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寄养学生和无家可归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和课外活动机会。它强调稳定的学校安置,并在做出教育和安置决定时优先考虑这些学生的最佳利益。

寄养和无家可归的学生可以立即满足参加体育和其他活动的居住要求。无家可归的学生必须立即入学,除非有特定情况。将制定政策,防止仅仅因为学生无家可归而将其报告给执法部门。参加学期之间项目(如暑期学校)的儿童,如果无家可归,应获得优先权。

县教育局必须提供教育选择信息,以帮助寄养儿童和家长选择合适的学校安置。法律中明确了“无家可归儿童”、“学期之间项目”和“地方教育机构”等关键术语的定义。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所有寄养学生和无家可归的学生(如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42 U.S.C. Sec. 11301 et seq.) 所定义)有有意义的机会达到所有学生都必须达到的具有挑战性的州学生学业成就标准。在履行对这些学生的职责时,教育工作者、县安置机构、护理提供者、倡导者和少年法庭应共同努力维持稳定的学校安置,并确保每名学生被安置在限制最少的教育项目中,并能获得所有学生可获得的学术资源、服务以及课外和丰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由加州校际联合会管理的校际体育活动。在所有情况下,教育和学校安置决定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基础,并应考虑教育稳定性以及在实现学业进步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的机会等因素。
(2)CA 教育 Code § 48850(a)(2) 根据法院命令或儿童福利工作者的决定而改变住所的寄养儿童,或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应立即被视为符合参加校际体育或其他课外活动的所有居住要求。
(3)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a)(3)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a)(3)(A) 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42 U.S.C. Sec. 11301 et seq.),公立学校(包括特许学校)和县教育局应立即招收寻求入学的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除非入学与第 47605 条 (e) 款相冲突。
(B)CA 教育 Code § 48850(a)(3)(A)(B) 本部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从本部门、州社会服务部以及其他在无家可归青少年问题方面有经验的州机构中确定代表,以制定支持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政策和实践,并确保虐待和忽视儿童报告要求不会对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的入学和出勤造成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如果报告的唯一原因是学生无家可归,学校人员不得将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学生报告给执法部门。被选定的代表应将这些政策和实践提交给总监和州社会服务部,以酌情考虑实施或推广。
(C)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a)(3)(A)(C)
(i)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a)(3)(A)(C)(i)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运营一个学期之间项目,地方教育机构应给予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优先参与权。
(ii)CA 教育 Code § 48850(a)(3)(A)(C)(i)(i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无家可归的青少年将在学期之间期间搬家,该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教育权利持有人,或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印第安监护人,或者,如果没有父母、监护人、教育权利持有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则由无人陪伴的无家可归青少年,应决定该学生在学期之间期间就读哪所学校(如适用)。
(b)CA 教育 Code § 48850(b) 每个县教育局应向将儿童安置在持牌儿童机构的机构提供关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持牌儿童机构中居住的儿童的教育选择信息,供安置机构用于协助父母和寄养儿童选择教育安置。
(c)CA 教育 Code § 48850(c) 对于居住在持牌儿童机构中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将根据第 56205 条 (b) 款准备的年度服务计划副本提供给那些已根据第 56836.03 条修订其地方计划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应符合 (b) 款的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8850(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8850(d)(1) “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和“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1434a(2) 条。
(2)CA 教育 Code § 48850(d)(2) “印第安监护人”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 25 卷第 1903 条。
(3)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d)(3)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0(d)(3)(A) “学期之间项目”是指由地方教育机构在非上课日提供的扩展学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暑期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8850(d)(3)(A)(B) 学期之间项目不包括根据《加州法规》第 5 卷第 3043 条和《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300.106 条设立的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人设立的延长学年项目。

Section § 48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识别所有无家可归和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学生。学校必须按照联邦指导方针,使用住房问卷来识别这些学生。在2021-22学年结束前,问卷必须遵循最佳实践,并解释无家可归和无人陪伴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

