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62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区必须根据州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规定,创建、管理和处理学生记录。这包括记录学生的健康信息。这些规定将指导哪些信息应放入学生记录中,以及哪些信息可以由学校工作人员单独记录。学生记录只能按照这些指导方针或在其他地方提到的具体规定销毁。

Section § 49062.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学区、特许学校和县教育局等学校,如果收到政府文件证明前学生的法定姓名或性别已变更,则必须更新该前学生的记录。如果前学生提出请求,学校还必须重新签发带有更新信息的成绩单或文凭等文件。法律概述了可接受的证明文件,例如驾驶执照或法院命令,这些文件必须与重新签发记录的详细信息一并添加到学生档案中。

此外,本节区分了此程序与另一个程序,指出无法提供政府文件的人可以使用单独的方法请求变更其记录。

(a)CA 教育 Code § 49062.5(a) 如果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收到(b)款所述的政府签发文件,证明前学生的法定姓名或性别已变更,则该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应更新前学生的记录,以包含更新后的法定姓名或性别。如果前学生提出请求,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应重新签发授予前学生的任何文件,并使用前学生更新后的法定姓名或性别。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可重新签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绩单、根据第51410条授予的高中毕业文凭、根据第51420条签发的高中同等学历证书,或授予前学生的其他类似文件。本节不要求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修改前学生未要求修改或重新签发的记录。
(b)CA 教育 Code § 49062.5(b) 前学生提供的证明法定姓名或性别变更的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教育 Code § 49062.5(b)(1) 州政府签发的驾驶执照。
(2)CA 教育 Code § 49062.5(b)(2) 出生证明。
(3)CA 教育 Code § 49062.5(b)(3) 护照。
(4)CA 教育 Code § 49062.5(b)(4) 社会安全卡。
(5)CA 教育 Code § 49062.5(b)(5) 表明姓名变更或性别变更,或两者兼有的法院命令。
(c)CA 教育 Code § 49062.5(c) 如果前学生请求变更其姓名或性别,并且所请求的记录已重新签发,则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应在前学生档案中添加一份新文件,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9062.5(c)(1) 请求日期。
(2)CA 教育 Code § 49062.5(c)(2) 所请求的记录重新签发给前学生的日期。
(3)CA 教育 Code § 49062.5(c)(3) 前学生请求并重新签发给前学生的记录清单。
(4)CA 教育 Code § 49062.5(c)(4) 前学生为证明法定姓名或性别变更而提供的文件类型。
(5)CA 教育 Code § 49062.5(c)(5) 完成该请求的学区、特许学校或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姓名。
(6)CA 教育 Code § 49062.5(c)(6) 前学生的当前和以前的姓名或性别。
(d)CA 教育 Code § 49062.5(d) 第49070条所述的请求变更学生记录的程序与本节所述的程序是分开的。无法提供(b)款所述的政府签发文件的前学生,可通过第49070条所述的程序请求变更其姓名或性别,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49063

Explanation

学校必须在学生首次入学时,以及之后每年在发出常规通知时,书面告知家长其关于学生记录的权利。如果可能,此通知应使用学生的家庭语言。通知必须包含学生记录的类型、负责人员、记录存放地点,以及决定谁有权出于教育目的查阅这些记录的规定。它还应涵盖记录审查和删除政策、家长查阅和质疑记录的权利、复印件的费用(如有)、哪些信息属于目录信息,以及其他权利,包括就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投诉的权利。家长也应能获取一份关于这些权利的目录。

