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加州法规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涉及家长查阅子女学校记录的权利,并确保这些法规不影响联邦教育资金。它主要针对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包括州立医院和其他设施中的机构。然而,它不适用于社区学院、高等教育机构或私立学校,除非另有明确提及。此外,它还规定,这些法规在涉及查阅学生记录方面,优先于其他某些法律。

(a)CA 教育 Code § 4906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解决加州法律与第93-380号公法规定之间关于家长查阅学生记录以及学生记录保密性的潜在冲突,以确保联邦教育资金持续提供给州内的公共教育机构,并普遍修订和更新与这些记录相关的法律。
(b)CA 教育 Code § 49060(b) 本章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26.5章(自第7570条起)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相关服务的公共机构,以及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以及青少年和成人设施中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的公共机构。
(c)CA 教育 Code § 49060(c) 本章不适用于公立社区学院、其他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他接收联邦教育资金的政府或私人机构(除非本章另有说明),或者,除第49068条、第40969.7条以及第49076条(b)款第(5)项外,不适用于私立学校。
(d)CA 教育 Code § 49060(d) 本章规定优先于本法典第12400条以及《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就其可能涉及查阅学生记录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