学校每年都需要向家长、监护人以及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供这份问卷。如果英语不是他们的主要语言,问卷必须提供其主要语言版本,或根据要求提供翻译。学校还负责收集已填写的问卷,并每年向部门报告无家可归学生的数量。

(a)CA 教育 Code § 48851(a) 依照《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2(g)(6)(A)(i)条的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所学校识别所有在该校就读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的青少年。
(b)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1(b)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1(b)(1) 地方教育机构应当依照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303 et seq.)的规定,实施住房问卷调查,旨在识别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的青少年,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4a(2)条。在2021-22学年结束前,地方教育机构应当确保该住房问卷基于部门根据第48852.5条(f)款(1)项(A)分项制定的最佳实践。该住房问卷应当包含对学生作为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和保护的解释。该住房问卷应当提供纸质版本。
(2)CA 教育 Code § 48851(b)(2) 地方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向所有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以及该地方教育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供第(1)项所述的住房问卷。
(3)CA 教育 Code § 48851(b)(3) 如果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主要语言不是英语,应当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8851(b)(3)(A) 依照第48985条的规定,该住房问卷应当以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或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主要语言提供。
(B)CA 教育 Code § 48851(b)(3)(B) 应当根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或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请求提供该住房问卷的适当翻译。
(4)CA 教育 Code § 48851(b)(4) 地方教育机构应当收集其依照本条规定实施的已填写的住房问卷,并每年向部门报告已注册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数量。

Section § 488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教育机构中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联络员的职责。地方教育机构必须根据州和联邦资源,制定并定期更新无家可归者教育项目政策。这些政策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联络员需要每年向学校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和支持人员)提供培训,内容包括识别无家可归的迹象以及理解机构的无家可归者教育政策。联络员还应告知工作人员可用的培训和支持正在经历或有经历无家可归风险学生的各项服务。

(a)CA 教育 Code § 48851.3(a) 在本节中,“联络员”指地方教育机构为无家可归儿童、青少年和无人陪伴青少年指定的联络员,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2(g)(1)(J)(ii)节指定。
(b)CA 教育 Code § 48851.3(b) 地方教育机构应制定无家可归者教育项目政策,这些政策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利用根据第48852.5节由教育部开发并发布在教育部互联网网站上的资源,以及利用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资金设立的无家可归者教育技术援助中心开发的资源。地方教育机构应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这些政策。
(c)CA 教育 Code § 48851.3(c) 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1.3(c)(1)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1.3(c)(1)(A) 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2(g)(6)(A)(ix)节,至少每年一次向为经历无家可归的学童提供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持证和分类雇员提供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支持人员以及其他与学童合作的学校工作人员,内容涉及以下两方面:
(i)CA 教育 Code § 48851.3(c)(1)(A)(i) 根据(b)分节制定的无家可归者教育项目政策。
(ii)CA 教育 Code § 48851.3(c)(1)(A)(ii) 识别学童正在经历或有经历无家可归风险的迹象。
(B)CA 教育 Code § 48851.3(c)(1)(A)(B) 鼓励联络员向所有地方教育机构的持证和分类雇员提供(A)分段所述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支持人员以及其他与学童合作的学校工作人员。
(2)CA 教育 Code § 48851.3(c)(2) 告知第(1)段(A)和(B)分段所述的雇员培训的可用性以及联络员提供的服务,以协助识别并向正在经历或有经历无家可归风险的学童提供服务。

Section § 488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教育机构中一名指定人员(称为联络员)确保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学校与其它组织的外展和协调工作得到识别和支持。该联络员还必须确保这些儿童和家庭被引导至必要的服务,例如医疗保健、牙科护理、心理健康和药物滥用服务以及住房援助。

Section § 48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将儿童安置在持牌儿童机构的机构,在儿童被安置时,必须通知当地教育机构。除了这份通知,安置机构还应分享任何关于儿童最近教育安置情况的可用信息,以帮助快速转移记录,并确保儿童被安置在正确的教育环境中。法律还明确指出,即使在发出此通知之前,儿童也应迅速入学。