学区应在学生首次入学之日,以及此后在根据第48980条发出通知的同时,书面通知家长其在本章项下的权利。该通知应在可行范围内,使用学生的家庭语言。该通知应以合理告知家长以下具体信息可获取的形式发出:
(a)CA 教育 Code § 49063(a) 与学生直接相关并由该机构保存的学生记录类型以及其中包含的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9063(b) 负责每种记录维护的官员的职位。
(c)CA 教育 Code § 49063(c) 根据第49064条要求维护的日志或记录的位置。
(d)CA 教育 Code § 49063(d) 学区在定义“学校官员和雇员”以及在确定第49064条和第49076条(a)款第(1)项中所述的“合法教育利益”时应使用的标准。
(e)CA 教育 Code § 49063(e) 该机构审查和删除这些记录的政策。
(f)CA 教育 Code § 49063(f) 家长查阅学生记录的权利。
(g)CA 教育 Code § 49063(g) 质疑学生记录内容的程序。
(h)CA 教育 Code § 49063(h) 复制记录副本将向家长收取的费用(如有)。
(i)CA 教育 Code § 49063(i) 该机构根据第49073条指定为目录信息的类别。
(j)CA 教育 Code § 49063(j) 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要求,以及家长就学区涉嫌未能遵守《普通教育规定法》第444条(20 U.S.C. Sec. 1232g)的规定向美国教育部提出投诉的权利。
(k)CA 教育 Code § 49063(k) 根据第49091.14条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的可获取性。

Section § 49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保存一份日志,记录所有关于学生记录的请求或披露,包括谁请求或接收了这些信息以及他们为何需要。这份日志无需列出查阅自己记录的家长或学生、披露目录信息的情况、获得家长同意的各方,或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学校官员。

这份日志只能由学生家长、负责保管记录的学校官员、审计长、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以及某些经授权的教育主管部门查阅,用于审计目的。

应为每名学生的记录保存一份日志或记录,其中列明所有请求或接收该记录信息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及其合法利益。此列表无需包括:
(a)CA 教育 Code § 49064(a) 根据第49069.7条或第49076条(a)款第(6)项的规定被授予查阅权限的家长或学生;
(b)CA 教育 Code § 49064(b) 根据第49073条的规定被披露目录信息的各方;
(c)CA 教育 Code § 49064(c) 家长已根据第49075条的规定签署书面同意书的各方;或
(d)CA 教育 Code § 49064(d) 根据第49076条(a)款第(1)项的规定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学校官员或雇员。
该日志或记录仅供家长和负责维护学生记录的学校官员或其指定人员、美国审计长、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以及《公法93-380》中定义的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和州教育主管部门查阅,作为审计系统运作的一种方式。

Section § 49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校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提供学生记录副本的成本。但是,以下情况不得收费:(1) 为前学生提供最多两份成绩单,以及 (2) 为前学生提供最多两份记录核实文件。学校不得收取搜索或检索任何学生记录的费用。

Section § 49066

Explanation

在加州学区,老师负责给学生打分,这些分数是最终的,除非存在文书错误、欺诈、恶意行为或不称职的情况。如果学区的管理委员会或督学想更改学生的成绩,他们必须尽可能地让老师口头或书面解释打分理由,并让老师参与所有关于成绩更改的讨论。此外,如果学生因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未能穿着标准化体育服装,其体育课成绩不能因此被降低。

(a)CA 教育 Code § 49066(a) 当学区内任何课程进行评分时,给予每名学生的成绩应由该课程教师决定,且在没有文书或机械错误、欺诈、恶意或不称职的情况下,教师对学生成绩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b)CA 教育 Code § 49066(b) 学区管理委员会和该学区督学不得命令更改学生的成绩,除非尽可能地给予决定该成绩的教师口头、书面或两者兼有的机会,说明给出该成绩的理由,并且尽可能地让其参与所有与更改该成绩相关的讨论。
(c)CA 教育 Code § 49066(c) 然而,参加体育课的学生成绩不得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学生未穿着标准化体育服装,且未穿着此类服装的原因超出学生的控制范围。

Section § 490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2020-21学年的高中生或其监护人,申请将成绩单上的字母等级更改为“通过”或“未通过”。学校必须批准这些申请,并且这不应影响学生的平均绩点(GPA)或获得经济援助的资格。

