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学区必须制定一项关于发布学生目录信息的政策。学区可以决定谁能获取这些信息,例如潜在雇主和媒体,但营利性公司除外,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大学。如果私立学校滥用这些数据,它们可能面临罚款并暂时失去获取信息的权限。家长必须每年收到关于可能共享哪些信息的通知,并且他们可以选择不为自己的孩子发布信息。此外,未经监护人同意,或如果无家可归学生本人拥有其记录的权利,则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无家可归学生的信息。

(a)CA 教育 Code § 49073(a) 学区应制定一项政策,明确根据第49061条(c)款定义的可公布的目录信息类别。学区应确定哪些个人、官员或组织可以接收目录信息。但是,除雇主、潜在雇主以及新闻媒体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外,不得向私人营利性实体发布任何信息。就读12年级或在毕业前已终止学业的学生姓名和地址,可提供给根据第3篇第10部第59部分第8章(自第94800条起)运营的私立学校或学院,或其授权代表。但是,任何此类私立学校或学院不得将该信息用于与该机构的学术或专业目标无直接关系的目的,违反此规定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此外,该私立学校或学院接收信息的特权应自发现信息滥用之日起暂停两年。任何学区均可根据对学生最佳利益的判断,限制或拒绝向任何公共或私人非营利组织发布特定类别的目录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9073(b) 目录信息可根据当地政策向任何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发布。但是,学区应至少每年一次通知计划发布的目录信息类别和接收方。如果学生的家长已通知学区不发布该信息,则不得发布有关该学生的目录信息。
(c)CA 教育 Code § 49073(c) 除非家长,或根据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 被赋予家长权利的学生,已提供书面同意可发布目录信息,否则不得发布有关被认定为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少年(定义见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42 U.S.C. Sec. 11434a(2)) 第725条(2)款)的学生的目录信息。

Section § 490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教育机构(如学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以获取云存储和教育软件等数字服务。这些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学生记录仍由学校控制,详细说明学生如何管理自己的内容,并禁止出售或滥用学生数据。合同还必须概述安全措施和处理未经授权数据泄露的程序。如果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合同可能会被宣告无效,直到恢复合规。它明确了“学生记录”和“第三方”等术语的定义,并澄清了2015年之前签订的合同不受这些规则的立即影响。

(a)CA 教育 Code § 49073.1(a) 地方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其理事会通过的政策,或者对于特许学校,根据其管理机构通过的政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用于以下一个或两个目的:
(1)CA 教育 Code § 49073.1(a)(1) 提供服务,包括基于云的服务,用于学生记录的数字存储、管理和检索。
(2)CA 教育 Code § 49073.1(a)(2) 提供数字教育软件,授权数字教育软件的第三方提供商根据 (b) 款中列出的合同条款访问、存储和使用学生记录。
(b)CA 教育 Code § 49073.1(b) 为 (a) 款目的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地方教育机构,应确保合同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49073.1(b)(1) 一项声明,表明学生记录仍然是地方教育机构的财产并受其控制。
(2)CA 教育 Code § 49073.1(b)(2) 尽管有 (1) 款规定,但应描述学生可以保留对其自己生成的学生内容的占有和控制权的方式(如果适用),包括学生可以将学生生成的内容转移到个人账户的选项。
(3)CA 教育 Code § 49073.1(b)(3) 禁止第三方将学生记录中的任何信息用于合同要求或明确允许之外的任何目的。
(4)CA 教育 Code § 49073.1(b)(4) 对家长、法定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查阅学生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并更正错误信息的程序的描述。
(5)CA 教育 Code § 49073.1(b)(5) 对第三方将采取的行动的描述,包括指定和培训负责人员,以确保学生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遵守此要求本身不应免除第三方在学生记录未经授权披露情况下的责任。
(6)CA 教育 Code § 49073.1(b)(6) 对在学生记录未经授权披露情况下通知受影响的家长、法定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学生程序的描述。
(7)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1(b)(7)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1(b)(7)(A) 一项证明,表明在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第三方不得保留或获取学生记录,以及对该证明将如何执行的描述。
(B)CA 教育 Code § 49073.1(b)(7)(A)(B) 如果学生选择根据 (2) 款与第三方建立或维持账户以存储该内容,则 (A) 款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学生生成的内容。
(8)CA 教育 Code § 49073.1(b)(8) 对地方教育机构和第三方将如何共同确保遵守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 (20 U.S.C. Sec. 1232g) 的描述。
(9)CA 教育 Code § 49073.1(b)(9) 禁止第三方使用学生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从事定向广告。
(c)CA 教育 Code § 49073.1(c) 除任何其他处罚外,未能遵守本节要求的合同,如果在收到通知并给予合理纠正机会后,不合规方未能合规并纠正任何缺陷,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任何合同方均可提供不合规书面通知。根据本款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的所有当事方,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学生记录返还给地方教育机构。
(d)CA 教育 Code § 49073.1(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教育 Code § 49073.1(d)(1) “去身份化信息”指无法用于识别单个学生的信息。
(2)CA 教育 Code § 49073.1(d)(2) “符合条件的学生”指已满18岁的学生。
(3)CA 教育 Code § 49073.1(d)(3) “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学区、县教育局和特许学校。
(4)CA 教育 Code § 49073.1(d)(4) “学生生成的内容”指学生创建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论文、研究报告、作品集、创意写作、音乐或其他音频文件、照片,以及能够持续拥有学生内容的账户信息。“学生生成的内容”不包括学生对标准化评估的回答,如果学生的占有和控制会危及该评估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1(d)(5)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1(d)(5)(A) “学生记录”指以下两者:
(i)CA 教育 Code § 49073.1(d)(5)(A)(i) 由地方教育机构维护的任何与学生直接相关的信息。
(ii)CA 教育 Code § 49073.1(d)(5)(A)(ii) 通过使用教师或其他地方教育机构员工分配给学生的教学软件或应用程序直接从学生获取的任何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9073.1(d)(5)(A)(B) “学生记录”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Section § 490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学校和教育委员会收到个人书面请求,要求保密,则不得在会议记录中包含学生或其家长的个人信息。这适用于年满18岁的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此规则的例外情况是,如果法院命令或联邦法律要求披露。个人信息包括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本法律不限制公众根据其他法律获取信息的权利。