任何将儿童安置在持牌儿童机构的机构,均应在学生被安置到持牌儿童机构时通知当地教育机构。作为该通知的一部分,安置机构应提供任何关于其最近教育安置情况的可用信息,以便利记录的迅速转移和适当的教育安置。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在通知前迅速进行教育安置。

Section § 488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并执行一项计划,检查地方教育机构是否遵守关于帮助无家可归学生的规定。他们将在学校进行检查,以确保他们准确识别无家可归青年的数量。

Section § 488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无家可归和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了解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必须在学校宣传这些权利,教育部负责向他们提供关于这些权利和相关法律的最新材料。教育部还提供培训资源,以便联络员能有效帮助学校工作人员援助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此外,每年都会有一个核查系统,检查是否提供了适当的培训,以确保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

教育部开发了识别无家可归学生和维护准确数据的工具和最佳实践,包括一份示范性住房问卷。尽管收集这些信息,但必须遵守隐私法律。联络员还根据联邦标准参与专业发展和技术援助。

(a)CA 教育 Code § 48852.5(a) 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42 U.S.C. Sec. 11301 et seq.),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2(g)(1)(J)(ii)节指定负责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应确保在联络员所在地方教育机构内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42 U.S.C. Sec. 11301 et seq.) 提供服务的学校中,传播关于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教育权利的公开通知。
(b)CA 教育 Code § 48852.5(b) 教育部应向负责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提供信息材料,内容包括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在州和联邦法律下的教育权利、州和联邦法律中关于无家可归学生权利的更新和变更、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与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相关的职责,以及学校可用于帮助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资源。
(c)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5(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5(c)(1) 教育部应向负责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提供培训材料,以协助联络员向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提供服务的学校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发展和其他支持。这些材料旨在支持联络员满足联邦《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的要求,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2(g)(6)(A)(ix)节所规定。
(2)CA 教育 Code § 48852.5(c)(2) 教育部应开发并实施一个系统,以核实地方教育机构至少每年向向经历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提供服务的学校工作人员提供所需的培训。
(d)CA 教育 Code § 48852.5(d) 在适用和适当的情况下,教育部可以使用和改编来自州或国家来源的信息和培训材料。
(e)CA 教育 Code § 48852.5(e) 教育部应采纳政策和实践,以确保负责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参与经总监根据联邦《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认为适当的专业发展和其他技术援助项目,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2(g)(1)(J)(iv)节所规定。
(f)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5(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5(f)(1) 教育部应开发并实施程序,以核实地方教育机构为遵守2001年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教育援助改进法案 (42 U.S.C. Sec. 11431 et seq.) 而提交的关键信息。
(2)CA 教育 Code § 48852.5(f)(2) 教育部应审查地方教育机构为遵守2001年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教育援助改进法案 (42 U.S.C. Sec. 11431 et seq.) 而提交的信息,并提醒每个政策信息已过时的地方教育机构更新其政策以反映当前要求。
(g)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5(g)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5(g)(1) 教育部应开发以下两项:
(A)CA 教育 Code § 48852.5(g)(1)(A) 地方教育机构可用于识别并获取所有在其学校注册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准确数据的最佳实践。教育部应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42 U.S.C. Sec. 11301 et seq.),并以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识别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教育部以及美国教育部安全健康学生办公室赞助的技术援助中心)的相关指导为依据,制定这些最佳实践。这些最佳实践可包括在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经常光顾的公共场所分发与经历无家可归者教育权利和资源相关的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8852.5(g)(1)(B) 一份示范性住房问卷,基于根据 (A) 项制定的最佳实践,地方教育机构可用于识别并获取所有在其学校注册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准确数据。
(2)CA 教育 Code § 48852.5(g)(2) 教育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根据 (1) 款制定的最佳实践和示范性住房问卷。
(h)CA 教育 Code § 48852.5(h) 教育部或地方教育机构根据本章收集的数据,应根据所有关于学生隐私以及学生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使用。

Section § 488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学区、特许学校和县教育局设立一个网页,列出负责无家可归学生的联络员,并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这些学校还必须提供关于无家可归者可获得的教育权利和资源的详细信息。