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将接受这些更改用于招生目的,其他学校也鼓励这样做。学校需要告知学生和家长这一选项,并提供申请表和遵守规定的大学名单。申请最好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提交,但最迟可接受至2021年10月1日,或学校酌情决定更晚。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6.5(a)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6.5(a)(1) 本节仅适用于在2020-21学年在高中就读的学生。
(2)CA 教育 Code § 49066.5(a)(2) 就本节而言,“地方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
(b)CA 教育 Code § 49066.5(b) 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教育权利持有人,或对于18岁或以上的学生,该学生本人,如其在2020-21学年期间在高中就读并修读某门课程,可向该学生的地方教育机构申请将其在该课程中获得的字母等级(如学生成绩单所示)更改为“通过”或“未通过”等级。
(c)CA 教育 Code § 49066.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应批准(b)款所述的申请。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该申请的批准:
(1)CA 教育 Code § 49066.5(c)(1) 在符合(b)款规定的条件下,地方教育机构不得限制符合等级更改条件的课程数量或类型。
(2)CA 教育 Code § 49066.5(c)(2) 等级更改不得对学生的平均绩点产生负面影响。
(3)CA 教育 Code § 49066.5(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等级更改不得导致学生获得州或机构学生经济援助的资格或权利的丧失。
(d)CA 教育 Code § 49066.5(d) 加州州立大学应,且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和加州大学被鼓励,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9066.5(d)(1) 为录取目的,无偏见地接受在2020-21学年至2023-24学年(含)期间在本州高中就读的申请人,其成绩单上(b)款所述的任何课程带有“通过”或“未通过”等级而非字母等级。
(2)CA 教育 Code § 49066.5(d)(2) 在本节所依据的法案生效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告知教育部该机构是否将遵守(1)款规定。
(e)CA 教育 Code § 49066.5(e) 教育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9066.5(e)(1) 在本节所依据的法案生效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提供供地方教育机构用于(b)款所述等级更改的申请模板。
(2)CA 教育 Code § 49066.5(e)(2) 在本节所依据的法案生效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提供在本州运营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单,这些机构已根据(d)款(2)项的规定表明将遵守(d)款(1)项的规定。
(f)CA 教育 Code § 49066.5(f) 在教育部根据(e)款(1)项公布申请模板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服务高中学生的地方教育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并向其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关于(b)款所述的等级更改选项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9066.5(f)(1) 请求更改等级的申请表。
(2)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6.5(f)(2)
(e)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6.5(f)(2)(e)款(2)项所述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单。
(3)CA 教育 Code § 49066.5(f)(3) 一份声明,说明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其他州的机构,可能不接受“通过”或“未通过”等级而非字母等级用于录取目的。
(g)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6.5(g)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6.5(g)(1) 除(2)项和(3)项另有规定外,(b)款所述的申请应自地方教育机构根据(f)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并向其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提供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提交给学生的地方教育机构。
(2)CA 教育 Code § 49066.5(g)(2) 尽管有(1)项规定,在(1)项所述截止日期之后根据(b)款提交给学生地方教育机构的申请,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在2021年10月1日或之前收到该申请,则应根据(c)款予以接受。
(3)CA 教育 Code § 49066.5(g)(3) 尽管有(1)项和(2)项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可以接受在2021年10月1日之后为2020-21学年根据(b)款提交的申请。
(h)CA 教育 Code § 49066.5(h) 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c)款更改成绩单,并应自根据(b)款收到学生申请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将更改情况通知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Section § 4906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加州学区必须制定规则,在每个评分周期评估学生的表现。如果学生有不及格的风险,老师必须通知家长,但即使家长不回应,学生仍可能被判不及格。学校还可以根据学生未经准许的缺课次数来决定是否给予不及格成绩,前提是他们必须允许学生或家长解释缺课原因。

此外,任何因缺课而导致的不及格成绩都需要在学生记录中清晰注明。这些规定适用于家长,无论学生的年龄大小。

(a)CA 教育 Code § 49067(a) 各学区理事会应制定规章,要求对每名学生的每个评分周期学业成绩进行评估,并要求在教师发现学生有不及格危险时,与每名学生的家长召开会议或向其提交书面报告。家长拒绝参加会议或回复书面报告,不应妨碍在评分期结束时判定学生不及格。
(b)CA 教育 Code § 49067(b)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可以制定规章,授权教师对任何学生给予不及格成绩,如果其未经第48205条规定准许的缺课次数达到或超过理事会规定的最高次数。根据本款通过的规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9067(b)(1) 为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提供解释缺课情况的合理机会。
(2)CA 教育 Code § 49067(b)(2) 在学生记录中识别因过多未经准许的缺课而给予学生的不及格成绩的方法。
(c)CA 教育 Code § 49067(c) 尽管有第49061条(a)款的规定,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不论学生的年龄大小。

