,学生还将了解劳工运动在确立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并探索州批准的学徒计划,作为不读大学的替代职业道路。
对于11年级和12年级的学生,这些主题应融入他们的课程中,也可包括常规上课时间之外的特别活动。自2024年8月1日起,寻求工作许可证的未成年人将收到一份解释基本劳动权利的文件。该文件将以实体和数字形式提供,并有多种语言版本,鼓励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协助其创建和分发。学校会提前收到督学提供的材料和指导。
Section § 49111
本法律条款规定,13至17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学校假期、常规学校休假期间、无需上学期间或临时特殊学校假期期间获得工作许可证去工作。他们只能在法律未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的场所或工作中工作。
Section § 49112
Section § 49113
这项法律允许 (14) 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正在高中或社区学院正规注册就读,或者在其工作场所参加职业课程,可以获得兼职工作许可证。该工作必须是符合特定要求的工作经验教育课程的一部分。
Section § 49114
Section § 49115
本节说明未成年人工作许可证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它必须包含未成年人的个人详细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地址和电话号码。它应指明他们的上学时间表,或者是否有豁免,以及他们的工作时间、社会安全号码,以及未成年人和签发机构的签名。此外,它还应说明许可证的到期日期。
Section § 49116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可以工作的小时数。14或15岁的孩子每天最多工作3小时,每周最多18小时;如果他们参加学校监督的项目,则可能工作23小时。16或1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依法需要上学至少240分钟,每天最多工作4小时,某些学校或工作项目除外。如果工作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学业或健康,其工作许可证可能会被撤销。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递送报纸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49118
如果学生在学年期间获得了工作许可证,该许可证将在下一个学年开始后的第五天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