如果学校有网站,必须包含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其他员工或合同工协助联络员,如果可行,也必须公布他们的联系方式。这确保了为无家可归学生提供的资源和支持可以在网上轻松获取。

(a)CA 教育 Code § 48852.6(a) 就本节而言,“联络员”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2(g)(1)(J)(ii)条指定的地方教育机构负责无家可归儿童、青少年和无人陪伴青少年的联络员。
(b)CA 教育 Code § 48852.6(b) 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应在其互联网网页或网站上创建或发布以下两项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8852.6(b)(1) 分别在该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内的联络员名单,以及这些联络员的联系方式。
(2)CA 教育 Code § 48852.6(b)(2) 关于无家可归问题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无家可归者可获得的教育权利和资源的信息。
(c)CA 教育 Code § 48852.6(c) 如果具备条件,学校应在其互联网网站(如果学校有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联络员的联系方式。此外,如果学校有雇员或合同工,其职责包括协助联络员履行《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2(g)(6)条规定的职责,学校应在其互联网网站(如果学校有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雇员或合同工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Section § 488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无家可归的儿童,即使居住情况发生变化,也能继续留在他们原来的学校就读。如果无家可归儿童改变居住地,他们可以在无家可归期间继续就读目前的学校。如果他们在学年结束前不再无家可归,他们仍然可以留在同一所学校,直到学年结束,高中生则可以直到毕业。

这项法律帮助这些儿童在不同学段之间顺利过渡,并保证他们即使没有居住证明或免疫接种记录等常规文件也能立即在新学校注册入学。特殊教育规定不受影响,联邦《麦金尼-文托法案》负责管理交通和争议解决。除非联邦法律或个性化教育计划要求,否则不强制提供交通服务。

(a)CA 教育 Code § 48852.7(a) 一旦儿童成为无家可归儿童,在居住地发生任何变更或后续变更时,为该无家可归儿童提供服务的当地教育机构应当允许该无家可归儿童在其无家可归的整个期间内继续在原籍学校就读。
(b)CA 教育 Code § 48852.7(b) 如果无家可归儿童的身份在学年结束前发生变化,以致其不再无家可归,则适用以下任一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8852.7(b)(1) 如果无家可归儿童就读高中,当地教育机构应当允许该曾无家可归儿童在原籍学校继续其学业直至毕业。
(2)CA 教育 Code § 48852.7(b)(2) 如果无家可归儿童就读幼儿园或1至8年级(含)的任何年级,当地教育机构应当允许该曾无家可归儿童在原籍学校继续其学业直至该学年结束。
(c)CA 教育 Code § 48852.7(c) 为确保无家可归儿童能够依照学区既定的升学模式与其同龄人一起升学,适用以下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8852.7(c)(1) 如果无家可归儿童正在进行年级过渡,当地教育机构应当允许该无家可归儿童继续在原籍学区内的同一学区就读。
(2)CA 教育 Code § 48852.7(c)(2) 如果无家可归儿童正在升入初中或高中,且指定的升学学校位于另一个学区,当地教育机构应当允许该无家可归儿童继续在该学区指定的升学学校就读。
(3)CA 教育 Code § 48852.7(c)(3) 新学校应当立即招收该无家可归儿童,即使该儿童拖欠上次就读学校的费用、罚款、课本或其他物品或款项,或无法提供入学通常所需的衣物或记录,例如以前的学业记录、医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5部第2章第1节(自第120325条起)的免疫史记录或其他证明)、居住证明、其他文件或校服。
(d)CA 教育 Code § 48852.7(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不应取代或超越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无家可归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其他法律。
(e)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7(e)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2.7(e)(1) 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301条及后续条款)应当管辖关于无家可归儿童和原籍学校的交通和争议解决程序。
(2)CA 教育 Code § 48852.7(e)(2) 本节不要求学区为一名曾无家可归儿童提供交通服务,该儿童拥有不要求交通作为相关服务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且根据本节规定改变了居住地但仍留在其原籍学校,除非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定交通是必要的相关服务,或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要求提供交通服务。
(3)CA 教育 Code § 48852.7(e)(3) 本节不要求学区提供交通服务以允许无家可归儿童就读某学校或学区,除非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要求。学区可自行决定提供交通服务以允许无家可归儿童就读某学校或学区。
(f)CA 教育 Code § 48852.7(f)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教育 Code § 48852.7(f)(1) “无家可归儿童”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4a(2)条的规定相同。
(2)CA 教育 Code § 48852.7(f)(2) “原籍学校”指无家可归儿童在有固定住所时就读的学校,或无家可归儿童最后注册的学校。如果无家可归儿童在有固定住所时就读的学校与该儿童最后注册的学校不同,或如果存在无家可归儿童曾就读且与之有联系,并在紧接的过去15个月内就读过的其他学校,教育联络员在与无家可归儿童及其教育决策权持有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应当为了无家可归儿童的最佳利益,确定应被视为原籍学校的学校。