Section § 490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学生在学校之间转学时,转交其学业记录的重要性。及时转交记录有助于学生的安置、学业成功和毕业。学生的记录应包括成绩、免疫记录以及任何纪律处分,如停学或开除。学校在收到请求后有10个上课日来转交记录。家长有权获取其子女记录的副本,并通过听证会质疑其内容。本法律不凌驾于任何其他关于学生记录的特定州或联邦法律之上。此外,州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记录转交的规定。

(a)CA 教育 Code § 49068(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转学学生的学业记录对其安置、学业成功和及时毕业至关重要。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当转学学生的记录包含成绩单、免疫记录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停学通知、开除记录和个性化教育计划时,准确、更新的学生记录能提升学校安全、学业成就和学生福祉。
(b)CA 教育 Code § 49068(b) 如果学生从一所公立学校转学到另一所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或者从州内私立学校转学到公立学校,其永久记录或其副本应由原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转交,不迟于收到学生打算入学的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请求之日起的10个上课日内。
(c)CA 教育 Code § 49068(c) 在本节中,“上课日”指学校上课的日子或暑假期间的非节假日工作日。
(d)CA 教育 Code § 49068(d) 根据本节要求转交记录的公立学校应告知家长其有权获取记录副本,以及有权通过听证会质疑记录内容的权利。
(e)CA 教育 Code § 49068(e) 州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记录转交的规章制度。
(f)CA 教育 Code § 49068(f)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取代任何其他管辖特定学生群体记录转交的州或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49069.5节和第56043节。

Section § 49068.5

Explanation
当儿童开始上新小学或在学校之间转学时,学校校长应核查该儿童是否与司法部公告中提供的任何失踪儿童描述相符。

Section § 490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调查失踪儿童的执法机构,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该儿童就读的学区、私立学校或教育机构,如果可能,通知中应附上照片。一旦收到通知,学校必须在儿童的学籍档案上标记其失踪状态。公立学校还必须遵守其他现有的张贴要求。地方执法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流程来通知学校有关失踪儿童的信息。如果学校收到关于失踪儿童学籍档案的查询,必须联系最初报告该儿童失踪的执法机构。

(a)CA 教育 Code § 49068.6(a) 任何负责调查失踪儿童的执法机构,应当告知该儿童就读的学区、其他地方教育机构或私立学校,该儿童已失踪。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果照片可用,应附上儿童的照片,并且应在儿童失踪后10天内发出。
(b)CA 教育 Code § 49068.6(b) 根据本条规定收到通知的每所学校,应当在每名失踪儿童的学籍档案首页上张贴一份该儿童已被报告失踪的通知。对于公立学校,这应是除第38139条规定的张贴要求之外的额外要求。
(c)CA 教育 Code § 49068.6(c) 地方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一套向当地学校通报被绑架儿童的流程。
(d)CA 教育 Code § 49068.6(d) 如果学校收到任何个人或实体就根据本条规定已获通知的失踪儿童的学籍查询或请求,学校应立即通知曾向学校通报该失踪儿童情况的执法机构。

Section § 490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照护寄养儿童的特定人员,例如寄养父母、照护者以及寄养机构或治疗项目的工作人员,查阅儿童的学校记录。这些记录包括成绩、出勤、纪律处分和教育计划。目的是帮助寄养儿童在学业上取得成功并参与学校活动。

照护者可能不需要持有正式的教育权利即可查阅这些信息,他们应将重要的教育需求和决定告知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如果与教育权利持有人直接沟通不合适,则由儿童的社会工作者负责沟通。

这项法律确保寄养儿童的教育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维持教育和福利机构的现有职责。