(a)CA 教育 Code § 49073.2(a) 尽管有第49073条规定,地方教育机构不得在其管理机构会议纪要中包含学生的或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名录信息或个人信息,除非司法命令或联邦法律要求,如果年满18岁的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已向管理机构的秘书或文员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将其个人信息或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排除在管理机构会议纪要之外。
(b)CA 教育 Code § 49073.2(b)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1)CA 教育 Code § 49073.2(b)(1) “名录信息”具有第49061条 (c)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教育 Code § 49073.2(b)(2) “管理机构”包括特许学校管理机构、县教育委员会和学区管理委员会。
(3)CA 教育 Code § 49073.2(b)(3) “地方教育机构”包括特许学校、县教育局和学区。
(4)CA 教育 Code § 49073.2(b)(4) “个人信息”包括一个人的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电子邮件地址。
(c)CA 教育 Code § 49073.2(c) 本条无意影响公众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获取信息的权利。

Section § 4907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学区制定关于共享学生名录信息的政策时,不应故意排除希望获取这些信息的军事招募人员。然而,法律也强调保护学生隐私的重要性。因此,它建议学校应限制共享学生电话号码的频率,除非家长明确表示同意。这种做法旨在帮助防止可能获取学生信息的团体进行不必要的联系或骚扰。

Section § 490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希望从学生的社交媒体账户收集个人信息,他们必须在启动该计划之前告知家长和学生,并允许公众进行讨论。只能收集与学校或学生安全相关的信息。学校必须允许学生或家长查看和更正这些数据,并且必须在学生年满18岁或离校后一年内删除这些数据。如果学校聘请外部机构收集这些数据,这些第三方不得将信息用于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出售信息,并且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学校通知学生入学状态发生变化时销毁信息。