Section § 48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寄养儿童或居住在持牌儿童机构的学生在教育方面的安置问题。通常,这些学生应参加当地公立学校的项目。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对他们更有利,例如有个人化教育计划,或者监护人在了解所有选项后做出决定,他们可以留在现有学校或被安置在不同的环境中。法律还确保,任何学校安置争议在解决之前,儿童有权留在其现有学校。紧急避难所中的寄养儿童可能因安全或实际原因获得短期教育服务,且安置应始终以限制最少的环境为目标。所有决定都必须基于儿童的最佳利益,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未能遵循此程序,可以提出投诉,并且有申诉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所有相关方应每年了解这些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8853(a) 在第48853.5条(a)款中描述的、被安置在第56155.5条所定义的持牌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的学生,应参加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项目,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CA 教育 Code § 48853(a)(1) 根据第48853.5条(e)款(1)项,该学生有权留在其原籍学校。
(2)CA 教育 Code § 48853(a)(2) 该学生有个人化教育计划,要求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或在另一个地方教育机构。
(3)CA 教育 Code § 48853(a)(3) 父母或监护人,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条或第726条或第56055条持有为学生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其他人,认定将学生安置在另一个教育项目符合学生的最佳利益,在此情况下,父母或监护人或持有为学生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其他人应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已做出该决定。该声明应包括一份声明,表明父母、监护人或持有为学生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其他人知晓以下所有事项:
(A)CA 教育 Code § 48853(a)(3)(A) 学生有权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就读普通公立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8853(a)(3)(B) 替代教育项目是特殊教育项目(如适用)。
(C)CA 教育 Code § 48853(a)(3)(C) 单方面将学生从普通公立学校转出并安置到替代教育项目的决定可能不会由地方教育机构资助。
(D)CA 教育 Code § 48853(a)(3)(D) 任何寻求替代教育项目报销的尝试可能由父母、监护人或持有为学生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其他人承担费用。
(b)CA 教育 Code § 48853(b) 为确保父母、监护人或持有为学生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其他人知晓(a)款(3)项(A)至(D)分项所描述的信息,地方教育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该信息。
(c)CA 教育 Code § 48853(c) 在做出任何将学生安置在第48645.1条所定义的少年法庭学校、第1981条和第48660条所描述的社区学校或其他替代教育环境的决定之前,父母或监护人,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条或第726条或第56055条持有为学生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应首先考虑安置在普通公立学校。
(d)CA 教育 Code § 48853(d) 如果对受本条约束的学生的学校安置产生任何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学生有权留在其原籍学校,如第48853.5条(f)款所定义。争议应根据地方教育机构为任何学生提供的现有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e)CA 教育 Code § 48853(e) 本条不取代其他管辖学生开除的法律。
(f)CA 教育 Code § 48853(f) 本条不取代任何其他管辖被拘留在县少年拘留所或被送往县少年农场、营地、林业营地或区域设施的学生的教育安置(在第48645.1条所定义的少年法庭学校)的法律。
(g)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g)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g)(1) 居住在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301 et seq.)中提及的紧急避难所的寄养儿童,可因以下任一原因在紧急避难所接受必要的短期教育服务:
(A)CA 教育 Code § 48853(g)(1)(A) 出于健康和安全紧急情况。
(B)CA 教育 Code § 48853(g)(1)(B) 如果无法迅速决定让儿童就读原籍学校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将儿童运送到原籍学校不切实际,且儿童否则将无法获得教育服务,则提供临时、特殊和补充服务以满足儿童的独特需求。
(2)CA 教育 Code § 48853(g)(2) 在持有权利的人就儿童的教育安置做出决定之前,可以在避难所提供教育服务。
(h)CA 教育 Code § 48853(h) 所有教育和学校安置决定都应确保儿童被安置在限制最少的教育项目中,并能获得所有学生可获得的学术资源、服务以及课外和丰富活动。在所有情况下,教育和学校安置决定都应基于儿童的最佳利益。
(i)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i)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i)(1) 有关不遵守本节要求的申诉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五篇第一部第5.1章(自第4600条起)规定的统一申诉程序,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交。
(2)CA 教育 Code § 48853(i)(2) 对地方教育机构的决定不满意的申诉人,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五篇第一部第5.1章(自第4600条起),向该部门提出上诉,并应在该部门收到上诉之日起60天内收到有关上诉的书面决定。
(3)CA 教育 Code § 48853(i)(3)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认定申诉有理,或局长认定上诉有理,地方教育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学生提供补救措施。
(4)CA 教育 Code § 48853(i)(4) 有关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包含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五篇第4622条分发给(其中包括)学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员工及其他相关方的年度通知中。