(a)CA 教育 Code § 49069.3(a) 对当前在读或曾就读的学生有管辖权的寄养家庭机构、负责学生教育或个案管理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工作人员,以及对学生照护负有直接责任的照护者,包括经认证或许可的寄养父母、经批准的亲属或非亲属的大家庭成员,或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所定义的资源家庭,可以查阅由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如第60010条所定义的非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保存的该学生的当前或最新的成绩、成绩单、出勤、纪律记录,以及学校为学生和家长建立的平台上的在线交流记录,以及任何可能根据第30部分第4章(自第56300条起)制定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或根据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第504条(29 U.S.C. Sec. 794(a))通过的任何计划。根据本条,照护者可以查阅本条规定的信息,无论照护者是否已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9、361或726条被指定为学生的教育权利持有人。
(b)CA 教育 Code § 49069.3(b) 寄养家庭机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照护者可以根据 (a) 款查阅和接收学生记录,目的在于监督学生的学业进展,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10条的要求更新和维护学生的教育记录,并确保学生获得教育服务、支持和活动。这些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办理入学,协助学生完成家庭作业、课堂作业以及大学和奖学金申请,以及为学生报名参加课外活动、辅导以及其他课后和暑期充实项目。
(c)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9.3(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9.3(c)(1) 如果照护者与教育权利持有人之间的直接沟通是适当的,非学生教育权利持有人的照护者应将任何需要教育权利持有人同意或参与的学生教育需求通知学生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安置决定、关于是否援引或放弃原籍学校权利的决定、特殊教育评估和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同意、关于出勤或纪律的会议或听证会,以及关于毕业的决定。在涉及重大纪律问题或可能影响学生继续入学和学业进展的情况下,照护者还应向学生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与提供给教育权利持有人相同的信息。
(2)CA 教育 Code § 49069.3(c)(2) 如果照护者与教育权利持有人之间的直接沟通是不适当的,学生的社会工作者应指示照护者将第 (1) 款中指定的信息告知学生的社会工作者或律师,而不是教育权利持有人。
(3)CA 教育 Code § 49069.3(c)(3)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安置机构在学生教育方面的责任。
(4)CA 教育 Code § 49069.3(c)(4)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或增加社会工作者或律师在学生方面的决策权利和责任。
(d)CA 教育 Code § 49069.3(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地方教育机构在告知和让教育权利持有人参与影响儿童的教育决策方面的职责。

Section § 490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学生或涉入少年司法系统的学生在学校之间实现高效、顺畅的转学。它强调了及时转学和完整教育记录移交的重要性,以防止他们的教育进程中断。这些转学的责任在于地方教育机构和县安置机构,其中可能包括社会服务或缓刑部门。

当需要转学时,相关机构必须迅速行动,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学生转学并提供其教育记录。这包括编制全面的教育文件,如出勤记录、成绩单和其他必要信息,特别是当学生有特殊教育需求时。

此外,学校必须确保因出庭或寄养安置变更而导致的缺课不会影响学生的成绩。任何不遵守规定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一套既定程序正式投诉和上诉,如果投诉被认定有效,将提供补救措施。法律明确界定了定义和职责,以帮助相关方理解其角色。