(a)CA 教育 Code § 49073.6(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教育 Code § 49073.6(a)(1) “教育目的”是指有助于课堂或家庭教学,或课堂管理的目的。
(2)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6(a)(2)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6(a)(2)(A) “社交媒体”是指电子服务或账户,或电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静态照片、博客、视频博客、播客、即时消息和短信、电子邮件、在线服务或账户,或互联网网站资料或位置。
(B)CA 教育 Code § 49073.6(a)(2)(A)(B) “社交媒体”不包括专门用于教育目的,或主要用于在学校、教师或年鉴顾问的指导或控制下,促进创建学校赞助出版物(如年鉴或学生报纸)的电子服务或账户。
(b)CA 教育 Code § 49073.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凡考虑实施一项旨在收集或在其记录中保存从任何在校学生的社交媒体获取的任何信息的计划,均应在采纳该计划之前,向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告知拟议的计划,并在学区或县教育局理事会,或特许学校管理机构(如适用)的定期公开会议上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本款要求的通知可以作为根据第48980节要求提供的通知的一部分。
(c)CA 教育 Code § 49073.6(c) 尽管有第49062节的规定,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凡根据(b)款采纳计划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49073.6(c)(1) 仅收集或保存直接与学校安全或学生安全相关的信息。
(2)CA 教育 Code § 49073.6(c)(2) 向学生提供查阅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从社交媒体获取并收集或保存的任何有关该学生的信息的权利,并提供更正或删除此类信息的权利。
(3)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6(c)(3)
(A)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 在学生年满18岁后一年内,或在学生不再就读于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后一年内,销毁从社交媒体收集并保存在其记录中的信息,以先发生者为准。
(B)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B) 通知受该计划影响的每位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其学生的社交媒体信息正在被收集,并且根据本节规定保存在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记录中的任何有关该学生的信息将按照(A)项的规定销毁。本项要求的通知可以作为根据第48980节要求提供的通知的一部分。该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i)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B)(i) 解释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如何查阅学生的记录,以审查根据本节收集或保存的信息的流程。
(ii)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B)(ii) 解释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如何请求删除信息或更正根据本节收集或保存的信息的流程。
(C)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C) 如果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收集在校学生的社交媒体信息,则应要求合同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C)(i) 禁止第三方将信息用于履行合同条款以外的目的。
(ii)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C)(ii) 禁止第三方将信息出售或分享给除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iii)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C)(iii) 要求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条款后立即销毁信息。
(iv)CA 教育 Code § 49073.6(c)(3)(A)(C)(iv) 要求第三方在收到通知并有合理机会采取行动后,在学生年满18岁或不再就读于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时,销毁与该学生相关的信息,以先发生者为准。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应在学生年满18岁或不再就读于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时向第三方提供通知。根据本条款提供的通知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49074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与公共机构、私立非营利性学院、大学或教育研究机构分享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必须以无法识别学生个人身份的方式分享。分享是酌情决定的,意味着学校可以选择做或不做,并且只有在符合学生教育利益的情况下才应进行。

Section § 49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生的家长提供书面同意,学区可以允许某人查阅学生的记录。同意书必须明确说明可以发布哪些记录以及发布给谁。接收信息的人未经家长书面许可不得进一步分享,并且同意书必须永久保存在学生的记录中。 然而,学校午餐申请及相关信息必须以最有利于管理学校午餐计划的方式保存,即使一般的同意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49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学校查阅学生记录的规则。通常,未经家长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分享学生记录,除非有法院命令或特定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学校官员、其他教育机构、某些政府机构为审计目的、成年受抚养学生的家长、达到特定年龄的学生以及参与逃学或刑事调查的特定法律机构的查阅。学校还可能为紧急情况、经济援助、选民登记、认证、研究、学生转学和外包服务发布记录,但应通过既定协议确保隐私和安全。

共享的信息必须遵守隐私法,未经同意不得进一步披露,除非在允许的规定范围内。如果实施了隐私保护措施,学校可以使用机构间数据系统与其他机构合作。接收记录的特定政府官员必须书面证明未经同意不会分享信息。如果未经家长同意共享记录,则必须进行去身份化处理以保护学生身份。