Section § 4885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能够稳定、公平地获得教育。它在多种情况下定义了“寄养儿童”,例如被从家中带走或涉及法院请愿的儿童。法律规定州政府必须提供一份清晰的寄养儿童教育权利通知,该通知必须易于获取,并由指定的教育联络员负责传播。这些联络员协助学校安置和转学,并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时,必须确保儿童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寄养儿童有权在法律程序期间留在其原籍学校,并且可以继续在那里完成重要的学习阶段,例如毕业,除非另有决定。交通问题需要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之间的协调,但并非总是得到保证。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在未遵守其条款时提出投诉的权利,并提供了投诉成立后的上诉程序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a)CA 教育 Code § 48853.5(a) 本节适用于寄养儿童。“寄养儿童”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教育 Code § 48853.5(a)(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9条被从家中带走的儿童。
(2)CA 教育 Code § 48853.5(a)(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或第602条提交的请愿书所涉儿童,无论该儿童是否已被从家中带走。
(3)CA 教育 Code § 48853.5(a)(3) 属于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部落组织法院的受抚养儿童,该儿童是根据部落法律,在部落法院管辖权下提交至部落法院的请愿书所涉对象。
(4)CA 教育 Code § 48853.5(a)(4)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p)款定义,属于自愿安置协议所涉儿童。
(b)CA 教育 Code § 48853.5(b) 部门应与加州寄养青年教育工作组协商,制定一份关于寄养儿童教育权利的标准化通知,具体规定见第48850条至本节(含本节)以及第48911、48915.5、49069.5、49076、51225.1和51225.2条。该通知应酌情包含投诉流程信息。部门应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使其可供寄养儿童教育联络员传播。为寄养儿童准备的任何版本的此通知,在最大可行范围内,还应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01.9条确立的权利。在制定包含《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01.9条所规定权利的通知时,部门应咨询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
(c)CA 教育 Code § 48853.5(c) 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寄养儿童的教育联络员。在根据第3部第24章第11.3节(自第42920条起)运营寄养儿童服务项目的学区中,教育联络员应隶属于当地寄养儿童服务项目。教育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教育 Code § 48853.5(c)(1) 确保并促进寄养儿童的适当教育安置、入学和离校。
(2)CA 教育 Code § 48853.5(c)(2) 协助寄养儿童在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或从一个学区转到另一个学区时,确保学分、记录和成绩的正确转移。
(d)CA 教育 Code § 48853.5(d) 寄养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律师和县社会工作者,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1条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的部落社会工作者和(如适用)县社会工作者,应享有与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相同的权利,以接收停学通知、开除通知、表现认定通知、非自愿转学通知以及其他文件和相关信息。
(e)CA 教育 Code § 48853.5(e) 本节并未赋予教育联络员超越州和联邦法律赋予保留教育权利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条或第726条由法院指定代表儿童的负责任成年人、替代父母或行使第56055条所赋予权限的寄养父母的权力。教育联络员的角色在安置决定和原籍学校的确定方面仅具咨询性质。
(f)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f)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f)(1) 在寄养儿童的初次拘留或安置,或任何后续安置变更时,为该寄养儿童提供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应允许该寄养儿童在法院管辖期间继续在原籍学校接受教育。
(2)CA 教育 Code § 48853.5(f)(2) 如果法院管辖权在学年结束前终止,地方教育机构应允许处于幼儿园或1至8年级(含)的前寄养儿童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直至该学年结束。