(a)CA 教育 Code § 49069.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9069.5(a)(1) 寄养学生的流动性经常扰乱他们的教育经历。
(2)CA 教育 Code § 49069.5(a)(2) 高效的转学程序和学生记录的转移是迅速将寄养儿童安置到教育环境中的关键因素。
(3)CA 教育 Code § 49069.5(a)(3) 曾与少年司法系统接触的学生,在少年法庭学校就读期间获得的学分或部分学分常常被拒绝承认。入学延迟和已获学分损失可能导致不当的班级或学校安置、特殊教育服务的拒绝以及辍学。
(b)CA 教育 Code § 49069.5(b) 寄养学生在学校之间进行适当和及时的转学,是地方教育机构(包括负责在少年法庭学校就读的寄养学生的县教育局)和县安置机构(包括县缓刑部门)的共同责任。
(c)CA 教育 Code § 49069.5(c) 县安置机构或县教育局一旦得知需要将寄养学生从其当前学校转出,应立即联系该学生所在地方教育机构的相应负责人。县安置机构应告知地方教育机构学生离校日期,并请求办理转学手续。
(d)CA 教育 Code § 49069.5(d) 地方教育机构在收到县安置机构的转学请求或新地方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转出学校,并将学生的教育信息和记录送交至下一个教育安置点。
(e)CA 教育 Code § 49069.5(e) 作为 (c) 和 (d) 款所述转学程序的一部分,地方教育机构应编制学生的完整教育记录,包括入学天数或在校时间(如适用,两者皆有)的确定、符合第 51225.2 条要求(包括已获得的全部和部分学分,或第 51225.2 条 (b) 款 (1) 项 (B) 分项所定义的任何已圆满完成的全部或部分课程衡量标准)的官方成绩单,以及入学天数或在校时间的确定、当前课程和成绩、免疫及其他记录,以及(如适用)根据 1973 年联邦康复法案第 504 条(29 U.S.C. Sec. 794)通过的学生计划副本,或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00 et seq.)通过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f)CA 教育 Code § 49069.5(f) 地方教育机构应将本节所列职责分配给一名有能力处理转学程序并了解无家可归、寄养及其他流动儿童在学校之间转学时特定教育记录保存需求的人员。
(g)CA 教育 Code § 49069.5(g) 地方教育机构应确保,如果寄养学生因法院或安置机构决定改变学生安置而缺课,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将按学生离校之日计算,且在此类情况下,学生的缺课不会导致成绩降低。
(h)CA 教育 Code § 49069.5(h) 地方教育机构应确保,如果寄养学生因经核实的出庭或相关法院指令活动而缺课,在此类情况下,学生的缺课不会导致成绩降低。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9.5(i)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069.5(i)(1) 不遵守本节要求的投诉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5 篇第 1 部第 5.1 章(自第 4600 条起)规定的统一投诉程序向地方教育机构提出。
(2)CA 教育 Code § 49069.5(i)(2) 对地方教育机构的决定不满意的投诉人,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5 篇第 1 部第 5.1 章(自第 4600 条起)向教育部提起上诉,并应在教育部收到上诉后 60 天内收到关于上诉的书面决定。
(3)CA 教育 Code § 49069.5(i)(3)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认为投诉有理,或如果总监认为上诉有理,地方教育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学生提供补救措施。
(4)CA 教育 Code § 49069.5(i)(4) 关于本节要求的信息应包含在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4622节的规定分发给(其中包括)学生、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雇员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年度通知中。
(j)CA 教育 Code § 49069.5(j)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教育 Code § 49069.5(j)(1) “县安置机构”指县社会服务部门或县缓刑监督部门。
(2)CA 教育 Code § 49069.5(j)(2) “地方教育机构”指学区、县教育局、作为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成员参与的特许学校,或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
(3)CA 教育 Code § 49069.5(j)(3) “寄养学生”与“寄养儿童”具有相同含义,该术语定义见第48853.5节(a)款。

Section § 4906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在读或已毕业学生的家长完全的权利,可以查看学区或私立学校保存的与其孩子相关的所有学校记录。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学校不得修改或不提供这些记录。

学区必须制定一套流程,以便向家长提供其孩子记录的复印件,或允许家长在正常上课时间查看这些记录。此类查阅必须在家长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批准。这些流程还要求学校告知家长记录存放在哪里,并确保有资质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解释这些记录,如果家长需要协助的话。

(a)CA 教育 Code § 49069.7(a) 在读或已毕业学生的家长有绝对权利查阅学区或私立学校保存的与其子女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学生记录。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禁止编辑或扣留任何此类记录。
(b)CA 教育 Code § 49069.7(b) 各学区应制定程序,以批准家长根据第49065条索取所有学生记录副本的请求,或在正常上课时间查阅和审查记录的请求,但所请求的查阅应不迟于请求日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批准。程序应包括告知家长所有官方学生记录的存放地点(如果不是集中存放),以及在请求时提供合格的持证人员来解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