(a)CA 教育 Code § 49076(a) 学区不得允许任何人在未经家长书面同意或无司法命令的情况下查阅学生记录,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并符合《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部分(第99.1节起)的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9076(a)(1) 以下人员应被允许查阅与请求者的合法教育利益相关的特定记录:
(A)CA 教育 Code § 49076(a)(1)(A) 学区的学校官员和雇员,根据第48321节任命的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成员(作为学区的授权代表),以及任何18岁或以上、经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调查、筛选和培训,旨在为被转介至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学生提供后续服务的志愿助理,前提是该人员具有查阅记录的合法教育利益。
(B)CA 教育 Code § 49076(a)(1)(B) 其他公立学校或学校系统的官员和雇员,包括提供旨在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教育项目或学生打算或被指示入学的州、县或地方惩教机构的官员和雇员,但须受第49068节规定的家长权利的约束。
(C)CA 教育 Code § 49076(a)(1)(C) 美国审计长、美国教育部长以及州和地方教育主管机构的授权代表,或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的授权代表,如果该信息对于审计或评估州或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或与执行或遵守与此类项目相关的联邦法律要求有关,则可查阅。根据本分段发布的记录应符合《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35节的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9076(a)(1)(D) 其他州和地方官员,仅限于根据1974年11月19日之前通过的州法律明确要求报告的信息。
(E)CA 教育 Code § 49076(a)(1)(E) 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152节定义为受抚养人的18岁或以上学生的家长。
(F)CA 教育 Code § 49076(a)(1)(F) 16岁或以上或已完成十年级学业的学生。
(G)CA 教育 Code § 49076(a)(1)(G) 根据本法典第48263.5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1.3节参与或主持逃学调解项目的地方检察官,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81节参与逃学请愿证据提交的地方检察官。
(H)CA 教育 Code § 49076(a)(1)(H) 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用于考虑对未遵守《义务教育法》(第2章(第48200节起))或《义务继续教育》(第3章(第48400节起))的家长或监护人采取行动。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 缓刑官、地方检察官或未成年人的备案律师,用于进行刑事调查,或进行关于宣布某人成为法院受监护人或涉及违反缓刑条件的调查。
(ii)CA 教育 Code § 49076(I)(i)(ii) 就本分段而言,缓刑官、地方检察官和未成年人的备案律师应被视为地方官员,以适用《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31(a)(5)(i)节。
(iii)CA 教育 Code § 49076(I)(i)(iii) 根据本分段获得的学籍记录应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1节所述证据规则的约束。
(J)CA 教育 Code § 49076(I)(i)(J) 法官或缓刑官,用于为学生主持逃学调解项目,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81节在逃学请愿中提交证据。法官或缓刑官应书面证明给学区,该信息将仅用于逃学相关目的。根据本分段向法官或缓刑官发布学生信息的学区,应在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通知或书面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K)CA 教育 Code § 49076(I)(i)(K) 县安置机构,当其根据分段(C)作为州或地方教育机构的授权代表时。学区、县教育局和县安置机构可以制定合作协议,以促进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子格式或其他安全方式保密访问和交换学生信息,前提是该协议符合《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35节中规定的要求。
(L)CA 教育 Code § 49076(I)(i)(L) 14岁或以上且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学生:
(i)CA 教育 Code § 49076(I)(i)(L)(i) 该学生是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定义见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725条第(2)款 (42 U.S.C. Sec. 11434a(2))。
(ii)CA 教育 Code § 49076(I)(i)(L)(ii) 该学生是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定义见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725条第(6)款 (42 U.S.C. Sec. 11434a(6))。
(M)CA 教育 Code § 49076(I)(i)(M) 填写《看护人授权宣誓书》第1至4项(含)(依照《家庭法典》第6552条的规定),并为将未成年人送入学校的目的签署该宣誓书的个人。
(N)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i) 州或地方儿童福利机构的社工或其他代表,或部落组织(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篇第450b条),根据州法或部落法对学生的照护和保护负有法律责任。
(i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i)(ii)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i)(ii)(i)款中指定的机构或组织,如果个人或实体经该机构或组织授权接收披露,且所要求的信息与该个人或实体提供的帮助直接相关,则该机构或组织可以向致力于解决学生教育需求的个人或实体披露学生记录或这些记录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该机构或组织不得以其他方式披露这些记录或其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除非联邦《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州法(包括第(3)款)和部落法另有规定。