(3)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f)(3)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f)(3)(A) 如果法院管辖权在寄养儿童就读高中期间终止,地方教育机构应允许该前寄养儿童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直至毕业。
(B)CA 教育 Code § 48853.5(f)(3)(A)(B) 就本款而言,学区无需为拥有不要求交通作为相关服务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且根据本款改变居住地但仍留在原籍学校的前寄养儿童提供交通服务,除非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定交通是必要的相关服务。
(B)CA 教育 Code § 48853.5(f)(3)(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寄养儿童在休会期间将搬迁,该学生的教育权利持有人,或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其印第安监护人,应决定该学生在休会期间(如适用)就读哪所学校。
(12)CA 教育 Code § 48853.5(f)(1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款不应取代或超越其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寄养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法律。
(g)CA 教育 Code § 48853.5(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8853.5(g)(1) “印第安监护人”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03节。
(2)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g)(2)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g)(2)(A) “休会期项目”指地方教育机构在非上课日提供的扩展学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暑期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8853.5(g)(2)(A)(B) 休会期项目不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3043节和《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106节为有特殊需求者设立的延长学年项目。
(3)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g)(3)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g)(3)(A) “原籍学校”指寄养儿童永久安置时就读的学校,或寄养儿童最后注册的学校。如果寄养儿童永久安置时就读的学校与寄养儿童最后注册的学校不同,或者如果寄养儿童曾就读过其他与该儿童有联系且在紧接的过去15个月内就读过的学校,教育联络员应在与寄养儿童及其教育决策权持有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为寄养儿童的最佳利益,确定应被视为原籍学校的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8853.5(g)(3)(A)(B) 对于符合第56026节定义的有特殊需求的寄养儿童,分段(A)中“原籍学校”定义中使用的“学校”一词,包括在第56034节定义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安置,但须符合第56325节的要求。
(h)CA 教育 Code § 48853.5(h) 本节不取代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节在少年法庭学校(如第48645.1节所述)进行教育安置的其他法律。
(i)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i)
(1)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3.5(i)(1) 关于不遵守本节要求的投诉,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5.1章(自第4600节起)规定的统一投诉程序,向地方教育机构提出。
(2)CA 教育 Code § 48853.5(i)(2) 对地方教育机构的决定不满意的投诉人,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5.1章(自第4600节起),向该部门上诉该决定,并应在该部门收到上诉后60天内收到关于上诉的书面决定。
(3)CA 教育 Code § 48853.5(i)(3)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认为投诉有理,或者如果总监认为上诉有理,地方教育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学生提供补救措施。
(4)CA 教育 Code § 48853.5(i)(4) 关于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包含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4622节分发给(除其他外)学生、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雇员和其他相关方的年度通知中。

