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9076(a) 学区不得允许任何人在未经家长书面同意或无司法命令的情况下查阅学生记录,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并符合《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部分(第99.1节起)的规定。
(1)CA 教育 Code § 49076(a)(1) 以下人员应被允许查阅与请求者的合法教育利益相关的特定记录:
(A)CA 教育 Code § 49076(a)(1)(A) 学区的学校官员和雇员,根据第48321节任命的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成员(作为学区的授权代表),以及任何18岁或以上、经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调查、筛选和培训,旨在为被转介至学校出勤审查委员会的学生提供后续服务的志愿助理,前提是该人员具有查阅记录的合法教育利益。
(B)CA 教育 Code § 49076(a)(1)(B) 其他公立学校或学校系统的官员和雇员,包括提供旨在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教育项目或学生打算或被指示入学的州、县或地方惩教机构的官员和雇员,但须受第49068节规定的家长权利的约束。
(C)CA 教育 Code § 49076(a)(1)(C) 美国审计长、美国教育部长以及州和地方教育主管机构的授权代表,或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的授权代表,如果该信息对于审计或评估州或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或与执行或遵守与此类项目相关的联邦法律要求有关,则可查阅。根据本分段发布的记录应符合《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35节的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9076(a)(1)(D) 其他州和地方官员,仅限于根据1974年11月19日之前通过的州法律明确要求报告的信息。
(E)CA 教育 Code § 49076(a)(1)(E) 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152节定义为受抚养人的18岁或以上学生的家长。
(F)CA 教育 Code § 49076(a)(1)(F) 16岁或以上或已完成十年级学业的学生。
(G)CA 教育 Code § 49076(a)(1)(G) 根据本法典第48263.5节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1.3节参与或主持逃学调解项目的地方检察官,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81节参与逃学请愿证据提交的地方检察官。
(H)CA 教育 Code § 49076(a)(1)(H) 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用于考虑对未遵守《义务教育法》(第2章(第48200节起))或《义务继续教育》(第3章(第48400节起))的家长或监护人采取行动。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 缓刑官、地方检察官或未成年人的备案律师,用于进行刑事调查,或进行关于宣布某人成为法院受监护人或涉及违反缓刑条件的调查。
(ii)CA 教育 Code § 49076(I)(i)(ii) 就本分段而言,缓刑官、地方检察官和未成年人的备案律师应被视为地方官员,以适用《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31(a)(5)(i)节。
(iii)CA 教育 Code § 49076(I)(i)(iii) 根据本分段获得的学籍记录应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1节所述证据规则的约束。
(J)CA 教育 Code § 49076(I)(i)(J) 法官或缓刑官,用于为学生主持逃学调解项目,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81节在逃学请愿中提交证据。法官或缓刑官应书面证明给学区,该信息将仅用于逃学相关目的。根据本分段向法官或缓刑官发布学生信息的学区,应在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通知或书面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K)CA 教育 Code § 49076(I)(i)(K) 县安置机构,当其根据分段(C)作为州或地方教育机构的授权代表时。学区、县教育局和县安置机构可以制定合作协议,以促进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子格式或其他安全方式保密访问和交换学生信息,前提是该协议符合《联邦法规》第34篇第99.35节中规定的要求。
(L)CA 教育 Code § 49076(I)(i)(L) 14岁或以上且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学生:
(i)CA 教育 Code § 49076(I)(i)(L)(i) 该学生是无家可归的儿童或青少年,定义见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725条第(2)款 (42 U.S.C. Sec. 11434a(2))。
(ii)CA 教育 Code § 49076(I)(i)(L)(ii) 该学生是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定义见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725条第(6)款 (42 U.S.C. Sec. 11434a(6))。
(M)CA 教育 Code § 49076(I)(i)(M) 填写《看护人授权宣誓书》第1至4项(含)(依照《家庭法典》第6552条的规定),并为将未成年人送入学校的目的签署该宣誓书的个人。
(N)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i) 州或地方儿童福利机构的社工或其他代表,或部落组织(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5篇第450b条),根据州法或部落法对学生的照护和保护负有法律责任。
(i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i)(ii)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i)(N)(i)(ii)(i)款中指定的机构或组织,如果个人或实体经该机构或组织授权接收披露,且所要求的信息与该个人或实体提供的帮助直接相关,则该机构或组织可以向致力于解决学生教育需求的个人或实体披露学生记录或这些记录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该机构或组织不得以其他方式披露这些记录或其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除非联邦《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州法(包括第(3)款)和部落法另有规定。