(O)CA 教育 Code § 49076(I)(i)(O) 对在校或已离校学生拥有管辖权的寄养家庭机构,负责学生教育或个案管理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工作人员,以及对学生照护负有直接责任的看护人,包括经认证或持证的寄养父母、经批准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或资源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依照本法典第49069.3条。
(2)CA 教育 Code § 49076(I)(2) 学区可以将学生记录中的信息披露给以下人员:
(A)CA 教育 Code § 49076(I)(2)(A)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了解该信息对于保护学生或其他人员的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则可向相关适当人员披露。根据本分段披露信息的学校或学区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99.32(a)(5)条中规定的要求。
(B)CA 教育 Code § 49076(I)(2)(B) 与学生申请或获得经济援助相关的机构或组织。但是,允许个人识别学生或其父母的信息,只能在确定学生经济援助资格、确定经济援助金额、确定经济援助附加条件或执行经济援助条款或条件的必要范围内披露。
(C)CA 教育 Code § 49076(I)(2)(C) 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99.37条,可向县选举官员披露,目的在于识别有资格登记投票的学生,或开展为学生提供登记投票机会的计划。该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
(D)CA 教育 Code § 49076(I)(2)(D) 认证机构,以履行其认证职能。
(E)CA 教育 Code § 49076(I)(2)(E) 为教育机构或代表教育机构进行研究的组织,目的在于开发、验证或管理预测性测试、管理学生援助计划和改进教学,前提是这些研究的进行方式不允许除组织代表以外的其他人识别学生或其父母的个人身份,该信息在不再需要用于获取目的时将被销毁,并且该组织与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99.31(a)(6)条的规定。
(F)CA 教育 Code § 49076(I)(2)(F) 学生已注册或打算注册的私立学校或学校系统的官员和员工,但须遵守第 49068 条规定的家长权利,并符合《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4 条的要求。此信息应作为根据第 49068 条转交的学生永久记录的补充。
(G)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2)(G)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2)(G)(i) 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承包商或顾问,其与学区就承包商或顾问提供外包机构服务或职能签订了正式书面协议或合同。
(ii)CA 教育 Code § 49076(I)(2)(G)(i)(ii) 尽管《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1(a)(1)(i)(B) 条有所授权,但根据本分段进行的披露不得允许给志愿者或其他方。
(3)CA 教育 Code § 49076(I)(3) 根据本条被允许查阅学生记录的个人、人员、机构或组织,未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不得允许其他个人、人员、机构或组织查阅从这些记录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但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 和州法律(包括本条)以及实施条例中包含的允许例外情况除外。当根据本条获得的信息与获得查阅权限的教育机构、机构或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员共享时,只要这些人员根据《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1(a)(1) 条对该信息具有合法教育利益,本款不要求事先获得家长同意。
(4)CA 教育 Code § 49076(I)(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学区(包括县教育局或县学校总监)可以参与机构间数据信息系统,该系统允许政府机构或学区内部及之间访问非特权信息或记录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并且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请求机构被授权获取这些信息或记录,但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9076(I)(4)(A) 各机构和学区应开发安全程序或设备,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系统中包含的数据。
(B)CA 教育 Code § 49076(I)(4)(B) 各机构和学区应开发程序或设备,以保护特权或机密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披露。
(C)CA 教育 Code § 49076(I)(4)(C) 各学区应遵守第 49064 条的访问日志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9076(I)(4)(D) 授予的访问权不应包括未经数据持有机构书面许可而添加、删除或更改数据的权利。
(E)CA 教育 Code § 49076(I)(4)(E) 如果数据库中包含的个人信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受到保护,不得向请求机构披露或发布,则机构或学区不得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发布该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9076(b) 根据第 48902 条 (e) 款和第 (a) 款 (1) 段 (I) 分段向其披露学生记录的官员和机构,应书面证明给披露记录的学区,未经学生家长或被认定为学生教育权利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该信息不得向其他方披露,但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 和州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c)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c)(1) 根据 (a) 款或 (b) 款不允许查阅学生记录的个人或当事方,可以按照 (2) 段的规定请求查阅学生记录。
(2)CA 教育 Code § 49076(c)(2) 地方教育机构或其他已收到学生记录或从学生记录中获取信息的个人或当事方,如果记录或信息已去识别化(即要求删除所有个人身份信息),并且披露方地方教育机构或其他个人或当事方已合理确定学生的身份无法被个人识别(无论是通过单次还是多次发布),并已考虑了其他相关的合理可用信息,则可以根据《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1(b) 条,未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向 (1) 段中指明的个人或当事方发布这些记录或信息。