Section § 48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得许可的儿童机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代理机构,在接收儿童进行安置时,不能强迫家长或监护人将该儿童的教育决定权交给他们。

Section § 48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必须邀请至少一名负责安置居住在持牌儿童机构学生的非教育机构代表,与地方教育机构合作,共同监督学生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中的安置情况。

Section § 4885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项计划,将向加州最多三个县教育局拨款高达250万美元。这些县教育局将改进技术援助中心,以帮助社区合作伙伴与当地学校建立联系,重点是支持无家可归的学生。这笔资金将于2025年开始,用于支持这些中心进行培训和资源共享,以便更好地协助无家可归教育联络员,并确保学校符合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规定的联邦要求。这些中心还将通过促进合作关系和提供专业发展,帮助准确识别无家可归学生并提高他们的教育成果。此外,这些中心将指导如何有效利用数据来支持无家可归学生,并报告其影响和资金使用情况。

(a)CA 教育 Code § 48857(a) 根据2024年预算法案(2024年法规第22、35和994章)第6100-135-0890项拨款,部门应向全州不同区域的最多三个县教育局拨款最高二百五十万美元($2,500,000),以维持和加强技术援助中心的运作,促进各区域社区合作伙伴与地方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与加州社区学校合作计划下的地方教育机构受助方及其县级和区域援助提供者进行整合。部门应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哪些县教育局将被指定为技术援助中心,该程序应为每个县教育局提供申请成为技术援助中心的机会。在做出此决定时,部门应考虑地域多样性以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集中度。
(b)CA 教育 Code § 48857(b) 根据年度预算法案第6100-136-0001项拨款,自2025-26财政年度开始,部门应将这些资金分配给(a)款所述的技术援助中心。
(c)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7(c)
(a)Copy CA 教育 Code § 48857(c)(a)款所述的技术援助中心应优先向无家可归教育联络员提供区域支持、资源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地方教育机构符合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301 et seq.)第11432(g)(3)节中规定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职责:
(1)CA 教育 Code § 48857(c)(1) 制定并促进实施培训材料,概述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无人陪伴青少年及其家庭的需求、挑战和面临的障碍。
(2)CA 教育 Code § 48857(c)(2) 传播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实施最佳实践,例如推广创新实践模式,适用于小型、中型和大型县,以支持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教育进步和学业成果。
(3)CA 教育 Code § 48857(c)(3) 协助各县和地方教育机构确保在地方学生信息系统中准确识别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并利用这些数据报告获得支持服务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教育成果。
(4)CA 教育 Code § 48857(c)(4) 促进各区域社区合作伙伴与地方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向无家可归联络员提供专业发展和指导机会,以在地方层面建设能力。
(5)CA 教育 Code § 48857(c)(5) 协助县教育局无家可归联络员向其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这些地方教育机构已根据第47607.3、52071和52071.5节被确定为其无家可归学生群体需要技术援助,这包括以下两项:
(A)CA 教育 Code § 48857(c)(5)(A) 根据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与其他高需求学生亚群之间的支出差距,制定关于优化现有资金流以针对和支持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建议,其中包括根据地方控制和问责计划中地方控制资金公式拨款的计划支出,为这些学生提供的额外资金。
(B)CA 教育 Code § 48857(c)(5)(B) 协助县教育局无家可归联络员与其地方教育机构合作,利用通过加州学校仪表板、部门互联网网站以及地方层面报告的数据,评估地方教育机构无家可归教育项目的成果和成功,并提供实施最佳实践的指导,例如推广创新实践模式,以改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业及其他表现成果。
(d)CA 教育 Code § 48857(d) 技术援助中心根据本节提供的技术援助应与根据第52059.5节建立的全州支持系统保持一致。
(e)CA 教育 Code § 48857(e) 技术援助中心应向部门报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以及技术援助中心支持对地方教育机构和无家可归学生的影响。

Section § 4885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县安置机构”指的是负责社会服务或缓刑监督的县级部门。“教育主管机构”是代表儿童教育利益的实体。“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由联邦法律定义。“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特殊教育规划区。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教育 Code § 48859(a) “县安置机构”指县社会服务部门或县缓刑监督部门。
(b)CA 教育 Code § 48859(b) “教育主管机构”指为代表儿童在教育及相关服务方面的利益而指定的实体。
(c)CA 教育 Code § 48859(c) “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篇第11434a(2)节。
(d)CA 教育 Code § 48859(d) “地方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