(O)CA 教育 Code § 49076(I)(i)(O) 对在校或已离校学生拥有管辖权的寄养家庭机构,负责学生教育或个案管理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工作人员,以及对学生照护负有直接责任的看护人,包括经认证或持证的寄养父母、经批准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或资源家庭(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19.5条),依照本法典第49069.3条。
(2)CA 教育 Code § 49076(I)(2) 学区可以将学生记录中的信息披露给以下人员:
(A)CA 教育 Code § 49076(I)(2)(A)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了解该信息对于保护学生或其他人员的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则可向相关适当人员披露。根据本分段披露信息的学校或学区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99.32(a)(5)条中规定的要求。
(B)CA 教育 Code § 49076(I)(2)(B) 与学生申请或获得经济援助相关的机构或组织。但是,允许个人识别学生或其父母的信息,只能在确定学生经济援助资格、确定经济援助金额、确定经济援助附加条件或执行经济援助条款或条件的必要范围内披露。
(C)CA 教育 Code § 49076(I)(2)(C) 依照《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99.37条,可向县选举官员披露,目的在于识别有资格登记投票的学生,或开展为学生提供登记投票机会的计划。该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
(D)CA 教育 Code § 49076(I)(2)(D) 认证机构,以履行其认证职能。
(E)CA 教育 Code § 49076(I)(2)(E) 为教育机构或代表教育机构进行研究的组织,目的在于开发、验证或管理预测性测试、管理学生援助计划和改进教学,前提是这些研究的进行方式不允许除组织代表以外的其他人识别学生或其父母的个人身份,该信息在不再需要用于获取目的时将被销毁,并且该组织与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99.31(a)(6)条的规定。
(F)CA 教育 Code § 49076(I)(2)(F) 学生已注册或打算注册的私立学校或学校系统的官员和员工,但须遵守第 49068 条规定的家长权利,并符合《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4 条的要求。此信息应作为根据第 49068 条转交的学生永久记录的补充。
(G)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2)(G)
(i)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I)(2)(G)(i) 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承包商或顾问,其与学区就承包商或顾问提供外包机构服务或职能签订了正式书面协议或合同。
(ii)CA 教育 Code § 49076(I)(2)(G)(i)(ii) 尽管《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1(a)(1)(i)(B) 条有所授权,但根据本分段进行的披露不得允许给志愿者或其他方。
(3)CA 教育 Code § 49076(I)(3) 根据本条被允许查阅学生记录的个人、人员、机构或组织,未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不得允许其他个人、人员、机构或组织查阅从这些记录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但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 和州法律(包括本条)以及实施条例中包含的允许例外情况除外。当根据本条获得的信息与获得查阅权限的教育机构、机构或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员共享时,只要这些人员根据《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1(a)(1) 条对该信息具有合法教育利益,本款不要求事先获得家长同意。
(4)CA 教育 Code § 49076(I)(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学区(包括县教育局或县学校总监)可以参与机构间数据信息系统,该系统允许政府机构或学区内部及之间访问非特权信息或记录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并且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请求机构被授权获取这些信息或记录,但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A)CA 教育 Code § 49076(I)(4)(A) 各机构和学区应开发安全程序或设备,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系统中包含的数据。
(B)CA 教育 Code § 49076(I)(4)(B) 各机构和学区应开发程序或设备,以保护特权或机密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披露。
(C)CA 教育 Code § 49076(I)(4)(C) 各学区应遵守第 49064 条的访问日志要求。
(D)CA 教育 Code § 49076(I)(4)(D) 授予的访问权不应包括未经数据持有机构书面许可而添加、删除或更改数据的权利。
(E)CA 教育 Code § 49076(I)(4)(E) 如果数据库中包含的个人信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受到保护,不得向请求机构披露或发布,则机构或学区不得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发布该信息。
(b)CA 教育 Code § 49076(b) 根据第 48902 条 (e) 款和第 (a) 款 (1) 段 (I) 分段向其披露学生记录的官员和机构,应书面证明给披露记录的学区,未经学生家长或被认定为学生教育权利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该信息不得向其他方披露,但联邦《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20 U.S.C. Sec. 1232g) 和州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c)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076(c)(1) 根据 (a) 款或 (b) 款不允许查阅学生记录的个人或当事方,可以按照 (2) 段的规定请求查阅学生记录。
(2)CA 教育 Code § 49076(c)(2) 地方教育机构或其他已收到学生记录或从学生记录中获取信息的个人或当事方,如果记录或信息已去识别化(即要求删除所有个人身份信息),并且披露方地方教育机构或其他个人或当事方已合理确定学生的身份无法被个人识别(无论是通过单次还是多次发布),并已考虑了其他相关的合理可用信息,则可以根据《联邦法规》第 34 卷第 99.31(b) 条,未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向 (1) 段中指明的个人或当事方发布这些记录或信息。