Section § 490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与执法人员分享学生的身份和位置信息,但仅限于合法的警务目的,例如绑架调查。为此,执法人员必须获得家长同意,或基于紧急情况、传票或法院命令来证明获取信息的必要性。

执法人员必须是为此任务指定的,并且其所属机构必须向学区提供一份授权执法人员的最新名单。本条限制执法人员获取未明确规定的任何学生记录,并确保信息仅用于调查犯罪。

信息请求必须妥善记录,如果不是书面形式,则必须通过函件确认。在这些规定下,学校及其员工善意发布此类信息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a)CA 教育 Code § 49076.5(a) 尽管有第49076条规定,各学区应在存在使用该信息的正当警务目的时,应指定执法人员的请求,公布其掌握的特定学生身份和位置信息,这些信息与该学生记录转学至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另一学区或本州的私立学校有关。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部分(自第99.1条起)的规定,指定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应向学区出示其已获得一名家长的事先书面同意,或提供信息表明存在紧急情况,该信息对于保护学生或其他个人的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或表明该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已获得合法传票或法院命令。
(b)CA 教育 Code § 49076.5(b) 为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益,根据本条向学区提出的学生记录信息请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教育 Code § 49076.5(b)(1) 就本条而言,“正当警务目的”是指存在合理根据,表明该学生已被绑架,且其绑架者可能已将该学生送入某学校就读,且该机构已启动积极调查。
(2)CA 教育 Code § 49076.5(b)(2) 只有指定执法人员以及联邦刑事调查员和联邦执法人员(如《刑法典》第830.1条所定义),且其姓名已由执法机构书面提交给学区,方可请求并接收(a)款中指定的信息。各执法机构应确保各学区始终拥有经授权请求学生记录信息的指定执法人员的最新名单。
(3)CA 教育 Code § 49076.5(b)(3) 本条不授权指定执法人员获取任何超出本条授权范围的学生记录信息。
(4)CA 教育 Code § 49076.5(b)(4) 请求信息的执法机构应确保,根据本条获得的信息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披露或用于协助调查涉嫌犯罪行为或绑架以外的目的。违反本款规定应作为轻罪处罚。
(5)CA 教育 Code § 49076.5(b)(5) 请求本条授权发布信息的指定执法人员应在执法机构创建和维护的表格上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被查询学生的姓名、拥有学生法定监护权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查询人员的姓名、查询日期、学区名称、收到请求的学区员工以及所请求的信息。
(6)CA 教育 Code § 49076.5(b)(6) 凡指定执法人员以当面、电话或非书面方式请求本条授权发布的信息时,该人员应在发布任何信息之前向学区提供一封确认学生记录信息请求的函件。
(7)CA 教育 Code § 49076.5(b)(7) 学区,或学区的官员或员工,不应承担因根据本条授权善意发布学生记录信息而产生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Section § 490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保护学生数据的重要性,指出收集社会安全号码时存在身份盗窃的风险。法律规定,学校,包括学区、县教育局和特许学校,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不得收集或索取学生的社会安全号码或其后四位数字。此外,教育部可以根据总监的建议,将此禁令扩展到其他个人信息。

(a)CA 教育 Code § 49076.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两点:
(1)CA 教育 Code § 49076.7(a)(1) 学生数据隐私是优先事项,因为学生在提供其社会安全号码时面临身份盗窃的风险。
(2)CA 教育 Code § 49076.7(a)(2) 美国教育部发布的一份题为《数据管理:电子学生教育记录中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的技术简报指出,社会安全号码是犯罪分子实施身份盗窃时最常被滥用的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9076.7(b) 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收集或索取社会安全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的后四位数字,除非州或联邦法律另有要求。
(c)CA 教育 Code § 49076.7(c) 经总监推荐并由州委员会批准,教育部可额外禁止收集和索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Section § 49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法院命令或传票时,学校必须提供学生信息,但学校应尽量在提供信息前通知学生的家长和学生本人。学校应努力确保接收信息的实体对信息保密。此外,接收方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法院命令或传票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

(a)CA 教育 Code § 49077(a) 有关学生的信息应根据法院命令或合法签发的传票提供。学区应在遵守合法签发的传票之前,尽合理努力提前通知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生本人;在遵守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允许且在命令要求范围内,也应提前通知。
(b)CA 教育 Code § 49077(b) 一旦为获取学生联系信息而签发法院命令或合法传票,学区应尽合理努力与获得该法院命令或传票的实体达成协议,要求以保密方式维护学生联系信息。
(c)CA 教育 Code § 49077(c) 尽管与学区存在任何协议的内容或存在,根据本节获取学生联系信息的当事方不得将该信息用于或传播给任何目的,除非法院命令或传票授权。

Section § 49078

Explanation
如果公立学校员工收到传票或法院命令,要求他们出示学生的学校记录,他们不必亲自出庭。相反,他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或指定人员发送记录副本,并附上一份宣誓声明,确认该副本是原始文件的真实副本,来遵守要求。该副本可以通过各种摄影复制方法制作。

