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教育 Code § 49061(a) “家长”指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离婚或合法分居,只有对学生拥有法定监护权的家长方可根据第49070条对记录内容提出异议,根据第49072条对记录提供书面回应,或根据第49075条同意向他人发布记录。如果父母双方已书面通知学校或学区已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家长均可给予同意。如果学生已满18岁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则此后仅需该学生本人而非其父母或监护人给予许可或同意,且相关权利亦仅授予该学生本人。
(b)CA 教育 Code § 49061(b) “学生记录”指由学区维护或由雇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维护的、直接与可识别学生相关的任何信息项,目录信息除外,无论其记录方式是手写、印刷、磁带、胶片、缩微胶片或其他方式。
“学生记录”不包括由学校官员或雇员编制的、与学生相关的非正式笔记,这些笔记仅由编制者本人持有,除替补人员外,不对任何其他人开放或透露。就本款而言,“替补人员”指临时履行编制笔记的个人职责的人员,不指永久接替编制笔记者职位的人员。
(c)CA 教育 Code § 49061(c) “目录信息”指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学生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电子邮件地址、主修专业、参加官方认可的活动和体育项目、运动队成员的体重和身高、入学日期、获得的学位和奖励,以及学生最近就读的公立或私立学校。
(d)CA 教育 Code § 49061(d) “学区”指任何设有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的学区,任何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学的公立学校,县学校总监办公室,或由本部门运营的任何特殊学校。
(e)CA 教育 Code § 49061(e) “查阅”指亲自检查和审查记录或记录的准确副本,或接收记录的准确副本,口头描述或传达记录或记录的准确副本,以及请求发布任何记录的副本。
(f)CA 教育 Code § 49061(f) “县安置机构”指县社会服务部门或县缓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