Section § 49079

Explanation

如果班级学生实施或被怀疑实施了法律特定章节中列出的某些不当行为,教师必须被告知。这些信息将基于学校的记录或执法部门的数据。

学区或其员工在提供这些信息时免受诉讼,前提是他们没有故意分享虚假信息。明知而未分享这些必要信息属于轻罪,可处以罚款或监禁。

这些信息应涵盖过去三个学年(从1996-97学年开始)的事件。教师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并仅用于其预定目的。

(a)CA 教育 Code § 49079(a) 学区应告知每名学生的教师,该学生已实施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已实施第48900条((h)款除外)或第48900.2、48900.3、48900.4或48900.7条中任何一款所描述的任何行为。学区应根据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维护的或从执法机构收到的关于本条所述学生的任何记录,向教师提供该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9079(b) 学区或学区官员或雇员,不因根据本条提供信息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除非证明该信息是虚假的,且学区或学区官员或雇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虚假的,或者提供该信息时对信息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存在鲁莽漠视。
(c)CA 教育 Code § 49079(c) 学区官员或雇员,明知而未提供关于已实施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已实施(a)款中提及行为的学生的信息,即犯有轻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d)CA 教育 Code § 49079(d) 对于1994–95学年,所提供的信息应来自前两个学年。对于1996–97学年及此后的每个学年,所提供的信息应来自前三个学年。
(e)CA 教育 Code § 49079(e) 教师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信息应秘密接收,仅用于提供该信息的有限目的,且教师不得进一步传播。

Section § 490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在尊重隐私法律的前提下,利用全面的学生数据造福学生、教育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它使数据可供研究人员使用,有助于改进教学和资源分配,并遵守FERPA等联邦和州的隐私法规。该法律还旨在支持地方教育机构,促进持续改进,并有效管理数据请求流程,以避免州资源超负荷。

学生数据的隐私保护是重点,数据在严格条件下提供给合格的研究人员。

立法机关认识到,纵向学生数据系统为学生、教育工作者、政策制定者和公众提供了直接而切实的利益。立法机关旨在使全州范围的纵向教育数据可供授权利益攸关方访问,并用于为其提供信息和使其参与,以支持教学、运营、管理和资源分配的持续改进,并以符合所有联邦和州隐私法律的方式进行。立法机关旨在使全州范围的纵向教育数据可供研究人员获取和访问,以便他们能够评估教学材料、策略和方法在教育不同类型学生方面的有效性,并以符合联邦和州隐私法律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2001年《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FERPA)。立法机关在颁布本节时,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教育 Code § 49079.5(a) 遵守《美国宪法》和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包括FERPA及其执行条例(34 C.F.R. 99)。
(b)CA 教育 Code § 49079.5(b) 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所有适用的州法律及其执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1798.24节。
(c)CA 教育 Code § 49079.5(c) 促进一个环境,使本部门和加利福尼亚州纵向学生学业成就数据系统(CALPADS)成为地方教育机构的资源。
(d)CA 教育 Code § 49079.5(d) 通过在课堂、学校、学区、州和政策制定者层面的协作和知情决策,促进持续改进的文化。
(e)CA 教育 Code § 49079.5(e) 通过制定明确的数据访问指南和高效的访问请求响应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CALPADS投入运行后可能因数据请求数量增加而给本部门带来的预期工作量增长。
(f)CA 教育 Code § 49079.5(f) 根据FERPA以及《民法典》第1798.24节的定义,向非营利组织的合格研究人员提供学生数据,同时适当保护个别学生的隐私。

Section § 490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希望获取私人教育数据的研究人员必须支付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弥补部门处理其请求的成本。然而,州机构通常无需支付这些费用,但向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为研究目的发布数据的情况除外。

(a)CA 教育 Code § 49079.7(a) 尽管有第49079.6条(c)款第(3)项的规定,部门应对申请获取个人可识别数据的研究人员收取合理的费用或收费,以弥补处理耗时请求的成本。
(b)CA 教育 Code § 49079.7(b) 根据本条对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或收费,应等于部门在响应申请人请求时产生的实际成本。
(c)CA 教育 Code § 49079.7(c) 根据本条不应对任何州机构收取费用或收费,但向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系统校长为研究目的发布数据所产生的费用或收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